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对几类典型罪犯的教育改造多年来,通过对罪犯的分类教育,观察、了解、掌握了几类典型罪犯的恩想状况和行为特征,解决了一些罪犯因思想障碍问题导致其消极被动改造的问题,下面就谈谈对如下几类罪犯的改造对策:一、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改造。新入监罪犯由于对改造环境陌生,一般常会产生恐惧、急躁、心灰意冷、无所适从甚至绝望等复杂的心理。这时。想急于了解、观察监狱的情况,如怎 样 改 造 ?怎 样 减 刑 ?自 己 是 否 还 可 以 像 以 前 社 会 上 那 样 逍 遥自在,受人抬举等等。于是便开始多方打探、在他人的纵容下故意试探监规制度等。为此,我们紧抓新入监罪犯的共性特征和心理特点,及时进行扎实的入监教
2、育、岗前培训,服刑指导等,让罪犯明确认罪服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劳动改造的必要性及目的、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与考核减刑的直接关系等关键性问题,并要加强监规纪律的学习,从严要求,击退新入监时的傲慢气焰,重点突出行为规范矫治,使新入监罪犯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情绪稳定、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消除幻想,充满自信的去投入改造,用很短的时间调动新入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民警需要做的下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全面了解每名罪犯的基本情况、真实想法。通过采取逐人谈话教育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和渠道观察了解这部分罪犯的情况。较准确的掌握这类罪犯的性格及行为状况、犯情动态和存在的问题,拟定谈话提纲,做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的个别
3、谈话,才可使前期的教育成果得到巩固,后期改造目标更明确。也可使新入监罪犯的抗改心理得以收敛,改造动力有所增强,继而过渡到改造的稳定期。如罪犯买,原判三年,刚入监时,他听别的罪犯说原判三年减刑无望,于是不求踏实改造,只是浑天度日,后经警察谈话消除疑虑,现改造表现积极。二、对刑期大、失去改造信心的罪犯的教育。此类罪犯自感刑期漫长,离“ 新生” 遥不可及,或由于年 龄偏大,感到自己没有活着走出监狱的可能性,于是失去改造的信心,这类罪犯由于心理压力过大,易形成一种连锁式的心理恶性反应。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最有效的方法是典型弓I路法,即找到与他情况 类 似 ,改 造 成 绩 突 出 的 罪 犯 作 为 教
4、 育 开 导 的 鲜 活 事 例 ,安 排他 们 彼 此 谈 心 交 流 ,引 导 他 们 正 确 看 待 刑 期 与 年 龄 ,个 人 与 改造 的 关 系 ,并 从 他 人 的 改 造 经 历 中 吸 取 精 神 动 力 ,实 际 工 作 中可 以 将 这 项 活 动 深 入 到 改 造 的 每 个 场 所 ,即 可 使 这 类 人 受 到 启发 和 鼓 舞 ,又 可 教 育 一 片 。除 此 之 外 ,民 警 还 可 以 采 用 亲 情 帮教 的 方 法 ,强 化 教 育 效 果 。还 可 以 联 系 罪 犯 的 亲 属 、子 女 ,通过 会 见 、通 信 等 形 式 ,进 行 亲 情
5、安 慰 规 劝 ,促 使 其 逐 渐 转 化 。三 、对 不 认 罪 服 法 罪 犯 的 教 育 。罪 犯 不 认 罪 服 法 ,一 般 有下 列 几 种 情 况 : (一 )受 侦 审 阶 段 被 告 人 侥 幸 心 理 的 影 响 ,陷入 处 处 为 自 己 开 脱 辩 护 的 心 理 怪 圈 而 不 认 罪 ; (二 )真 正 不 懂法 而 造 成 的 不 认 罪 ; (三 )案 情 的 事 实 调 查 确 实 没 有 搞 清 楚 ,证 据 不 够 确 实 充 分 而 造 成 冤 假 错 案 ; (四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实 充 分 ,但 与 相 类 似 的 案 件 相 比 ,
6、量 刑 畸 重 而 不 服 法 。对 此 ,在 处 理 这 类 罪 犯 的 问 题 时 ,民 警 首 先 要 熟 读 判 决 书 ,通 过 谈 话找 到 问 题 的 症 结 所 在 ,并 根 据 罪 犯 的 实 际 情 况 寻 找 解 决 问 题 的方 法 。若 罪 犯 是 属 于 潜 意 识 的 思 想 问 题 的 ,可 根 据 案 情 ,结 合法 律 攻 其 心 ,并 让 该 类 罪 犯 采 取 与 被 害 人 进 行 角 色 换 位 ,站 在对 方 的 角 度 去 思 考 ,以 戳 穿 这 类 罪 犯 自 私 和 狡 辩 的 心 理 ,然 后再 做 耐 心 细 致 的 思 想 教 育 工
