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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标准.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5810220 上传时间:2019-03-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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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标准2008-5-9 14:25:2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市区规划范围(含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各镇城镇化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牌面发布内容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属公路范围的户外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须同时遵守公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户外牌匾标识,包

2、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识,包括道路名牌、指示牌、门牌和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及指示性标识,其设置要求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户外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当地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第五条 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第六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

3、规定:(一)牌匾标识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首层无挑檐的建筑允许在建筑物的二层以下设置牌匾标识;(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除多层商业建筑外其它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三)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四)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五)采用照明设施或其他发光形式的牌匾标识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设置牌匾标识不得遮挡居住建筑窗户;(六)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发光的形式。多层商业建筑(高度 24 米或六层以

4、下)屋顶设置牌匾标识,宜采用霓虹灯形式,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 3 米且设置不得突出建筑物外沿。 第七条 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在满足设置要求的基础上,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及其它个性化创意。 第八条 按照牌匾标识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外墙的关系,分为水平设置与垂直设置两种方式。垂直设置方式一般不宜采用;水平设置方式根据建筑物是否有挑檐分为檐下式、悬挑式及壁面式。各种形式的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檐下式 牌匾标识不得遮拦挑檐,宜在各开间上方紧贴墙面设置,厚度不大于 0.2 米,上沿与挑檐梁下齐平,下沿距地面大于 2.5 米,挑檐下方吊顶封平至檐下梁底,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且同一建筑上各牌匾标识的式

5、样和悬挂方式一致。 (二)悬挑式 在首层无挑檐建筑物墙面上设置悬挑式的牌匾标识,挑出宽度不得大于 1 米,高度不得大于 0.9 米,挑出部分各平面必须封修,且各开间采用统一的形式。(三)壁面式 牌匾标识紧贴墙面设置,下沿距地面大于 2.5 米,上沿高度为二层窗户下沿,厚度小大于 0.2 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且各开间采用统一的形式。第九条 有特殊要求需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 1 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 3 米。 (二)牌面的厚度不大于 0.2 米; (三)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沿。 下列地区或场所禁止设置牌匾标识:(

6、一)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设施安全的;(六)中心广场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七)居住建筑及高层建筑屋顶;(八)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屋顶;(九)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其他地区或场所。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相一致。第十二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准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

7、一处该单位名称的牌匾标识。第十三条 当一座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设置户外名称牌匾标识应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制作,禁止任何单位单独在建筑物外设置牌匾标识。第十四条 在道路路口设置的牌匾标识采用照明设施或其它发光形式的,夜间照明亮度应当适当,不得妨碍车辆行驶。第十五条 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联系方式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第十六条 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拦风玻璃和车身前、后部位。第十七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画面污损、字迹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第十八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原东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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