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推荐阅读: 公路工程 施工 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路基工程施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 【担保协议书】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2、合同协议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3、一)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三)组织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核定、公示和发布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汇总审核。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除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信用评价评分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第六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所管理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和所有参与项目投标但未中标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
4、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实施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年底汇总后作为年度信用评价依据。第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企业资质、主要人员、业绩情况、财务状况、施工设备等基本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知悉的施工、监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予以保密。第三章 评价标准第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类。施工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状况、技术状况、财务状况三项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项目管理、奖惩情况、社会责任五项指标,每项指标由若干指标
5、观测点组成。信用评价满分为 100 分。指标解释以及评分细则详见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评分细则) 。监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状况和技术状况两项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工作行为、工程控制情况、奖惩情况五项指标,每项指标由若干指标观测点组成。信用评价满分为 100 分。指标解释以及评分细则详见山东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监理企业评分细则)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的初步评价,由计算机系统根据施工、监理企业填报的基本信息,对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公路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动完成。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初步
6、评价,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企业评分细则和监理企业评分细则进行评价。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中投标行为指标的评价分值,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企业参与投标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行为评价分值进行加权平均后取得。评价分值的计算权重为企业所投项目标段的合同价与企业参与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标段合同价总额的比值。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履约信誉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指标的评价分值,由建设单位完成初步打分,征求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确定。第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存在多个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分值为各项目履约信誉评价分值的加权平均值。评价分值的计算权重为企业所在项目合同价与企业
7、所有项目合同价总额的比值。第四章 评价程序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监理企业填报信息。施工、监理企业按要求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的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上填报企业单位状况的基本信息。(二)建设单位评价。建设单位按照施工企业评分细则和 监理企业评分细则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各项指标进行评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将该项目所有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评价表及汇总表同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所有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评价表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三)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施工企业评分细则 和监理企业评分细则规定,对建设单
8、位报送的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评分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统一汇总审核结果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评分结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反馈给项目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等级。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施工、监理企业填报的企业状况及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各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汇总结果,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定。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有关专家参加。(五)社会公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7 日。
9、对存在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应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六)社会公布。根据公示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及等级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 1 次,评价期为每年三至五月份,具体时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第五章 等级管理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依次用 AA 级、A 级、B 级、C 级、D 级来表示。各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AA 级: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廉政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 95 分。(二)A 级
10、: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廉政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 85 分。(三)B 级: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基本履行合同承诺,制度基本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 70 分。(四)C 级: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制度不健全,因施工、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发生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一般违规违纪行为,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 60 分。(五)D 级: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制度不健全,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考核
1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的。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为 D 级。(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四)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的,监理企业将监理业务转包、分包的;(五)在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六)在建项目因施工、监理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七) 在建项目因施工、监理责任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瞒报、虚报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八)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 C 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2、,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个等级:(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三)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四)在建项目因施工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五) 在建项目因施工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六) 施工企业在廉政专项检查中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七)施工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如实填报企业信息的;(八)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 C 级以上的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个等级:(一)在资格预审申
13、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二)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三)在建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四) 在建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五)监理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六)监理企业在廉政专项检查中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七)监理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未如实填报企业信息的。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发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以上为 AA 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可
14、免予资格预审。在公路工程评标过程中,若采用打分制进行评标时,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在对信誉和信用方面的专项打分时,专项分值评分可得满分。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 C 级的施工、监理企业一年内不得进入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 D级的施工、监理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度,不可跨越升级。第二十六条 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 A 级。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可参照企业注册地省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若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未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经核查无不良记录的,可按A 级信用等级对待,存在不良记录的,按相应信用等级对待。信用等级为 C 级、D 级的企业处罚期满后,暂按 B 级信用等级对待。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但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 D 级对待。第二十八条 评价年度内没有在建项目的 AA 级 、A 级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不变,有效期限延长一年,第二年仍没有建设项目的,其信用等级则按降一等级确定,最低降至 B 级;评价年度内没有在建项目的 B 级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不变。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