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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清代字号商标纠纷及其理处.doc

  • 上传人: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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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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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字号商标纠纷及其理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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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清代字号商標糾紛及其理處范 金 民字号是店名、牌號,是靠店家信譽、商品品質創出來的,既是識認商品的標誌 1,即今人所謂商標,更是店家聲譽所在和無形資產。光緒三十年(1904 年) ,成立僅僅一年的商部,作為保商之政, “采擇各國通例,參協中外之宜” ,制定商標註冊試辦章程28 條,規定此後“遇有侵害商標事件,一經告發,由各該管衙門照辦,以示保護” 2,從此,是否屬於“商標” ,有章可循,如果假冒或侵害商標,則有法可依。然而在清代的前此時期,專利意識不強,專利保護缺乏切實有效機制,有關商標字号的假冒及其理處又是如何的呢?至今很少見人探討。今試略述一二,期於商業和商人史研究有所幫助。一 清代字号

    2、商標假冒事例一般來說,詐騙、誣告、勒索等是傳統商事糾紛中的常見糾紛形式,常常給商業交往中的另一方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失,然而另一種欺詐性行為並未導致直接的利益損失,而只是在客觀上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隱性影響。最突出的就是假冒商標牌號。創立字号招牌不易,名店名品銷路廣闊,冒充或仿造現成的字号,不在創立品牌上下功夫,以減低前期投入降低生產成本,占得更多的市場份額,這類現象隨時隨地嚴重存在。可以說,圍繞假冒字号商標發生的糾紛以及隨之而來的訴訟,構成了清代商業訴訟的重要內容。清代店名招牌往往聲明或標榜正宗,如各地的“陸稿薦” ,有“老陸稿薦” , “正宗陸稿薦” 、 “真正老陸稿薦” 、 “真正正宗陸稿薦”

    3、等名稱。清後期南京的膏藥店,名為“老膏粘除” ,城南即有數家,稱“真正老膏粘除” ,或稱“老膏粘除老店” ,或稱“只此一家,並無子孫在外開設分店” ,或稱“假冒本號商標者,男盜女娼” 3。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從字号的五花八門,即可看出其時假冒字号的嚴重程度。(1)江南棉布字号假冒在全國最大的棉布生產基地江南,在主要由徽商控制的棉布加工業各字号之間,圍繞著維護字号與假冒字号的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異常激烈,長期存在。順治十六年(1659 年) ,蘇州布牙沈青臣利用字号“布店在松,發賣在蘇”這種加工與發賣異地的情形,假冒金三陽字号, “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異”的手段, “壟斷居奇,私翻摹刻,以偽

    4、亂真,醜布射利” 。金三陽是當時的著名棉布字号,自然不能容忍這種侵權行為,於是聯合蘇松地區其他字号布商共 37 家向官府控告。江甯巡撫為此飭令蘇州府立即捉提違規者,限三日內連人解報。後來又有蘇、松兩府布商字号朱嘉義、朱金蘭、查弘義等聯名稟控,江甯巡撫飭令蘇州府嚴究速解。蘇州府將一干人犯拘提到官,研審明確,具立招詳。發現沈青臣勾同別的商人,假冒了歷年已久的老牌字号金三陽。蘇州知府判令將假冒的布匹歸還金三陽字号,但不深究,同時立碑告示, “不許再行混冒” 。松江府布商字号朱嘉義、朱金蘭、金三陽等也要求蘇州府移文松江府,一併公示勒石永禁。為此,蘇、松兩府立碑告示謂:“今後商牙,各守各業。如有奸牙地棍

    5、覬覦字号,串同客賈,複行假1 光緒三十年商標註冊試辦章程對“商標”的解釋是:“商標者,以特別顯著之圖形、文字、記號或三者俱備,或製成一二,是為商標之要義。 ”傳統的工商“字号”具備這些特徵,故將“字号”視為“商標”予以討論。2 商標註冊試辦章程 ,商務印書館編譯所編大清光緒新法令第十類實業註冊 ,宣統元年上海商務印書館鉛印本。3 盧前:冶城話舊卷一“老膏粘除”條, 南京文獻第 4 號,上海書店,1991 年影印本。2冒,起釁生端,上誤國課,下病商民,許即指名報府,以憑立拿,究解撫院,正法施行,決不輕貸!” 1康熙四十二年(1703 年) ,蘇州又有人假冒“元”字号牟利,被官府查禁。乾隆元年(1

    6、736 年) ,經過 30 多年,日久禁弛,又有假冒字号招牌之事發生。這次假冒字号售偽者,由上海縣告示,可知是蘇州府長洲縣的黃友龍 2。棉布字号朱泰元、李洪升、朱永振等向長洲縣呈控,要求布政司飭禁,稟文一直報至兩江總督,總督趙宏恩檄行查禁。布政司奉總督飭令後,同時又接到松江府、長洲縣的申請碑禁的呈文,轉飭勒石永禁,要求將遵依具結文送查,聽候巡撫衙門批示。署理巡撫顧琮批示:“查蘇、松布商假冒字号,歷經前院批飭碑禁有案,何得因事隔遠年,複萌故智,竊號混行,藐抗殊甚!仰即嚴飭各布商,仍遵碑禁,各立字号,如敢故違,許即鳴官詳究,毋庸再行勒石。 ”巡撫認為事實已經非常清楚,不必再行勒石,後來又批,稱既有

