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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人民法院法徽-最高人民法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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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FYB 1-2012人 民 法 院 法 徽 Court emblem for the peoples court 2012-09-14发布 2012-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FYB 1-2012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法徽 . 1 3.2 徽章 . 2 3.3 徽体 . 2 4 分类 2 5 要求 2 5.1 规格 . 2 5.2 图案 . 2 5.3 颜色 . 2 5.4 标识 . 2 5.5 结构尺寸 . 2 5.6 材料 . 5 5.7 性能 . 6 5.8 工艺 . 6

2、5.9 外观 . 7 6 试验方法 7 6.1 图案检验 . 7 6.2 颜色检验 . 7 6.3 标识检验 . 7 6.4 结构尺寸检验 . 7 6.5 材料检验 . 8 6.6 性能检验 . 8 6.7 工艺检验 . 8 6.8 外观检验 . 8 7 检验规则 8 7.1 检验分类 . 8 7.2 缺陷分类 . 8 7.3 型式检验 . 9 7.4 交收检验 . 10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11 8.1 包装标志 . 11 8.2 包装 . 12 8.3 运输与贮存 .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法徽图案、红白图和墨线图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氧树脂耐高低温老化试验方法 . 1

3、6 附录C(规范性附录)别缀件抗拉强力试验方法. 17 FYB 1-2012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办公室、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少南、唐虎梅、杜汉生、杨 阳、巩茗霏、高 军、刘静茹。 本标准于2012年9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4次会议通过,批准发布。2012年9月首次发布。 FYB 1-2012

4、1 人 民 法 院 法 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民法院法徽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法徽(以下简称:法徽)的制造、检验与订购,以及相关产品或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5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1449-2005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1720-1989

5、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1740-2007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854-2005 纤维增强塑料巴氏(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GB/T 4380-2004 圆度误差的评定 两点、三点法 GB/T 6462-2005 金属和氧化物覆盖层 横断面厚度显微镜测量方法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 9754-2007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 漆膜的20、60和85镜面光泽的

6、测定 GB/T 11337-2004 平面度误差检测 GB/T 12672-2009 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 GB/T 13657-2011 双酚A型环氧树脂 GB/T 13818-2009 压铸锌合金 GB 15093-2008 国徽 GB/T 16422.2-1999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二部分:氙弧灯 GB/T 16921-2005 金属覆盖层 厚度的测定 X射线光谱法 HG/T 2594-2009 各色氨基烘干磁漆 QB/T 1734-2008 金箔 QB/T 2422-2009 封箱用BOPP压敏胶粘带 QB/T 3811-1999 塑料打包带 QB/T 3826

7、-200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测试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法徽 court emble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标识。 FYB 1-2012 2 3.2 徽章 badge 佩带在身上用来表示身份、职业等的标志。 3.3 徽体 badge body 徽章的主体。 4 分类 法徽按使用对象分为4个类别:徽章类法徽、悬挂类法徽、雕刻类法徽、印刷类法徽。 5 要求 5.1 规格 5.1.1 徽章类法徽按主体圆形外径B分为50 mm和25 mm两种规格。 5.1.2 悬挂类法徽按主体圆形外径B分为1500 mm、800 m

8、m和600 mm三种规格。 5.1.3 雕刻类法徽按主体圆形外径B分为220 mm和90 mm两种规格。 5.1.4 印刷类法徽尺寸可以根据印刷品幅面布局确定适当规格。 5.2 图案 5.2.1 法徽图案轮廓为主体圆形与主体圆形下方绶带构成的轮廓。主体圆形之内的图案要素由华表、天平、齿轮、麦穗构成,见图1。 5.2.2 图案要素的细节大小和比例应符合方格图和电子版矢量图的规定,见图2和电子版矢量图标准光盘。 5.2.3 法徽图案、红白图和墨线图应符合附录A和电子版矢量图标准光盘的规定。 5.3 颜色 5.3.1 徽章类法徽、悬挂类法徽中的华表、天平、齿轮、麦穗,以及圆边、绶带边线颜色为24K金

