1、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成 立 于 1984 年 , 是 从 事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的 全 国 性社 会 团 体 。 其 宗 旨 是 : 通 过 民 间 的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 加 强 中 国 人 民 与 世 界 各 国 、各 地 区 人 民 的 相 互 了 解 和 友 好 合 作 , 为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 科 学 进 步 、 文 化 繁 荣服 务 , 为 促 进 世 界 和 平 做 出 贡 献 。 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的 最 高 机 构 是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 理 事 会 由 著 名 的科 学 家 、
2、 艺 术 家 、 学 者 、 社 会 活 动 家 、 企 业 家 等 百 余 名 社 会 各 界 知 名 人 士 组成 。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员 、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副 委 员 长 王 兆 国 担 任 理事 长 。 内 设 理 事 会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 开 展 交 流 的 业 务 部 门 和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 属下 设 有 图 书 出 版 、 音 像 制 作 出 版 、 演 出 、 展 览 、 教 育 培 训 等 多 个 文 化 实 体 。 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成 立 二 十 年 来 , 一 直 积 极 探 索
3、、 努 力 开 拓 , 通 过各 种 形 式 的 交 流 活 动 向 各 国 人 民 介 绍 中 华 民 族 的 悠 久 历 史 文 化 和 中 国 改 革 开放 以 来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取 得 的 伟 大 成 就 , 让 世 界 人 民 深 入 了 解 中 国 。 同 时 , 为丰 富 、 繁 荣 我 国 人 民 的 文 化 、 科 技 、 经 济 生 活 , 积 极 引 进 各 国 、 各 地 区 的 优秀 文 化 和 先 进 科 技 , 使 我 国 人 民 开 阔 眼 界 认 识 世 界 。 二 十 年 来 , 交 流 活 动 规模 不 断 扩 大 , 涉 及 领 域 更 加 宽
4、 泛 , 涵 盖 了 文 化 艺 术 、 科 学 技 术 、 政 治 经 济 、民 族 宗 教 、 教 育 管 理 、 新 闻 出 版 、 学 术 研 究 等 多 个 方 面 。 交 流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采 取 举 办 文 艺 演 出 和 各 类 展 览 、 召 开 国 际 会 议 和 学 术 研 讨 、 组 织 考 察 访 问 和专 题 讲 座 , 以 及 合 作 拍 片 、 书 刊 交 流 等 。 其 中 一 些 较 高 层 次 、 较 大 影 响 的 活动 不 仅 得 到 了 社 会 的 认 可 和 肯 定 , 而 且 获 得 了 国 内 外 高 层 和 专 业 人 士 的 较
5、 高赞 誉 。 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经 中 央 政 府 批 准 , 具 有 开 展 涉 外 文 化 活 动 的 对 外邀 请 权 和 出 访 组 团 权 。 中 心 成 立 以 来 , 接 待 了 来 自 亚 洲 、 欧 洲 、 美 洲 、 非 洲和 大 洋 洲 等 六 十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各 类 团 体 、 个 人 近 两 千 批 约 三 万 余 人 。 组团 出 访 了 二 十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约 两 百 余 批 近 两 千 余 人 。 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在 从 事 民 间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的 二 十
6、 年 中 , 得 到了 国 家 领 导 人 的 关 心 及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支 持 。 1994 年 10 月 26日 , 江 泽 民 同 志 为 中 心 成 立 十 周 年 题 词 : “搞 好 对 外 文 化 交 流 , 为 我 国 现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1999 年 7 月 6 日 , 胡 锦 涛 主 席 在 会 见 参 加 “庆 祝 中 心 成立 十 五 周 年 ”大 会 的 全 体 人 员 时 , 对 中 心 在 促 进 与 各 国 人 民 之 间 的 文 化 交 流 、引 进 国 外 先 进 科 技 成 果 、 发 展 与 各 国 人 民
7、之 间 的 友 好 关 系 方 面 所 做 的 工 作 给予 充 分 肯 定 。 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如 今 已 成 为 我 国 民 间 对 外 交 流 工 作 中 一 支 重 要 力量 。 通 过 文 化 交 流 活 动 的 不 断 开 展 , 拥 有 了 一 支 经 过 锻 炼 、 具 有 较 高 业 务 素质 和 工 作 能 力 的 专 业 交 流 队 伍 , 具 备 开 展 多 领 域 、 多 学 科 、 多 层 次 国 际 文 化交 流 活 动 的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 形 成 了 一 定 规 模 的 全 国 性 的 民 间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工作 网
8、 络 。 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今 后 将 在 我 国 继 续 改 革 开 放 、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的 进 程 中 , 更 加 努 力 地 开 拓 进 取 , 为 中 外 文 化 交 流 、 世 界 和 平 、 人 类 进 步 做出 更 大 贡 献 。 编 辑 本 段 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理 事 会 章 程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中 心 ( 英 文 :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Centre, 缩 写 为 : CICEC; 以 下 简 称 :文 化 中 心
