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讼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 第二节 督促程序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五)选民资格案件,第一节 特别程序,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二)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三)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四)审判组织特别 (五)实行一审终审 (六)审结期限较短 (七)不适用审
2、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八)免交案件受理费,海口市秀英区吴多财在自己新取得的宅基地上准备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坛子,内装金银珠宝首饰若干,其中一只金手镯上刻有张某的名字。吴多财立即将此事向村委会汇报,要求村委会寻找张某。村委会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要求将该坛子财宝认定为无主财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重大疑难,于是在周围村民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但事隔半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于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指定吴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吴审判员认为该财产已失去所有人,因此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集体所有。,案例,请问:,(1)该案
3、件在审理程序上有无错误之处? (2)如果在吴审判员审理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在判决认定该坛子财宝为无主财产以后,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分析,1.管辖法院错误,应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公告,应当公告寻找财产所有人,公告期1年 2.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张某另行起诉. 3.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老判决.原取得财产的单位返还财产.,第二节 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二.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其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一)支付令的申请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
5、的受理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只限于程序方面的内容,故称为形式审查。,三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一)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1.驳回支付令申请 2.发出支付令 (二)支付令的效力: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 债务人异议,(一)债务人异议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
6、的人民法院提出不同意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条件 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 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债务关系本身提出。,(三)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1.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是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五、督促程序的终结,1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 2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4债
7、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的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案例,2000年8月底,申请人北京市甲运输公司,委托被申请人李双龙购买汽油,交给李双龙转帐支票2张金额为40万元。后因李双龙提供的汽油不符合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申请人未提货。2000年9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归还购油款的协
8、议,协议约定:张志林应于2000年9月20日还款20万元,同年底再还20万元;逾期还款,追加利息。,之后,被申请人李双龙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于是,申请人于2001年2月3日,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债务人李双龙返还购油款40万元。申请人考虑到被申请人的经济能力,放弃对欠款利息的请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债务人李双龙发出了支付令。李双龙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认为他同申请人达成的归还购油款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申请人欺骗的情况下签字同意的,不同意付款。,法院对支付令异议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李双龙未提
9、供任何有欺诈的证据,其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分析:该支付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一.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一.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股票 2、提单,三.
10、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 2.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4.案件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
11、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 (四)申报权利 1.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2.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3.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
12、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4.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四、除权判决,(二)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
13、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五、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金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