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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继承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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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继承权法第一章 继承权法概述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一章 继承权法概述,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第二节 继承权概述第三节 遗产的范围,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继承权的基本知识,通过学习,要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分类以及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掌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继承权的保护。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1.继承权及其法律特征2.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3.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概述 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概述(一)继承的概念,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

2、个人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广义的继承,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 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继承法归于物法。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概括继承:权利义务一并继承。,限定继承:只继承权利,所负债务仅以遗产为限。,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

3、嘱继承并用。第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第三,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滥用,规定特留份制度。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后来以血亲为基础。 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以宗亲为基础的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不是宗亲即不得继承;一种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制度,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 五、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 六、适用代位继承(successio in locum)根据罗马法,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

4、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一、各国大都设立了以血亲为基础的财产继承制度。但在立法体列上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将继承法归入财产取得方法一编中,而后的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中,继承单独成为一编。继承法逐渐独立。二、当代各国承袭了罗马法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代位继承以及在遗产分配时的特留份制度等等。,罗马法继承制度对当代的影响深远,(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与遗赠.,3.遗赠扶养协议.,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三)继承制度的法律特点1.继承关系的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关系的

5、主体是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 的自然人。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的个人财产。继承是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须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4.继承关系的法律后果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转移.,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分支。2.是财产法,但与身份关系密切联系。3.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的原则。

6、4.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继承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一、继承权的概念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三、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四、继承权的诉讼时效,第二节 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订立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在民法理论上有两种含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与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期待权 继承既得权,(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3.继承权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够行使的权利。4.继承权具有浓厚的身份色彩。,二、继

7、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一)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取得,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而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依据是:1.血缘关系2.婚姻关系3.扶养关系,(二)继承权的行使1.亲自行使。2.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意见,案 例 分 析杨世泽与妻陈军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杨建国、次女杨建业、三子杨建功。杨建功从小智力发育不健全,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建国与杨建业相继成家立业。1985

8、年杨建功与张云芳结婚。1986年杨世泽患肝病,1987年1月病故,留有遗产三居室房屋一套、人民币3万余元、家具(估价5000元)。在分割遗产的问题上,杨建国、杨建业提出三弟杨建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继承父亲遗产,而杨建功之妻张云芳提出其丈夫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并不影响他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提出由自己代为行使,后诉至人民法院。,三、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一)继承权的接受、放弃1.继承权接受与放弃的含义接受继承权: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放弃继承权: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2.继承权的接受、放弃(1)方式:接受可以明示、默示,放弃应明示。(2)时间:放弃,应在继承开

9、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开始前放弃的,无效;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放弃的是财产所有权。,4.受遗赠权的接受、放弃(1)方式:接受须明示,放弃可以明示、默示。(2)时间: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放弃继承权的效力(1)一经放弃,继承权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消灭。(2)不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3)在放弃的范围内,发生法定继承。,注意: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于遗产分割前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分割完毕后,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承认。,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有观点:过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10、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案 例 分 析长沙市某银行职员陈某,1956年2月娶妻,次年离异,未生有儿女。1958年陈某收养女儿陈玉会,1959年收养儿子陈玉良。陈玉会于1996年9月自护士学校毕业,分配到长沙市某医院工作,次年7月与医生郭明亮结婚,婚后搬到医院宿舍居住,仍经常回家看望养父。陈玉良在长沙市某机械厂做临时工,于1979年2月结婚,娶妻张晓芳,婚后继续在养父家居住。1982年7月陈某退休。陈玉良嫌弃养父年老多病

11、,经常打骂养父。陈玉会得知此情后,将养父接到自己家里。后来,陈玉良良心发现,把养父接回家中居住,陈某也原谅了养子。1992年2月陈某去世,留有二居室房屋一套,人民币3万余元,彩电、冰箱等遗产。陈玉良为独呑遗产,于2月的一天趁陈玉会一人在家时,对陈玉会行凶,后被人发现,陈玉会被救活。陈玉会提出陈玉良蓄意谋杀,对遗产无继承权。张晓芳提出陈玉良已受到刑罚处罚,应有权继承养父遗产。,杀人行为对继承权的影响,杀害 被继承人,杀害 其他继承人,杀害 其他人,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

12、认其丧失继承权。(丧失对被虐待人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遗弃或虐待,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不丧失继承权。 (2)对人的效力A、丧失继承权只相对于特定被继承人而言,其效力

