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一、医保基本政策1、 如何参保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南京市民卡 (以下简称市民卡) ,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 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 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 10 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2、 如何缴费用人单位按
2、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 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3、 个人账户如何建立与使用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 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3%划入(含个人缴纳的 2%) ;36 周岁至 45 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3.4%划入(含个人缴纳的 2%) ;46 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3.7%划入(含个人缴纳的 2%)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实发养老金的 5.4%划入。不满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 70 元/月(含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 ,满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
3、的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 100 元/月,80 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 150 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最低标准为 200 元/ 月。个人账户不仅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且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4、 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有何规定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
4、员)个人按每人每月 10 元标准缴纳,其中: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缴纳;退休、退职人员每月直接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或由单位申请代扣代缴。5、 什么是“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 ,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目前,我市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均要负担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8 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6、
5、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哪些规定目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 (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和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 “甲类目录”的药品主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的药品,主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是临床治疗必需,疗效较好,价格较低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根据药品目录对药品使用限定的要求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范围,综合考虑不同定点医疗机
6、构的医疗水平、医生资质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分别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用药等级。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含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疾病 3 日量,慢性疾病 7 日量,最长不超过 30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 7 剂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7、,最长不得超过 14 剂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本次出院诊断疾病的用药范围,一般疾病为 7 日量,慢性疾病 15 日量。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使用有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或自费药品时,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其中自付比例 30%(含 30%)以上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必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后使用(急症抢救除外) ;凡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使用的,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可持市民卡直接购买;购买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市民卡和门诊病历。7、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有哪些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8、的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乙类目录范围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凡有费用支付上限规定的,限额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限额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其他特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均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使用自付比例 40%(含 4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以及自费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必须征得参保
9、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精神病人须征得单位或监护人员同意) ,并在医疗文书上签字。急症抢救除外。8、哪些诊疗项目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未纳入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范围的,或未经省、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新增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未经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开展的医疗设备或诊疗项目费用,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准入的或不符合分级、定点管理要求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2)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3)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4)分级管理范围外的诊疗项目。(5)定点
10、诊疗项目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9、床位费医疗保险如何支付床位费支付标准为每床日 35 元。实际床位费低于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只支付标准内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10、哪些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服务项目: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2)医疗服务设施: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含营养费、药膳)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
11、需生活服务费用;产妇卫生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其他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按省物价局等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二、如何办理门慢门特门精准入手续12、如何办理门诊慢性病准入手续(1)领表:患有规定的三大类 42 个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向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 提出申请,或在三级定点医院直接领取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 (一式两份) ,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市民卡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等,到三级定点医院(其
12、中:高血压期、期,糖尿病 1 型、2 型可以到二级定点医院)相关科室,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本人(家属)带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 、市民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送件同时附下列材料之一:审核医院医务处(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近一年来的相关病种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原件等。表 1 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览表第类(1)高血压期、高血压期;(2)心绞痛、心肌梗塞;(3)风湿性心脏病;(4)扩张性心肌病;(5)糖尿病 1 型、糖尿病 2 型;(
13、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10)支气管哮喘; (11)活动性肺结核;(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 强直性脊柱炎;(16)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17)白塞氏病;(18)多发性硬化;(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1)干燥综合症; (22)银屑病;(23)系统性血管炎;(24)血友病;(25)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6)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7)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29)