9、 ) 为 本 团 体 在 国 家 民 政 部 正 式 登 记 注 册 的 全 称 。 第 二 条 文 化 中 心 是 从 事 综 合 性 民 间 国 际 交 流 的 全 国 性 、 非 盈 利 性 、 具有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的 团 体 。 第 三 条 文 化 中 心 在 开 展 各 项 活 动 中 ,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策 ,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准 则 。 其 宗 旨 是 : 通 过 民 间 的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 加 强 中 国 人民 与 世 界 各 国 、 各 地 区 人 民 的 相 互 了 解 和 友 好 合 作 , 为 我 国
10、经 济 发 展 、 科 学进 步 、 文 化 繁 荣 服 务 , 为 促 进 世 界 和 平 做 出 贡 献 。 第 四 条 文 化 中 心 接 受 文 化 部 和 民 政 部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 第 五 条 文 化 中 心 机 构 地 址 设 在 中 国 北 京 。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文 化 中 心 的 业 务 范 围 : ( 一 ) 开 展 国 际 间 文 化 艺 术 、 经 济 技 术 、 社 会 科 学 等 领 域 的 交 流 活 动 ;( 二 ) 与 各 国 、 各 地 区 的 机 构 团 体 、 专 家 学 者 、 知 名 人 士 建
11、立 交 流 与合 作 关 系 ; ( 三 ) 在 国 内 外 组 织 国 际 会 议 、 演 出 展 览 、 培 训 讲 座 及 图 书 音 像 出 版 发行 、 参 观 访 问 。 第 三 章 理 事 、 常 务 理 事 第 七 条 文 化 中 心 理 事 由 社 会 各 界 有 影 响 、 有 声 望 的 老 中 青 专 家 和 知 名人 士 担 任 , 为 个 人 理 事 ,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 可 连 任 。 第 八 条 理 事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文 化 中 心 的 章 程 ; ( 二 ) 有 参 与 文 化 中 心 工 作 的 意 愿 ; (
12、 三 ) 在 文 化 中 心 从 事 的 工 作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 四 ) 参 加 文 化 中 心 的 有 关 活 动 。 第 九 条 担 任 理 事 的 程 序 是 : ( 一 ) 本 人 同 意 并 由 文 化 中 心 秘 书 处 推 荐 ; ( 二 ) 经 理 事 长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 三 )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机 构 颁 发 理 事 证 书 。 第 十 条 理 事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文 化 中 心 的 活 动 ; ( 二 ) 获 得 文 化 中 心 服 务 的 优 先 ; ( 三 ) 对 文
13、 化 中 心 工 作 的 建 议 和 指 导 。 第 十 一 条 理 事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 执 行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 ( 二 ) 维 护 文 化 中 心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三 ) 积 极 参 加 文 化 中 心 的 活 动 ; ( 四 ) 完 成 文 化 中 心 委 托 的 工 作 。 第 十 二 条 理 事 辞 聘 , 应 向 理 事 会 书 面 提 出 , 并 交 会 理 事 证 书 。 第 十 三 条 理 事 如 有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 经 理 事 长 会 议 通 过 , 予 以 除 名 。第 十 四 条 理 事 会 设 常 务 理
14、事 若 干 名 。 常 务 理 事 系 学 术 委 员 会 成 员 , 直接 参 与 各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规 划 和 交 流 活 动 。 第 十 五 条 理 事 会 聘 请 顾 问 和 名 誉 理 事 若 干 名 , 对 文 化 中 心 的 工 作 给 以咨 询 帮 助 和 指 导 。 聘 期 五 年 , 可 续 聘 。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第 十 六 条 文 化 中 心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 其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审 议 通 过 文 化 中 心
15、的 工 作 计 划 ; ( 三 ) 审 议 通 过 文 化 中 心 的 工 作 报 告 ; ( 四 ) 审 核 通 过 本 团 体 的 工 作 报 告 ;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 须 有 2/3 以 上 的 理 事 出席 方 能 召 开 ,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每 届 五 年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 须 由 理 事长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报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议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16、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 但延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设 理 事 长 一 名 、 副 理 事 长 若 干 名 、 秘 书 长 一 名 、 副 秘书 长 若 干 名 , 组 成 理 事 长 会 议 。 理 事 长 会 议 每 半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 在 理 事 会全 体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 行 使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职 权 , 领 导 文 化 中 心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其 职 权 是 : ( 一 ) 监 督 执 行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的 决 议 ; ( 二 ) 负 责 理 事 会 的 换 届 工 作
