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处罚细 则(试行)成都天府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2016 年 5 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施工作业现场 .2第三章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5第四章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管理 .6第五章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部分 .8第六章 塔机和起重吊装部分 9第七章 施工机具部分 .11第八章 其他处罚 .13第九章 附 则 1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和安全生产实行“部门管理、全员参与、群众监督、公司监察”的总体指导思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2、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三怡公司所在建项目范围内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办公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违纪、违章、违法行为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公司工程部各现场管理工程师为本细则的执行主体,工程部全体人员有权按照本细则对“三违”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并举”的原则;处罚坚持“初犯从轻、屡犯从重、态度端正从轻、态度恶劣从重”的原则。第五条:本细则处罚种类分为:罚款、从该项目管理体系中予以辞退等。“罚款”:根据
3、情况不同,分包针对“三违”人员个人及其所在公司;“辞退”:为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其他单位人员时,需报三怡公司工程部审核,按工程部审核意见执行,并通报至被辞退人员单位。2第 6 条:对在处理事故中,因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而触犯本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但是,应严格控制三违程度,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教育或适当处理。第二章 施工作业现场第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500 元罚款。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的处罚50 元/人。2. 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或不正确系挂安全带的,处罚100 元/。3. 现场内赤脚
4、、穿拖鞋、高跟鞋或裙子的处罚 50 元/人。4. 饮酒后上岗作业的(一般作业罚 100 元/,特种作业罚500 元/)。5. 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的处罚 50 元/人。6. 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质材料的处罚 100 元/次。7. 向电梯井内和沉降缝倒渣的处罚 100 元/次。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100 元罚款。1. 临边、预留洞口、坑井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缺失一处的,处罚 50 元。2、擅自撤除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及安全标识牌,处罚 100元。3、电梯井防护每两层一道防护,缺失一处,隔层一道硬防护处罚 100 元。4、通道口无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或材质
5、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3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100 元罚款。1. 现场运输道路及排水系统不畅通的处罚 100 元。2. 施工工程内部及周围的木材、钢管、扣件、建渣等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50 元/处。3. 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和警示灯的处罚 50元/处。4. 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坡处未设围栏的处罚 100 元/处。5. 夜间施工或光线不足的地方施工,没有足够照明的处罚100 元/处。第四条:凡涉及脚手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不按照脚手架专项方案施工搭设的;或搭设脚手架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200 元。2. 使用不合格材质的或不
6、严格遵守脚手架使用规定的处罚100 元/次。3. 架体不设上下通道或通道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处。4. 脚手架每两层一道防护,处罚 50 元/道。脚手架安全网、密目网封闭不严密,处罚 50 元/处。5. 外架离墙超过 150mm 无防护,处罚 100 元/处。6. 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00 元/个。7. 卸料平台与建筑物之间无防护,处罚 100 元/个。8. 卸料平台与外架相连,处罚 100 元/个。9. 卸料平台无验收牌、限重牌,处罚 100 元/个。10. 拆除防护设施或安全装置安全标识牌不及时恢复的4(谁拆除,谁恢复)处罚 100 元/处。11. 脚手架
7、不按规定程序拆除的处罚 100 元/次。第五条:凡涉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的,处罚200 元。2. 无操作规程的处罚 50 元。3. 升降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个。4. 附着支撑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处。5. 防坠落导向、防倾斜装置不灵或失效的,处罚 200 元/个。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组织分段验收的,处罚 100 元/次。7. 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离墙空隙未封严、材质不符合要求;处罚 100 元/处。8. 不按照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搭设或使用的或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上堆放材料的
8、;处罚 200 元/处。第六条:凡涉及吊篮脚手架以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元罚款。1. 吊篮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处罚 200 元。2. 制作组装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3. 安全装置不灵敏或失效处罚 100 元/台。4. 升降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次。第七条:凡涉及基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基坑支护无施工方案的处罚 200 元。52. 深度超过 2 米基坑,施工周围无临边防护措施的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3. 坑槽开挖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或特殊支护的做法不符合设计方案。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调
9、整措施的。处罚 100 元。4. 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处罚 100 元。5. 机具、设备、材料堆码距坑槽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处罚 100 元/处。6. 上下基坑无专用通道或设置通道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00 元。7. 基坑无隐蔽验收记录和水平位移观测记录,处罚 50 元。第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人工挖孔桩超过 3 米作业人员下井前不通风或不系挂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而下井作业的或现场无监护人的或监护人不到岗的处罚 200 元/次。2. 人工挖孔桩内发现可疑气体,不通风而下井作业的处罚100 元/次。3. 当班挖孔人员作业完成后不及时对挖孔桩周边进行防护的
10、;处罚 100 元/次。第三章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第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处罚 100 元。2.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处。63. 未采用 TN-S 系统的(三相五线制)处罚 100 元。4. 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处。5. 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处罚 50 元/处。6. 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处 100元。7. 开关箱无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效的处罚 100 元/个。8. 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的处罚 50 元/个。9. 违反