9、黄色(金990色),其余衬地颜色为国徽红。国徽红色度坐标值应符合GB 15093-2008中4.4.1的规定。 5.3.2 印刷类法徽中的华表、天平、齿轮、麦穗,以及圆边、绶带边线颜色可以是金色或国徽黄(四色印刷色度值:C,8。M,0。Y,87。K,0),华表内的云纹和天平中的图案为白色;其余衬地为国徽红(四色印刷色度值:C,0。M,100。Y,100。K,0)。 5.3.3 雕刻类法徽颜色与法桌法椅色漆颜色一致。 5.3.4 其他种类法徽产品的颜色可以参照以上要求。 5.3.5 批产品与实物标样的色差不低于GB/T 250-2008规定的4级。 5.4 标识 5.4.1 徽章类法徽背面下方居

10、中,应有“最高人民法院监制”字样,字体为楷体。50 mm法徽,字高4 mm;25 mm法徽,字高2 mm。 5.4.2 悬挂类法徽背面下方居中,应有“最高人民法院监制”字样、承制方名称、地址、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字样大小适宜。 5.5 结构尺寸 5.5.1 徽章类法徽结构由徽体和别缀件组成,别缀件应结合牢固、安全、别缀方便;悬挂类法徽结构由徽体和悬挂结构组成,悬挂结构应不少于3个安装固定点,结构应合理、牢固。 5.5.2 各规格法徽的主要图案尺寸及公差应符合图1和表1的规定。 5.5.3 需要制作其他非标准尺寸法徽时,应按标准尺寸和允许误差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FYB 1-2012 3 图1

11、法徽图案尺寸图 FYB 1-2012 4 图2 法徽图案方格图 FYB 1-2012 5 表1 法徽图案规格尺寸表 单位为毫米 尺寸名称 代号 规 格 尺 寸 悬挂类法徽 雕刻类法徽 徽章类法徽 1500 800 600 220 90 50 25 圆形外径 B 15004 8004 6003.5 2202.5 902 501 250.5 圆形边宽 B1 341 190.5 140.5 50.3 2.10.3 1.10.3 0.60.2 麦穗外径 B2 13304 7093.5 5323.5 1952.5 802 431 220.5 麦穗内径 B3 9903.5 5283 3962.5 1452

12、.5 591.5 331 16.50.5 天平臂长 B4 7203.5 3843 2882.5 1062.5 431 240.5 120.5 云板全长 B5 5203.5 2772.5 2082.5 762 311 170.5 8.70.5 华表直径 B6 1252.5 671.5 501 180.5 7.50.5 40.3 20.3 齿轮中径 B7 2402.5 1282.5 962 351 14.40.5 80.5 40.3 齿轮外径 B8 4363 2322.5 1742.5 641.5 260.5 14.50.5 7.20.5 天平盘距 B9 5703.5 3043 2282.5 84

13、2 341 190.5 9.50.5 天平盘宽 B10 2672.5 1442.5 1082.5 401 160.5 90.5 4.50.3 绶带内宽 B11 3773 2032.5 1522.5 561.5 230.5 12.60.5 6.20.5 绶带下宽 B12 7943.5 4273 3203 1172.5 481 26.60.5 13.30.5 绶带上宽 B13 11994 6403.5 4803 1762.5 722 401 200.5 绶带中宽 B14 12994 6933.5 5203.5 1902.5 782 431 21.60.5 法徽总高 H 17004 9074 680

14、3.5 2502.5 1022.5 56.61.5 28.31 齿轮心高 H1 11614 6193.5 4643 1702.5 701.5 38.61 19.30.5 天平盘高 H2 8753.5 4673 3503 1282.5 52.51.5 290.5 14.60.5 天平臂高 H3 5003.5 2672.5 2002.5 732 300.5 16.60.5 8.30.5 承露盘顶高 H4 1712.5 912 681.5 250.5 10.20.5 5.60.5 2.80.3 承露盘底高 H5 691.5 371 280.5 100.3 4.20.3 2.30.3 1.20.3 绶