    7、總督批飭勒石,那就照辦。布政司當即要求蘇松兩府, “查照憲批,即將布商竊冒字号,遵照憲行,勒石永禁” 。不久松江府婁縣詳稱,已轉飭各家布商“遵照憲行開出現用圖記,並取遵依勒石申禁” 。又據字号商人朱泰元等稟稱,松江原來開設棉布字号數十家,後來遷移到蘇州等地,一向謹守祖遺店名圖記, “價平貨實,遠商心服,從無假冒諸弊,曆歲雖久,始終如一。但遠商相信,全在布記確切為憑” 。現在法久禁弛,又有假冒字号招牌之事,按照憲示,理應將各字号分別開呈,並出具遵依結送核。 “第思奸徒假冒,恐本地易於查,往往在他處暗行竊冒” ,因此籲請據情詳送府衙,在府署前匯立一碑,通行申禁, “俾八邑奸民,鹹知儆惕,並開各店布

    8、記各具並無雷同假冒遵依在卷” 。在松江府西門外開張富有字号的徽商吳輿璠首先稟稱,並無重號竊冒情弊,理合粘具遵依,附卷立案。松江府為此頒示道:遠商“所以取信者,全在字号圖記,毋許假竊混冒” ,現在奉督、撫、藩憲之令,與蘇州府一起,立碑禁示,並要求所有字号開呈布匹圖記,各具並無雷同假冒遵依結, “嗣後各字号圖記招牌店名,不得假竊混冒,如敢故違,許即鳴官詳究” 。朱泰元布記、李洪升布記等 22 家字号同時開列了圖記 3。嘉慶十九年(1814 年)楊紹扆、楊宗憲在上海縣開張公和布號,又立大成副號,與林尚賓的父親早就開設的大成布莊同地同名,將“醜布”冒用“生美”號,影響了林家布莊的生意。先是同業之間要楊

    9、氏改號,楊氏不允。林氏將楊氏控至上海縣衙,楊紹扆假稱生病,派遣兒子的同夥出庭,嚴審之下,供認私設大成副號。縣衙勒令其停業改號,楊陽奉陰違,又被林家稟控。上海縣即押令楊紹扆、楊宗憲等改立字号開張,出具遵結,免予提訊。同時出示曉諭,讓布商周知,如楊等敢再故違滋訟,定予究辦 4。光緒後期,更“有人暗中假冒他人牌號,其打包之時,內間用冒牌,外麵包布借用客商字号,發往他處,無非圖利巧取,非但損礙他人牌號,更為欺詐惡習” 。上海縣出示:以後如有人再敢竊冒他人牌號,一經查出,應由布業公所看明屬實,提布充公,送案究辦 5。光緒末年,上海縣奚曉耕頂租許姓鼎茂牌號,即添加包裝銀 5 兩, “而又暗蝕每匹五丈(文)

    10、 ,以致各行莊意外虧折,紛紛倒閉” ,業主許氏兄弟請求收回原牌,縣令裁斷准請 6。這是利用租來的牌號,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或明加,或暗虧,擠垮同業的卑劣行徑。(2)南京絲織業牌號假冒在絲織業中,假冒字号的情形也較為嚴重。清代中後期的南京絲織業,是由緞號控制1 蘇松兩府為禁布牙假冒布號告示碑 ,上海博物館編上海碑刻資料選輯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第 84-85 頁。2 上海縣出示曉諭 ,轉引自徐新吾主編江南土布史 ,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2 年,第 365 頁。3 松江府為禁蘇郡布商冒立字号招牌告示碑 , 上海碑刻資料選輯第 85-86 頁。4 上海縣出示曉諭 ,轉引自江南土布史

    11、第 365 頁。5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廿九日,松江府上海縣正堂黃告示 ,轉引自江南土布史第 361 頁。6 時事匯錄 , 彙報第 11 年第 2 期,轉引自江南土布史第 365 頁。3生產的包買主制生產。緞號是產業資本與商業資本的結合體,稱帳房,南京業內稱號家。每家帳房均有自己的牌號。廖隆盛在南京是有名的號家,座落在評事街,據後來調查,擁有織機 200 台 1,業主是緞商張裕泰。廖隆盛的牌號常常被人盜用。光緒、宣統之際,先是張祝記盜織廖隆盛牌號,被同行罰銀洋 280 元。未過幾月,又有織戶趙姓盜用廖隆盛牌號織造,張裕泰等將其控告至江寧總商會。該會當即照會緞業公所查複。趙姓央請織戶同人至緞業公所,

    12、承認盜織,情願受罰銀洋 650 元,充作公益經費,並出具切結,保證以後不再盜織。緞商張裕泰等公議,認為趙姓一時利令智昏,盜織牌號,然而尚知悔過,姑且允准其罰銀洋 650 元,以 50 元充入商會,以 200 元充入崇仁堂賑粥,以 200 元充入江甯府作為工賑款,以 100 元充入元甯自治事務所,以 100 元充入緞業公所,織機範子允許領回,牌本存所備案。緞業公所如數收下罰款,並分別撥充辦理。張裕泰等又向江寧總商會呈文,提出因為短短幾月中就發生了兩起盜織牌號事,如不預先告誡,將來貪利之徒難保不蹈複轍,為此公議,除由公所刊佈廣告俾眾周知外,理應呈請,轉咨出示勒石,以昭永禁, “凡盜織牌號者,無論何

