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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苏州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明细+证据目录+法律分析(伤残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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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1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特别说明特别说明本咨询意见为示例文件,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1 本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赔偿项目明细列出了受害人可以索赔的项目和金额,说明部分阐述了每一损失项目的计算方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2) 证据目录及说明:证据目录列出了受害人起诉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清单,说明部分介绍了受害人准备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3)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列出了本咨询意见援引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帮助受害人理解本咨询意见和索

2、赔时使用。2 本咨询意见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为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实际发生金额为示例金额) ,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3 受害人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1) 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失) ;(2) 用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4) 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5) 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等) 。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2赔偿项目明细(按事故发生地江苏省的标准计算)医疗费: 1,00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

3、费: 1,000.00 元误工费: 3,000.00 元护理费: 900.00 元营养费: 300.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1,000.00 元残疾赔偿金: 68,692.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8,780.80 元鉴定费: 1,000.00 元交通费: 1,000.00 元住宿费: 1,000.00 元修理费: 1,000.00 元衣物损失费: 1,000.00 元评估费: 1,000.00 元停(拖)车费: 1,000.00 元律师费: 5,000.00 元合计: 111,672.80 元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3赔偿项目明细说明说 明 此次事故的发生

4、地和肇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受害人应向江苏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以江苏省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以江苏省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金额。1 医疗费1.1 计算标准医疗费=实际发生额 =1,000.00 元1.2 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为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全部医疗费用计算,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以医疗费发票或收据的票面金额合计为准。1.3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2 住院伙食补助费2.1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伙食标准住院天数=100 元 /天 10 天=1,000.00 元

5、2.2 公式说明2.2.1 “伙食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查,江苏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 100 元/天(数据源自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 。2.2.2 “住院天数”按照受害人住院的实际天数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共住院 10 天。2.3 相关法条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3 误工费3.1 计算公式误工费=月平均工资 误工天数30=3,000.00 元/ 月30 天 30=3,000.00 元3.2 公式说明3.2.1 “月平均工资”按照受害人最近 12 个

6、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最近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0 元。3.2.2 “误工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休息期天数 30 天计算。3.3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4 护理费4.1 计算公式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工资 护理天数=60 元 /天15 天=900.00 元4.2 公式说明4.2.1 “护理人员日工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经查,当地护工日工资为 60 元。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地市均有细微差别,此处以省会城市的通常标准为参照。4.2.

7、2 “护理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护理期天数计算。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受害人的护理期天数为 15 天。4.3 相关法条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5 营养费5.1 计算公式营养费=营养费标准 营养期天数=20 元 /天15 天=300.00 元5.2 公式说明5.2.1 “营养费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营养费标准确定。经查,江苏省营养费标准为 20 元/天。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区县均有细微差别,此处以省会城市的标准为参照。5.2.2 “营养期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

8、计算。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为 15 天。5.3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6 残疾辅助器具费6.1 计算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发生及可预见发生额=1000 元6.2 标准说明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将来可预见发生的费用,具体金额、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6.3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7 残疾赔偿金7.1 残疾赔偿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6=34,346.00 元

9、/年20 年 10%=68,692.00 元7.2 公式说明7.2.1 “人均收入”按照江苏省 201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 34,346.00 元,理由为:(1) 法律规定, “人均收入”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 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户籍类型为农业户口,但其户籍地位于苏州市,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城乡标准统一的规定,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故“人均收入”应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 经查,江苏省 201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6.00 元(数据源自江苏省 2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10、公报 ) 。7.2.2 “赔偿年限”按照受害人定残时的年龄确定。本案中, “赔偿年限”为 20 年,理由为:(1) 受害人出生于 1990 年 8 月 1 日,于 2015 年 8 月 1 日经鉴定构成伤残,定残时年龄为 25 周岁。(2) 法律规定,受害人定残时不满 60 周岁的,赔偿年限按20 年计算。7.2.3 “伤残赔偿指数”为受害人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指数,即10%,理由为:(1) 根据伤残评定规定,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一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指数为 100%,十级伤残对应 10%,每级相差10%。(2) 经鉴定,受害人有一处伤残,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对应的赔偿指数为 10%

11、。7.3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7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第 3.6 条8 精神损害抚慰金8.1 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0,000.00 元 10%=5,000.00 元8.2 公式说明8.2.1 “赔偿标准”按照当地法院在受害人死亡的事故赔偿中,通常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经查,江苏省受害人死亡时通常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为 50,000.00 元。8.2.2 “伤残

