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担保书致: 根据 (以下简称“供货方” )的申请,本保函作为供货方于20 年 4 月 18 日已与你方签订的 工程 的预付款保证金。 鉴于以上事实,我司 (以下简称“担保方 ”)受该供货方委托,为该供货方履行上述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一切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我司将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预付款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的书面(传真)索赔通知时,立即无条件地和不可改变地向你司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无需你方提供任何过程或证明材料。我司特此确认并同意:我司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和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且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须书面(传真)通知我司。本保函有效期自 20 年 4 月 18 日 至 20 年 10 月 18 日 止。如你方和供货方同意延长有效期,供货方须在有效期满前书面通知我司,并经我司确认后,才可延期。任何书面通知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司。担保方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本担保书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担保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