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 年 09 月 27 日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4.1.1 房屋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4.1.2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2、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2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4.9 节的要求。4.1.
3、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个;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件(组)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4.1.21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4.1
4、.22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 4.8.4 条的规定。4.1.23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1.24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4.2 地下洞室4.2.1 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4.2.2 地下洞室围岩的质量分级应与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4.3 岸边工程4.3.1 本节适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水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4.3.
5、2 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等级为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4.3.3 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淤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4.3.4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作用对岸线变迁的影响;埋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其对工
6、程的影响;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组合地段宜适当加密;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方法;对场地的稳定性应做出进一步评价,并对总平面布置、规定外,尚应根据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岸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提出地基基础与支护设计方案的建议;提出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建议;提出岸边工程监测的建议。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管道工程4.4.1 本节适用于长输油、气
7、管道线路及其大型穿、跨越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4.4.2 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可分选线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岩土工程条件简单或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4.4.3 选线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测绘与调查,掌握各方案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拟选穿、跨越河段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水文地质等条件,推荐线路越岭方案;调查各方案通过地区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对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调查控制线路方案河流的河床和岸坡的稳定程度,提出穿、跨越方案比选的建议;调查沿线水库的分布情况,近期和远期规划,水库水位、回水浸没和坍岸的范
8、围及其对线路方案的影响;调查沿线矿产、文物的分布概况;调查沿线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4.4.4 穿越和跨越河流的位置应选择河段顺直,河床与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河床断面大致对称,河床岩土构成比较单一,两岸有足够施工场地等有利河段。4.4.14 初步设计勘察应以搜集和利用航测资料为主。大跨越地段应做详细的调查或工程地质测绘,必要时,辅以少量的勘探、测试工作。4.4.15 施工图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平原地区应查明塔基土层的分布、埋藏条件、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对混凝土和金属材料的腐蚀性;丘陵和山区除查明本条第款的内容外,尚应查明塔基近处的各种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大跨越
9、地段尚应查明跨越河段的地形地貌,塔基范围内地层岩性、风化破碎程度、软弱夹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查明对塔基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对特殊设计的塔基和大跨越塔基,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度时,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 5.7 节的要求。4.4.16 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对架空线路工程的转角塔、耐张塔、终端塔、大跨越塔等重要塔基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逐个进行塔基勘探。直线塔基地段宜每个塔基布置一个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杆塔受力性质和地质条件确定。4.4.17 架空线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初步设计勘察阶段,应论述沿线岩土工程条件和跨越主要河流地段的岸坡稳定性,选择最优线路方案;施
10、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应提出塔位明细表,论述塔位的岩土条件和稳定性,并提出设计参数和基础方案以及工程措施等建议。4.5 废弃物处理工程()一般规定4.5.1 本节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核废料处理场地的勘察尚应满足有关规定。4.5.18 垃圾填埋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按本节第 4.5.17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粘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4.6
11、核电厂4.6.1 本节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核电厂勘察除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4.6.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安全分类,可分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和常规建筑两类。4.6.3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造等五个勘察阶段。4.6.4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对各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厂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震动参数区划、历史地震及历史地震的影响烈度以及近期地震活动等方面资料加以研究分析,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环境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做出初步评
12、价,提出建厂的适宜性意见。4.6.5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厂址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宜小于。 4.6.20 工程建造阶段勘察主要是现场检验和监测,其内容和要求按本规范第章和有关规定执行。4.6.21 核电厂的液化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执行。4.7 边坡工程4.7.1 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章的要求;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
13、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 ,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4.7.2 大型边坡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初步勘察应搜集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内试验,初步评价边坡的稳定性;详细勘察应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做出稳定性评价,对人工边坡提出最优开挖坡角;对可能失稳的边坡提出防护处理措施的建议;施工勘察应配合施工开挖进行地质编录,核对、补充
14、前阶段的勘察资料,必要时,进行施工安全预报,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基坑工程4.8.1 本节主要适用于土质基坑的勘察。对岩质基坑,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度等,按当地标准或当地经验进行勘察。4.8.2 需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察时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补充勘察。4.8.3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
15、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4.8.4 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用的标准,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4.8.6 当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勘察,分析评
16、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确定。4.8.7 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4.8.8 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根据本规范第章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4.8.9 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
17、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4.8.10 基坑工程勘察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4.8.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4.9 桩基础4.
18、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2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4.10 地基处理4.10.1 地基处理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预测所选地基处理方法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当场地条件复杂且缺乏成功经验时,应在施工现场对拟选方案进行试验或对比试验,检验方案的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在地基处理施工期间,应进行施工质量和施工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影响的监测。4.10.2 换填垫层法
19、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查明待换填的不良土层的分布范围和埋深;测定换填材料的最优含水量、最大干密度;评定垫层以下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和抗滑稳定性,估算建筑物的沉降;评定换填材料对地下水的环境影响;对换填施工过程应注意的事项提出建议;对换填垫层的质量进行检验或现场试验。4.10.3 预压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查明土的成层条件,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分布,排水层和夹砂层的埋深和厚度,地下水的补给和排泄条件等;提供待处理软土的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性参数、固结特性参数和抗剪强度指标、软士在预压过程中强度的增长规律;预估预压荷载的分级和大小、加荷速率、预压时间、强度的可能增长和可能的沉降;对重要工
20、程,建议选择代表性试验区进行预压试验;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变形和孔压的现场监测等手段。查明土的级配、孔隙性或岩石的裂隙宽度和分布规律,岩土渗透性,地下水埋深、流向和流速,岩土的化学成分和有机质含量;岩土的渗透性宜通过现场试验测定;根据岩土性质和工程要求选择浆液和注浆方法(渗透注浆、劈裂注浆、压密注浆等) ,根据地区经验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浆液浓度、粘度、压力、凝结时间、有效加固半径或范围,评定加固后地基的承载力、压缩性、稳定性或抗渗性;在加固施工过程中对地面、既有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跟踪变形观测,以控制灌注顺序、注浆压力、注浆速率等;通过开挖、室内试验、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对注浆加固效
21、果进行检验;注浆加固后,应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为止,观测时间不宜少于半年。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4.1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和完好程度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位置,基底压力和变形观测资料;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形变,地裂缝的发生、发展等资料;评价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查明地基土的承载力,增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和沉降差;对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对建筑物接建或在其紧邻新建建筑物,应分析新建建筑物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应力状态改变及其影响;评价地下水抽降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抽降引起地基土的固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