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 则1.0.1 为 提 高 殡 仪 馆 的 建 筑 设 计 质 量 , 创 造 良 好 的 殡 仪 活 动 条 件 , 符 合 适 用 、 经 济 、 安 全 、 卫 生 等 要 求 , 制 定 本规 范 。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我 国 城 镇 殡 仪 馆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工 程 的 建 筑 设 计 。 1.0.3 殡 仪 馆 的 建 筑 设 计 应 以 当 地 丧 葬 习 俗 为 前 提 , 并 保 证 有 安 静 肃 穆 的 活 动 空 间 。 1.0.4 殡 仪 馆 建 筑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2、的 有 关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规 定 。 2 术 语2.0.1 殡 仪 馆 funeral parlor 提 供 遗 体 处 置 、 火 化 、 悼 念 和 骨 灰 寄 存 等 部 分 或 全 部 殡 仪 服 务 的 场 所 。 2.0.2 业 务 区 division tor business 洽 谈 并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的 区 域 。 2.0.3 殡 仪 区 division for funeral service 进 行 遗 体 处 置 及 举 行 悼 念 活 动 的 区 域 。 2.0.4 遗 体 处 置 disposal of corpse 葬 前 对 遗 体 进 行
3、清 洗 、 消 毒 、 防 腐 、 整 容 、 整 形 、 解 剖 、 冷 藏 等 处 理 的 统 称 。 2.0.5 悼 念 厅 mourning hall 举 行 告 别 仪 式 或 追 悼 会 的 场 所 。 2.0.6 火 化 间 crematory house 火 化 遗 体 的 专 用 房 间 。 2.0.7 骨 灰 寄 存 区 division for depositing ashes of the dead 寄 存 骨 灰 并 提 供 有 关 服 务 的 区 域 。 2.0.8 祭 悼 场 所 place for mourning 殡 仪 馆 内 祭 悼 逝 者 的 场 所 。
4、 2.0.9 殡 仪 车 hearse 运 送 遗 体 的 专 用 车 辆 。 3 选 址3.0.1 殡 仪 馆 的 选 址 应 符 合 国 家 的 土 地 使 用 原 则 和 当 地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 3.0.2 设 有 火 化 间 的 殡 仪 馆 宜 建 在 当 地 常 年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 并 应 有 利 于 排 水 和 空 气 扩 散 。 3.0.3 殡 仪 馆 应 选 交 通 方 便 , 水 、 电 供 应 有 保 障 的 地 方 。 3.0.4 殡 仪 馆 在 选 址 时 应 留 有 发 展 余 地 。 4 总 平 面 设 计4.1 总 平 面 布
5、局4.1.1 总 平 面 布 局 应 根 据 功 能 分 设 业 务 区 、 殡 仪 区 、 火 化 区 、 骨 灰 寄 存 区 、 行 政 办 公 区 和 停 车 场 。 4.1.2 总 平 面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以 殡 仪 区 为 中 心 进 行 合 理 的 功 能 分 区 规 划 , 做 到 联 系 方 便 、 互 不 干 扰 。 2.建 筑 布 局 紧 凑 , 交 通 便 捷 , 车 辆 和 人 员 的 分 流 有 序 。 3.殡 仪 区 与 火 化 区 相 邻 设 置 , 并 设 廊 道 连 通 。 4.骨 灰 寄 存 区 内 宜 设 置 祭 悼 场 所 。
6、 5.行 政 办 公 用 房 朝 向 良 好 。 6.有 改 扩 建 余 地 和 绿 化 用 地 , 绿 化 率 不 应 小 于 35%。 7.有 集 中 处 理 垃 圾 的 场 地 。 8.应 设 置 室 外 公 共 活 动 场 地 和 公 共 厕 所 。 室 外 公 共 厕 所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规 划 和 设 计 标准 ( CJJ14) 的 规 定 。 4.1.3 殡 仪 馆 不 应 少 于 2 个 出 入 通 道 , 其 中 1 个 专 供 殡 仪 车 通 行 。 4.1.4 停 车 场 设 计 除 宜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行
7、业 标 准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 场 、 厂 设 计 规 范 等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应 做 好 交 通 组 织 。 2、 在 停 车 场 出 入 最 方 便 的 地 段 , 应 设 残 疾 人 的 停 车 车 位 , 并 设 醒 目 的 “无 障 碍 标 志 ”。 3、 内 部 车 辆 应 单 独 设 置 停 车 场 。 4.1.5 殡 仪 馆 入 口 附 近 宜 设 馆 前 广 场 。 4.2 室 外 环 境 设 计4.2.1 室 外 环 境 设 计 应 包 括 公 共 活 动 场 地 、 道 路 和 绿 化 等 设 计 。
