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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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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如何支付?要否扣税?这是很多企业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事先明确:1、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正常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如:中山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

2、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产假规定:正常 96 天,难产 +15 天,晚育+30 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6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 3、生育津贴:生育当

3、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 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对于这个问题的总结:名称 享受方 条件 产假规定 公式妊娠不满 12 周(含)流产 15 天妊娠 12-16 周(含)流产 30 天妊娠 16-28 周(含)流产 42 天妊娠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 90 天正常生育 90 天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90+15=105

4、天生育津贴女职工多胞胎生育 90+15*(胎数-1)天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女方年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0 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晚育津贴男/女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是上述工资只限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而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上述工资亦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工资,应当以一般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为计件员工的月工资标准。计件工资制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产品数量是不稳定的,据此,劳

5、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一般员工的劳动能力确定劳动定额和单价,员工因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即为计件员工的月工资标准。(这一条是网上一律师的观点,具体多少才是“一般员工”的“正常劳动报酬”,实际执行中应该说是比较不好操作的。)3、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 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是一个性质,有的单位既在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又在生育津贴申领后全额发放给个人,是不对的,那样就发重

6、复了。实际工作中,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注: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 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为什么要用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对比?答:生育津贴

7、是按照分娩当月的生育保险基数来计算的,而保险基数是按照上年平均月收入核定,所以,与现在每月的固定工资肯定是不一样的。而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不能重复发放。所以,应该有个比较。按照文件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4、发放实例:譬如说,张小梅,2007 年产假是 10-12 月,11 月分娩,当月生育保险基数是 3000,而公司 10-12 月先发放了 3 月的产假工资,按照 2000 发放的。那么申领生育津贴(3000/30)*90=9000 元,到帐后,一比较,高于已发产假工资(2000*3 月=6000),那么就将余额 3000 元一次性支付即可。而如

8、果她产假工资按 4000 元 /月发放,那么高于申领回来的生育津贴。则不再补扣。注:以上举例不含晚育津贴情况。5、扣税问题:一、产假期间工资,既然是工资就应当扣税;二、社保申领的生育津贴,虽说也是产假期间工资的意义,但本质上说是属于社保基金支付款,其来源特殊,一般财务操作中并不计税。所以,只将津贴与原应发工资比较即可。原按月发放时候正常扣个人所得税,申领生育津贴高于已发的,一次性补差不扣税。这是目前最简单的操作方法,一般也无疑义。当然,如果说要将原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时已扣个人所得税冲抵返还,我觉得反而复杂化了,而且工资扣税也说得过去的。(此条欢迎讨论,如果各位有更好更方便的做法,请与 QQ 鱼沟

9、通。)PS: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扣缴也应由本人产假工资中负担,这个好说,那本来就应当他自己缴纳的。当然,扣除之后不应低于最低工资,否则应补足。6、如果产假没休满就上班的情况,是否应又领生育津贴又发放工资呢(相当于双份了)?女职工本来产假 3 月,但是由于单位人手紧缺,其产假未满只休了 2 月就上班了。这第 3 月到底是应发放全额工资(包括奖金)然后再将当月生育津贴全额发放给她呢,还是应该比差扣除。我们的一般意见是:工作了,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全额工资(含奖金)应支付;另外的生育津贴也应支付。因为如果她不来上班,她也可以得到产假期间工资;她来上班了,那就应该双份了。7、女方没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只

10、可领晚育津贴,但是男方又没休的,还用比差扣除吗?问:如果只是男员工领晚育津贴 (爱人没有生育保险),一般情况下,男员工在爱人生产期间是不脱产的,他一般领的是全额工资(包括奖金 津贴)那么同晚育津贴的比较同女员工一样吗?也是从高计发?答:这个事情就得有变通了。一、本来社保要求的晚育津贴等都是要休假的情况下申领。而且在男女方都可以领晚育津贴的情况下(双方都有生育保险)应该是谁实际休假了就以谁的名义按谁的基数计算、领取。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生育津贴是社保基金支付。所以我们通常做法是不管有否实际休假、以及是否是男女方休假,就按照男女方中基数高的那方申领晚育津贴,这样的话,对个人利益是最大化。三、再

11、有,你们可以查查晚育奖励假的规定,它并不是和产假一样的(而且女方产假你不能不让人休啊,呵呵)。晚育奖励假很多单位的规定是必须经过单位批准,如果单位确实很忙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同意休假。所以,这 1 月的晚育奖励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男士都没有休。四、所以这个事情,一般操作原则是这样的:如果男方确实休假了,那么就用晚育津贴与其固定工资(没上班就不应发奖金)比较,与上述相同;如果男方没有休假,那么全额工资(包括奖金等)本来就应该支付给他,这是上班的劳动报酬。至于这一月的晚育津贴,也就直接支付给他就得了。婚丧假工资计算:“(一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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