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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07083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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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浙江大学土木工程管理研究所 周坚,课程提纲,一、建设法规概论 二、建设规划法规 三、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 五、建设工程发承包法规 六、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七、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法规 八、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课程学习指导(一),引例1、本课程为部门法律类,重在应用 2、课程特点:知识的综合性涉及面广,如建设各环节所发生行为、涉及主体等;行业特色明显;经验的总结与上升。3、预备知识:法律基础或法理知识4、课程学习内容教材中的第1、2、3、4、6、7、8章及其现行相关法律文本,课程学习指导(二),生产、经济、社会行为:社会关系 行为自由与行为约束 法制社会的行为模式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建设与房地产法律 立法、执法、司法,课程学习指导(三),1、对法律文件的理解 2、权利和义务 3、法律调整范围、对象、法律规范,课程学习指导(四),几个理解建设法规应了解的基础概念: 1.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的成立 3.代理法律规定 4.诉讼时效、程序 5.债权 6.物权 7.行政处罚,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的直接内容就是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1)权利。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对于法定的权

3、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 (2)义务。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对义务除非权利人有法律的允许,否则当事人不得放弃履行,他人也不得阻止当事人履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必须靠另一方当事人或社会应承担的义务来保证。在许多情况下,某一具体的行为,既是一个人的权利,又是一个人的义务,此时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责任。在组织性、管理性规范中,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建设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带有明显的综合性。建设法律规范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和建设技术法规构成的。这三种法律规

4、范在调整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合运用的。(2)建设法律关系是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3)建设法律关系是以受国家计划制约的建设管理,建设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4)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计划因素的协作关系。 建设业的法律调整是以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为主的。建设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建设业活动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决定的,并受其制约。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勘察设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 因国家法律认可的国家建设计划变更或解除,则建设单位的合同也要变更或解除。,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

5、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1)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 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 建设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权利主体可要求其它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建设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建设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

6、护并予以制裁。建设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建设义务和建设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制裁。,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发生变化。(3)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4)法律事实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建设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这种事实

7、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件,即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另一类是行为,即人的有意识活动。,课程学习指导(五),应注意的问题: 1.各章节知识点的理解; 2.紧密结合现行建设法律法规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3.结合案例分析建设法律问题; 4.结合实际工作应用法律知识。,一、建设法规概论,1、建设法规基本概念(1)法律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地活动;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利益的集中反映。首先,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具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就必然形成什么样的法;其次,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

8、而不是思想或它的非行为的东西;第三,法的内容不是所有人的想法,只能是国家利益,且不是简单相加,而是集中、高度的概括;第四,法的作用是由国家确立,维护和发展社会秩序的工具。这个工具的使用,是以军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的。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 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所以,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2)法律体系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称之为法律体系。(3)法制从广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法律制度是

9、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法规法律规范简称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规范是法律的具体化,调整某类行为的不同法律规范组成了法律。法规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法学上称之为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和环境的部分。处理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它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规范时,国家将给予怎样的处置,即法律规范的强制措施。,(5)建设法规 建

10、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总称。 建设活动 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统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装修装饰活动。常指“三建三业”,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 建设行政管理活动 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是指在建设活动中,由国家权力部门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管理活动。 建设法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经济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

11、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到国

12、家社会利益,又关系到个人的利益和自由,因此必须按照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建设法规的三种具体调整对象,既彼此相互联系,有各具自身属性。它们都是因从事建设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须以建设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对于第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采取的是行政手段的方式,对于第二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采取的是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诸手段结合的方式,对于第三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采取民事手段的方式。,2、建设法规的特征 建设法规除具备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行政隶属性是建设法规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建设法规必然要采取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

13、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业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 1)授权。国家通过建设法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利,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 2)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如限期拆迁房屋,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进行建设企业资质等级鉴定,征纳固定资产投资税,房屋产权登记等。 3)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如严禁利用建设工程发包权索贿受贿、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等。 4)许可。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如不同的企业等级有不同的承包范围。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