8、 4.2.2 室 外 环 境 设 计 宜 根 据 用 地 的 自 然 条 件 , 结 合 各 功 能 区 的 特 点 , 对 景 观 、 植 物 配 置 及 山 石 水 面 等 作 出 综 合 设计 。 4.2.3 道 路 设 计 应 根 据 建 筑 布 局 和 周 围 环 境 条 件 , 选 择 方 便 、 安 全 的 方 案 , 并 满 足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需 要 。 4.2.4 各 功 能 区 均 应 设 置 醒 目 标 志 。 5 建 筑 设 计5.1 一 般 规 定5.1.1 殡 仪 馆 建 筑 设 计 应 根 据 规 模 和 功 能 , 配 置 业 务 、 殡 仪 、 火
9、化 、 骨 灰 寄 存 、 办 公 和 辅 助 用 房 。 5.1.2 各 类 用 房 应 按 殡 仪 流 程 布 局 , 做 到 功 能 明 确 、 流 程 便 捷 。 5.1.3 有 供 暖 和 中 央 空 调 的 房 间 宜 集 中 布 置 。 5.1.4 殡 仪 馆 建 筑 应 有 良 好 的 天 然 采 光 。 各 用 房 的 采 光 标 准 应 符 合 表 5.1.4 的 规 定 。 各 用 房 采 光 标 准 表 5.1.4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Aw/Af 骨灰寄存用房 1/6悼念厅 1/7火化间 1/7遗体处置用房 1/6注 : Aw 为 直 接 采 光 的 侧 窗 采 光
10、口 面 积 , Af 为 地 板 面 积 。 5.1.5 殡 仪 馆 内 各 用 房 应 有 自 然 通 风 , 其 通 风 开 口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各 用 房 地 面 面 积 的 1/20。 5.1.6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 火 化 间 和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等 宜 分 别 设 置 竖 向 通 风 道 及 与 其 配 套 的 排 风 装 置 。 5.2 业 务 区 用 房5.2.1 业 务 区 用 房 通 常 由 业 务 、 丧 葬 用 品 销 售 、 挽 联 书 写 和 洗 手 间 等 房 间 组 成 。 5.2.2 业 务 厅 宜 设 置 咨 询 、 业 务 洽 谈
11、处 、 收 款 处 和 休 息 处 , 其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业 务 厅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80 。 2.业 务 厅 内 各 业 务 洽 谈 处 或 业 务 洽 谈 间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8 。 3.休 息 处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30 。 4.为 办 公 自 动 化 预 留 条 件 。 5.有 自 然 通 风 和 天 然 采 光 。 5.2.3 丧 葬 用 品 销 售 处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30 。 5.3 殡 仪 区 用 房5.3.1 殡 仪 区 用 房 应 根 据 殡 仪 馆 的 使 用 要
12、求 和 丧 葬 习 俗 设 置 , 并 宜 包 括 悼 念 厅 、 音 响 室 、 休 息 室 、 遗 体 接 收 间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 更 衣 室 、 殡 仪 车 库 和 洗 手 间 等 。 5.3.2 悼 念 厅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悼 念 厅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42 。 2.悼 念 厅 的 出 入 口 应 设 方 便 轮 椅 通 行 的 坡 道 。 3.悼 念 厅 的 出 入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5.3.3 音 响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0 5.3.4 遗 体 接 收 间 的 最 小 边 长 不 应
13、 小 于 4.0m, 其 入 口 处 应 设 机 动 车 停 靠 的 平 台 和 雨 棚 。 5.3.5 遗 体 运 送 通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3.0m。 5.3.6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各 功 能 用 房 内 应 设 通 风 口 。 2.各 功 能 用 房 的 门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4m, 且 不 应 设 门 槛 。 3.各 功 能 用 房 宜 设 准 备 间 。 4.冷 藏 室 应 根 据 冷 藏 设 备 的 规 格 、 冷 藏 量 和 操 作 空 间 进 行 设 计 。 5.消 毒 室 、 防 腐 室 和 整 容 室
14、 的 使 用 面 积 均 不 宜 小 于 18 。 6.防 腐 室 、 整 容 室 与 冷 藏 室 宜 设 内 门 相 通 。 5.3.7 殡 仪 馆 如 需 单 独 设 置 解 剖 室 时 , 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30 。 5.3.8 汽 车 库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汽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100) 的 有 关 规 定 , 殡 仪 车 库 与 其 它 车 库 应分 开 设 置 。 5.4 火 化 区 用 房5.4.1 火 化 区 用 房 应 包 括 遗 体 停 放 间 、 火 化 间 、 火 化 工 休 息 室 、 更 衣 室
