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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辅修.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771379 上传时间:2019-03-16 格式:PPT 页数:176 大小:4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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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 法,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对象、渊源(制定法、习惯法)、适用范围、解释方法(整体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见合同法125条)我国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三、 民事法律关系(2)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般对等;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2、

2、民法法律关系的要素(1) (1)主体 指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可以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任何法律关系有两方主体,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也即是权利主体,同时又是义务主体。,(2)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精神利益。 (3)内容 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承担的民事义务。 分析下列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这本书是张三的; 2、张三和李四订立买卖合同,张三将一本书卖给李四,价十元,一手交钱,一手交书; 3、这本书是张三写的; 4、张三享有

3、肖像权。,3、民事权利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按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划分)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作用划分) (1)支配权:对权利标的排他性直接支配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仅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无需义务人配合。如物权。 (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依赖于一定的基础而存在。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请求权实现需要义务人配合。 (3)形成权: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追认权、撤销权、合同法定解除权等。 (4)抗辩权:指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分为一时抗辩权(担保期满抗辩权、合同三大抗辩权)和永

4、久抗辩权(时效期满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权利效力范围划分)。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一切人,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又称为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权利相互之间依赖关系划分的)。所有的担保权利是从权利,被担保的权利是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以其地位划分的)。如所有权、继承权、债权等是原权利,而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是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继承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买方取得物的所有权、附条件民事行为的生效权),物权: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 债权: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 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支配权

5、、绝对权 继承权: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 (2)私力救济 A: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B:自助行为(1) 注意把握自助行为的几个条件:须自己的权利受侵害;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须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三、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 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2、分类 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结婚、继承遗产、抛弃所有权、放弃继承等。 事件:人的意识以外的客观事实。包括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时间

6、的届满。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要有有效的遗嘱行为,还要立遗嘱人死亡的事实。,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2) 自然人是其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的外延显然大于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止于自然人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人格的意思相同。 人的出生的标准:一般以脱离母体,独立呼吸为标准。出生

7、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对胎儿的利益保护:有概括保护主义和列举保护主义。我国继承法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注意,胎儿不是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人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死亡的标准: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很多国家采用脑死亡标准。,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 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民事权利不同。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8周岁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8、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一切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及不能完全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其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另外他们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也是有效的。 3、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

9、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离开自己的住所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医院住院不算) (二)监护制度 1、监护的概念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2、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或不能担当监护人的,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由未

10、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首先由前一顺序的人充当监护人,只有没有其一顺序的人或前一顺序的人不宜当监护人时,才考虑后一顺序的人充当。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法定义务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3、指定监护人 只有在法定监护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能指定监护。是指有关单位在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有权指定的是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和未成年人监护

11、人的指定相类似。 4、监护人的职责(1) (1)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民事诉讼。 (6)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父母离异不影响监护责任。中、小学责任。,(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概念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

12、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1) 第一,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第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及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和宣告。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 (3)宣告失踪的后果 宣告失踪后,人民法院应在失踪人近亲属或其他亲属、朋友中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从代管的财产中为失踪人支付其应交的税款、债务等。 失踪人回来后,由其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2、宣告

13、死亡(2) (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 (2)条件(1) 第一、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满二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但经过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二年的限制。第二,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前一顺序人不同意的,后一顺序人不能申请。第三

14、,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告期限为一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三个月。 (3)后果 同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4)死亡宣告的撤销(1) 当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该合法的收养关系应保护。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时,由继承人适用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五)个体工

15、商户 1、概念及特征(1) 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个人名义从事工商业的经营单位。 特征: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须依法核准登记。 2、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以个人出资,收益归个人使用的,外债以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偿还;家庭共同出资,或虽是个人出资,但收益归家庭成员共同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清偿外债;夫妻一方经营,其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 1、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主体是农村集体经

16、济组织成员;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2、财产责任(同个体工商户),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概念及特征(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的特征为:法人是团体;法人是独立的组织;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注意和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区别。 二、法人的成立要件(1) 1、依法成立;2、有必要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

17、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法人的成立。终止法的消灭。法人成立:不同性质的法人成立的标准不同。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法人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自然人是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一些特殊的权利能力,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肖像、隐私等,法人不能享有;法人享有名称,特殊经营的权利,自然人不能享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章程、目的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和自然人基本相同 2、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及法人工作人员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的董事长也可以是公司的总经理.)

