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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doc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5800731 上传时间:2019-03-1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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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省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违法行为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井深大于 10 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 ,面积 2050平方米(含20、50 平方米)并确认是为采矿做准备工程的罚款额为 15 万元。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0%的罚款。(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 ,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 530 万元(含 30 万)(1)罚款额

2、510万元;(2)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已采出矿产品价值30 万元以上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50%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1)越界 10 米以内,未采出矿产品的(2)越界10 米以内,采出矿产品价值 5 万元以下(1)罚款额 15 万元;(2)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越界 10 米以上(含 10 米) ,采出矿产品价值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罚款额为510 万元。越界 10 米以上(含10 米) ,采出矿产品价值 530 万元(含 30 万元)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3、并处以违法所得 25%的罚款越界 10 米以上,采出矿产品价值30 万元以上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未勘查到矿体的罚款额为 12 万元已勘查到矿体的罚款额为 25 万元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轻微破坏的罚款额为 57 万元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严重破坏的罚款额为 710 万元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采出价值 13 万元(含 3 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出价值 35 万元(含 5 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

4、4 万元的罚款采出价值 530 万元(含 30 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7 万元的罚款采出价值 30 万元以上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10 万元的罚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下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 1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 1030万元(含 30 万)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 3050万元(含 50 万)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 5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 50 万元以上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 100%的罚款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

5、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处以 3-5 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30-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处以 5-7 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 万元以上的处以 7-10 万元罚款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违法所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处以 1000 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1030万元(含 30 万元)的处以 10003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30 万元以上的处以 3

6、0005000 元罚款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处以 1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1030万元(含 30 万元)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3050万元(含 50 万元)的处以 35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50 万元以上的处以 5-10 万元罚款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报备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经两次催告报备材料后,仍不报备的。给予两次以上责令改正,拒绝限期改正的处以 35 万元罚款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逾期

7、未完成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经两次以上限期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拒不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以 35 万元罚款已领取勘查许可证满 6 月未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满 6 月的责令限期恢复勘查项目施工,逾期未恢复勘查项目施工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恢复勘查项目施工,继续无故停止勘查项目施工的处以 35 万元罚款不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进行改正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5 万元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不能限期恢复的处以 0.51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恢复后拒不后恢复,造成严

8、重后果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处以 1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1030万元(含 30 万元)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3050万元(含 50 万元)的处以 35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50 万元以上的处以 5-10 万元罚款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所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1030万元(含 30 万元)的处以 35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3050万元(含 50 万元)的处以 57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 50 万元以上的处以 710 万元罚款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

9、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在 5 万元(含5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5%10%的罚款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在 10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10%20%的罚款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在 2030 万元(含30 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20%30%的罚款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30%50%的罚款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造

10、成资源破坏损失在 5 万元(含5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5%10%的罚款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在 10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10%20%的罚款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在 2030 万元(含30 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20%30%的罚款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30%50%的罚款采矿权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下的处以应当缴纳矿产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在 13 万元(含 3 万元)的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12

11、倍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在 3 万元以上的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3资源补偿费 1 倍以下罚款罚款 倍罚款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在 1 万元(含 1万元)以下的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费 1 倍以下罚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在 13 万元(含3 万元)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费 13 倍罚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费 35 倍罚款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报送已采出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的责令限

12、期报送后,逾期不报送的处以 10003000元罚款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报送后,逾期仍不报送的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责令后限期改正的处以 10002000元罚款两次以上责令后限期改正的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0.51.5 万元罚款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53 万元罚款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10%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 15 万元(含 5 万元)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10%20%罚款造

13、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 5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20%30%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30%50%罚款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后逾期不汇交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汇交后逾期仍不汇交的处以 35 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经采取补救措施未能及时消除影响的处以 1020 万罚款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 2030 万罚款两次以

14、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存在抗法行为的处以 3050 万罚款建设单位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采取工程补救措施后消除影响的处以 1020 万罚款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 2030 万罚款多次拒绝责令限期改正,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存在抗法行为的处以 3050 万罚款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以 1030 万罚款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

15、理或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以 3050 万罚款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处单位以 510万罚款,对处个人以 12 万罚款。两次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处单位以 1015万罚款,对处个人以 23 万罚款。两次以上责令仍拒绝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 1520 万罚款,对处个人处 35 万罚款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对评

16、估、工程勘查、设计或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3%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两次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对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或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费用或酬金 2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 3%4%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责令后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 13 万元罚款责令后逾期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

17、 35 万元罚款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所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1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30万元(含 30 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15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30 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20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责令

18、后限期改正的处以 51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两次以上责令后限期改正的处以 1015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多次责令后拒绝限期改正的处以 152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违法所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收缴或者报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以 51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30万元(含 30 万元)的收缴或者报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以1015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30 万元以上的收缴或者报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以152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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