15、、 配 电 室 、 风 机 室 、 工 具 室 、 骨 灰 整 理 室 、取 灰 室 和 洗 手 间 等 。 5.4.2 火 化 间 的 平 面 布 置 应 按 火 化 设 备 的 数 量 和 规 格 分 前 后 厅 设 计 ,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前 厅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8.0m。 2.后 厅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7.0m。 3.火 化 机 与 侧 墙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1.5m。 4.火 化 间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7.0m。 5.烟 道 应 按 照 火 化 设 备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 并 应 采 取 防 水 措 施 。 6.烟 囱 的 断
16、 面 内 壁 应 保 证 排 烟 通 畅 , 并 应 防 止 产 生 阻 滞 、 涡 流 、 串 烟 、 漏 气 和 倒 灌 现 象 。 5.4.3 风 机 房 的 使 用 面 积 应 根 据 火 化 设 备 要 求 确 定 。 5.4.4 遗 体 停 放 间 使 用 面 积 应 按 每 具 遗 体 占 地 2.5 确 定 。 宜 有 自 然 通 风 和 天 然 采 光 。 5.4.5 骨 灰 整 理 室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8 。 5.5 骨 灰 寄 存 区 用 房5.5.1 骨 灰 寄 存 区 用 房 应 包 括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用 房 和
17、洗 手 间 等 。 5.5.2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应 根 据 骨 灰 寄 存 容 量 、 骨 灰 寄 存 架 的 材 质 及 排 列 方 式 确 定 。 5.5.3 骨 灰 寄 存 架 之 间 的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m。 5.5.4 骨 灰 寄 存 室 的 净 高 不 宜 低 于 3.3m。 5.5.5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用 房 应 设 在 骨 灰 寄 存 区 的 入 口 处 , 并 为 自 动 化 办 公 提 供 条 件 。 5.5.6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应 有 通 风 换 气 设 施 。 6 防 护6.1 卫 生 防 护6.1.1 殡 仪 区 中 的
18、遗 体 停 放 、 消 毒 、 防 腐 、 整 容 、 解 剖 和 更 衣 等 用 房 均 应 进 行 卫 生 防 护 。 6.1.2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 火 化 间 与 其 它 建 筑 之 间 应 设 卫 生 防 护 带 , 防 护 带 内 宜 绿 化 。 6.1.3 消 毒 室 、 防 腐 室 、 整 容 室 和 解 剖 室 应 单 独 为 工 作 人 员 设 自 动 消 毒 装 置 。 6.1.4 遗 体 消 毒 、 防 腐 、 整 容 、 解 剖 各 用 房 内 的 洗 池 和 操 作 台 应 阻 燃 、 耐 腐 蚀 、 易 冲 洗 。 6.1.5 火 化 间 的 空 气 质
19、量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燃 油 式 火 化 机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监 测 方 法 ( GB 13801) 中 有 关规 定 。 6.1.6 火 化 机 的 引 风 机 和 鼓 风 机 等 应 选 择 低 噪 音 设 备 , 并 应 设 消 声 减 振 装 置 , 风 机 室 的 四 壁 和 顶 棚 应 作 吸 声 处 理 。6.1.7 火 化 区 内 应 设 置 集 中 处 理 火 化 间 废 弃 物 的 专 用 设 施 。 6.1.8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 火 化 间 的 内 墙 面 、 地 面 应 平 整 、 光 滑 , 易 于 清 洗 。 6.1.9
20、休 息 室 、 业 务 办 公 室 和 悼 念 厅 等 用 房 室 内 最 大 允 许 噪 声 级 ( A 声 级 ) 应 符 合 表 6.1.9 的 规 定 。 各 用 房 内 最 大 允 许 噪 声 级 (dB) 表 6.1.9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 声级)休息室 50业务办公室 50悼念厅 556.1.10 悼 念 厅 隔 墙 和 楼 板 的 空 气 声 隔 声 标 准 为 : 计 权 隔 声 量 不 应 小 于 45dB; 楼 板 的 计 权 标 准 化 撞 击 声 压 级 不 应 大于 75dB。 6.1.11 业 务 厅 及 馆 内 走 廊 的 顶 棚 应 作 吸 声 处 理