14、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0)慢性萎缩性胃炎;(31) 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2) 克罗恩病;(33)重症肌无力第类(3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35) 慢性丙型肝炎;(36)肝硬化失代偿;(37)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第类(38)系统性红斑狼疮;(39)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0)颅内良性肿瘤;(41)骨髓纤维化;(42) 运动神经元病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选择与变更(1)定点选择: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市医保中心办理病种准入时,可选择有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三家医疗机构(分别是:社区、非社区和中医院)和一家零售药店作为本人门慢就诊或购药的定点服务单位。办理了下列病
15、种准入的人员,因下列病种就诊可直接到下表所列病种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无需选择定点。病种 医疗机构(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南京市脑科医院(11)活动性肺结核 南京市胸科医院(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 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2)银屑病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院(3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35)慢性丙型肝炎(36)肝硬化失代偿解放军八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31)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南京丁义山肛肠专科医院(2)定点变更: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市医保中心办理病种准入后,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直接持市民卡到南京市任
16、一家三级以下具有门慢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定点变更,定点变更一个月后,原则上方可进行第二次变更。市医保中心原则上不受理门诊慢性病人员的定点变更。13、如何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门诊透析治疗办理流程(1)领表:需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的慢性肾衰竭患者,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的任一家医院医保办或肾内科,领取定点透析治疗资格审核认定表 (一式两份)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定点透析治疗资格审核认定表 、市民卡及相关就诊资料,请上述医院指定的审核专家审核认
17、定,必要时做相关检查,经审核专家认定签字后,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同时,患者须在审核专家的指导下,选择适宜的透析方式,在患者透析方式选择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及家属带审核确认后的定点透析治疗资格审核认定表和下列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两次以上的肾功能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患者透析方式选择知情同意书 。凡办理了门诊透析治疗的人员,慢性肾炎和肾功能不全“门慢”待遇自动终止。参保人员申请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办理流程:(1)领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
18、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就诊时领取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请表 (一式两份) ,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请表 、市民卡及相关就诊资料,到原移植手术医院请专科主任医师确诊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在外地医院做移植手术的,可持本表、市民卡及移植手术记录和出院小结等相关就诊资料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等三级医院请专科主任医师确诊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及家属带定点医院审核确认后的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请表和下列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
19、入手续: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移植手术医院的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办理流程参照器官移植。参保人员申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办理流程: (1)领表:患有恶性肿瘤的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就诊时领取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申请表 (一式两份) ,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申请表 、市民卡及相关就诊资料,到三级定点医院请专科主任医师确诊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及家属带定点医院审核确认后的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申请表 、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和下列材料之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确
20、诊为恶性肿瘤的病理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确诊为恶性肿瘤的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无法做病理的患者,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的其他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和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办理流程:(1)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患者持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在定点医院就诊门诊病情评估经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科室负责人复核治疗方案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限内享受“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待遇。(2)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患者持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在定点医院就诊门诊病情评估经治医生填表申请治疗方案科室负责人复核治疗方案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办理
21、登记手续(录入治疗起止时间)患者回指定科室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限内使用针对性药品费用,享受“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其他医疗费用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注意事项(1)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指“门诊放疗和日间化疗 ”或 “门诊针对性药物治疗”)均在指定医院申请,不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在门诊采取“门诊辅助治疗“,直接到本人定点的三级医院就诊。(2)采取“门诊专项治疗”的患者,必须遵照以下几点:一定要在本人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一家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指定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发生费用; 一定要在指定医院的肿瘤治疗相关科室就诊,经治医生应相对固定;在其他两家定点医
22、院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享受“门诊辅助治疗”待遇。“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必须在患者定点的三家医院中选择,若定点的三家医院均无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必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定点医院的变更手续,将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医院变更为本人定点医院后,再到该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的登记手续。本人定点医院和“门诊专项治疗”指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详见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就诊须知14、如何办理门诊精神病准入手续(1)领表:患有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向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提出申请,或在南京市脑科医
23、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直接领取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 (一式两份) ,并填写个人资料。(2)认定:患者持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等,到南京市脑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或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由专科主任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3)送件:用人单位(或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或患者家属带定点医院审核确认后的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 ,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三、就医、购药须知15、如何就医、购药(1)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就诊必须出示本人市民卡并刷卡就诊,门诊须告知医院就诊类别(如:门诊慢性病、门特) ,对未出示
24、卡证或就诊类别告知不清的,参保职工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须出示本人市民卡,告知就诊类别(如:门诊慢性病、门特) ,按有关政策刷卡购药,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药品时,须出示参保人员及代购人的身份证,并由药店登记备案。四、主要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16、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待遇标准见表 2。表 2、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人员类别 在职职工 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起付标准 1200 元
