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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德馨花苑智能化工程服务采购__质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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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页/共 5 页关 于 “安 溪 德 馨 花 苑 智 能 化 工 程 服 务 采 购 ”招 标 项 目的 质 疑 书(采购编号:WSZC20150710)致:泉州市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方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获知贵方正组织对“安溪德馨花苑智能化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向代理机构(泉州市务实采购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经认真阅读并研究,招标文件有很多实质性内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令第 658 号及第 613 号的有关规定。本质疑书的质疑内容如下:第一条 招标文件第 24 页的“蓄电池”第(1)条款:未明确 UPS 系统后备延时的时数,明确了 UPS 容量为 15K 并配

2、 32 个 100AH/12V 蓄电池,但要求投标人提供电池计算书,我方无法理解贵方用意,请明示。第二条 招标文件第 24 页的 “UPS 主机”“技术参数”第(12)条款:要求“设备具备无主从自适应并机技术”,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专利证书。经市场调查及互联网搜索,此项专利属于科华公司自主专利,存在产品选择唯一性和品牌倾向性,造成诸多产品生产厂家、产品经销商、潜在投标人受到产品推广被排斥和投标差别待遇(甚至是歧视待遇)。另有 8 项“商务条款”的要求,明显是围标、串标的行为举措,因为科华公司不予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给我方,仅向“合作方”提供。本条情形,招标文件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3、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二)、(三)、(六)、(八)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二)、(五)、(七)条款。我方建议:“UPS 主机”“技术参数”第(12)条款的要求删除; 8 项“商务条款”的要求仅保留与 UPS 产品技术和质量有关的条款包括第(2)、(3)、(5)、(6)、(8)条款,且改为中标后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投标第 2 页/共 5 页时无需提供,其余与 UPS 产品技术和质量无关的条款予以删除。第三条 招标文件第 1227 页的“主要设备技术指标要求”条款及第 37页的“其他要求”第 1 条款: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经制造商盖章的测试报告测试证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4、、第三方测试报告、RoHS 认证证书、美国 UL检测报告、生产厂家百强企业证书和 AAA 信用证书、生产厂家 ISO9001:2008和 ISO14001:2004 及 GB/T28001-2001 认证证书、生产厂家驰名商标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销售额调查表中排名前三证书、赛宝安全检验报告等等。经统计,前述要求涉及 23 项设备,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却多达 50 余份,要求如此之多,致使: 大部分书面证明材料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小部分书面证明材料指向“特定生产厂家” 、特定产品; 若非与前期设计产品选型有关的生产厂家事先达成该项目投标合作协议,是无

5、法得到支持,更无法获取全部或部分上述书面证明材料; 鉴于上述三点,无疑是“特定生产厂家”及其“合作方”相互配合,以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本条情形,招标文件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二)、(三)、(六)、(八)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二)、(五)、(七)条款。我方建议: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投标人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的一应条款,凡与产品技术和质量有关的条款(有指向“特定生产厂家”、特定产品的除外)予以保留,且改为中标后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其余与产品技术和质量无关的条款及有指向“特定生产厂家”、特定产品的相关条款予以删

6、除。第四条 招标文件第 48、49 页的“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技术部分评分标准”:4.1 该项目招标特点体现在货物供应和工程施工两方面,应以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等级和质量标准,以及投标人制定工程实施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是否最大程度满足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具体特点为重点进行评标。GB/T 第 3 页/共 5 页19001 与 GB/T 50430 质量管理体系、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共三项认证属于认证机构对企业单位在管理层面的体系认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商务条件”作为加分项排斥潜在投

7、标人。本条情形,招标文件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二)、(八)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二)、(七)条款。我方建议:该项目毕竟涉及到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具备合理、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工期。可将这三项认证所占分值 1.5 分计入“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分值。4.2 招标文件原文:“投标人 2012 年度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建筑业先进企业荣誉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该条款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属于以“奖项”作为不合理加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条情形,招标文件明显违反中

8、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四)、(八)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三)、(七)条款。我方建议:该项目毕竟涉及到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具备合理、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工期。可将该项分值 1 分计入“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分值。4.3 招标文件原文:“2012 年以来承接过类似建筑智能化工程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单项业绩 200 万元以上的每个得 0.5 分,最高得 1 分”,该条款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属于以“业绩”作为不合理加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条情形,招标文件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

9、十条的(四)、(八)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三)、(七)条款。我方建议:该项目毕竟涉及到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具备合理、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工期。可将该项分值 1 分计第 4 页/共 5 页入“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分值。4.4 招标文件原文:“售后服务机构设置情况:投标人公司或分公司在泉州地区工商注册(以营业执照为准)满 3 年以上,全部满足得 2 分,不满足得 0 分”,该条款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作为不合理加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条情形,招标文件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10、条的(四)、(八)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三)、(七)条款。我方建议:该项目毕竟涉及到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具备合理、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工期。可将该项分值 2 分计入“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分值。4.5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表中的序号 7“技术方案”、序号 8“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各 2 分占总分值的权重过低。出于该项目不仅仅为货物供应,还要配合土建及内装同步施工来考虑,采购人应重视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方案”及“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具备科学合理性并适用工程特点、在招标要求基础上是否能够提出更优的建议方案、施工工艺及检验方法是否先进可靠等

11、。本条情形,我方认为技术部分的分值设置不科学,毕竟该项目属于智能小区建设项目,招标的设备均是民用常见产品,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存在,在产品技术参数和指标评分项目中分配 31 分的分值更显得非常不合理、不科学。我方建议:“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表中序号 16 评分项目的分值权重降低到 20 分,序号 7“技术方案”的分值权重提高到 7.5 分,序号 8“项目施工组织方案”的分值权重则由本质疑书 4.14.4 条所建议的分值计入提高到 7.5 分。综上所述为我方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质疑内容,希望贵方及采购代理机构能够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违法之处,为政府采购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氛围。此外,为确保广大投标人的利益,我方不排除向上一级政府采购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室递送本质疑书的可能性。谨呈。第 5 页/共 5 页质 疑 人:福建亚太工程有限公司递交日期: 20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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