7、 作 。对 属 于 确 实 不 懂 法 而 造 成 不 认罪 的 ,要 结 合 案 情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条 文 ,法 律 解 释 和 相 关 的 法 律规 定 ,像 给 学 文 言 文 的 学 生 讲 课 一 样 ,逐 字 逐 句 、口 语 化 向 他们 解 释 清 楚 法 律 概 念 ,法 律 条 文 的 含 义 ,然 后 根 据 情 节 确 定 该案 的 性 质 和 试 用 的 条 款 ,直 到 完 全 弄 明 白 为 止 。如 罪 犯 李 x,合 伙 为 别 人 催 款 讨 债 ,从 债 务 人 身 上 夺 走 现 金 150多 元 ,自 己一 直 认 为 是 债 主 请 他 去
8、 讨 债 ,夺 回 来 的 钱 本 就 属 于 债 主 的 ,怎么 算 抢 劫 债 务 人 呢 ?对 此 罪 犯 经 过 耐 心 的 讲 法 ,他 才 逐 渐 明 白自 己 确 实 犯 了 法 。属 于 冤 假 错 案 的 ,先 向 律 师 、法 官 请 教 ,对确 有 疑 点 ,通 过 合 法 程 序 ,将 自 己 的 看 法 、观 点 寄 给 原 判 法 院共 同 讨 论 。因 此 ,做 这 类 罪 犯 的 思 想 工 作 ,要 赞 同 罪 犯 申 诉 。对属于量刑有异议的,从判决书中找出案件情节的关键性环节,结 合 刑 法 中 减 轻 、从 轻 、从 重 、加 重 、从 犯 、主 犯 、
9、胁 从 犯 、教 唆 犯 等 法 律 范 畴 的 界 定 ,来 权 衡 量 刑 问 题 ,如 罪 犯 张 ,现 年 30岁 ,平 凉 人 ,盗 窃 ,原 判 15年 ,认 为 自 己 有 主 动 交 待余 罪 和 揭 发 他 人 犯 罪 之 动 ,为 什 么 不 从 轻 量 刑 ,为 此 结 合 量 刑的 法 律 条 文 依 据 和 判 决 中 予 以 考 虑 从 轻 的 事 实 表 述 ,进 行 对 等计 算 ,使 他 终 于 清 楚 地 意 识 到 坦 白 表 现 确 实 得 到 了 政 府 在 执 法中的兑现。四 、对 家 庭 极 度 困 难 争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罪 犯 的 教
10、育 。家 庭 极度 困 难 的 罪 犯 ,一 般 表 现 为 焦 虑 不 安 、牵 挂 家 庭 、多 愁 失 眠 、改 造 消 极 、情 绪 不 稳 。对 这 类 罪 犯 改 造 当 务 之 急 就 是 要 缓 解 其家 庭 困 难 状 况 或 通 过 分 散 其 注 意 力 ,使 他 们 从 思 想 上 淡 化 或 忘掉 家 庭 的 困 难 境 况 。如 罪 犯 赵 ,曾 以 监 狱 的 民 义 向 该 犯 所在 地 的 司 法 局 、政 府 发 函 ,经 相 关 部 门 核 实 情 况 后 相 应 地 给 予了 救 济 ,解 决 了 该 犯 家 庭 的 燃 眉 之 急 ,对 稳 定 该 犯
11、 的 思 想 情 绪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对 有 些 问 题 靠 相 关 部 门 难 以 解 决 的 ,监 区或 分 监 区 通 过 监 狱 职 能 部 门 应 及 时 和 罪 犯 家 属 取 得 联 系 ,反 馈该 犯 目 前 的 思 想 压 力 ,劝 其 家 属 不 要 将 家 庭 问 题 带 到 监 狱 ,并告 诫 家 属 :渴 求 让 一 个 失 去 自 由 的 罪 犯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是 不 可 能的 ,只 能 无 形 中 增 添 新 的 压 力 和 烦 恼 ,很 不 利 于 服 刑 人 员 的 改造。对上述困难家庭的罪犯,我们要多安慰、多开导、多关心,利 用 逢
12、 年 过 节 的 机 会 ,多 给 些 慰 问 品 ,从 物 质 方 面 给 予 奖 励 ,可 以 激 发 困 难 家 境 出 身 服 刑 人 员 的 改 造 积 极 性 ,使 其 对 党 和 政府产生感激之情,从而积极地投身改造。家 庭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的 罪 犯 ,一 般 表 现 为 痛 不 欲 生 ,脑 子 空白 ,行 为 精 神 失 常 。得 知 他 们 的 重 大 变 故 后 ,分 管 干 警 不 宜 立即 去 谈 ,否 则 会 适 得 其 反 ,导 致 其 烦 躁 情 绪 的 升 华 。这 时 ,该犯 需 要 的 是 安 静 ,我 们 只 能 先 简 单 的 询 问 情 况
13、 ,表 示 关 切 和 同情 。同 时 要 给 予 适 当 的 时 间 让 其 休 息 ,整 理 思 绪 ,并 要 安 排 包夹 人 对 其 包 夹 ,等 该 犯 情 绪 平 稳 ,痛 苦 感 稍 有 缓 解 后 ,再 不 失时机地对其谈话、开导,让其在无力挽回的实施面前面对现实,正 视 现 实 ,并 从 生 产 、休 息 、奖 励 方 面 给 予 照 顾 ,使 这 类 罪 犯从 另 一 方 面 感 受 到 温 暖 ,减 少 刺 激 ,使 其 心 理 形 成 正 负 抵 消 而趋于平衡的状态,以渡过危险期。总之,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 装 性 、破 坏 性 、对 抗 性 和 反 改 造 性 等 特 点 ,这 些 特 点 决 定 了监 狱 民 警 教 育 转 化 罪 犯 工 作 的 复 杂 性 、多 样 性 和 艰 巨 性 。所 以 ,如 何 从 工 作 中 摸 索 、总 结 并 积 累 其 转 化 改 造 的 经 验 ,这 就 要 创新 教 育 手 段 ,完 善 教 育 方 法 ,以 便 为 更 加 有 效 地 做 好 新 时 期 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