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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doc

上传人:wspkg9802 文档编号:5872830 上传时间:2019-03-20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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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 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 1m,并不应大于 3m;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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