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凭证管理的概述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记账和查账的重要依据。从财务会计的角度讲,账簿凭证主要用于核算企业的经济效益,反映企业的经济成果。从税收的角度讲,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载、核算应缴税额,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主要数据来源,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环节。二、账簿的设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2、账簿。所谓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
3、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4)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凡在税控装置推广使用范围内的,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对暂不在税控装置推广使用范围内、未达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2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 号)规定的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4、(5)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报送备案(一)报送备案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
5、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需要提供的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 (副本);(2)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3)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备案。(三)流程图四、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3 -(1)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