18、;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上相一致。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行为或者职务侵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工商登记为成立标准 机关法人:从事国家管理职能,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事业单位法人:以公益为目的。 社会团体法人:以实现团体的宗旨为目的。如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 以上划分的标准:设立方式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目的和宗旨不同等。 注意学理上对财团法人和社团法

19、人的分类: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设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如各类公司等;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等 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六)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情形 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法人的合并(分创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 法人组织性质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其他事项变更。 以上变更要进行登记。 2、法人的终止 分四种情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清算: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分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清算终止后果: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清算

20、组织应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第四节、合伙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于07年6月1日施行。 一、个人合伙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特征(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组成;以合伙合同为依据;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多样,可以是资金、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甚至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出资。,2、合伙企业的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协议约定的比

21、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亏损。 三、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主张部分债权。合伙人对外部承担连带责任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内部承担按份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变更 1、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入伙书面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2、。 2、退伙。分协议退伙、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三种。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人出资额转让。合伙人之间可以随意转让,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但转让给合伙以外的人,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五、修订后合伙企业重要内容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23、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组成,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企业名称中要标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字样。 2、合伙一般事务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票通过。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由全体合伙人通过: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受禁业禁止

24、的限制且可以进行关联交易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仍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 2、特征(1)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双方和单方的民事行为:以是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成立划分的。合同是双方,遗嘱是单方。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划分的,有对价的是有偿,无对价的是

25、无偿的。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的。无偿的有:赠与、借用、无偿借款、无偿保管等。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交付实特才成立为标准划分的。,诺成性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就成立,不需要交付实物。实践性法律行为:除有意思表示外,还要交付实物,法律行为才成立或生效。大多为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有:借用、自然人间借款、一般保管等。 (4)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成立是否必须依某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为标准划分的。如票据行为为要式,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大多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5)主行为与从行为。以民事法律内容上的主从关系划分的。能独立存在的民

26、事法律行为为主行为;不能独立存在,须依主行为存在为存在前提的为从行为。所有的担保之债为从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1) 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沉默行式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四、民事行为的分类 1、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要求: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无效的民事行为(1、2)(一般由于主体不合格或内容违法而导致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恶

27、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2)(撤销前有效,一旦撤销自始无效,一般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注意:所有的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一旦法院撤销,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了权利就丧失。,4、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悬而不定,其效力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28、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追认权人为监护人);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追认权人为被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追认权人为财产所有权人)。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方才生效。追认权人不追认的无效。 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1、返还财产(可能是单方返还,也可能是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由过错方赔偿另一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给第三人。,(六)附条件民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附条件民事行为 延缓条件、解除条件、积极条件

29、、消极条件。以上四种组合:积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延缓期限(始期)、解除期限(终期)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附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是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第六节 代理 一、代理概念及特征 1、代理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特征(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2、代理的分类 分为委托代理(代理权来自被代理人的委托);法定

30、代理(代理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代理权来自于有关机关的指定)。 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将代理权再次转给他人行使的代理。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再代理。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得超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复代理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3、代理权的行使 (1)禁止滥用代理权: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滥用代理权首先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滥用了代理权。 (2)无权代理(1、2)情形: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代

31、理权已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和他人实施民事行为。法律后果: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追认,转为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对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默不作声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只能善意的第三人才能行使,且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 (3)表见代理:(1、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书或单位印章或单位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视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

32、;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后,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权利 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2、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的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的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3年的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4年诉讼时效:

33、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最长期诉讼时效:20年。 二、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开始:一般诉讼时效和短期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具体:有约定期限的债,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起算;没有履行期限的债,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权利人给必要准备时间的,从必要准备时间届满第2天开始起算;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最长期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3、诉讼时效中

34、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延长 权利人基于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 三、诉讼时效完成时的效力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债务人履行的,债权人仍可接受履行,债务人不得反悔。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有起诉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确实过了诉讼时效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比较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1、2) 第二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及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物权是物权人直

