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5 生效日期: 1999-09-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为了统一法医技术人员的认识,提高法医鉴定质量,现对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的若干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十三条(三)项“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规定的“长期不愈” ,是指脑脊液漏 4 周以上或并发感染。第二条 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颅脑损伤致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
2、行开颅手术治疗” ,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并行开颅手术;(2)血肿量达幕上 20 毫升以上或幕下 10 毫升以上并行开颅手术。第三条 删去第十三条第(七)项“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 。第四条 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其外伤性癫痫诊断一定要有导致癫痫形成的损伤病理基础,及相关检查确诊癫痫。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明显条状疤痕” ,是指隆起或凹陷,宽度02cm 以上的疤痕。其它条款中此情况同理。第六条 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面、听神经损伤” ,是指 3 个月内不能恢复的面、听神经损伤。
3、第七条 第十四条第(六)项“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规定的血肿,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2)血肿量达幕上 20 毫升以下或幕下 10 毫升以上。第八条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项“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达一耳百分之六十”规定的“耳廓缺损面积” ,应运用坐标进行测量计算。第九条 第十四条第(二十八)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规定的“折断” ,是指牙齿折断 12 以上。第十条 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颅骨单纯性骨折” ,应以影像学检查为依据。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第(三)项“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
4、近事遗忘”及第(八)项“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应从业掌握。第十二条 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 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第十三条 关节活动丧失度必须进行测量、计算,计算方法以该关节各项活动功能丧失度的和再除以该关节功能项数。如左腕关节损害,其掌屈 40 度,背伸 35 度,桡偏 10 度,尺偏 15 度;而其健侧(右侧)分别为 80 度,70 度,25 度,30 度。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度为(8040)80(7035)70(2510)25(3015)304100525。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项“肢
5、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对其功能影响程度的认定,比照本级别中手损伤或关节功能丧失度的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伤并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健影响功能的”规定的“影响功能”是指影响肢体活动功能。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余各指缺失任何两个指节”规定的指节缺失,评定时应以 X 光片所示指骨缺失程度为依据。第十七条 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 6以上”时,除文字记录外,必须附有比例尺的损伤照片。第十八条 刺创的,可以测量的刺创深度作为创口的长度,刺创长度与深度不能累计。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六
6、)项规定的“撕脱骨折” ,是指足部的撕脱骨折。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第(十)项“肝、脾、胰等器官破裂;”规定的“器官破裂” ,是指上述器官的真性破裂。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中规定的“呼吸困难”的把握,是指符合下列四项中三项以上者:(1)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2)呼吸频率28 次分;(3)呼吸幅度加深或变浅;(4)出现周期性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第(十)项“肝、脾、胰等器官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所规定的“血肿” ,必须经 CT 确诊或手术治疗。第二十三条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肾破裂” 。第二十四条 肾挫伤、肺挫伤可比照
7、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执行,但必须经 CT 确诊。第二十五条 一侧睾丸缺、脱位、扭转或萎缩者可比照第二十九条第(九)项“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执行。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规定的“损伤” ,是指暴力直接作用于相关部位导致的损伤。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第(十四)项“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规定的“脊柱骨折” ,包括棘突、横突等脊柱各部位的骨折。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五)项“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规定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 ,是指无错
8、位的肋骨线性骨折。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七)项“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二周”应从严掌握。第三十条 睾丸挫伤者比照第三十一条第(八)项执行。第三十一条 执行第三十一条第(八)项“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 10 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二周内不能完成吸收的”时,除文字记录外,必须附有比例尺的损失照片。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是指休克抑制期。符合下列五项中四项以上者可以评定:(1)表情淡漠或意识模糊;(2)面色苍白,四肢湿冷;(3)收缩压12KPa(90mmHg),脉压差267kPa(20mmHg);(4)休克指数脉率收缩期血压(以 mm
9、Hg)计算)15,脉率110 次分;(5)尿量25ml小时。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视力、听力、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或容貌毁损的,评定损伤程度的时机,一般在损伤 3 个月后进行。第三十四条 不同程度损伤的医疗费用标准调整如下,重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视具体情况而定;轻伤乙级:1000 元以内酌定;轻微伤甲级:800 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乙级:500 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丙级:200 元以内酌定。鉴定人在限定医疗费用时,必须具体伤情具体分析,从严掌握。如确因治疗损伤需要,伤者医疗费用超出“医疗费用标准”的规定,鉴定人可以在审查病历、文书、收据的基础上,重新评定医疗费用。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致人重伤的” (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
11、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
12、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3.4 损伤程度评定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
13、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 、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3.4.2.2 对
14、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四肢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3.4.3 对于 2 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
15、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 3 个月以内进行。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 、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 3 个月至 6 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 6 个月以内进行。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
16、论。3.6 鉴定人条件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3.7 鉴定人权利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3.8 鉴定人义务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3.8.2 正确及时地做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方提出的与鉴定
17、有关的问题。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4.1 重伤一级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20 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 ,言语功能丧失,持续 6 个月4.2 重伤二级4.2.
18、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 4 级以下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2 级以下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 ,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 6 个月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
19、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 ,持续 6 个月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 1 年,仍难以控制发作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4.3 重伤三级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 75cm2 以上,完全离体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5 第?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 6 个
20、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4.3.7 颅脑损伤后 3 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 30ml(颞区血肿量达 20ml) ,或者幕下血肿量达 10ml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 4 级以下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4 级以下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 3 级以下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
21、4 级以下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 ,持续 6 个月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 ,持续 6 个月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 35 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 ,持续 6 个月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 1 年,能控制发作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
22、血栓形成4.3.23 外伤后脑脓肿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4.3.30 外伤性尿崩症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4 轻伤一级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 20cm 以上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 16cm 以上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 18cm 以上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 50cm2 以上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 24cm2 以上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 1cm 以上4.4.8 慢性颅内血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