    13、人何字号,織多織少,一經查出,均照此罰加倍,無得異議,以儆效尤而維商業” 。江寧總商會據此咨呈江南商務總局,請予查照,准予立案,核發示諭,交由該會轉給,以便永遠遵守。江南商務總局照準出示,稱:“為此示仰緞業人等知悉:嗣後如再有人盜織廖隆盛牌號緞匹,以偽亂真,一經查出,許由該商張裕泰等指名稟請究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 ”2(3)長江流域藥業品牌假冒在藥業中,蘇州有假冒沈丹桂堂膏藥案。沈立芳之祖世安遺制白玉膏丹,稱沈丹桂堂,有招牌圖記,先後在臨頓路、小日暉橋開張發賣,專治裙瘋疔瘡一切腫毒等症,十分應驗,遠近馳名。道光九年(1829 年) ,沈立芳發覺有人假冒沈丹桂堂牌記, “或換字同音,混似

    14、射利” ,於是粘呈牌記,向元和縣呈文,請求出示嚴禁。元和縣為此出示道:“仰該店及諸色人等悉:自示之後,如有棍徒敢於假冒沈丹桂堂圖記,以及換字同音混賣者,許即指名稟縣,以憑提究。各宜凜遵毋違。 ”3長江流域有假冒戈制半夏案。乾隆初年,祖居蘇州郊區楓橋鎮鳳凰橋西的張氏,開張裕慶堂戈制半夏出售。戈制半夏是一種止咳祛痰藥,到光緒時一百多年間,四遠馳名。可是早在道光年間,就有戈氏同族人假冒而開店,經族內議決,由族長令假冒者關閉。太平天國佔領蘇州,戈氏後人昌善遷居上海,開設戈老二房裕慶堂半夏號。同治克復後歸裏,因楓橋一帶民房被毀,遷居蘇州城中隸屬元和縣的臨頓路中顯子巷發賣。擔心房族或外人不知藥方,不懂泡制

    15、之法,而朦混漁利,以致耽誤治病,于同治五年(1866 年)上稟元和縣衙,曾蒙縣令給示諭禁。20 餘年下來,只此蘇州和上海兩家,相安無異。光緒十二年(1886 年) ,商人戈日梁上稟吳縣衙,稱:去年被奸徒串通店友竊取了本店仿帖,在漢口鎮混銷欺騙。本店即登申報申明,前往漢口根究,該徒聞風逃去。現在本號自今年二月開始,在仿帖上加蓋“旌善之家”玉章作為記號,以杜假冒。誰料今春又有奸徒假稱房族,在木瀆一帶公然朦售,等到本人前往查問,該徒即逃遁。惟恐以後再有奸徒假稱房族,在鄉鎮冒充本店牌號分鋪,私售漁利,壞掉本號市上聲譽,現特粘呈仿帖,抄錄示報,稟請給示禁約。吳縣衙接稟後,隨即發出告示,示稱:“除批示外,

    16、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鋪戶及地保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如有無恥奸徒,假稱戈制半夏,在於鄉鎮分鋪發兌,朦混漁利情事,許即指名稟縣,以憑提究。地保徇隱,察出並處。各宜凜遵毋違。 ”41 參見南京博物院民族組清末南京絲織業的初步調查 , 近代史資料 ,1958 年第 2 期。2 江南商務總局禁止緞業人等盜織廖隆盛牌號緞匹以偽亂真碑 ,江蘇省博物館編: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 ,生活讀書 新知 三聯書店, 1959 年,第 476-477 頁。3 元和縣示禁保護沈丹桂堂碑 ,王國平、唐力行主編: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 ,蘇州大學出版社,1998 年,第 575 頁4 吳縣嚴止奸徒假稱戈制半夏在鄉鎮分鋪

    17、發兌朦混漁利碑 ,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 224-4光緒二十四年(1898 年)九月,有胡春溪者,在上海三牌樓冒充戈老二房牌號出售假藥。被發覺後,戈氏司賬邵士棠前往理論,胡春溪居然行兇,扭住邵士棠,先行稟控。上海縣令訊明,判令胡春溪假冒之店閉歇,不准再有假冒情事,並出示曉諭。惟恐日後再有假冒,自光緒二十四年到二十六年(1898-1900 年) ,戈日梁之寡妻徐氏呈文上海縣衙,兒子監生戈清祥先後呈文元和縣衙和蘇州府衙,將戈制半夏牌號抄錄,要求官府出示諭禁。各地官府分別告示,示謂:“為此示仰該店鋪及地保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戈制半夏,系該監生家祖傳秘制,豈容以偽亂真,致購買者隱受其害。自示

    18、之後,如有漁利之徒,假冒戈老二房裕慶堂牌號,售賣假藥情事,許由該鋪指名稟縣,以憑提究。地保容隱,察出並處不貸。其各凜遵毋違。 ”1(4)上海“沙花”冒牌在棉花行業中,有上海沙花業(棉花)禁止冒牌訴訟。通州、崇明和海門三縣沿江沿海沙土所出棉花,總名“通花” ,又名“沙花” ,質性柔細,品質優良,稱“沙花” ,每擔價格要高出普通棉花一兩銀左右,經銷商號也有牌號。光緒後期,隨著掮客加入交易過程,冒牌之事屢屢發生。主要是上海南市將上海當地所出棉花冒充通花牌印,謂之“充通” ;北市棉花行通常用通花舊包裝入次等棉花,謂之“著外套” 。也有的“捏牌轉售” ,沒有通花牌號而謊稱有牌出售棉花;或者是“轉售次貨,

