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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社部发〔2011〕4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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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号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2001 年 7 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 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2、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 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附件 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 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一)男子组标准项目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10 米4 往返跑 131 1341000 米跑 425 435纵跳摸高265 厘米(二)女子组标 准项 目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http:/ 米

3、 X4 往返跑 141 144800 米跑 420 430纵跳摸高230 厘米附件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一、10 米4 往返跑场地器材:10 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 和 S2)外 30 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 1)。木块(5 厘米10 厘米)每道 3 块,其中 2 块放在 S2 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 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 S1 线外起跑,当跑到 S2 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 S1 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 S2 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 S1 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

4、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 1。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 S1 和 S2 线。S1 S2 10 米 30 厘米图 1二、男子 1000 米跑、女子 800 米跑场地器材:400 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 2 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三、纵跳摸高http:/ 1535 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 3 级。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

5、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 0.3 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 2 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 厘米,体重不低于 50 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 厘米,体重不低于 45 千克

6、(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 168 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 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 158 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3 千克)。(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

7、压增高,不能录用。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失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http:/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第七条 恶性肿

8、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皮肤科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或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他

9、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内科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12.00-18.66 千帕(90-140 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 千帕(60-86 毫米汞柱)。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

10、肺不张者,不能录用。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下列情况可以录用:http:/ 2 厘米(剑突下不超过 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 3 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一) 丙氨酸氨基

11、转移酶(A、L、T)酶法检验 40 单位以上者。(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肿病患者。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 克/d1,女性高于 8 克/d1 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

12、、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 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二)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耳、鼻、喉科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 4 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 3 米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

13、霉菌病,不能录用。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http:/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眼科第三十八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

14、,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 15 度以上者,不能录用。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口腔科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妇科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华图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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