15、带上高 H6 5003.5 2672.5 2002.5 732 300.5 16.60.5 8.30.5 绶带中高 H7 2132.5 1122.5 842 311 12.60.5 70.5 3.50.3 法徽总厚 A 402 321 251 40.3 30.3 浮雕厚度 A1 81 4.30.5 3.20.5 40.5 30.5 1.20.3 0.80.2 底边轮廓宽 C 10 6 3 1 0.5 徽面不平度 P 3 1.5 1 徽面不圆度 Y 4 2 2 注:以上B系列和H系列尺寸均为平面设计尺寸,不是厚度方向的斜面投影尺寸。 5.6 材料 5.6.1 法徽的材料规格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表2的

16、规定。 5.6.2 悬挂类法徽用其他材质制作时,性能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定。 FYB 1-2012 6 表2 法徽材料规格和质量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质量要求 用 途 ABS 757 型 GB/T 12672-2009 徽章类法徽50 mm规格 锌合金 ZZnAl 4Y GB/T 13818-2009 徽章类法徽25 mm规格 玻璃钢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按标样 悬挂类法徽徽体 木 材 办公家具实木 按标样 雕刻类法徽 红色漆 红色环氧树脂色漆A5234 或氨基烘干磁漆 型 GB/T 13657-2011 HG/T 2594-2009 衬地涂色 金 箔 贴金金箔 QB/T 1734-2008 悬

17、挂类法徽贴金 环氧树脂 透明环氧树脂 GB/T 13657-2011 徽章类法徽覆盖层 5.7 性能 5.7.1 塑料材质徽章类法徽和锌合金材质徽章类法徽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塑料材质徽章类法徽和锌合金材质徽章类法徽理化性能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镍镀层厚度,m 6 GB/T 6462-2005 金镀层厚度,m 0.03 GB/T 16921-2005 光老化颜色变化,24 h,级 5 GB/T 16422.2-1999 耐盐雾,24 h 不变色、无锈蚀 QB/T 3826-2009 环氧树脂耐高低温老化 -25、50,4 h 无开裂、无脱层 附录B 别缀件抗拉强力 N 锌合金

18、材质法徽 100 附录C 塑料材质法徽 50 5.7.2 玻璃钢材质悬挂类法徽理化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玻璃钢材质悬挂类法徽理化性能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漆膜附着力,级 2 GB/T 1720-1989 漆膜光泽(60),% 90 GB/T 9754-2007 漆膜硬度(巴氏) 2 GB/T 6739-2006 漆膜耐湿热(7 d),级 1 GB/T 1740-2007 徽体弯曲强度,MPa 140 GB/T 1449-2005 徽体表面硬度(巴氏) 30 GB/T 3854-2005 徽体落球冲击强度 无裂纹、无损坏、无脱层 6.6.13 5.8 工艺 5.8.1 塑料材质徽章

19、类法徽 5.8.1.1 徽体注塑成型,经前处理后,电镀铜、电镀镍和电镀金。 5.8.1.2 衬地涂覆红色漆。 5.8.1.3 干燥后,法徽正面覆盖涂覆无色透明环氧树脂。 5.8.1.4 以粘合并铆合的方法装配别缀件。 5.8.2 锌合金材质徽章类法徽 FYB 1-2012 7 5.8.2.1 徽体压铸成型,经清洗、抛光后,电镀铜、电镀镍和电镀金。 5.8.2.2 衬地涂覆红色漆。 5.8.2.3 干燥后,法徽正面覆盖涂覆无色透明环氧树脂。 5.8.2.4 以铆合方法装配别缀件。 5.8.3 玻璃钢材质悬挂类法徽 5.8.3.1 玻璃钢徽体成型后,经打磨平整,涂底漆,衬地涂覆红色漆。 5.8.3