    19、冒次商等高牌” ,盜用牌號出售劣等劣質棉花。這樣一來,不但出售“沙花”品牌的棉花行大受損失,銷路受到影響,而且有損名優牌號聲譽,難以取信客戶。沙花同業邢永順、施公泰等 26 家於是加以整頓,成立公所,公議章程。章程規定,如有人違背公議假冒, “即將假冒之貨稟官充公,經手之人罰銀二百兩,以充施衣局善舉。倘敢扶同隱匿,事被公所察出者,二十六人公中另行罰銀二百兩,以堅同志。再不入公所者,或有私充做假等情,請公所一律深究,以絕弊混” 。同時沙花同業將此公議分別呈報上海、通州、崇明、海門幾地縣衙,獲得允准。後來同業更從掮客中選定“誠謹曉事者”18 人,進所交易,而其餘紊亂規章者概不收用。這種做法也獲得上

    20、海縣衙出示批准。告示稱:“須知該商邢永順等公同選用掮客,系為整頓花業行規起見,凡未經選用之人,不得挾嫌嫉妒,勾串作弊。倘敢玩違,許該商等指名稟究,決不寬貸。 ”2公所通過議定同業章程,試圖杜絕業內假冒,維護沙花牌號,又以群體力量對付行外做假,通過選定代理經營之人,減少作假的可能,立足於業內約束,維持通花的良好聲譽。(5)蘇州染業等隱戤牌號案 3。光緒三十三年(1907 年) ,蘇州巡警道規定,嗣後不准再在城內開設染坊,如有閉歇之戶,不准再在原處頂替複開。可是實際上隱戤牌號,在原處頂替複開之舉屢有發生,只是改頭換面,以更隱蔽的形式出現。宣統二年(1910 年)五月,蘇州染業文絢公所總理顧葆琛、協

    21、理王征賢等,通過商會向元和縣上稟,控告商人李明蘭等隱戤萬茂福牌號,宋錦如改用協和牌號,在城內開設染坊,要求遵章遷移城外。但宋錦如上稟聲稱其在周在德所開協和染坊雇用為夥,李明蘭上稟聲稱其與黃福山所開萬茂福染坊添本股開,均非隱戤牌號,實系同行嫉妒。元和縣衙批飭將前後圖記確據檢取一二件呈候核示。李明蘭將合同議單呈交,確有添本合開字樣,縣衙批示,此與隱戤頂替不同,自可毋庸置議,而令宋錦如染坊遷移城外。文絢公所堅持認為,周姓所開染坊原系協和隆牌號,宋只改去一隆字而用協和,上稟也僅稱協和,改用情節明顯;李明蘭現在所開225 頁。1 上海縣永禁外姓假冒戈老二房牌號出售戈制半夏碑 , 元和縣永禁漁利之徒假冒戈

    22、老二房牌號售賣假藥碑 , 蘇州府禁止漁利之徒假冒戈老二房牌號府單碑 ,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 225-228 頁。2 上海縣告示 , 同業公議規條 ,轉引自彭澤益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 ,中華書局,1995 年,第838-839 頁3 章開沅等主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1905 年-1911 年) ,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1 年,第635-646 頁。5黃福山的萬茂福染坊,原系李萬春所開,原牌只有萬茂二字,因招入黃福山股本後改名萬茂福,李萬春於七月去世,黃福山實在原處頂開。文絢公所又通過商會向元和縣上了稟文。元和縣查出時間有問題,要公所查明, “究竟萬茂是否即萬茂福,其間是一是二

    23、,原主是黃是李,公所為同業代表,應必深知底蘊” ,希望查明見複。文絢公所再次呈文堅持原來看法,由商會轉呈。十一月,元和縣下令李明蘭同宋錦如一並押遷城外營業,但兩人轉輾拖延,照舊營業。違章未曾得到糾正,效尤者就多。僅宣統三年(1911 年)正月,就有吳桂堂隱戤複新昌牌號;王阿東隱戤同豐仁,自立牌號萬茂;汪阿桂隱戤公和永牌號,自立牌號同豐永福記;華富堂隱戤祥茂牌號;宋茂堂隱戤同昶牌號,仍自用聚源祥牌號;陳仲翔隱戤源興線染坊牌號,多達五六起。文絢公所再次通過商會向元和縣上稟,請求嚴禁,商會同時又移文巡警道查案申明舊禁。(6)各地日用雜貨業牌號假冒在雜貨業中,有重慶私鏨公茂剪刀鋪招牌案 1。夏光祖自其

    24、祖父時起,開設夏公茂剪刀鋪,分丁兩房,長房分設公茂長記、謙記,二房分設公茂晉記、和記。道光時由巴縣衙斷定,只准四家開設,不准再添。道光十三年(1833 年) ,夏李氏因虧欠累累,將長房招牌門面租與王隆順、胡正河開設,每年租錢 100 千,議租以 20 年為滿,租錢歸長房分收。因夏元達原開有夏信記小剪刀鋪,其子夏元暉于道光十五年私鏨公茂招牌。曾在夏公茂鋪內做過看認剪刀生意的查德悅,也於此時開設剃刀剪鋪,打出公茂牌號。夏元暉的冒牌行為經王隆順查見,控告到巴縣衙。縣衙審斷,除四家之外,不許另開公茂招牌、私鏨公茂二字,信記仍准開設,查德悅鋪內只准賣剃刀,不得再鏨公茂號發賣剪刀滋事。有重慶假冒廣幫紐扣糾