25、 1000 元 200 元社区医疗机构 70% 75% 100%补助比例其他医疗机构 60% 65% 95%最高支付限额 2000 3000 4000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在
26、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附 16 家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门诊统筹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以下医院必须经首诊医院转诊后就诊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急救、抢救不受此限制。序号 编码 医疗机构名单 机构等级1 H0001 江苏省人民医院 三2 H0002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及东院 三3 H0003 南京市鼓楼医院及北院 三4 H0004 南京市第一医院及南院 三5 H0005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及北院 三6 H0006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三7 H000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三8 H0009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 三9 H0042 江苏省中医院 三10 H0043
27、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11 H0044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三12 H0045 南京市中医院 三13 H0008 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 三14 H0010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三15 H0369 南京同仁医院 参照三级16 H0382 南京明基医院 参照三级17、门诊慢性病待遇及费用结算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市民卡并详细告知挂号、诊治、收费人员自己诊治的慢性病病种(注意必须挂门慢号) 。发生的门慢适应症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直接
28、与医院或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每月与定点医院或药店结算。待遇标准见表 3。表 3 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表在职职工 退休(职)人员70 岁以上退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起付标准 1000 元 800 元 600 元 无补助比例社区医院:70%非社区医院:60%社区医院:85%非社区医院:75%社区医院:95%非社区医院:85%社区医院:100%非社区医院:95%类 2000 元 3000 元 3500 元 4000 元类 4000 元 5000 元 5500 元 6000 元类 10000 元 10000 元 10000 元 10000 元补助限额(人/年) 同时患有两
29、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 2000 元。18、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 治疗限额补助规定慢性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 (含普通和长效)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 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 元,超出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每月限额费用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者在干扰素 治疗期间可同时享受丙肝 “门慢”待遇,其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可纳入丙肝“门慢”限额补助范围。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此项门诊限额补助。 丙肝门诊干扰素 治疗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有: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19、门
30、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门特人员因门特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市民卡和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血液透析个人负担比例见表 4;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斥治疗个人负担比例见表 5-1、表 5-2;恶性肿瘤门诊治疗个人负担比例见表 6。表 4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表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个人自付比例 项目名称 补助限额 在职 退休(职) 70 岁以上 退休(职) 建国前
31、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透析费用 6.3 万元/年 8% 5% 4% 无 辅助检查用药费用 1.2 万元/年 10% 7% 5% 无 备注 1、最高支付限额:透析费用指透析医疗费限额;辅助治疗费用指医保基金支付限额。 2、享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同时享受慢性肾炎和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的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助待遇。3、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表 5-1 人体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个人自付比例 项目名称 时间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人员 退休(职)人员 70 岁以上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
32、老工人 移植手术当年 8 万元 8% 5% 4% 无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8 万元 8% 5% 4% 无 移植手术后第二年 7.5 万元 8% 5% 4% 无 移植手术后第三年 7 万元 8% 5% 4% 无 抗 排 异 药 物 治 疗 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 6.5 万元 /年 8% 5% 4% 无 移植手术当年 1 万元 10% 7% 5% 无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1 万元 10% 7% 5% 无 移植手术后第二年 8000 元 10% 7% 5% 无 移植手术后第三年 6000 元 10% 7% 5% 无 辅 助 检 查 和 用 药 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 4000 元/年 10% 7% 5
33、% 无 备注 1、“骁悉”按通用名“吗替麦考酚酯”纳入抗排异药物治疗限额内统一管理。 2、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表 5-2 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个人自付比例 项目名称 时间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人员 退休(职)人员 70 岁以上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 老工人 移植手术当年 8 万元 8% 5% 4% 无 抗排异药物治疗 移植术后第一年 8 万元 8% 5% 4% 无 移植手术当年 1 万元 10% 7% 5% 无 辅助检查和用药 移植术后第一年 1 万元 10% 7% 5% 无 备注 1、
34、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在移植术后第一年年底截止,仍需继续治疗的,需经指定医院评估,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医保基金参照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待遇标准支付。 2、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表 6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表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个人分担比例 项目名称 确诊后时间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职) 70 岁以上 退休(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门诊放化疗 (在指定医院申请) 每年 15 万元 8% 5% 4% 无 针对性药物治疗 (在指定医院申请) 每年 10 万元 8% 5% 4%
35、 无 病理确诊当年 2 万元 10% 7% 5% 无 确诊后第 1-3 年 2 万元/年 10% 7% 5% 无 确诊后第 4-5 年 1 万元/年 10% 7% 5% 无 辅助检查和用药(定点医院直接就诊,无需再申请) 确诊后第 6年及以后 4000 元/年 10% 7% 5% 无 备注 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 人分担比例支付。 20、精神疾病门诊、住院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门诊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时,须出具市民卡,并挂“医保精神病专科”号。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由市医保中心
36、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七种精神病患者,需因精神疾病住院进行治疗的,免付住院起付标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精神病人肢体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长期驻外人员,门诊精神病按每月 140 元标准定额包干使用,每年通过单位发放给个人。21、家庭病床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 70 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参保人员自设立
37、家庭病床之日起,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设床患者在每个结算周期内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需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其余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 95%,个人自付 5%,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1500 元。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与其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表 7。表 7、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表起付标准 补助比例 补助限额300 元 95% 1500 元备注:1、上述为家庭病床患者一个结算周期的负担比
