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事例甲借给乙5000元,出具借条承诺于2002年1月1日归还,后甲一直未向乙催要,乙直到2004年国庆节才将5000元还给甲,后乙听说法律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便以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甲返还5000元,你认为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一、实体权消灭说及其立法该说认为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所不行使的实体权利直接消灭,这种时效称消灭时效。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实体权利消灭后权利人无权再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二、诉权消灭说及其立法诉权消灭说主张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
2、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只是诉权消灭。罗马法消灭时效制度就具有这样的效力。苏俄民法典第44条规定,起诉权逾法律规定之期间而消灭。按照此说,义务人援引时效的规定,司法机关即不受理诉讼。但权利人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三、抗辩权发生说及其立法抗辩权发生说主张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诉权均不消灭,只是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如果义务人在诉讼中不进行抗辩,法院可判决其履行义务。自动履行的,视为抛弃抗辩权,履行有效。德国民法典采取这种主张,其修改后的第214条、215条、216条、217条做了规定。,四、胜诉权消灭说及其立法胜诉权消灭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和起诉的
3、权利均不消灭,只消灭胜诉的权利。实体民事权利受侵害,当事人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即具有胜诉权。若实体民事权利不行使的状态持续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其起诉权存在、实体权利也存在,法院应当受理,而且应以职权调查诉讼时效问题。,“无论当事人是否了解时效的规定或是否提出时效抗辩,司法机关均应依职权调查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原告的请求或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且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又没有应予保护或延长时效的特殊情况,就应判决对其权利不予保护。”(佟柔 民法总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该
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通过法院保护,即丧失了胜诉权。,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条司法解释也说明我国诉讼时效采取的是胜诉权消灭说。学界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是胜诉权消灭。其具体效力如下:1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对其怠于行使的民事权利的胜诉权,同时对义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义务人可以以其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2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义务人主动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权利人受领履行不是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其不知时效届满对方丧失胜诉权为由,要求返还。3诉讼时效完成后,不仅对于主权利产生丧失胜诉权的效果,而且对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产生同样的效果。,4诉讼时效届满只丧失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是在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情况下,难以胜诉。5. 法院受理后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探讨】 我国未来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效力应采何种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