    25、紛 2。重慶的紐扣製造,分為川幫和廣幫兩大幫。廣幫由廣東商人經營,總部設在佛山,據說“不惜工本,製造精細,四遠馳名,曆有多年,以取行商坐賈,人鹹信之,毫無紊亂” 。道光年間在重慶開設分店,仍舊精工造作,十餘年中,聲譽廣布,生意日益興旺,於是就“有射利之徒,偽造假貨” ,冒充廣幫紐扣,四鄉發售。為了維護聲譽,對付假冒,廣扣幫同行議定行規 14 款,對開鋪、交納入幫銀、發賣、招收學徒以及違規處罰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章程明確,如要開設鋪面,務須照章交銀 30 兩方能入幫,若不交銀兩私自開設,罰戲一部、酒十席,而仍需交銀,倘有不遵,告官究治。上海假冒汪雲從水煙袋牌號案 3。光緒十二年(1886 年)

    26、六月初旬,上海新北門外汪雲從水煙袋主汪鼎,控告隔壁鄰居蔣天順煙袋店主蔣德龍,冒刻牌號仿單並汪雲從招牌,意圖影戤。法租界公堂移文松江知府查禁。翁姓知府查察得仿單為“雲從德記”字樣,斷令蔣改換招牌,同時諭令汪罷訟。後來蔣並不改換,汪又查出與聖街周鳳池店也有冒牌情事,繼續稟控。翁知府將周、蔣提案訊究,並飭令探子將該店冒刻的招牌及仿單圖章吊取齊全。審訊錄供後,翁知府令將周店招牌等當堂劈毀,諭令蔣遵照前斷換牌。蔣不肯具結,九月初五日翁知府再次提蔣、周審訊。原告汪鼎則投案候示。審訊時,蔣遞上稟文稱:“我之仿單,卻是德記字樣,現已改換,連蔣字亦不加,惟除去汪字。吾見上海城廂內外,凡冒汪雲從牌號者,約有數十家

    27、,尚有戤日升及土雙成者。汪文招牌,亦是戤來。 ”知府說:“爾本姓蔣,不必舍己後人,蔣字不可不加,方使人知是蔣雲從。著後俟改換後,攜來呈驗。如仍含混,應予當堂銷毀。今著兩家當堂具結,各安各業,免再興訟。 ”周鳳池則稱:“小的牌號為勞雲從,設與聖街中,已曆二十餘年,招牌既久,圖章可否還?”蔣又稱:“客來定貨,非汪雲從圖章發票者不要,今既改換,主(疑為生字引者)意就此難做。1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夏光祖稟狀等,四川省檔案館等編清代幹嘉道巴縣檔案選編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年,第 375-376 頁。2 道光二十一年廣扣幫公議章程 , 清代幹嘉道巴縣檔案選編上,第 242 頁。3 字林滬報 ,

    28、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轉引自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第 746-747 頁。所引文字,筆者重新斷句。6況我店中已刻汪雲從字樣之煙袋共有幾千枝,將來出,汪姓仍要饒舌,所以不能具結。只好將店召盤與汪,否則須待城裏戤牌各店一律禁絕,方願具結。 ”知府說:“只要爾於雲從上加一蔣字,爾竟不願,難道連自己姓字一併不要乎?頂撞藐法,實屬不知自愛!”蔣、周改稱情願具結。於是抽籤存案而退。知府又問汪鼎:“伊等冒牌已久,爾何至今日忽然控告?現在法界冒牌者業已具結,其在城內者如何?”汪回答道:“早經控縣,請有示諭,可否求清(疑為請字引者)移禁?”知府說:“公堂未便管理,著自己向縣中控告可也。 ”蘇州福來康參店假冒案 1。

    29、蘇州丁秉均、丁秉常開設福來康參店,光緒三十二年(1906 年)十一月指控同業彭葆生私刻圖章,冒充福來康牌銷售各路。經縣申斥,移會理複。商會調查後確認彭葆生冒牌屬實,由商會移文縣衙縣出示,永禁冒牌。蘇州恒孚銀樓商標被冒用 2。蘇州恒孚銀樓商標被冒用。恒孚銀樓兼換赤金,其赤金以其曾祖別字上庚公名字,概用特別上字牌號,不准他鋪冒用。長洲縣正豐永銀樓常賣赤金,一向用正字商標,與上海正豐永牌子一律相沿。然而正豐永銀樓在光緒三十二年(1906 年)于赤金一項也添上字商標,意在混亂。恒孚銀樓主程椿等邀彼等理論,商懇另改他牌,其鋪執事陳鶴園始則推諉,迄無成議,終止兩造決裂,正豐永甚至在恒孚銀樓左右設立分店,意

    30、圖占業。在此情況下,程椿不得不訴及商會,要求秉公理處。天津鴻興汽水公司被假冒 3。在天津,鴻興汽水公司先是稟控長利順竊用該公司汽水瓶,由商會轉請巡警總局議罰,該公司將前後情形登報公知。光緒三十三年(1907 年) ,該公司又派人各處搜查,發現有 5 家開水廠並 60 家零販冒充其生產的汽水,並提供了 60份字據為證,字據載明何人由何處購來,各家具體字号名稱等,於是向商會提出指控,請求函請天津海關道和天津巡警局傳案究懲” 。上述形形色色的假冒事例,其基本情節就是光緒三十年(1904) 商部奏擬訂商標註冊試辦折中所總結的“此商牌號有為彼商冒用者,真貨牌號有為偽貨攙雜者”的流弊 4,字号假冒大體上有