17、; ( 三 ) 筹 备 召 开 下 一 届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 ( 四 ) 向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报 告 文 化 中 心 的 工 作 ; ( 五 ) 决 定 理 事 、 名 誉 理 事 、 顾 问 的 聘 请 和 除 名 ; ( 六 ) 领 导 文 化 中 心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七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八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设 立 文 化 教 育 、 经 济 科 技 、 人 文 社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 各学 术 委 员 会 由 常 务 理 事 组 成 , 负 责 规 划 、
18、 指 导 文 化 中 心 各 领 域 的 交 流 活 动 。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的 常 设 办 事 机 构 为 秘 书 处 , 负 责 理 事 会 日 常 工 作 。 第 二 十 二 条 理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 秘 书 长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文 化 中 心 从 事 的 工 作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 四 ) 身 体 健 康 ,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19、 为 能 力 。 第 二 十 三 条 理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 须 报 业 务 主 管部 门 批 准 并 在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后 , 方 可 任 职 。 第 二 十 四 条 理 事 长 、 副 理 事 长 、 秘 书 长 任 期 五 年 , 可 连 任 。 第 二 十 五 条 秘 书 长 担 任 文 化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定 代 表 人 。 第 二 十 六 条 文 化 中 心 的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秘 书 长 负 责 制 , 秘 书 长 向 理 事 长会 议 负
20、责 。 第 二 十 七 条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长 会 议 ; ( 二 ) 检 查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 理 事 长 会 议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第 二 十 八 条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文 化 中 心 日 常 工 作 ; ( 二 )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三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四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人 选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21、机 构 和 实 体 机构 主 要 负 责 人 , 报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 五 ) 决 定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事 宜 ; ( 六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经 费 来 源 : ( 一 ) 国 内 外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捐 赠 ; ( 二 ) 有 关 方 面 的 资 助 ; ( 三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四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第 三 十 条 经 费 用 于 日 常 开 支 、 本 章 程 规 定 业 务 范
22、 围 内 的 各 项 交 流 活 动和 事 业 的 发 展 。 第 三 十 一 条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 第 三 十 二 条 资 产 管 理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接 受 财 政 部 门的 监 督 。 第 三 十 三 条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须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审 计 。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三 十 四 条 章 程 的 修 改 , 须 经
23、理 事 长 会 议 审 议 后 , 交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 须 在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后 15 日 内 , 由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完 成 宗 旨 或 终 止 活 动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文 化 中 心 时 , 由 理 事长 会 议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 第 三 十 七 条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后 , 报 业 务 主 管 部门 审 查 同 意 。 第 三 十 八 条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按 照 国 家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 文 化 中 心 即 终 止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二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经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 第 四 十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及 其 工 作 机 构 。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