13、不及于其他继承人,即不影响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B、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4.继承权丧失的认定 是否丧失有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注意:继承权的放弃,不同于继承权的丧失第一,性质上:放弃为本人对继承权的处分,处于主动自愿的地位;丧失为来自外界的惩罚,处于被动受强制的地位。 第二,原因上:放弃无条件;丧失须具备法定情形。 第三,放弃的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有没有丧失继承权,才可以放弃继承权。 第四,发生时间上:放弃只能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前;丧失事由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后,其中某些事由只能在继承开始之前。,四、继承权的恢复(一) 继

14、承权恢复,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 (二)侵害继承权的行为 1.非继承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占有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拒不返还; 2.同一顺序的数个继承人,在无人丧失继承权也无人放弃继承权时,部分继承人取得了全部遗产而排斥另一部分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3.在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先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取得遗产; 4.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确认丧失继承权而其拒绝返还遗产; 5.继承开始后,在依法需要对某项遗产进行新 的登记时,遗漏或排斥应予以登记的继承人。 (三)继承权的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2年。2.最长诉讼时效:继承开始之日起2

15、0年。,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第四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第五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二章 法定继承,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本章,要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以及继承份额的确定。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法定继承的含义及特征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

16、原则的一种继承制度。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各方面内容,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4.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特留份制度,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具体适用以下情况: (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立遗嘱。 (二)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了遗嘱,但下列情况下遗产的有关部分要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

17、嘱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配偶,(一)父母,(三)子女,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 (六)外祖父母例外: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取得法定继承人地位后,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配偶 我国婚姻法第

18、18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需注意如下: 1.与被继承人原存有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不为配偶; 2.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离婚的判决但判决未发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为法定继承人。 3.与被继承人非法同居或者姘居的人,不为配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4.与被继承入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未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也为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以非法的手段或者程序取得结婚证明,其婚姻无效的,不为配偶,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5.解放前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若在继承开始时其婚姻关系未解除,则均为配偶。 子女 婚姻法第18条第2

19、歉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不仅有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并且不论其是否被生父认领也都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3.养子女。婚姻法第20条第 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同时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需注意如下: (1)如果养子女依法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并与亲生父母恢复了法律上的关系后,

20、他们便取得了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同时也失去了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包括与养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之间也不能互为继承人。,(2)在法律适用时,要注意收养与寄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以祖孙相称即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19条)。 4.继子女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既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权,这是与养子女在继承上的不同。当然,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关键: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无条件的,养父母养子女

21、之间的关系则要看收养关系是否存在,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看继子女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父母 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尊(长辈)亲属。生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的遗产,养父母有权继承其养子女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 兄弟姐妹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还有两种人,也可依法取得遗产 第一种为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第二种为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

22、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二、法定继承的顺序,(一)第一顺序,(二)第二顺序,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没有自己的继承权,享有代位继承权。 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四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一、代位继承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制度的沿革起源于罗马法。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制度实际上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

23、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1.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甲,被继承人,被代位人,代位人,2.代位继承的特征(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否则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

24、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26条)。 (3)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 (4)被代位人生前具有继承权。 (5)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代位继承权性质的学说 1.继承权转移说:法定继承的特殊形式。 2.法律推定意志说:推定被代位人的意志。 3.固有权利说:即使被代位人生前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仍得代位,德、意、日等。 4.代表权利说:代表被代位人的地位,被代位人生前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不得代位,法国。,二、转继承 (一)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25、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甲,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二)转继承的特征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4.被转继承人生前具有继承权。5.转继承人只能取得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6.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

26、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适用的继承方式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五节 遗产分配原则一、我国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二)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

27、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2.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3.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4.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二、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条件:1.须缺乏劳动能力;2.须没有生活来源;3.须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 注意:所谓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并非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例如,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若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有具

28、备上述条件的人,则该人即属于可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案 例 分 析(讨论)2002年10月,37岁的温州乐清籍亿万富豪胡某英年早逝 。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而被继承人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权,另外还有三辆宝马轿车,上海、杭州等地四套别墅等财产、对他人拥有的债权550万元以及首饰、家电、家具45万元,总资产高达上亿元。胡的母亲郑某提出,胡的财产除了她和孙子应得的一份外,胡某的胞弟也应有一份。对此,胡某妻子张某断然拒绝。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1月,张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分割遗产继承的诉状。她和女儿