    31、五種形式。一是以同音字或近音字、近體字翻刻已有名氣銷路正旺的字号,以假亂真。順治後期和康熙四十二年(1703 年)江南棉布加工業中的字号假冒案,實際就是這種形式。二是直接起名與已負盛名的字号相同,讓人莫辨新舊真偽。乾隆元年(1736 年)蘇州布商黃友龍的假冒,被原告和官府稱為“重號竊冒” ,看來是直接盜用了他人的同名字号。嘉慶十九年(1814 年)楊紹扆、楊宗憲開設同名布店營業,情節相類。三是利用他人字号做手腳。光緒年間上海布業的兩起案件,即屬此類。這實際上採取的是偷樑換柱的手法,手法更為惡劣,隱蔽性、危害性更大。四是直接盜用已負盛名的字号。戈制半夏業的冒牌,上述假冒手法,假藥嚴重地影響了戈制

    32、半夏的生意和聲譽,據戈清祥稟文,受害者常常到戈氏店中理論。道光年間重慶剪刀鋪私鏨享有盛名的公茂招牌,清後期南京絲織業馳名商標廖隆盛的牌號常常被人盜用,均屬此類。道光年間重慶假冒廣幫紐扣糾紛,光緒末年蘇州福來康參店牌號被假冒,蘇州恒孚銀樓商標被冒用,天津鴻興汽水公司汽水被假冒,也屬此類。清後期戈制半夏牌號被假冒,也屬此類。光緒後期上海沙花業的冒牌,或是並無“沙花”牌印而冒充持有此牌印,或是持有牌號卻並無真貨以次充好甚至以假亂真。五是隱戤牌號。所謂隱戤牌號,或“冒戤牌號” ,隱戤牌號,盜用他人或現成的商標以謀利。它不外乎兩種形式,在各個行業中幾乎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種是起音同字異的店1 蘇州商會檔案

    33、叢編第一輯(1905 年-1911 年) ,第 561 頁。2 蘇州檔案館藏蘇州商會檔案,全宗號乙 2,目錄號 1,案卷號 149、152。3 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031911) 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 年,第 1192-1194 頁。4 商部奏擬訂商標註冊試辦折 , 大清光緒新法令第十類實業註冊 。7名,或是以大房二房為別,以假亂真。如道光年間蘇州假冒沈丹桂堂膏藥案即屬此類。光緒年間上海假冒汪雲從水煙袋牌號案,冒牌者將汪雲從牌號改為雲從德記,有意隱去汪姓字樣,加上德記字樣,使顧客誤以為是品牌煙袋店汪雲從號的分店而購買。另一種是隱去原店的牌號,另立牌號,而利用原店的良

    34、好聲譽牟利。如光緒末年蘇州染業隱戤牌號;宣統年間蘇州吳桂堂隱戤複新昌牌號,王阿東隱戤同豐仁自立牌號萬茂,汪阿桂隱戤公和永牌號自立牌號同豐永福記,華富堂隱戤祥茂牌號,宋茂堂隱戤同昶牌號自用聚源祥牌號,陳仲翔隱戤源興線染坊牌號等,都屬此類。上述各類情形,無論何種情形,都是在品牌宣傳上毫不投入前期成本,明目張膽以圖漁利的膽大妄為勾當。形形色色的假冒手法,程度不同地侵犯了正品名品持有者的權益,影響了正品的生意和聲譽。據戈清祥稟文,受害者常常到戈氏店中理論,假藥嚴重地影響了戈制半夏的銷售和良好聲譽。二 字号應對假冒的措施假冒商標牌號不同於一般的商業捲逃等詐騙行為,表面上行為一方並未直接侵及對方的經濟利益

    35、,也並未對對方實施欺詐,但是實施這種行為的目的不外乎兩種,一是藉以擴大自己商品的銷路,招徠顧客,這實際上就造成了對被假冒者應得利益的分流;二是藉以銷售自己所生產的品質低劣的商品以牟取暴利,這不僅會造成被假冒一方應得利益的削減,同時也會造成其名譽的巨大損失,所帶來的危害較之前者更大。由此可以看出,假冒商標牌號的行為乃是基於對購買者的故意欺詐所實施的行為,同樣也極大侵害了被假冒一方的利益。有鑒於此,字号同業為了防止和杜絕各種假冒牌號行為,採取各種應對措施。其通常採用的措施大體有如下幾種。一是在生產過程中提倡正當競爭,有序競爭,提高產品品質。如在棉布加工業中,大致有兩種正當競爭的途徑。一種是加強管理

    36、,把好看布、收布、漂染等各個環節,確保或提高布匹的品質。如康熙年間徽州休甯人陳萬策在蘇州開設萬孚字号,原來布匹外發染色,因“顏色不佳,布賣不行” ,於是“自開各染,不惜工本,務期精工” ,踹布也請“良友加價,令其重水踹幹” ,臨到分家,還諄諄告誡子孫, “配布不苟顏色,踹石頂真” , “不可懈怠苟就” ,堅信“每布之精者必行,客肯守候” 1。以品質取勝,這是字号維持或擴大銷路傳之久遠的根本途徑。另一種是以品牌效應,佔有更多的市場份額。如自明後期到清前期二百年間布匹暢行天下的“益美”字号,其致勝之法是以小利誘縫工,讓他們義務宣傳“益美”布,結果“計一年銷布,約以百萬匹” ,造就出一個漠南漠北無地

    37、不以“益美”為美的全國馳名商標 2,市場覆蓋率廣達全國,營業額也十分可觀。 “益美”業主將收購來的布匹貼上“益美”牌號這種手法,加工生產規模也許並沒有擴大,但利用人們崇尚名牌的心理,在市場競爭中就搶了先機,因而營業額大增。這些正當競爭的措施,實際上就是規範不正當競爭的措施,一定程度上也起了限制和防止假冒的作用。二是在案發前由同業訂立約束章程。假冒字号,損害同行利益,自然遭到同業的反對,也為官府所嚴禁。傳統各業,多有行規,但對字号假冒作出的業規則屬罕見,目前所知,只有在影響全國的江南棉布加工業中,布業同行訂有牌譜,即登錄全體字号牌名。新創業者需要備案,不准字音相同,或音同字異。字号成為招牌,成了

