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 1 页 共 4 页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摘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投保人的申请,经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
2、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若主保险合同对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生效日,终止日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终止日一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3、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1. 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 累计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累计年金给付金额;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 2 页 共 4 页2.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释义二) 。 二、年金给付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1. 年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
4、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2. 月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月 1 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三、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作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一
5、、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1.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 追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二、权益转入的保险费:主保险合同或依附主保险合同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各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利益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具体以主保险合同或其他附加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为准。
6、第七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个人账户价值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阶段为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次日到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个人账户价值根据计息天数按照最低保证利率以日单利方式结算;第二个阶段为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且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保险责任。第一阶段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次日至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实际经过天数。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 3 页 共 4 页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
7、“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主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个人账户价值自效力恢复之日起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以日单利方式结算。本附加合同效力应当与主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步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现金价值。第四章 个人账户第九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在扣
8、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第十条 初始费用本公司将对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权益转入的保险费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人账户。本附加合同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权益转入的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0%。第十一条 保单管理费本公司自收取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次月起,每月 1 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为每月 0 元。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结算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单利(释义三)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
9、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低保证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单利方式结算。个人账户自建立之日起开始结算。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 1 日,具体时间为零时。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退保的申请之日。在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并收取初始费用之日。在权益转入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转入之日。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在发生满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
10、为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 4 页 共 4 页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第十三条 最低保证利率本附加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三点五(3.5)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需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如果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 元,本公司将不接受此次部分领取申请。部分领取手续费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本附加
11、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率如下表: 保险年度(释义四)第一个保险年度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第四个保险年度第五个保险年度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5% 4% 3% 2% 1% 0%本公司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支付实际领取金额。 实际领取金额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退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续费。退保手续费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退保手续费率本附加合同退保手续费率如下表:保险年度 第一个保险 年度 第二个保险 年度 第三个保险 年度 第四个保险 年度 第五个保险 年度 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退保手续费率 5% 4% 3% 2% 1% 0%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