29、(02年9月出生)要求继承的遗产为4100余万元。,郑某随后向浙江省乐清市法院提起一场行政诉讼案。诉讼的被告是乐清市民政局,张某则被列为第三人。郑某认为张某并非胡某的合法妻子,两人是非法同居关系,张某所持结婚证系张自己一手包办的,为此要求撤销二人婚姻登记。乐清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国庆期间,他们按照胡某母亲郑某的意愿回到乐清,举行了隆重的婚宴。 2002年2月19日,胡某和张某到乐清市蒲岐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由于缺少胡某的离婚证明和男女双方的婚检证明,只好先填好申请表格而未领取结婚证。当时二人急于返回上海,他们委托胡某堂兄胡加定第二天带着胡某的离婚证明换回胡张两人的结婚证。,乐清法院

30、认为,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乐清市民政局未能依法审查,在胡某与张某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就颁发了结婚证,程序违法。据此,乐清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下达一审判决: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某和张某的结婚证。 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评析本案如何处理。,【案例咨询】北京市周某退休后不久丧妻,有二子一女。后续娶40多岁的乙。乙对甲细心照顾,但甲与其子女总感觉乙有图谋甲的房产之意。甲与原妻辛苦一辈子,赚下钱全投入购买现在甲乙居住的房子,他们原意为甲的小儿子身体不好,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将来甲走后就把这房子留

31、给小儿子。因担心乙图谋房子,想找个办法解除这顾虑。请为甲提供法律意见。,第三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第一节 遗嘱继承 第二节 遗赠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本章,须了解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掌握遗嘱的形式及其效力、订立及有效要件;把握遗嘱继承与遗赠、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遗嘱的有效要件;遗赠的法律特征;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一、遗嘱继承概述二、遗嘱三、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一节 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遗

32、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二)遗嘱继承的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构成。,遗嘱继承关系,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3.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4.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二、遗嘱(一)遗嘱的概念与特征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3.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4.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关于遗嘱有效的实质条件 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是否

33、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参见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41条),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37条

34、,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公证成立的遗嘱。 遗嘱的公证,由国家专门公证机关进行。 2.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成立的遗嘱。(1)立遗嘱人亲自书写。(2)立遗嘱人亲笔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注意: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理的,确实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3.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立遗嘱人书写的遗嘱。 (1)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2)由见证人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写成书面遗嘱,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立遗嘱人以音像方式成立的遗

35、嘱。 (1)磁带中所录制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 (2)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证明并应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5.口头遗嘱指立遗嘱人在生命处于危急的情况下,以口头方式成立的遗嘱。(1)存在危急情况;(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能够采用其他形式的,原立口头遗嘱无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36、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36条。,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一)遗嘱的变更与撤销1.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概念变更:改变遗嘱的部分内容。撤销:取消原遗嘱。,2.变更与撤销遗嘱的方式(1)明示 声明或另立新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但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2)默示 行为推定。,思考:存在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如何确定其效力?, 公证遗嘱优先; 存在数份公证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 存在数份其他形式遗嘱的,时间在后者优先。,注意两种情况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37、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二)遗嘱的执行1.遗嘱执行的含义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后实现其内容的行为。2.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2)未指定或指定的人不能执行,为法定继承人。 (3)没有指定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3.遗嘱的执行 (1)查看遗嘱的效力。 (2)清理、管理遗产。 (3)召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4)分配、转移遗产。,张德福、魏文娥夫妇生有1子1女。老两口想把身边最大的财

38、产-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留给他们疼爱的孙子张凡。1998年3月26号,两位老人共同立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大军继承后留给孙子张凡。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2000年4月,张德福去世了;2001年2月,魏文娥也离开了人世。正当张大军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妹妹张小兰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部分房产。,【实例讨论】,这个消息让张大军意外。因为对父母生前立遗嘱的事儿妹妹是知情的,如今母亲去世还不到一年,妹妹就怎么敢公然违

39、背老人的意愿提出分房产呢?原来母亲在父亲去世3个月后又立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1998年与丈夫张福瑞立的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状况,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如何分割该房产,法院内部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所以立遗嘱人有权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所以,应以被继承人的最后的遗嘱为准,房产由张小兰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共同遗嘱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如果允许一方任意撤销、变更遗嘱中对自己遗产的处分,则会违背另一方的意见。魏文娥对共同遗嘱的撤销权因张德福的死亡

