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 全 包 保 责 任 状中 铁 十 一 局 集 团 电 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项 目 部 ( 简 称 甲 方 ) ( 简 称 乙 方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劳 务 , 为 明 确 双 方 责 任 , 相 互 制约 , 特 签 订 本 安 全 合 同 书 , 签 状 双 方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 地 方 上 级 及 本 相 目的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乙 方 在 甲 方 出 劳 务 的 所 有 工程 。 乙 方 指 派 同 志 为 乙 方 代 表 , 组 织 乙 方 人 员 施
2、工 和 办 理 各 项手 续 , 同 时 作 好 自 身 的 安 全 教 育 , 作 到“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切 实 抓 好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落 实 安 全 承 包 责 任 制 , 特 制 订 本 安 全 目 标 责任 书 。 本 合 同 书 有 效 期 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一 、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指 标1、 因 工 死 亡 率 为0、 重 伤 率 为0.5、 轻 伤 率 控 制 在3以 内 。2、 职 业 病 发 病 率 为0。二 、 甲 方 应 编 制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要 有
3、 书 面 安 全技 术 交 底 ( 按 工 程 部 位 、 工 种 提 出 施 工 安 全 具 体 要 求 和 注 意 事 项 ) , 乙方 对 所 分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必 须 按 甲 方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和 交 底 认 真 组 织 施工 ; 甲 方 要 指 导 乙 方 作 好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落 实 , 并 监 督 实 施 。 甲 乙 双 方有 关 负 责 人 均 应 在 安 全 交 底 书 中 签 字 , 并 严 格 执 行 , 对 生 产 过 程 中 因 工艺 改 变 等 , 甲 乙 双 方 要 及 时 沟 通 情 况 , 并 予 补 充 安 全 措
4、施 方 可 重 新 施工 。三 、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甲 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和 操 作 规 程 , 严禁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四 、 乙 方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按 规 定 办 理 上 岗 证 , 并 接 受 甲 方三 级 安 全 教 育 。 进 场 后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违 反 者 后 果乙 方 负 责 。 具 体 要 求 :1、 乙 方 禁 止 招 用 未 成 年 人 、 超 龄 和 身 体 有 残 疾 的 劳 务 工 , 不 准 招用 不 宜 从 事 高 处 作 业 的
5、 各 种 患 病 人 员 。2、 乙 方 招 用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如 确 需 要 或 增 加 人 员 应 报 项 目部 。 乙 方 人 员 入 场 前 必 须 经 甲 方“三 级”安 全 教 育 和 有 关 法 律 、 操 作 规 程等 教 育 , 考 试 合 格 后 , 方 可 安 排 施 工 作 业 。3、 乙 方 的 一 切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必 须 戴 好 安 全 帽 , 高 空 作 业 必须 系 好 安 全 带 。 并 佩 带 务 工 上 岗 证 作 业 。 甲 乙 双 方 有 共 同 宣 传 、 贯 彻 落实 安 全 生 产 法 、 劳 动 法
6、 的 责 任 ,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迫 使 和 放 纵 违章 作 业 。 对 无 保 障 措 施 、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作 业 环 境 , 劳 务 工 有 权 拒绝 生 产 并 报 告 甲 方 有 关 部 门 。4、 乙 方 所 有 的 一 切 机 具 、 设 备 ( 含 租 用 设 备 )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规 程要 求 , 安 全 可 靠 ,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 , 所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乙方 要 按 规 定 供 给 。5、 乙 方 要 认 真 搞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文 明 生 产 , 遵 守 项 目 部 制
7、 定 的 各 项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不 经 允 许 不 得 乱 动 机 械 设 备 , 严 禁 私 自 接 线 及 带电 作 业 , 定 期 对 所 有 设 备 、 设 施 有 维 修 和 保 养 的 职 责 。6、 乙 方 在 动 力 设 备 、 地 下 管 道 、 高 压 线 路 、 易 燃 易 爆 地 段 以 及 临近 交 通 要 道 附 近 施 工 前 , 必 须 向 项 目 部 提 交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经 项 目 总 工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工 , 并 报 项 目 部 安 全 室 备 案 。五 、 乙 方 人 员 发 生 伤 亡 事 故 ,
8、主 要 责 任 属 哪 一 方 , 应 由 哪 一 方 统 计上 报 和 承 担 考 核 指 标 。1、 如 因 甲 方 违 章 指 挥 , 安 排 乙 方 作 业 造 成 事 故 , 由 甲 方 负 责 并 承担 经 济 损 失 。2、 如 乙 方 人 员 违 章 操 作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乱 动 乱 拆 机 具 设 备 、 乱拖 拉 电 源 线 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不 到 位 等 所 造 成 事 故 ,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负责 。六 、 乙 方 在 甲 方 施 工 工 程 范 围 内 均 执 行 本 责 任 书 。七 、 本 合 同 由 甲 乙 双 方 有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共 同 监 督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凡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 甲 方 安 全 人 员 有 权 按 项 目 部 安 全 奖 罚 制 度对 乙 方 进 行 处 罚 。八 、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份 , 甲 方 份 , 乙 方 份 ,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公 章 ) : 乙 方 ( 公 章 ) :负 责 人 签 字 : 负 责 人 签 字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