20、.2 涂金箔专用胶,贴金箔。 5.8.3.3 在成品表面喷涂无色透明保护清漆。 5.8.3.4 预埋悬挂安装结构应牢固。 5.8.4 木材雕刻类法徽 5.8.4.1 木浮雕法徽图案棱角清晰,表面磨光。 5.8.4.2 木浮雕法徽图案表面涂覆色漆,颜色、工艺要求与法桌法椅相同。 5.9 外观 5.9.1 法徽图案比例不应有明显失调。 5.9.2 法徽浮雕图案应饱满、清晰、光洁、平展、对称、规整,不应有粗糙、缺料、硌痕、破边等缺陷。 5.9.3 法徽徽体表面光洁,无毛刺,无锐边,无划痕,无硌印。不应有明显的电镀缺陷。 5.9.4 衬地涂红色漆应饱满、光亮,漆膜内不应有杂质、气泡,色漆不应涂上图案。

21、 5.9.5 悬挂类法徽贴金平整,无露底。 5.9.6 覆盖环氧树脂应均匀、平整、饱满、光亮。无缺料、无划痕、无气泡、无波纹、不流挂。 5.9.7 铆合及粘合别缀件应牢固、端正,无转动、无脱落、无变形。 5.9.8 玻璃钢徽体平整,麦穗颗粒饱满。无裂纹、缩孔、变形、边缘不整等缺陷。 5.9.9 木浮雕图案不应有开裂、图案间断、刀痕、崩料等现象。 5.9.10 印刷类法徽图案清晰、色彩鲜艳,无印刷疵点。 6 试验方法 6.1 图案检验 以目视观感(500 mm处)检验法徽的图案;并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实物标样比照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的要求。 6.2 颜色检验 在自然北光或光的照度不低于300

22、 lx(相当于40 W日光灯下距离500 mm处的光照度)的条件下,法徽的颜色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实物标样比照检验,色差按GB/T 250-2008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的要求。 6.3 标识检验 以目视观感(500 mm处)检验法徽背面的标识;并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实物标样比照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的要求。 6.4 结构尺寸检验 6.4.1 以目视观感(500 mm 处)检验法徽的结构,并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实物标样比照检验;徽章类法徽用精度为0.02 mm的卡尺检验法徽的尺寸;悬挂类、雕刻类法徽用精度为1 mm的钢板尺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5的要求。 6.4.2 徽面不平度的

23、检验,按GB/T 11337-2004中4.4b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5的要求。 6.4.3 徽面不圆度的检验,按GB/T 4380-2004中2.3两点测量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5的要求。 FYB 1-2012 8 6.5 材料检验 型式检验时,应对表2规定的全部材料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的要求;交收检验时,不对表2规定的全部材料进行检验,法徽承制方应提供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对表2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的要求。 6.6 性能检验 6.6.1 镍镀层厚度的检验,按GB/T 6462-2005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1的要求。

24、 6.6.2 金镀层厚度的检验,按GB/T 16921-2005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1的要求。 6.6.3 光老化颜色变化的检验,按GB/T 16422.2-1999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1的要求。 6.6.4 耐盐雾腐蚀的检验,按QB/T 3826-2009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1的要求。 6.6.5 环氧树脂耐高低温老化的检验,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1的要求。 6.6.6 别缀件抗拉强力的检验,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1的要求。 6.6.7 漆膜附着力的检验,按GB/T 1720-19

25、89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2的要求。 6.6.8 漆膜光泽的检验,按GB/T 9754-2007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2的要求。 6.6.9 漆膜硬度的检验,按GB/T 6739-2006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2的要求。 6.6.10 漆膜耐湿热的检验,按GB/T 1740-2007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2的要求。 6.6.11 徽体弯曲强度的检验,按GB/T 1449-2005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2的要求。 6.6.12 徽体表面硬度的检验,按GB/T 3854-2005的规定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

