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图例与符号3.1 用地图例3.1.1 用地图例应能表示地块的使用性质。3.1.2 用地图例应分彩色图例、单色图例两种。彩色图例应用于彩色图;单色图例应用于双色图,黑、白图,复印或晒蓝的底图或彩色图的底纹、要素图例与符号等。3.1.3 城市规划图中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彩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分为十类,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中的大类。中类、小类彩色用地图例在大类主色调内选色,在大类主色调内选择有困难时应按本标准第 3.1.5 条的规定执行。3.1.4 城市规划图中,单色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 3.1.4 的规定。单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分为十类,对应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中的十大类。中类、小类用地图例应按本标准 3.1.5 条规定执行。3.1.5 总体规划图中需要表示到中类、小类用地时,可在相应的大类图式中加绘圆圈,并在圆圈内加注用地类别代号(图 3.1.5) 。3.2 规划要素图例3.2.1 城市规划的规划要素图例应用于各类城市规划图中表示城市现状、规划要素与规划内容。3.2.2 城市规划图中规划要素图例的选用宜符合表 3.2.2 的规定。规划要素图例与符号为单色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