    38、無形資產,因而可以出租、轉讓,也可以歇而複開,但名字不得相同,店名不得假冒,業內自有規矩。至遲明代起,江南棉布業字号即嚴禁假冒雷同。所謂“從前盛行之字号,可以租價頂售,償招牌,即成資本” ,但“蘇松兩府字号布記,不許假冒雷同,著有成案” 3。從碑記所錄名稱來看,1 康熙五十九年陳姓鬮書 ,轉引自章有義明清及近代農業史論集所附文書,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年,第 310-316 頁。2 許仲元:三異筆談卷三布利 ,重慶出版社,1996 年。8字号絕無同名者,用字發音較為明顯。但間有姓不同而名相同者,如程益隆與金益隆,鄭元貞與程元貞之類;偶爾也有音近字異如金萬盛與金萬成之類。嘉慶十九年(1814

    39、年) ,蘇松兩府字号同業公議,遵照成案, “新號毋許同名” ,立碑周知。道光五年(1825 年) ,上海布業重為校刊,再訂牌譜,嚴定規約,或稱為“牌禁” ,以後至少在光緒二十二年(1896 年) 、宣統三年(1911 年)又屢次會議,重修牌譜。1916年上海土布業公所修整的“丙辰牌律” 1,沿用了以前歷次牌禁,富有參考價值。今摘錄如下。布牌註冊:甲 入所各號行銷各路布牌,除已經註冊由本公所保護外,其未曾註冊之牌號,本公所不任保護之責。丁 如遇布牌號出售者,應由得主失主出立推據收據,雙方持至本所,會同司月三家以上,以憑過戶。戊 凡布牌出租或抵押所訂之合同,呈報本公所備案,原牌東及租戶受戶,雙方到

    40、所,會同司月三家以上,在檔案上簽字。該合同由本公所加蓋圖章,而昭核實。以上丁、戊兩種契約合同,未經本所過戶備案,不生效力。冒牌罰則:甲 同業如有頂冒他號已經註冊之同路同貨牌號,經本所查明,或被本牌呈報,查有實據者,將冒牌之貨盡數充公。如有掮客經手,必須追查姓名,由公所通告各號,以後永不准該掮客再掮布。如號家徇情私相授受,亦須處罰。乙 已經售與他人之牌號,而前牌東私做者,以冒牌論,同律治之。丙 已經出租之牌號,訂立合同年限未滿,原牌東如有特別理由,邀同本公所各議董公斷。倘原牌東違背合同公約,私做或二租,經原租戶申請,本所查照合同契約履行,以償租戶損失。該牌東不履行之前,禁止營業,一經入訟,本所照

    41、章申訴司法執行。租戶如無特殊原因,違背合同契約而中止者,照契約履行,以償牌東損失,當初訂立合同契約,必須呈報,倘未經本所同意,概不置理。丁 同業中如有不遵守章程,或侵犯同業及其它不規則之事,經大會決議,輕則罰款,重則迫令出所。其以前捐款,概不發還。綺藻堂土布公所監修董事全體同啟丙辰1916 年 二月這一“丙辰牌律” ,規定了布業公所公議的範圍,布牌出售和出租的要求;冒牌的處罰規則,適用範圍和處罰程度。這是同業商定和必須為同業遵守的業內約束。如不遵約束,同業公議予以懲罰,輕則罰款,重則勒令出所,如果同業公議不能奏效,就要訴之於官,通過司法途經解決。這種同業公議,由江南棉布加工業處理假冒的事例來看

    42、,至遲嘉慶年間就已存在了,但由於其時布業還未有公所,同業規章當沒有晚清時期那麼完善。同業議章顯然並不限於棉布加工一業,清代各地公所章程或多或少對此作有相應規定。道光年間重慶紐扣業廣扣幫同行為維護聲譽對付假冒,就曾議定行規 14 款,對開鋪、交納入幫銀、發賣、招收學徒以及違規處罰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棉布加工業“牌譜”等所反映出來的有關防止和懲處假冒商標的條款,與光緒末年商標註冊試辦章程的內容諸多方面已經有著共同的特徵,可見在商標法產生之前,中國的工商行業就以同行約束的形式,在防止和打擊商標侵權方面不斷作出努力。三是權益遭到侵害後,經營者採取應對措施,維護自身權益。這大體上又有四種形式。3 松江

    43、府為禁蘇郡布商冒立字号招牌告示碑 , 上海碑刻資料選輯第 86 頁。1 上海市工商檔案,轉引自江南土布史第 367-368 頁。9一種是完善商標標識,加大防偽和宣傳力度。如戈制半夏被冒後,業主戈日梁自當年二月開始,在仿帖上加蓋“旌善之家”玉章作為記號,以杜假冒。這是立足於防的措施。通常的做法是公告消費者,認清本家牌號,以防以假冒真。清後期,江南一帶專門有“店家發票”的套式,即是此類。其文謂:“本店精選上號頂色口物,遠近馳名,貨真價實。近有無恥小人竊冒名色,鑲充低貨,以致真假混淆,是非莫辨。四方就顧者,須認公議招牌印記,庶無差誤。 ”1消費者認准了牌號,其利益有所保障,經營者的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