26、合5.7.2的要求。 6.6.13 徽体落球冲击强度的检验:将法徽样件正面朝上,水平放置于水泥地面,距离样件上方1 000 mm处,有一个112 g钢球,使钢球重复自由坠落在样件表面同一位置3次,观察样件表面有无裂纹、损坏、脱层,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2的要求。 6.7 工艺检验 工艺检验在成品上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的要求。 6.8 外观检验 6.8.1 检验条件 在自然北光或光的照度不低于300 lx(相当于40 W日光灯下距离500 mm处的光照度)的条件下进行法徽的外观检验。 6.8.2 检验方法 法徽外观检验,以目视观感(徽章类、雕刻类500 mm处,悬挂类1 000 m

27、m处)和手感检验,并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实物标样比照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9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7.2 缺陷分类 凡不符合本标准各项要求的产品均构成质量缺陷。每个法徽存在的质量缺陷按对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程度分为:轻缺陷和重缺陷两类,见表5。 a) 轻缺陷:不影响使用性能、外观轻微不符合要求; b) 重缺陷:影响使用性能、外观严重不符合要求。 检验中,出现本标准未能提及的质量缺陷,可参照第5章及表5相似缺陷给出的质量缺陷影响程度,确定轻缺陷和重缺陷;出现与本标准要求严重不符的缺陷,视为重缺陷。 FYB 1-2012 9 表5 缺陷分类 检验项目

28、质 量 缺 陷 轻缺陷 重缺陷 图 案 图案局部存在轻微差异 图案比例失真、图案错误 颜 色 色差低于要求半级 色相不符合要求、色差低于要求一级 标 识 标识不清晰,但可以辨认 结构尺寸 局部结构存在轻微差异,不影响使用功能 主要结构不符合标准、实物标样要求 尺寸超出公差不大于100% 尺寸超出公差大于100% 材 料 承制方提供的材料检测报告中有1项不合格 性 能 镍镀层厚度不合格 金镀层厚度不合格 光老化颜色变化不合格 耐盐雾腐蚀不合格 环氧树脂耐高低温老化不合格 别缀件抗拉强力不合格 漆膜附着力不合格 漆膜光泽不合格 漆膜硬度不合格 漆膜耐湿热不合格 徽体弯曲强度不合格 徽体表面硬度不合

29、格 徽体落球冲击强度不合格 工 艺 次要部位存在部分不符合现象,但不影响使用和外观 主要工艺不符合5.8工艺要求 外 观 次要部位存在部分不符合现象,但不影响使用 主要部位超出5.9外观要求允许范围 7.3 型式检验 7.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 当结构、材质、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产品首次生产、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检验时; e) 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6的规定。 7.3.3 型式检验数量:悬挂类或雕刻类法徽为1件,理化性能检测可以使用相

30、同材料和相同工艺制作的试样及试件;徽章类法徽为5个。 7.3.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全部型式检验样品的各项要求检验合格,或轻缺陷不超过1个,无重缺陷,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FYB 1-2012 10 表6 检验项目、要求和检验方法 检 验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型式检验 交收检验 图 案 5.2 6.1 颜 色 5.3 6.2 标 识 5.4 6.3 结构尺寸 5.5 6.4 材 料 5.6 6.5 性能 镍镀层厚度 5.7.1 6.6.1 金镀层厚度 5.7.1 6.6.2 光老化颜色变化 5.7.1 6.6.3 耐盐雾腐蚀 5.7.1 6.6.4 环氧树脂耐高

31、低温老化 5.7.1 6.6.5 别缀件抗拉强力 5.7.1 6.6.6 漆膜附着力 5.7.2 6.6.7 漆膜光泽 5.7.2 6.6.8 漆膜硬度 5.7.2 6.6.9 漆膜耐湿热 5.7.2 6.6.10 徽体弯曲强度 5.7.2 6.6.11 徽体表面硬度 5.7.2 6.6.12 徽体落球冲击强度 5.7.2 6.6.13 工 艺 5.8 6.7 外 观 5.9 6.8 注1:“”为必检项目,“”为选检项目,“”为不检项目。 注2:检验项目按产品类别选择。 7.4 交收检验 7.4.1 悬挂类法徽、雕刻类法徽交收检验采用全数检验的方法。 7.4.2 徽章类法徽交收检验采用随机抽样

