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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771377 上传时间:2019-03-16 格式:PPT 页数:66 大小:1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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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恩格斯,第一节 民法概述,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内容,民法首先是种法律精神,中国古代是没有民法概念的 民法强调的平等和契约精神,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 2、财产关系 3、人身关系,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以德国威廉一世与磨坊主之间的诉讼为例,威廉一世与磨坊主之间的

2、诉讼,威廉一世,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在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官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他的助手就是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俾斯麦。现在德国街头还有他骑着青铜战马的塑像。,威廉一世与磨坊主之间的诉讼,当 年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正欲掐腰感慨江山如此多娇,他的视线却被紧挨 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他毕竟还是爱自己的子民的,他想以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派人前去与磨 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房。,威廉一世与磨坊主之间的

3、诉讼,不料,这个磨坊主觉悟非常低,丝毫不顾全大局;心里只有小家,没有大家,一点不把“市政规划”和“国家形 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 影响伟大祖国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要知道这里可是一个国家的门面,来这儿的国际友人多极了,100多年以后波茨坦公告都是在这里签的。可这个老汉始终软 硬不吃。 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龙颜”震怒,派警卫人员把磨坊给拆了。,威廉一世与磨坊主之间的诉讼,有趣的是,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像一点都不担心,既没

4、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要自焚。他袖手站在一边,嘴里叽叽咕咕:别看你是一国首脑,我德国尚有法院在,待我到法院与你理论。 第 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讼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重新把那磨房盖 起来,以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贵为一国之君,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本来是想办件好事,现在比窦娥还要冤。而那个刁民此时躺在他的小磨坊 里,一边数钞票,一边偷着乐,压根就用不着冒被遣送拘留的危险,也不担心什么打击报复,秋后算账,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他天天心安理得磨他的面 粉。,威廉一世与

5、磨坊主之间的诉讼,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但他不知第二代领导人对这个磨房感不 感兴趣,就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 期期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 收的话,就算是我借我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历经了多少个统治者,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仍像

6、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希特勒会怎么处理?,希特勒在阿尔卑斯山脉别墅的故事,我们现在的拆迁怎么处理?,是否符合平等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商品冒领案,案例: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GG125型摩托车一辆,因当时无货,故委托赵某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不慎于1992年9月27日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按照商场挂失年的要求,赵某交纳了挂失费200元和海关查单费10元,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要赵某签字。赵某一看协议书第6条规定:“货券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

7、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冒领案,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就什么也不管了。”在这种被迫无奈情况下,赵某只好签字,交了挂失费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赵某经常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同年11月8日赵某托人到商场查问,电脑显示:10月27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赵某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请问: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简单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8、的原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享有收取挂失费用的权利而不尽任何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民法通则还规定,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该商场制定的挂失办法中关于货物被人冒领,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挂失是指遗失票据和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赵某已向原购物商场登记,声明作废,而仍被冒领者凭已挂失作废的提货单提走货物,是商场失职,对此,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诚信原则的适用,诚信原则在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素有“帝王条款”之称以老张买房的案

9、例来说,老张买房,老张听信宏大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因为房价便宜,在城市郊区买了一套房,成交后才发现公司并未告诉他,房子周围马上要建机场,因噪声过大,自己苦不堪言,因此要求退房。,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 即遵守法律、政策和社会良好道德,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10、务,第二节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一、自然人,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出生 (2)死亡,出生的含义,1、必须完全从母体产出,即分娩完成(无论自然分娩或剖腹生产) 2、婴儿非死产(哪怕出生后只存活一分钟),简单案例,一男子死亡,有父亲和怀孕妻子,财产该如何分配?,案例,1、如果死胎父亲和妻子各1/2 2、胎儿出生并存活父亲、妻子和孩子各1/3 3、胎儿出生但短时间死亡父亲1/3,孩子的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故妻