21、。 顶 棚 的 吸 声 系 数 宜 为 0.3 0.4。 6.1.12 火 化 间 的 允 许 噪 声 级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燃 油 式 火 化 机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监 测 方 法 ( GB 13801) 的有 关 规 定 。 6.2 骨 灰 寄 存 防 护6.2.1 骨 灰 寄 存 防 护 应 包 括 外 围 结 构 防 水 、 隔 热 、 室 内 温 度 控 制 、 骨 灰 盒 防 潮 、 防 直 射 光 照 、 防 尘 、 防 虫 、 防 鼠 、防 盗 等 。 6.2.2 骨 灰 寄 存 室 内 应 防 止 地 面 返 潮 。 6.2.3 骨 灰 寄 存
22、 室 屋 面 宜 采 用 外 排 水 , 严 禁 渗 漏 。 6.2.4 骨 灰 寄 存 室 地 面 应 坚 实 耐 磨 , 墙 面 和 顶 棚 应 表 面 光 洁 。 其 窗 扇 应 采 取 防 尘 和 密 闭 措 施 。 6.2.5 骨 灰 寄 存 区 中 的 祭 悼 场 所 应 设 封 闭 的 废 弃 物 堆 放 装 置 。 7 防 火 设 计7.1 一 般 规 定7.1.1 殡 仪 馆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 7.1.2 殡 仪 馆 建 筑 的 防 火 分 区 应 依 据 建 筑 功 能 合 理 划 分 。 7.1.3 悼 念 用 房 应 设 消 防 水
23、 龙 、 水 喉 等 设 施 。 7.1.4 殡 仪 馆 内 建 筑 灭 火 器 设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 GBJ140) 的 规 定 。 7.1.5 殡 仪 区 的 防 火 分 区 安 全 出 口 数 目 应 按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不 少 于 2 个 设 置 , 且 每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不 应超 过 250 人 ; 室 内 任 何 一 点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最 大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20.0m。 7.1.6 悼 念 厅 楼 梯 和 走 道 的 疏 散 总 宽 度 应 分 别
24、 按 每 百 人 不 少 于 0.65m 计 算 , 但 最 小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8m。 7.1.7 悼 念 厅 的 疏 散 内 门 和 疏 散 外 门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4m, 并 不 应 设 置 门 槛 和 踏 步 。 7.1.8 室 外 应 设 消 火 栓 灭 火 系 统 。 7.1.9 殡 仪 馆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定 ( GB 50222) 的 有 关 规定 。 7.2 骨 灰 寄 存 区7.2.1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的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25、 险 性 分 类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J16) 中 的 储 存 物品 类 型 丙 类 第 2 项 划 分 。 7.2.2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不 得 采 用 水 灭 火 设 施 , 应 按 规 模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气 体 或 干 粉 灭 火 设 施 , 并 设 火 灾 探 测 器 。 7.2.3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的 防 火 分 区 隔 间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 当 为 单 层 时 不 应 大 于 800 ; 当 建 筑 高 度 在 24.0m 以 下时 , 每 层 不 应 大 于 500 ; 当 建 筑 高
26、度 大 于 24.0m 时 , 每 层 不 应 大 于 300 。 7.2.4 骨 灰 寄 存 室 与 毗 邻 的 其 它 用 房 之 间 的 隔 墙 应 为 防 火 墙 。 7.2.5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其 中 1 个 出 口 应 直 通 室 外 。 7.2.6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防 火 墙 上 的 门 , 应 为 甲 级 防 火 门 。 骨 灰 寄 存 室 防 火 门 应 向 外 开 启 , 其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4m, 且不 应 设 置 门 槛 。 7.2.7 骨 灰 寄 存 室 内 通 道 不 应 设 置 踏 步 。