40、而归于消灭,即不得通过另一份公证遗嘱撤销共同遗嘱,所以根据共同遗嘱该房产应由张大军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反映,是有效的。但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所以,张德福的遗产应由张大军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应根据变更后的遗嘱由张小兰继承。即张大军、张小兰各继承房产的一半。第四种意见认为,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魏文娥立的第二份实际上是撤销了共同遗嘱,故本案中张德福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魏文娥、儿子张大军、女儿张小兰共同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则根据遗嘱由张小兰继承。

41、即张大军继承房产的1/6,张小兰继承房产的5/6。请谈谈你的意见。,法院判决张德福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魏文娥、儿子张大军、女儿张小兰共同继承,魏文娥的遗产则根据遗嘱由张小兰继承。即张大军继承房产的1/6,张小兰继承房产的5/6。,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第二节 遗 赠,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社会组织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二)遗赠的特征 1.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 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3.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遗赠是无偿给与受遗赠人财

42、产利益的行为 5.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接受的行为,-遗赠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人的,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只能由受遗赠人自己享有,而不得转让,若受遗赠人于遗赠生效时己死亡,或者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就死亡的,则不能发生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虽须为接受遗赠时的生存之人,但于遗赠人死亡时己受孕的胎儿可作为受遗赠人。,二、遗赠的接受与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与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的区别:,1.表示的时间要求不同,2.表示的形式不同,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共同点:都是公民用遗嘱处分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一)主体范围

43、不同。 (二)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 (三)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四)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二、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责任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一方承担另一方的生养死葬并于另一方死亡后受赠其遗产的协议。, 权利:接受生养死葬 义务:赠与遗产, 权利:受遗赠 义务:提供生养死葬,(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5.遗

44、赠扶养协议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一)扶养人违反协议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扶养义务。1.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二、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责任,2.扶养人不得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或补偿已经支付的扶养费(已经履行的有效),也无权要求赔偿(扶养人自己有过错)。, 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扶养人不必再扶养遗赠人。,(二)遗赠人违反协议的责任主要表现:无正当理由拒绝被扶养或擅自处分财产。1.扶养人有权解除合同,2.扶养人有权要求遗赠人赔偿已经支付的扶养费。(注意:非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 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扶养人不必再扶养遗赠人。,【案例咨询】湖南湘西沈某夫妇的儿子不务正业、四处流浪。沈

45、某夫妻日益衰老,没有生活来源,而儿子又不见踪影,遂找沈某侄子商量,表示如果侄子愿意供养老两口,老两口的一栋2层的楼房于去世后就归侄子所有。侄子一方面念着伯父伯母老来无依而心生同情,另一方面考虑到自己付出后能得到伯父母的楼房,不算很吃亏,就同意了。双方在订立了书面协议。但事后,侄子总不放心,担心伯父母背着自己另立遗嘱,把楼房留给儿子。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沈某侄子法律意见。,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一节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第二节 遗产 第三节 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四节 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一、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遗产继承开始的时

46、间、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的情形和遗产分割的顺序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法律意义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意义:1.继承期待权转化为继承既得权。2.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3.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4.确定放弃继承的开始时间。5.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6.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二、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一)实际死亡时间(二)推定死亡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适用推定死亡时间制度。,1.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各有其他继承人的:,三、继承开始

47、的地点1.继承开始的地点,是指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地点。2.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3.遗产为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四、遗产管理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法第23条),(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我国对遗产管理人没有全面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问题,各国规定不一。大体可分为三种:1.由继

48、承人担当;2.由法院或机关授权于特定管理人;3.直接由法院或主管官署依职权管理。,(二)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我国继承法也无具体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包括: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2.为保存遗产采取的必要的处分措施;3.对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公告和通知;4.清偿债务及税款;5.移交遗产等。,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二、遗产的范围三、认定遗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二节 遗 产,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继承关系客体的遗产,具有如下特征: (一)时间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 (二)财产性:包括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三)个人性:死亡的自然人

49、本人的财产。 (四)合法性:死者依法拥有的财产。 (五)限定性:限于民事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权利。,二、遗产的范围(一)自然人拥有所有权的个人财产1.合法收入。2.私有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林木、牲畜、家禽。4.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主要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二)自然人拥有的他物权1.用益物权(1)国有土地使用权 (2)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3)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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