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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799281 上传时间:2019-03-1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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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 年 11 月 7 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 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

2、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市安监局委托各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

3、查批准 第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投资情况、选址自然社会条件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重点分析:1当地自然条

4、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2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3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4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八)评价结论。第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数据);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三)具备法定检验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

5、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3化性能指标资料(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附电子数据);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上,必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的字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安全审查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二)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情况分

6、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或不属于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苏州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九

7、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市安监局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 35 名以上有关专4业专家组成项目审查组,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二)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以召开专家组项目审查会议的形式,汇总审查意见,并以专家组项目安全审查意见形式,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三)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1建设项

8、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申请书与所提供材料的内容不一致;8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按第八条的规定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四)市安监局对专家组项目审查程序和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建设单位受理之日起 20

9、日内作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批准。(一)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申请,由市安监局在作出同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决定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5(二)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申请,由市安监局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属地区市、区政府向苏州市政府提出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书面申请(附有权安监、环保部门对申请项目的审查意见和当地关闭化工企业名单)。自市政府批准之

10、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市安监局向申请单位颁发“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取得安全审查批准书的单位,自取得批准书之日起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书自动失效。如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书失效前 30个工作日

11、内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6(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

12、)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根据本细则第八条有关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人员和专家意见,作

13、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或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7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4、设计的审查。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

15、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

16、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8(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保障方案,分别报送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实施部门备案,由该许可实施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保障方案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

17、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二)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三)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四)安全生产条件; (五)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

18、、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保障方案备案证明(复印件);9(四)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有关受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验收

19、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也可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二)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所提出的对策措施,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召开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汇总各方面审查意见,并以专家组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形式,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专家组审查资料、专家津贴、会务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在 2

20、0 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验收组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10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

21、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

22、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11(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 自 2006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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