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
2、放限值。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
3、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
4、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
5、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6、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
7、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中药制药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3 新建企业 3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
8、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排放限值4.1.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执行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现有企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新建企业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 692 色度(稀释倍数)
9、 803 悬浮物 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305 化学需氧量(CODcr) 1306 动植物油 107 氨氮(以 N 计) 108 总氮(以 N 计) 309 总磷(以 P 计) 1.010 总有机碳 3011 总氰化物 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2 总汞 0.0513 总砷 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4 急性毒性(HgCl 2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00m3/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10、值 692 色度(稀释倍数) 503 悬浮物 50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20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6 动植物油 57 氨氮(以 N 计) 88 总氮(以 N 计) 209 总磷(以 P 计) 0.510 总有机碳 2511 总氰化物 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2 总汞 0.0513 总砷 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4 急性毒性(HgCl 2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00m3/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
11、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 692 色度(稀释倍数) 303 悬浮物 15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15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6 动植物油 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7 氨氮(以 N 计) 58 总氮(以 N 计) 159 总磷(以 P 计)
12、0.510 总有机碳 2011 总氰化物 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2 总汞 0.0113 总砷 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4 急性毒性(HgCl 2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00m3/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4.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
13、日。4.2.2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式中:C 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Q 总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 3);Yi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Qi 基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 3/t);C 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若 Q 总与 (YiQi 基)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污染物监
14、测要求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
15、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表 4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2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0319893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19875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19896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7 氨氮水质 铵的测定
16、蒸镏和滴定法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GB 74781987GB 74791987GB 74811987HJ/T 195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8 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9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10 总有机碳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11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
17、一部分 总氰化物 GB 74868712 总汞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88713 总砷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14 急性毒性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544119956 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