32、的方法,产品应按批提交,检验项目、检验水平、接受质量限、抽样方案与合格判定方案按表7的规定。 7.4.3 交收检验项目、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6的规定。 7.4.4 主管部门或订购方可以根据型式检验结果、过程检验结果,以及承制方质量状况,选择下列性能检验方案: a) 不作全部性能检验; b) 选择必要的性能检验; c) 全部性能检验。 7.4.5 交收检验组批规则:以同一结构、同一材料和同一种生产工艺制造的法徽为一检验批。 7.4.6 交收检验组批数量: a) 组批数量按照表7规定的组批方案提交; b) 组批数量不足表7最小组批数量时,按最小组批数量提交; c) 组批数量超过表7最大组批数量时,超

33、过部分按表7组批数量另行组批提交; d) 表7抽样方案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按照GB/T 2828.1-2003的规定,及表7中的检验水平和接受质量限,另行制定抽样方案。 FYB 1-2012 11 7.4.7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交收检验时,全部抽检样品的各检验项目结果符合表7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在剔除抽检样品中的不合格品,并以合格品补足交验数量后可以出厂;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轻缺陷判定存在争议时,以超过半数检验人员或专家的意见为判定结论。 7.4.8 不合格批产品应全部返修后,重新提交交收检验;仍不合格的产品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处理。 表7 交收检验项目和抽样方案 检验项目 缺陷 分类

34、 检验 水平 接收 质量限 组批数量 281个 500个 501个 1 200个 1 201个 3 200个 3 201个 10 000个 10 001个 35 000个 判定方案(n/Ac,Re) 图 案 轻 2.5 20/1,2 32/2,3 50/3,4 80/5,6 125/7,8 重 1.0 20/0,1 32/1,2 50/1,2 80/2,3 125/3,4 颜 色 轻 2.5 20/1,2 32/2,3 50/3,4 80/5,6 125/7,8 重 1.0 20/0,1 32/1,2 50/1,2 80/2,3 125/3,4 标 识 轻 2.5 20/1,2 32/2,3

35、50/3,4 80/5,6 125/7,8 结构尺寸 轻 2.5 20/1,2 32/2,3 50/3,4 80/5,6 125/7,8 重 1.0 20/0,1 32/1,2 50/1,2 80/2,3 125/3,4 材 料 重 性 能 重 工 艺 轻 2.5 20/1,2 32/2,3 50/3,4 80/5,6 125/7,8 重 1.0 20/0,1 32/1,2 50/1,2 80/2,3 125/3,4 外 观 轻 2.5 20/1,2 32/2,3 50/3,4 80/5,6 125/7,8 重 1.0 20/0,1 32/1,2 50/1,2 80/2,3 125/3,4 注

36、1:n为样本量,Ac为接收数,Re为拒收数。 注2:承制方提供的材料检测报告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否则为批不合格。 注3:材料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否则为批不合格。 注4:检验项目按产品类别选择。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包装标志 8.1.1 外包装纸箱两侧面均须标注如下内容: a) 产品名称:人民法院法徽; b) 执行标准:FYB 1-2012; c) 数量: 个; d) 重量: kg; e) 体积: mm mm mm; f)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g) 承制方名称。 8.1.2 外包装纸箱两端面标注“法院用品”字样和怕湿标志及小心轻放标志。怕湿标志和小心轻放标志应符合GB/T

37、 191-2008的规定。 8.1.3 纸箱外包装标志的颜色为黑色。产品名称和承制方名称为黑体字,其余为宋体字。印刷布局应合理,字的大小适宜。字迹应清晰、工整。纸箱外包装标志见图3。 FYB 1-2012 12 人民法院法徽 执行标准:FYB 1-2012 数 量: 个 重 量: kg 体 积: mm mm mm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承制方名称) 法院用品 a) 两侧面 b) 两端面 图3 纸箱外包装标志 8.2 包装 8.2.1 悬挂类法徽每件单独包装,法徽表面应使用柔软材料保护,外面使用硬质材料包装。外包装内应附有安装时必要的配件、安装与保管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上应注明法徽