38、例,家庭病床一个结算周期为 90 天;2、恶性肿瘤晚期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免予支付;3、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2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 18 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标准见表 8。表 9、住院待遇标准表费用段及个人分担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在职 退休(职)一级 300 元 3% 2%二级 500 元 5% 3%三级 900 元 10% 7%备注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
39、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 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例:某退休参保人员今年首次住三级医院,住院总费用 16000 元,其中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 950 元(是指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该参保人按医保政策个人负担多少?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 950 元需个人全部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住院总费用 为 16000950=15050 元,个人需分担:首次住院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 900 元;起付标准至 15050 元个
40、人分担为(15050 900)7%=990.5 元。综上,该参保人员此次住院个人负担为 950+900+990.5=2840.5 元。五、如何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23、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大病、重症,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 95%。24、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凡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在 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
41、助 5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6 万元/ 人年。对于80 周岁以上的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金额在 2 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6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7 万元。六、如何办理转外就医和长期驻外手续25、转外就诊人员如何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确因治疗需要转往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务处(或“医保办”)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医保中心备案。符合转外备案条件的,发给备案回执,发生的费用作零星报销处理。26、长期驻外人员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长期驻外人员是指驻外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以及长
42、期居住(定居)在外地的退休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按规定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驻外地人员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27、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余额于次年初一次性返还给单位(单位再转付个人)或个人;如患有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精神病的参保人员,须办理相关的登记和准入手续,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及住院费用,参照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时必须持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或小结(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票据原件。驻外门诊精神病患者每年的门诊定额包干费用,
43、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并及时支付给参保人。七、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变更的办理28、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调入单位已参保,医保关系随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单位。调入单位未参保,医保关系暂时中断,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统筹地区的,单位填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退账手续;养老保险关系中止后一个月且已开具缴费凭证,个人账户余额以转账方式一次性退给单位或本人,收回市民卡,终止医保关系。29、参保人员在职转为退休如何办理确认手续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足缴费年限的,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退休审批表及退休花名册,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退
44、休医保待遇确认,缴费年限不足的按规定补足所差年限医保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30、参保人员去世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次月,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个人账户继承申请表、死亡证明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或退帐,并收回市民卡、终止医保关系。31、参保人员境外定居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单位或区经办机构凭有关证明,填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退账手续,收回市民卡、终止医保关系。32、参保单位分立如何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分立是指社保代码变更或人员转入新成立单位。由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分立后医保登记手续。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45、3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 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知3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1)未办理市民卡的需携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上述机构办理市民卡
46、,然后持市民卡办理参保手续。(2)已办理市民卡的可持市民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上述机构办理参保手续。3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如何缴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暂按每人每月 130 元的标准缴纳(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大病医疗救助费 10 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必须在每月 25 日(含 25 日)之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南京银行梅花卡或建设银行卡,到南京银行或建设银行各网点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逾期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当月视同欠费,按欠费有关规定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向银行索取缴费对账单查询每月养老、医疗保险缴
47、费及扣费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协议银行在先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欠费以后,按月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免费开通社保通短信服务,每月接收缴费提示信息36、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对医疗保险待遇有何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的,中止向个人账户划拨资金,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 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补划个人账户,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并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37、灵活就业人员何种情况下按首次参保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8、处理:(1)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办理续保手续的;(2)经部、省、市授权部门批准实行改革改制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自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办理参(续)保手续的;(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 3 个月的。38、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有何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39、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
49、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的怎么办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区(医疗保险单独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年限,可与市区缴费年限累积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 25 年、女满 20 周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0 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9%,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 25 日(含 25 日)之前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长缴费年限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曾经参加本地单位工作且于 2003 年 8 月 31 日以前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并一次性按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自 2003 年 9 月至办理退休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然男不满 25 年、女不满 20 年的,还要一次性按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