27、 7.2.8 骨 灰 寄 存 楼 垂 直 连 通 的 条 形 窗 不 应 跨 越 上 下 防 火 隔 层 , 水 平 连 通 的 带 形 窗 不 应 跨 越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 7.2.9 骨 灰 寄 存 室 内 的 寄 存 架 应 采 用 阻 燃 材 料 。 7.2.10 骨 灰 寄 存 室 内 的 装 修 材 料 应 采 用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为 A 级 的 阻 燃 材 料 。 7.2.11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与 祭 悼 场 所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15.0m。 7.3 火 化 区7.3.1 火 化 间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28、 防 火 规 范 ( GBJ 16) 中 丁 类 设 防 的 规 定 。 7.3.2 火 化 间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小 于 2 个 。 7.3.3 油 库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J 16) 的 规 定 , 寒 冷 地 区 应 采 取 防 冻 措 施 。 7.3.4 火 化 间 内 储 油 箱 与 火 化 机 之 间 的 防 火 距 离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J 16) 的 有 关 规定 。 7.3.5 采 用 燃 气 式 火 化 设 备 的 火 化 间 在 建 筑 物 外
29、应 设 置 气 源 紧 急 切 断 阀 。 8 建 筑 设 备8.1 一 般 规 定8.1.1 管 网 系 统 的 总 平 面 设 计 应 统 一 规 划 , 合 理 安 排 。 8.1.2 殡 仪 馆 内 各 用 房 的 建 筑 设 备 应 选 低 噪 声 、 节 能 、 节 水 型 , 并 应 进 行 整 体 综 合 设 计 。 管 线 宜 集 中 隐 蔽 、 暗 设 。8.2 给 水 、 排 水8.2.1 殡 仪 馆 建 筑 应 设 给 水 、 排 水 及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 8.2.2 殡 仪 馆 内 各 区 生 活 用 水 量 不 应 低 于 表 8.2.2 的 规 定 。
30、生 活 用 水 量 表 8.2.2 用水房间名称 单位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L)小时变化系数 业务区、殡仪区和火化区用房每人每班60(其中热水 30)2.02.5职工食堂每人每班 151.52.0办公用房每人每班 602.02.5 浴池每人每次170(其中热水 110) 2.0办公区(饮用水)每人每班 2 1.5殡仪区(饮用水)每人每次 0.3 1.0 注 : 上 述 生 活 用 水 量 中 , 热 水 水 温 为 60 ; 饮 水 水 温 为 100 。 8.2.3 殡 仪 馆 建 筑 给 水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 GB 5
31、749) 的 规 定 。 8.2.4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应 设 给 水 、 排 水 设 施 。 8.2.5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和 火 化 间 的 洗 涤 池 均 应 采 用 非 手 动 开 关 , 并 应 防 止 污 水 外 溅 。 8.2.6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和 火 化 间 应 采 用 防 腐 蚀 排 水 管 道 , 排 水 管 内 径 不 应 小 于 75mm。 上 述 用 房 内 均 应 设 置 地 漏 。 8.2.7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和 火 化 间 等 的 污 水 排 放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医 院 污 水 排 放 标 准 ( GBJ 48)
32、 的 规 定 。 8.2.8 殡 仪 馆 绿 地 应 设 洒 水 栓 。 8.3 采 暖 、 通 风 、 空 调8.3.1 采 暖 地 区 殡 仪 馆 的 建 筑 供 暖 宜 利 用 当 地 城 镇 集 中 供 热 系 统 。 因 条 件 限 制 无 法 利 用 城 镇 集 中 供 热 时 , 应 采 用单 独 的 供 暖 系 统 。 业 务 区 、 殡 仪 区 、 火 化 区 和 行 政 办 公 区 宜 设 置 可 单 独 调 控 的 供 暖 系 统 。 8.3.2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不 应 设 采 暖 装 置 。 8.3.3 殡 仪 馆 内 各 类 用 房 的 采 暖 室 内 计 算
33、 温 度 不 应 低 于 表 8.3.3 规 定 。 采 暖 室 内 计 算 温 度 表 8.3.3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火化间 10遗体处置用房 16取灰室 16冷藏室 58.3.4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的 房 间 换 气 次 数 不 应 低 于 表 8.3.4 的 规 定 。 换 气 次 数 表 8.3.4 序号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h)1 消毒室 82 防腐室 83 整容室 84 解剖室 85 冷藏室 66 悼念厅 67 休息室 48 火化间 89 骨灰寄存室 38.3.5 火 化 机 烟 囱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应 设 置 在 殡 仪 馆 最