11、“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处罚 100 元/个。10. 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的处罚 50 元/个。11. 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个。12. 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的处罚 50 元/个。13. 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的处罚 50 元/个。14. 电箱无门、无锁、室外无防雨措施的处罚 50 元/个。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100 元罚款。1. 照明线路老化或破皮(含明接头)未作包扎的处罚 50元/处。2. 线路过道无保护措施的处罚 50 元/处。3. 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处。4. 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处。5. 电缆埋设
12、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处。6. 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的处罚 50 元/处。7. 用电线路未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处罚 100 元/处。8. 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100 元/处。9. 施工过程中使用护导线、花线、BV 线的处罚 100 元/次第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处罚 200 元。72. 无地阻值摇测记录的或地阻值不符合要求不按时整改完成的处罚 50 元。3. 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的或填写不真实的处罚 50 元/次。4. 用电档案较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的处罚 100 元。第四章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管理第十二
13、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200-500 元罚款。1. 架体制作无设计计算书未经上级审批的处罚 200 元。2. 使用厂家生产的产品,无“三证”和无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处罚 500 元。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限位保险装之中,吊篮无停靠装置的处罚 100 元。2. 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的处罚 100 元。3. 无超高限位装置的处罚 200 元。4. 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或无超载限制器的处罚 200 元。5. 不按规定设置缆风绳的处罚 200 元。6. 缆风钢丝绳直径小于 9.3mm 或角度不符合 45至 60要求的处罚 200 元。
14、7. 地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8. 绳长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的处罚 100 元。9. 连墙杆的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或连墙件连接不牢固的处罚100 元。10.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11.连墙杆未与脚手架连接的处罚 200 元。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100 元罚款。81. 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或钢丝绳缺油、锈蚀的处罚 200 元。2. 钢丝绳拖地或无过桥保护的处罚 100 元。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运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的处罚 100 元。2. 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的处罚 50 元。3.
15、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的处罚 100 元。4. 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处罚 100 元。5. 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00 元。6. 违章乘坐吊笼上下楼层的处罚 100 元。7. 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的处罚 100 元。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架体安装、拆除无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处罚 200 元。2. 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的或垂直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100元。3. 架体与吊篮间隙超过规定的或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的;处罚 100 元。4. 卷扬机地锚不牢固的或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的处罚 50元。5. 第一个向导滑轮距离小于 15
16、 倍卷筒宽度的处罚 50 元。6. 滑轮翼缘破损或架体有柔性连接点处罚 50 元。7. 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的处罚 50 元。8. 滑轮与钢丝绳不匹配的处罚 50 元。9. 无联络信号的的处罚 50 元。10. 卷扬机无操作棚的或操作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11. 无避雷装置的或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912. 机操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100 元。第五章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部分第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司机不按规定操作的处罚 50 元。2. 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的或无运行记录的处罚50 元/次。3. 超过规定承载
17、人数和超过重量无控制措施的处罚 100 元/次。4. 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的或方案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处罚200 元。5. 未对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 50 元。6. 安装拆除队伍没有资质的,个人无安装资格证的处罚200 元。7. 非专业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的处罚 200 元/次。第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的或架体与建筑物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00 元。2. 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的处罚 100 元。3. 无联络信号的处罚 50 元。4. 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5. 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的处罚 100 元。6. 在
18、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的处罚 100 元。7. 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第六章 塔机和起重吊装部分10第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塔机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不灵敏的处罚 200 元。2. 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制器不灵敏可靠的处罚100 元。3. 上人爬梯无防护圈或防护圈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4. 吊钩无保险装置或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处罚 100 元。5. 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或附着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6. 司机无证上岗或指挥无证的或指挥配备人数不足的或擅自脱岗的处罚 100 元。7. 高塔不使用对