35、接支配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法从07年10月1日起生效。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特征(和债权进行比较2) 1、物权是对世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人。 2、物权的客体是物 3、物权的内容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4、物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6、物权具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二)物 1、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特征(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能为主体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物具有客观物质性,且以有体物为主。 2、物的分类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包括禁止流通物) 能否流通、能在何范

36、围内流通为标准划分的。,(2)动产与不动产 是否能移动并且是否会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划分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为不动产。 (3)特定物与种类物 是否有独立的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特定化为标准划分的。 特定物: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有共同的特征,可以用替代的物。 (3)主物与从物 注意:主物与从物都必须是独立物;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物是从物;要归属于同一人才有意义。 划分意义:法律无相反规定、合同也无相反约定,从物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和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 划分意义: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孳息归

37、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5)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所有人明确的物。无主物:没有所有人的物。如抛弃物 对于无主物法律大多规定归国家所有。法律没有规定时,适用先占原则。即谁先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三、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债权自由相比较。 (2)一物一权原则:即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一般来讲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在同一物上并存) (3)平等保护原则:指各种类型的物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4)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对物权变动通过一定的方式

38、(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让外部知晓。公信:物权通过法定方式公示后,即使公示错误,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其利益仍得到法律保护。 2、物权的种类包括(1):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等);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又称为他物权。,四、物权的变动(2)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采登记成立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主要有:因继承

39、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自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但以上物权未登记的,处分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一旦登记就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权优先于债权。一房多卖的四种情形。,(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式,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占有是动产归属的公示方式,交付是动产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的方式有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

40、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五、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一般概述 1、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法律采平等一体保护的原则。 3、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自物权;具有完全性;具有恒久性;具有弹力性;具有社会性。,二、所有权的取得 1、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

41、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权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此处所说的征收,和国家强制征收不同,国家强制征收指行政法上的征收,如征税等。 2、征用: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

42、、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善意取得(1)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拾得遗失物:(1)应交还给失主,或送交公安等部门,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失主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应承兑诺言。包括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

43、物。 5、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证明属于其所有,应当予以保护。所有人不明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注意:地下的文物、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归国家所有。,5、先占:(1)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条件:标的物须为无主动产;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之物;须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以上都属于原始取得,即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6、添附:指导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成一个新物,或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添附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1)附合(物物结合,虽可识别,但不可分离):首先按协议。动产添附于

44、不动产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动产与动产添附,由价值较的一方取得所有权。(2)混合(物物结合不可识别):协议约定归属,没有协议的可共有或价值大的一方取得混合物所有权。(3)加工(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约定,没有约定由提供原材料的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如果加工后新物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价值的,也可由加工人取得。 上述1-6都属于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区内的道路归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小区内的绿地,归业主共有,但属于公共绿地或明示

45、归个人除外。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协议约定。 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四、相邻关系(略) 五、共有关系 1、按份共有概念和特征(2)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特征:(1)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确定的份额;按确定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对共有物的

46、管理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都有管理的权利;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或重大修缮,经占有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的,按照其份额分担。,对共有份额的处分:除有相反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有权分割其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无权就整个共有物进行处分,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追认的,其行为无效,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对外关系:按份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内部是按份的。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没有确定的份额;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共同关系为存在基

47、础。 共同共有的种类有: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共同共有没有确定的份额。 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处分由共同共有人平等协商 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共有的两个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人。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份额不明确的,按照出资数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源共享数额的,视为等额按份共有。,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大多在土地上设立的物权。 一

48、、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1、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特征:(1)客体是国有土地;目的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具有期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订立合同并登记)(1) 特征:出让方始终是国家;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即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出让按程序进行,具有有偿性和有期限性。,(2)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方式的特点:公益目的性、无偿性、无期限性、限制流通性。 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限制

49、:下列土地可以划拨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出资、或赠与或抵押。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住宅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等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等。法律禁止居民住宅土地闲置,否则,满一年的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5%的闲置费用,满二年的,无偿收归国有。 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资或赠与,法律

50、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及特征 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内容是对土地等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期限性。 设立:订立合同,合同生效时即该权利设立;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申请取得;无期限限制;一户一宅;可以随房屋转让而转让,但裸宅不得转让;城市户口不得购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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