12、赔偿指数”同伤残赔偿金说明部分。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地区法院在程度较轻的伤残案件中(尤其是受害人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 ,存在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案例,但这并不妨碍受害人起诉时提起该项索赔请求。8.2.3 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和肇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额。8.3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9 被扶养人生活费9.1 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姓名 生活费=18,780.80 元9.2 公式说明9.2.1 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8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支出赔偿年限

13、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指数9.2.2 “人均支出”按照江苏省 201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即 23,476.00 元,理由为:(1) 法律规定, “人均支出”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 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其户籍地位于苏州市,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城乡标准统一的规定,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均支出”应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审判实务中部分省市法院存在按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地,即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形,故部分省市的法院可能对此部分的人均支

14、出标准作出调整。(3) 经查,江苏省 201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3,476.00 元(数据源自江苏省 2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9.2.3 “赔偿年限”按照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 “扶养义务人数”按照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确定, “伤残赔偿指数”同伤残赔偿金。本案中,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以及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如下:(1) 被扶养人姓名 出生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受害人定残时其 2 周岁,尚未成年,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为 2 人。法律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 周岁,故“赔偿年限”为 16 年。被扶养人姓名 生活费=2

15、3,476.00 元/年16 年210%=18,780.80 元9.2.4 被扶养人生活费=18,780.80 元9.3 相关法条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10 鉴定费10.1 计算标准鉴定费=实际发生额 =1,000.00 元10.2 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鉴定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10.3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1 交通费11.1 计算标准交通费=实际发生额 =1,000.00 元11.2 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事故而支出的全部交通费用计算,

16、以交通费发票金额合计为准。11.3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12 住宿费12.1 计算标准住宿费=实际发生额 =1,000.00 元12.2 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治疗而支出的全部住宿费用计算,以住宿费发票金额合计为准。12.3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3 修理费13.1 计算标准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10修理费=实际发生额 =1,000.00 元13.2 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事故中受损车辆进行修理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维修发票金额为准。13.3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4 衣物损失费14

17、.1 计算标准衣物损失费=实际发生额=1,000.00 元14.2 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衣物损毁的损失金额计算,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14.3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5 评估费15.1 计算标准评估费=实际发生额 =1,000.00 元15.2 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事故造成物损进行评估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评估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15.3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6 停(拖)车费16.1 计算标准停(拖)车费=实际发生额=1,000.00 元16.2 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事故车辆施救、停放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18、计算,以停车费、拖车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16.3 相关法条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11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7 律师费17.1 计算标准律师费=实际发生额 =5,000.00 元17.2 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聘请律师处理交通事故事宜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律师费发票金额为准。17.3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12证据目录1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保单证明: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 病历本、医疗费收据证明:受害人受伤及发生医疗费损失的事实4 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证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住院治疗5 户口薄证明:受害人为苏州市

19、农业户口,根据城乡居民标准统一的规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6 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卡明细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前的收入情况7 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证明:受害人的实际居住地为苏州市,根据城乡居民标准统一的规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8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住院治疗9 残疾辅助器具发票、配制机构意见证明:受害人发生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10 被扶养人户口薄、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的证明证明:被告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11 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交通费损失12 住宿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住宿费损失13 车辆维修费发票证明:原先因事故导致的车辆修理费损失赞为

20、智能法律服务 1314 评估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评估损失15 停车费发票、拖车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停(拖)车费损失16 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律师费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14证据目录说明1 证据目录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时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准备的证据材料清单,可以在起诉时与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一起提交人民法院。2 受害人只有按照证据目录所列材料尽可能充分地准备并提交相应证据,其索赔请求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肇事人和保险公司的认可,或得到审理法院的支持。3 如果部分证据最终确实无法提供,请在将证据目录提交人民法院前将相关材料从证据目录中予以删除。但是,与该证据有

21、关的索赔请求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而难以得到肇事人、保险公司或审理法院的认可。4 除了证据目录中所列的证据材料外,受害人还需提供原告和被告各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为个人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如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或其他注册登记信息) 。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15法律法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

22、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

23、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

24、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16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

25、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

26、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17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

27、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3.6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 I 级(100%) 到第 X 级(10%),每级相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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