19、讲机的处罚 100 元。8. 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9. 塔机与架空线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10. 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0 元。11. 两台以上塔机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或措施不可靠的处罚100 元。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安装、拆除塔机单位无资质,个人无资格证的处罚 200元。2. 不验明安拆塔机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证明就分包的处罚200 元。3. 塔机指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 100 元。4. 无月检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定要求罚 100 元。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20、 元罚款。111. 起重吊装无作业方案的或作业方案未经审批的处罚 100元。2. 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的或吊钩无保险装置的处罚200 元。3. 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或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的处罚100 元。4. 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处罚 200 元。5. 滑轮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6. 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 3.5 倍的处罚 200 元。7. 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处罚 100 元。8. 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的处罚 50 元。9. 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的处罚 100 元。10.非本机型司机操作的处罚 100 元。11.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处罚 50 元。第二十二条:凡有
21、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100 元罚款。1. 地面铺设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50 元。2. 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的处罚 100 元。3. 有超载作业情况的或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的处罚 50元。4. 在高处作业进行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的处罚 100元。5. 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挂点的处罚100 元。6. 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处罚 50 元。7. 作业平台临边防护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0 元。8. 楼板堆放超过 1m 高度的或其它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0 元。129. 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定措施的处罚 50 元。第七章 施工机具部分第二十三条:凡木工、钢筋
22、机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100 元罚款。1. 平刨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或无护手安全装置的处罚50 元。2. 传动部分无防护罩的处罚 100 元/个。3.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或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处罚 50 元。4. 圆盘锯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处罚 50 元。5. 无圆盘锯护罩、防护挡板安全装置或传动部位无防护的处罚 100 元。6. 圆盘锯未做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或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处罚 100 元。7.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或不用插头用线直接插的处罚 50 元/台。8. 钢筋机械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处罚 100 元。9. 钢筋机械未做保护
23、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处罚 50 元。10. 钢筋冷加工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处罚 50元。11. 切割机开关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当处罚 100 元/台。第二十四条:凡焊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电焊机安装后无验收手续的处罚 50 元/台。132. 电焊机未做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处罚 50 元/台。3. 电焊机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处罚 100 元/台。4. 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做穿管保护的处罚 50 元/台。5. 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处罚 50 元/台。6. 焊把线使用铝芯线和焊把线接头超过 3 处或绝缘老化的处罚 50 元/台。7. 电焊机无防雨罩
24、的或非焊工擅自操作焊机的处罚 200 元/人。第二十五条:凡搅拌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200 元罚款。1. 搅拌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或无做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处罚 100 元/台。2. 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100 元/台。3. 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的处罚 100 元/台。4. 搅拌机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100 元/个。5. 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有挂钩不使用的处罚 200 元/台。6. 传动部分无防护罩的处罚 100 元/台。7. 砼和砂浆搅拌机污水未经沉淀处理而直接排放的处罚 50元/次。8. 搅拌棚内无砂浆、混泥土配合比处罚 50 元。9.
25、搅拌机无喷淋装置处罚 50 元/台。10. 搅拌机未封闭防护,处罚 50 元/台。第二十六条:凡氧气、乙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100元罚款。1. 现场使用气瓶无标准色标的处罚 50 元/个。142. 两气瓶间距离小于 5 米,距离明火小于 10 米又无隔离措施的处罚 50 元。3. 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的处罚 100 元/个。4.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或保管气瓶的处罚 50 元。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 50-100 元罚款。1. 潜水泵无做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处罚 100 元。2. 保护装置不灵敏或使用不合理的处罚 50 元。第八章 其他处罚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
26、者,根据当时情况给予处罚。1. 公司领导点名批评。2. 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批评。3. 上级主管部门停工整改。4.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调查通知。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年度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规定中与本细则处罚内容相抵触时,在活动规定有效时限内,处罚按活动规定标准执行。第三十条:本细则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细则规定如有与总承包合同相抵触时,以总承包合同为准。第三十一条:发生四级(含)以上事故时,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处罚外,责任者业必须另行接受总承包合同15的相关处罚。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工程部制定,并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则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