34、大 风 频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或 最 小 风 频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 2.应 符 合 火 化 设 备 要 求 。 3.烟 囱 应 留 有 烟 道 污 染 物 排 放 测 试 孔 , 孔 径 尺 寸 和 位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燃 油 式 火 化 机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监测 方 法 ( GB 13801) 的 有 关 规 定 。 8.3.6 殡 仪 馆 各 区 用 房 可 根 据 需 要 , 按 不 同 功 能 系 统 设 置 空 调 , 而 不 同 功 能 区 的 空 调 可 按 需 集 中 设 置 。 8.3.7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和 火
35、 化 间 采 用 空 调 时 , 应 采 用 直 流 式 空 调 系 统 , 排 风 应 经 处 理 后 再 排 入 大 气 。 8.3.8 空 调 房 间 的 夏 季 室 内 计 算 温 度 宜 为 25 26 , 相 对 湿 度 宜 为 60% 65%。 8.3.9 骨 灰 寄 存 室 相 对 温 度 不 宜 大 于 60%。 8.4 电 气 、 照 明8.4.1 殡 仪 馆 电 气 负 荷 不 宜 低 于 二 级 。 当 无 条 件 两 路 供 电 时 , 其 殡 仪 区 用 房 和 火 化 间 应 备 有 电 源 。 8.4.2 殡 仪 馆 内 应 按 不 同 用 电 场 所 划 分
36、回 路 。 8.4.3 悼 念 厅 应 配 置 告 别 棺 专 用 局 部 定 向 照 明 。 8.4.4 业 务 办 公 台 、 收 款 台 以 及 骨 灰 整 理 室 、 遗 体 处 置 用 房 的 操 作 台 应 设 局 部 照 明 设 备 , 其 照 度 值 不 应 低 于150lx。 8.4.5 建 筑 物 的 疏 散 走 道 和 公 共 出 口 处 应 设 紧 急 疏 散 照 明 , 其 地 面 水 平 照 度 不 应 低 于 50lx。 重 要 地 段 宜 设 置 应 急照 明 灯 , 照 明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20min。 8.4.6 消 防 控 制 室 、 空 调 机
37、房 , 殡 仪 区 、 火 化 区 和 骨 灰 寄 存 区 用 房 等 均 应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 8.4.7 各 类 用 房 照 度 标 准 值 应 符 合 表 8.4.7 的 规 定 。 各 用 房 照 度 标 准 表 8.4.7 房间名称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低 中 高悼念厅 地面 100 150 200休息室 地面 75 100 150防腐室、整容室、解剖室0.75m 水平面 150 200 300消毒室 0.75m 水平面 75 100 150火化室 地面 100 150 200骨灰整理室 0.75m 水平面 100 150 200骨灰寄存室 地面 100 200
38、 300停尸间 地面 50 75 1008.4.8 殡 仪 馆 应 设 有 防 雷 保 护 设 施 。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应 为 二 类 防 雷 建 筑 。 8.4.9 业 务 厅 、 悼 念 厅 和 骨 灰 寄 存 室 应 根 据 需 要 分 别 设 置 广 播 音 响 设 施 。 8.4.10 殡 仪 馆 内 应 配 备 通 讯 设 施 。 8.4.11 骨 灰 寄 存 室 的 照 明 线 路 应 采 用 铜 芯 导 线 穿 金 属 管 或 采 用 护 套 为 阻 燃 材 料 的 铜 芯 电 缆 配 线 , 并 单 独 设 置 回 路控 制 开 关 。 8.4.12 殡 仪 馆 内
39、宜 对 计 算 机 系 统 、 监 控 系 统 和 通 讯 系 统 综 合 布 线 , 暗 管 敷 设 。 8.4.13 骨 灰 寄 存 用 房 应 设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装 置 。 8.4.14 殡 仪 馆 宜 设 置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1.0.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 对 于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 2 表 示 严 格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表 示 有 选 择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 采 用 “可 ”。 1.0.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它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 “应 按 执 行 ”或 “符 合 规 定 ( 或 要 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