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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补充分包合同(参加工伤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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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1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在签订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就该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本工程 标段的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具体承包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条。 三、合同价款(一)分包价款(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其中(1)固定措施费 元(2)工程量清单费 元(二)税金 元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2、 日(如要求阶段工期,请在下面列出)五、质量标准【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六、合同文件本补充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本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当有矛盾或解释不一致时,按排序前后为优先解释权。1. 补充合同2. 承诺书3. 费用组成清单4. 招标文件5. 中标通知书6. 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备案)7. 投标书及附件8. 合同图纸9. 施工组织设计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双方约定 自签字盖章之日

3、起 本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别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3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业主: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 发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这里指: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3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该分包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这里指: )

4、。1.4 项目经理:指发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履行分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1.6 工程师: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1.7 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8 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工程量清单、分包合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图纸、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分包招标条件、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社会责任自我评价表、履约授权管理协议、关于代缴农民工

5、工伤保险费的协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承诺书等。1.9 分包合同规范: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规范,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0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分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1 承包人的报价书:指承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分包合同价格并与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一致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如有)。1.12 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3 总承包工程:指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6、中所指的永久工程。1.14 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中所指的工程。1.15 分包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41.16 合同价款的增减:指在本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根据本分包合同确认后按计算分包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分包合同价款。1.17 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1.18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

7、日期。1.19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并通过四方竣工验收签字确认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延长日期。1.2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1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2 违约责任:指分包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虽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3 索赔: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8、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5 小时或天:本分包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补充合同2承诺书3.费用组成清单4.招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6.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备案)7.投标书及附件8

9、.合同图纸9.施工组织设计10.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以上述文件的排序为优先解释顺序。或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分包合同补充条款第 29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分包合同采用汉语。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分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总承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分包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另行约定

10、。3.3 适用标准、规范须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应于 粗装修工程开工前 3 日 向承包人提供 2 套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于粗装修工程开工前 3 日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承包人应对其提出的施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本条所发生的购买或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图纸4.1 发包人于 粗装修工程开工前 3 日 向承包人提供 1 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根据总承包合

11、同,发包人对工程图纸有保密义务的,承包人应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承包方应对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就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内容、图纸设计质量、图纸设计深度进行审查,提出可能引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问题。在正式施工之前,承包方将就这些问题向发包方提出建议。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而承包方在图纸审查中未能发现此问题,承包方只能提出技术变更,而此技术变更不涉及任何工期、费用的索赔;4.3 如果本分包工程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

12、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该由承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深化施工图纸的范围为 /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若有使用国外的图纸的要求,则由承包人承担费用;4.4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承包合同5.1 承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发包人应提供总承包合同中技术方面

13、的资料(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承包人查阅。并且当承包人要求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中技术方面的资料(总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复印件。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总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承包人须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6总承包合同条款,承包人不得因对总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或分包工程范围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5.2 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承包人在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致或促成发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义务。除上述外,承包人需要遵守、履行和

14、服从、受约于发包人应遵守、履行和服从的,且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以及适应于本分包工程的(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在总承包合同中的所有规定(包括随时出现的,承包人收到的书面通知的更改、修改或变更)。承包人应使发包人免于遭受并挽救因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i)由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对上述总承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一条的任何违背、不遵循或不履行;或(ii )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牵涉到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发包人对业主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iii)由于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违背责任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产生的费用;或(iv)由于承包人的雇员在其雇佣过程中或者由于其雇佣而

15、造成人员伤亡而提出任何索赔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在此承诺,他对分包合同的任何违约都会引起发包人对总承包合同及发包人签订的与总承包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的违约并且承担损失责任(总承包工程即总承包合同的文件中所阐明的)。在此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此类损失和费用均被认为是承包人的任何此类违约造成的可能结果。如果发生承包人对分包合同的任何此类违约事件,并且致使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费用或遭受包括按照总承包合同可能会付给的任何清算损害赔偿费在内的最终损害赔偿费,那么发包人在不损害他可以采取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被授权从付给承包人的任何其它费用中扣除此款项,但不排除采用其它赔偿方法。5.3 承包人对

16、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要求,承包人应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分包合同规定有时)、实施、竣工以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发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发包人应负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分包合同文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总承包合同文件为准。5.4 承包人不能与业主或工程师私下有约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工程师发生工作关系,承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6、项

17、目经理6.1 发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补充条款)。项目经理可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责及委派的期限。委派书及撤回通知均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6.2 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后生效。确有需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发包人逾期未作出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7 天内不

18、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的要求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项目经理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若发包人错误地给出前述的指令,并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则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处获得合理的相应的赔偿,【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7但若此类补偿是因为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或促成的除外。6.3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

19、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6.4 项目经理易人,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7、指令和决定7.1 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如果承包人拒不服从该指令,发包人可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指令事项,同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雇佣费用。承包人仅从发包人处接受指令。7.2 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该遵守经发包人确认和转

20、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8、承包人项目经理8.1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补充条款)。承包人的报告、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2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8.3 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承包人应提前 7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得因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而改变。9、发包人一般职责9.1 发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以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1)负责协调