11、子能分得2/3,出生,特别注意:新生儿应该报户口,但户口报与不报都不影响出生的事实,出生,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有可能继承,倘若因其未出生就取消其权利,则不合理(德、日等国都对胎儿在继承、遗赠、侵权方面有特殊规定) 我国的规定: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死亡,死亡的标准:心脏死亡、脑死亡以及宣告死亡 1、不承认死亡的人还有权利(如阴婚等) 2、关于“死者名誉权”的探讨 3、死亡时间:数人同时死亡,但不能确定具体时间,如有继承关系,可推定同时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婴儿和

12、精神病人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并非所有人都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 (2)16-18周岁,但依靠自己的劳动生活,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18周岁,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等相匹配的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剥夺和恢复,1、限制、剥夺:精神病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请专家确定宣告限制或无民

13、事行为能力 2、恢复:精神病若痊愈或减轻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审查(必要时请专家鉴定)判决恢复或部分恢复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特殊规定,1、结婚年龄 2、收养: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而非“有行为能力” 3、继承权、受遗赠权,监护,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对这部分人保护措施 1、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亲属、朋友 2、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单位,监护人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3、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进行赔偿 4、若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应赔偿

14、损失,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何时?终于何时?,案例:某甲代5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那么法律对此会怎么看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何时?终于何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终生具有的。某甲的儿子在5岁时继承祖父的一笔财产,无论他是不是成年人,这笔财产依法由其享有,只不过在其未成年时由某甲代管而已。所以,某甲拒不交付其子所继承的遗产,是违法的。,子债应该父还吗?,案例:童某借给安某70

15、0元,并有借条。不久,安某因盗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投入劳改。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子债应该父还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如果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他所借款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其他的人,包括安父在内均无还债义务。所以,安父不应替子还债。,孩子偷卖手表,可以要买方返还

16、吗?,案例: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他母亲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该母亲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孩子偷卖手表,可以要买方返还吗?,评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你的孩子年仅10岁,偷偷母亲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

17、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因此,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要求对方返还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未成年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发明权、荣誉权?,案例:年仅15岁的宋姣搞成了项发明,各种荣誉也将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呢?是宋姣?还是她的父母?,未成年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发明权、荣誉权?,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发明权、著作权、荣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宋姣搞出一项发明

18、,依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享有发明专利权。而随之而来的各种荣耀,是她发明的必然结果,因此,荣誉也只能由她拥有。著作权也属此种情况,也不受年龄的限制。,精神病患者在其能辨认自己行为时购买收录机有效吗?,案例:王某1989年患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1993年6月,王某在一家商店看到一台收录机价廉物美,就将它买了回来。其夫李某觉得这台收录机功率太小,想将其退掉,另买功率大的。营业员声明,货已卖出,若不是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原因,商店不办理退货手续。李某退货心切,谎称王某正在发病期间,她的买卖行为无效。营业员声称从未发现过任何精神异常的人来买过收录机。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19、。,精神病患者在其能辨认自己行为时购买收录机有效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对那些尚未完全丧失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只要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与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相适应,那么他的行为就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上例中的王某购买收录机的行为,显然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所为的,所以是有效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其精神曾失常为由,阻止其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行为的有效性。,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推倒摔伤,医药费由谁承担?,案例:4岁的女孩入某幼儿园日

20、托,1990年3月的一天,在保育员带领下做游戏时被小朋友明明推倒,面部撞在花盆上,造成鼻骨骨折,经住院手术和治疗花去医药费800余元。幼儿园的领导认为医药费应由明明的父母承担,明明的父母认为应由女孩父母承担,请问,这笔医药费由谁承担?,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推倒摔伤,医药费由谁承担?,评析:该女孩和小朋友明明按有关法律规定是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需要监护。监护就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在家中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入托到幼儿园,父母交了入托费,幼儿园(法人)就与孩子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幼儿园的保育员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也是孩子的具体监护人。我国民

21、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保育员的职责就是监护好孩子,明明推到你的孩子,孩子受伤,都是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致,保育员是有过错的。幼儿园对保育员在工作中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级孩子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应承担这笔医药费。,法人,法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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