14、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用炉渣、粉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可享有减免的优惠等。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7)计划。国家通过建设法规,对建设业进行计划调节。如基本建设程序必须执行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8)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如没有落实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停建、缓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坚决取缔等。,(2)经济性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规的经济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

15、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3)政策性 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建设政策规范化。国家的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建设法规要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4)技术性 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各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3、建设法规的构成(P3),(1)建设行政法律:强制命令性、非对等性、灵活性(2)建设民事法律:平等有偿性、范围选择性、相对稳定性(3)建设技术法规: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4、建设法律责任(一)P7,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16、公职人员因违反法律而应依照法律承担的法律后果。(1)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 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 法律责任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4、建设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有损害事实发生 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7、 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特殊主体 特殊结果 无过错责任 转承责任,4、建设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P8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经济责任 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责任P9 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 ;产品质量不合格 ;拖欠工程款 。 侵权责任 :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 ;施工中的侵权责任 。 行政责任 :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 ;上级主管部门及 内部管理中的行政责任 。,二、建设规划法规,1、概述 建设规划法律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P14 详细规划,2、一书两证制度,(1)选址意见书

18、P18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P19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20,三、建设工程许可法规,1、工程建设程序法规(1)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拆迁征地;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场地准备。(2)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发包(招标或直接发包);施工建设;生产准备。(3)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验收;交付使用;工程保修。(4)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2、建设工程许可制度,(1)一般规定(2)施工许可证申领时间、范围、程序、审批权限;申领条件P31;时间效力P3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P33。,3、建设工程从业资格制度,(1)一般规定P34(2)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企业准入资质审查;从业许可;资质

19、管理。(3)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员准入建筑师;土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4)特别说明:一般岗位从业资格目前无法定许可要求!,四、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1、一般概念(略)2、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1)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以及法律的对人效力。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 。凡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第二条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

20、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3、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本法已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为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即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里讲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

21、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工程。(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才属于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按照本条规定,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招 标,(1)可以作为招标人的招标主体: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2)招标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在项目审批前擅自开始招标工作,因项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3)招标人必须有招标项目的资金保障(4)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资格审查的内容: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对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6)招标文件的内容(19条): 应写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就招标项目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招标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规格和标准。,5、投 标,(1)投标主体:法人、自然人(只限于科研项目)、其他组织。(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27

23、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投标文件的内容(略)(4)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由同一专业的单位资质等级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的确定资质等级。(5)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这里所讲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6、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主持: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

24、人参加开标。(3)开标应遵守的法定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则应不予开启,原封不动的退回。(4)评标委员会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自愿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5)标底: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6)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的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其投标价格最低(投

25、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7)在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8)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9)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10)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招标项目的书面合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五、建设工程发承包法规,1、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含义P502、发承包方式:招标;直接发包。3、一般规定:书面合同;禁止行贿受贿;承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提倡总承包,禁止支解分包。4、

26、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严格的,加重的责任形式,必须以法律规定或约定为前提;责任人之间互相就各方的违法,违约行为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义务人,对全部义务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责任,拒绝履行全部义务;履行全部义务之后的义务人,享有要求其他义务人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的权利。,六、工程建设监理法规,1、工程监理的概念2、关于委托合同3、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4、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5、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6、连带责任制度(35条),七、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法规,1、工程质量责任制度(5460条):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

27、 2、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的质量体系;企业的质量体系。 3、施工验收制度(61条) 4、质量保修制度(62条) 5、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制度(63条) 6、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第38条(一个措施),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39条(3个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的措施,防范危险的措施,预防火灾等措施;第40条(1个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41条(1个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

28、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采取控制和处理措施;第51条(1个措施)施工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的伤亡和事故的损失。,7、意外伤害保险制度(48条)8、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6条)9、群防群治制度(36条)10、安全事故报告制度(51条),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建立起的十项新的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第二章,第十一条) 注册工程师签字画押制度(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制度(第二章,第十二条) 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第二章,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章,第十七条) 施