    44、維護。另一種是被侵權一方動用自身力量直接打假。如光緒十二年(1886 年)戈制半夏仿帖被竊後,業主戈日梁在登報聲明的同時,即前往冒牌品的銷售地漢口根究。光緒二十四年(1898 年)戈氏業主發現上海有人假冒戈老二房牌號售藥,即由戈氏司賬邵士棠前往理論。直接打假的做法,大多發生在非大宗商品經營或同行約束力較小的行業中。顯然,在全社會商標意識不強和法律缺失的情形下,個體打假的難度和成本都是很高的。第三種是通過業內公議力求解決問題。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一種情形是同業議罰。如南京廖隆盛緞號數次被冒牌,都是由絲織緞業公所同業議定懲罰的具體措施後,由同業報請商會和商務局備案的。這樣,業內的公議措施既可以

    45、獲得主管部門的認可,又可作為成例援引為下次議處的依據。如上海的沙花銷售本來並無同業組織,發生了冒牌情事後,同業 26 家加以整頓,成立公所,公議章程,以杜絕業內假冒,以群體力量維護沙花牌號。商會成立後,同業一般均呈請商會理處,業內公議要獲得商會認可。商會章程中就有理處假冒的相應條款。商會第 8 章第 54 條權利章程明確指出:如遇假冒牌號混淆市面,誣壞名譽擾害營業,本商因此而致有吃虧之處,告知本會,查明確被累被誣,應公同議賠議罰以保商業 2。 蘇商總會試辦章程第 54 條也規定:“如遇假冒牌號,混淆市面,誣壞名譽,擾害營業,本商因此而致有吃虧之處者,告知本會查明,確系被累被誣,應公同議罰議賠,

    46、以保商業。 ”在此定章下,商會通常尊重或遵照同業公議的辦法予以允准,向官府移文或呈請准理。如天津鴻興汽水公司汽水被冒牌案,南京廖隆盛緞號被冒牌等,都是如此。清代各業尤其是江南棉布加工反假冒的實踐表明,同業約束始終是存在的,但效力有限,最後糾紛通過官司解決者一直不斷。第四種是同業不能解決,約章不能奏效,被侵權一方即向官府呈控。如江南棉布加工業中的大量字号假冒案,蘇州染業隱戤牌號案,實際上就是先由同行公議,未能奏效才稟控到官府的。被侵權一方在稟控時,一般均會提出明確的利益主張或具體要求,聲明對假冒保留司法追究的權力。為維護字号的信譽和市場的秩序,官府總是站在被侵權或實際受害者的一邊,通過賠償損失,

    47、勒令終止假冒,要求字号具結保證,立碑周示等措施和方式,維護字号的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官府是維護市場合法經營、有序競爭的有效力量。在江南棉布加工業和絲織業中圍繞假冒字号發生的訴訟,實際上是商人群體對付個別假冒者,法理依據、經濟實力和活動能量都有利於原告一方,官府從基層到地方最高機構都會尊重業內規例,作出滿足原告的判決,被告從而無一勝訴。官府為防止類似事例發生,往往要求所有字号開呈圖記,出具並無雷同假冒遵依結。如蘇松兩府乾隆年間處理棉布字号假冒案就是如此。所有棉布字号也均遵照執行。上述幾種措施,從事前防範,到經營規範,到事後懲處,立此存照,經營者依靠自身的力量、同業的約束和官府的權威,在應對

    48、字号商標的假冒方面,作了種種努力。從實踐來看,字号同業和官府的通力合作,對於打擊假冒,杜絕冒牌,淨化經營環境,是起了相當作用的。江南棉布字号通常營業十數年、幾十年,就是同業與官府努力維持的結果 3。1 契式輯要卷十三“店家發票”條。抄本一冊。此書由太倉市圖書館提供,深致謝意。2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1905 年-1911 年) ,第 28 頁。10但在不得把持壟斷的規定下,字号同業對冒牌者並沒有約定不得另開牌號,官府也僅斷以償還冒牌所得收入而缺乏嚴厲的懲罰措施,冒牌者風險很低;一旦成功,即獲厚利,如被發覺,只是勒令停止假冒,實際並無損失;字号可以頂租轉讓更為影射作弊增加了制度上的可能。即使布

    49、業成立公所後,公所保護和懲罰的對象都只是加入公所的字号,而未入公所和因犯規被逐出公所的字号就不受公所條規的約束。因此,假冒字号之事屢禁不止,始終未曾絕跡,一直是棉布市場上的一個較為嚴重的問題。在棉布業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而假冒偽劣殊少風險的社會大背景下,一個頗負盛名的字号,可能在創出品牌的前期投入和維護品牌、打擊冒牌的後續投入的成本均相當高。棉布加工業如此,其他行業就更是如此。上海汪雲從煙袋假冒案可為典型。從該案的原被告口供可知,當時上海冒用馳名商標汪雲從水煙袋牌號的店號有數十家,有的取“日升”或“土雙成”之類音近或意近者,以障人耳目,有的乾脆冒用“雲從”招牌,讓人真假莫辨,更有甚者,像被汪雲從店主控告的蔣天順店主蔣德龍,直接在水煙袋上刻上“汪雲從”字樣,到了冒牌多而正宗者少的地步。更有意思的是,按照蔣德龍的說法,原告汪鼎的汪雲從這一招牌本身就是冒牌的。小小煙袋冒牌如此嚴重,其他行業商品可以想見。假冒偽劣猖獗,以至被告蔣德龍等連改換招牌一個字都不肯,聲稱要等城裏所有冒牌店鋪一律禁絕方肯具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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