21、承包人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2)分项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承包人施工方案。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承担因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3)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4)当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5)如果承包人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发包人、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6)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下列施工便利:1)负责在施工现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临电提供

22、到二级电箱,临水提供到楼层消防主干管,承担施工用水电费。2)提供现场已架设完毕、现有的操作平台、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3)负责提供楼层轴线、高程,并对其精度负责。4)提供施工现场公共部位、施工通道、施工用楼梯间的照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工作并保证其通畅。5)负责将承包人归集成堆在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运出现场。【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86)在施工现场及楼层提供临时厕所设施,并负责定期清理。7)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承包人须提前 72 小时提交详细使用计划,说明其使用的起始时间、材料品种、规格和最大重量,由发包人统一协调安排使用。8)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助承包人

23、办理有关在京施工手续限于外地进京企业。9)负责提供现场的出入口的保卫工作,但承包人须自行提供其仓库的警卫和消防设施。10)提供生产用水用电,承包人应厉行节约。发包人有权随时抽查监督承包人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发包人有权重罚,并从结算款中扣除。(7)负责接洽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因此造成承包人人员、机械等窝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发包人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承包人驻工地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发包人的协调管理。若承包人驻工地负责人无法正常参加,需事先向发包人项目经理请假,并指定全权代表参加;9.2 发包人应提供材料及资源详

24、见招标文件第六条 1;9.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承包人一般职责10.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2)承包人进场前需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2)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3)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4)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5)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

25、构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6)进度计划;7)需要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8)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3)自备施工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所有施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使用发包人指定产品。(4)承包人进场一周内,负责对主体结构墙体或洞口标高尺寸轴线进行复核,确保各项尺寸符合规范要求,不影响后续工作。正式施工前 7 天,承包人将复核结果书面报告给发包人,由发包人负责对影响后续工作的结构瑕疵或缺陷进行修复、修整。逾期不报,视为承包人已经默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影响其分包作业的质量。如果事后发现主体结

26、构发生【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9超出规范的偏差,则由承包人自费对缺陷、瑕疵进行修整。(5)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防止交叉施工造成污染与损害,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成果,如有损害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理。(6)承包人应随时准备接受发包人、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7)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8)负责己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

27、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到发包人指定的区域。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承包人款项中扣除。(9)承包人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发包人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若承包人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会议所做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10)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11)承包人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生活区水电费

28、、排污费由承包人承担。(12)向发包人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如: 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架子工的上岗证。(13)负责作业面的施工照明,自行从发包人引出的水电接驳点将水源、电源引至其施工作业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设施自备。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14)承包人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15)负责将混凝土墙体、柱子、梁底预留的拉结筋剔凿就位,并清理渣土。(16)工程完工后 30 天内,提交完整而能满足业主、发包人、北京市档案馆和北京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要求的竣工资料 仅限

29、于自身合同范围。(17)配合发包人对原材料、成品的检验试验等一切相关工作,诸如:试件制作、取样、运输、取试验报告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负责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运输到现场的指定地点。(19)在分包工程完工后,除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拆除一切其搭设的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和生活设施】,恢复原样。(20)承包人人员在发包人指定的区域就餐,餐后及时清扫,保持区域卫生。(21)承包人施工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使用卫生设施,注意保持卫生与清洁。(22)按时参加发包人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30、补充合同- - 10(23)承包人应与其它各专业分包仔细核对图纸尺寸和标高以及预埋件位置与数量,以防其它承包人因尺寸、标高、标注不统一或错误造成施工错误。如承包人未能提供或提供数据有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4)负责分包工程竣工前清理、竣工移交前的看管和保洁工作。(25)承包人可免费使用发包人设在现场已有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防护设施,但使用前必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明确使用部位和使用时间,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使用的,发生一切意外事故与责任由承包人独自承担。(26)未经发包人许可,禁止承包人擅自拆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否则,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

31、任由承包人承担。(27)根据施工需要,承包人自行搭设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需满足现行安全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若承包人无能力搭设可委托给发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承包人应严格按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DBJ01-51-2003)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承包人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发包人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10.2 发包人应提供材料及资源详见招标文件第六条 2;10.3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11、总承包合同的终止11.1 如果在承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

32、包合同义务之前,无论何种原因,当总承包合同终止时,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终止分包合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撤离现场。11.2 在本合同第 11.1 款终止分包合同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承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及承包人搭建的临时设施拆除损耗等补偿及违约金。如本合同第 11.1 款约定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是因为承包人的严重违约,则上述补偿不适用。11.3 在本合同第 11.1 款终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为分包工程已定购或已运至施工现场尚未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按实际价格支付给承包人。11.4 总承包合同在终止后且当发包人从业主对应尾款后 14

33、天内,发包人才会将应付给承包人的尾款付清。12、禁止转包与再承包12.1 承包人不得转包其分包工程。12.2 承包人不得将其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再承包。三、工期13、开工与竣工13.1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如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11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

34、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以此向发包人提出经济方面的索赔。13.3 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3.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承包人根据 14.1 款获得的延长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对因此使发包人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予赔偿。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14、工期延误及拖误违约罚金14.1 因以下任一项原因造成承包人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发包人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