38、规格、材质、产品编号、生产日期、5年有效使用期、承制方名称、地址、检验员姓名或代号。 8.2.2 雕刻类法徽表面应使用柔软材料保护,外面使用硬质材料包装。 8.2.3 50 mm徽章类法徽1个和25 mm徽章类法徽2个,装入一个小包装硬盒,再装入纸箱。徽章类法徽包装数量由供需双方商定。包装箱内附装箱单、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小包装硬盒款式和质量应符合批准的样品规定。 8.2.4 包装容器无异味。 8.2.5 纸箱质量应符合GB/T 6543-2008中不低于2类双瓦楞纸箱的规定。 8.2.6 纸箱上下口盖对接处应使用宽55 mm60 mm的胶粘带封牢,粘贴后胶粘带折下纸箱棱边应不低于5

39、0 mm。胶粘带质量应符合QB/T 2422-2009的规定。 8.2.7 捆扎纸箱使用 PP12008J 塑料打包带,捆成“”字型,捆扎应严紧牢固。打包带质量应符合QB/T 3811-1999的规定。 8.3 运输与贮存 8.3.1 包装件在运输、贮存中不应露天堆放,不应日晒雨淋。搬运、装卸过程中不应有抛摔等损伤外包装的不当操作。 8.3.2 贮存包装件的仓库应通风干燥,相对湿度不应超过80%。包装件堆码底层距地面250 mm以上。堆码高度不应超过3 m。 FYB 1-2012 1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法徽图案、红白图和墨线图 A.1 法徽图案 法徽图案,见图A.1,及电子版矢量图

40、标准光盘。 图A.1 法徽图案 FYB 1-2012 14 A.2 法徽红白图 法徽红白图,见图A.2,及电子版矢量图标准光盘。 图A.2 法徽红白图 FYB 1-2012 15 A.3 法徽墨线图 法徽墨线图,见图A.3,及电子版矢量图标准光盘。 图A.3 法徽墨线图 FYB 1-2012 16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环氧树脂耐高低温老化试验方法 B.1 试样 B.1.1 取样数量:徽章类法徽3个。 B.1.2 供检测的试样应外观检验合格。 B.2 试验设备 B.2.1 高温试验箱和低温试验箱应符合相关标准。 B.2.2 保证使用时温度变化在满足指标要求的范围以内。 B.3 试验步骤

41、B.3.1 试验顺序为:低温高温低温高温。 B.3.2 将试样放入-25的低温箱内1 h,取出。 B.3.3 将取出的试样再放入50的高温箱内1 h,取出。 B.3.4 取出放入的转换时间应不超过30 s。 B.3.5 如此低温到高温反复试验共4 h,完成之后观察徽章类法徽表面状况。 FYB 1-2012 17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别缀件抗拉强力试验方法 C.1 试样 C.1.1 取样数量:徽章类法徽3个。 C.1.2 供检测的试样应外观检验合格。 C.2 试验设备 C.2.1 强力试验机应具有调速或无级变速装置并符合相关标准。 C.2.2 强力试验机以1%精度测定,同时保证使用时负荷在满量程的15%85%的范围以内。 C.2.3 夹持器:上夹持器为一个不锈钢夹具,应平稳地夹住别缀件;下夹持器固定试样主体,保证在平行的位置上均衡地夹紧。 C.3 试验步骤 C.3.1 将试样固定在夹持器上,使试样的轴向与延伸方向平行。 C.3.2 启动强力试验机,使其以(10010)mm/min的速度均匀运行,至试样拉脱为止。 C.3.3 记录拉脱时的最大抗拉强力。 C.4 试验报告 C.4.1 计算结果取整数,计量单位:N。 C.4.2 试验报告应填写三次测量值。 FYB 1-2012 18 参 考 文 献 1 GA 244-2000 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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