29、工单位教育培训制度(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七章,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举投诉制度(第七章,第五十三条) 1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略),八、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1、合同中主要专业名词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标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共指的对象 合同价金:为取得标的(产品、劳务或服务)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作为对方完成合同的补偿。合同中应写明价金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方法、结算程序。 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结束的时间。 履行地点:指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违约

30、责任:合同一方或双方因过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责任,侵犯另一方经济权利时所应负的责任。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价、,报价等)。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 违约金: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须付给当事人另一方违约金(不管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以这种手段对违约方进行经济制裁,对企图违约者起警戒作用。 赔偿金: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上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2、合同订立,3、合同履行 (1)质量验收 (

31、2)计量支付 (3)工程价款结算 (4)工程变更 (5)工程索赔 4、合同争议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5、索赔与纠纷的区别,案例1,保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中警院)扩建工程,是原国家计委立项,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的项目,总投资2.3亿元,总建筑面积9.1万平方米,被列为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其中一标段工程包括模拟监狱2727平方米,行政办公楼9347平方米,高警楼8572平方米,一号学生宿舍楼8506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29152平方米,工程标底价为3300余万元。2002年12月18日,中警院扩建工程一标段开标,共七家单位参加了最终的投标活动,分别为:河北省第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2、、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筑一局二公司、中国建筑二局四公司。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评审时发现,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书中“投标人名称”一栏填写为“河北省第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定两家单位串通投标,被废标,河北省第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串标组织者。对余下的五名投标人评审,确定中建一局二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03年3月13日,建设单位向保定市招标办反映,“发现评标报告中对投标人的报价得分的计算存在失误,致使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有误”,要求对一标段进行重新评审。与此同时,投标人也分

33、别向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单位和保定市建设局反映该标段可能存在“多家单位围标”等问题。2003年7月11日,在保定市监察局和保定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抽取评委组成复审委员会,对投标企业的商务标书进行复审。复审委员会判定:除原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两家投标人串标外,石家庄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三家投标人也存在串标行为;中建一局二公司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标书,为无效标书;有效标仅中建二局四公司一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重新组织招标。2003年7月22日,省监察厅执法室、建设厅监察室、省招标办、省稽查办派人组成调查组赴保定,进一步收集证据、调查核实后,发现石家庄市第

34、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中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三单位在预算书中完全相同的达217项,特别是按市场价格自行组价和根据图纸用比例尺量测的有关数据也完全相同,认定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河北省第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存在串通投标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04年4月6日,河北省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宣布该标段中标结果无效,对组织串标的河北省第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其他四家投标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同时鉴于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态度

35、积极,有立功表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其减轻处罚。决定对河北省第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7万元罚款,对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对石家庄中亚建设有限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对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对石家庄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对以上五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分别处以了罚款。 问题: 1、招标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2、评标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 3、你对案中行政行为有何看法?,案例2,1999年3月初,原告麻某借用宣州市某建安公司的资质证书等,参加被告安徽省国营某农场组织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并中标。同月12日,原告仍以某建安公司的

36、名义与被告双方陆续签定了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即建设A晒场,预算面积3251平方米,造价为35.39元/平方米,小计A晒场造价11.505289万元;建设B晒场,预算面积3963平方米,造价为35.39元/平方米,小计B晒场造价14.025057万元;建设C20矩形灌渠,预算长度340米,造价为195元/米,小计C20矩形灌渠造价6.63万元。双方还约定,实际工程量以验收数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资金、人员施工,并增加了部分工程数量。三项工程竣工后,经被告约请的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验收为优良工程。,原告自行编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43.881797万元,交于被告方收存;被告自行编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9.778253万元,并当即如数给付原告。原告则认为被告还欠其工程款14.103544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建设工程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总造价为45.965558万元。因此,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鉴定价给付欠款。 问题: 1、合同是否有效? 2、原告应获得多少工程结算款? 3、如何界定被告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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