35、工时间相应延长:(1)不可抗力等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包工程的延误,不论国家或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任何定义,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一词不包括任何天气恶劣的日子如下大雨、大雪、雷暴及刮大风等。即不可抗力只局限于战争、暴乱以及由于粒子辐射所造成之放射性污染或爆炸性核质量或核成分等物品的危害;(2)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大增(超过 15);(3)承包人在进行某分项工程的施工之前 30 天特别已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人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14.2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5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

36、人在与业主协商后,书面给出承包人公平和合理的工程或其部分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然上述延长和赔偿建立在业主同意就以上延误给予发包人以竣工期限的延长和赔偿的基础之上。在此规定,因上述情况所引致的工期延长,都不应构成任何额外费用的索赔;14.3 工期拖误违约罚金见劳务分包合同,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延长期内或以下提供的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除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和数额支付延误违约金外,对于发包人遭受或招致的,或是发包人实事求是估算出的他所遭受的由上述承包人的失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偿付发包人等量的损失费。发包人在最早期应给承包人以合理的通知,告知

37、承包人他正在或将要蒙受或招致上述损失或损害。14.4 承包人有义务告知当其分包工程的进展已变得明显延迟时,承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进展延迟的原因和分包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完成的情况。但此通知不能减少或降低承包人的因此而应负的责任。15、暂停施工15.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分包工程施工时,应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承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四、质量、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16、质量检查、验收及保证措施16.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同招标文件。分包工程质量应该符合分包工程图纸及规范、标准的要求,且不低于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相关部分图纸及规范、标准

38、的要求。承包人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见招标文件内约定。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应达到 98%,以发包人质量部门统计资料为准,每月统计结算一次。如低于上述约定标准,【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12每出现一次验收未合格者,发包人将从本月工程款中扣除 1000 元;如因承包人分项工程在规定时间(以项目经理部“周进度计划”为准)一次验收未通过而造成的工期、材料、机械台班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分项工程验收优良率以发包人质量部门统计资料为准,每月整体统计结算一次,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从本月工程款中扣除 2000 元; 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以

39、发包人质量部门统计资料为准,每月统计一次,如低于上述约定标准,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完毕,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000 元;16.2 分包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而这部分义务是属于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应承担承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6.3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或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16.4 承包人质量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建立符合发包人的 ISO9002: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

40、书后 15 天内报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一旦通过发包人的审核,将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如因承包人质量体系运转不灵、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三检制: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执行“三检制”。在与其它承包单位交叉施工时,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注重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由于交叉施工相互破坏造成的返工、返修、工期损失等由导致破坏的承包单位承担。质量整改通知单:对于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分包合同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质量整改通

41、知单”后要求认真、及时整改,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包人将根据情况给予 10005000 元的罚款,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雇佣其它承包单位代替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支出及工期损失。技术及质量资料:承包人应按北京市建委和相关地政府部门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发包人ISO9002 质量保证体系及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之规定中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承包人的资质及上岗证: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必须将承包人的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等文件的复印件报发包人备案并由

42、发包人上报监理公司备案。若承包人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不能满足发包人及业主的要求,发包人将另选承包单位,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额外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6.5 质量问题反映: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发包人,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承包人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发包允许自行处理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每发现一次 5000 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利;16.6 隐蔽工程的检查:隐蔽工程是指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 24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供包括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资

43、料)。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报监理验收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未按上述约定组织施工,每违约一次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 5000 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17、安全施工【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补充合同- - 1317.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17.2 总、承包人有关安全施工的责任范围按安全施工协议书相应条款处理。18、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18.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

44、管理的规定,承担其费用。18.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ISO14001 环境管理手册、ISO14001 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和 OHSAS18001 体系运作方式运行,满足环保要求;18.3 总、承包人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的责任范围按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本合同价款按 清单项目固定单价+措施项目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确定依据是招标时的图纸;如图纸发生变更,措施部分不进行调整,变化部分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变更。除此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法令、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修订而导致的价格升降而擅自做出调整。19.2 任何变更指示应有设计单

45、位、工程监理、业主及发包人代表签字后才能生效,承包人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承包人负责。19.3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在要求的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变更洽商的估价发生争议,该争议并不构成承包人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洽商变更的理由。此外,承包人亦不能要求发包人需对变更洽商的估价金额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洽商的条件。19.4 承包人应承诺除下述项目可以按如下方式作价款调整(但不进行工期调整)外,其余任何项目不作调整(含工期调整):(1)对于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照本款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成为变更工作),只

46、要合同价格明细单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或类似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单价的,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单价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该项目,则双方以工程师和发包人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2) 任何情况下,变更洽商不再计取措施费。20、工程量的确认20.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 01 日至当月最后一天所完成工作的工程量。发包人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自行按合约图纸计量。发包人在自行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为发包人计量提供条件,致使发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该期已完工程量按零计量。20.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确认其工程量。20.3 对承包人自行超出合约图纸范围施工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本分包工程不设工程预付款,无延期付款利息。21.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方式:【 工程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分包工程 】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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