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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维权官司折戟京城 “雪花”之争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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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5“雪花”维权官司折戟京城“雪花”之争的启示“雪花”维权官司折戟京城“雪花”之争的启示 1985年 11 月 15 日,安徽省合肥面粉厂将本厂生产的面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 236846 号“雪花”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粉。这是一个由“雪花”文字、 “XH”及图形组成的、整体呈圆形的“雪花”商标。伴随着冬天的来临,人们期望着注册后的“雪花”能占据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给企业带来好运。1988 年 7 月 1 日,对内蒙古恒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主粉楼内机声隆隆。引进意大利日处理小麦 250 吨的成套等级粉生产线投料试车,一次成功。生产的雪花

2、粉、高筋粉、特一粉、特二粉、颗粒粉、胚芽等七个品种,出粉率为%.自此,一个新的名词“雪花粉”诞生了。很快,以比特制粉高档次身份出现的“雪花粉”受到广大用户的赞誉,成为了自治区的新产品。当年,恒丰集团所在的巴彦淖尔盟还制定了“河套雪花粉”的地方标准。恒丰集团推出“雪花粉”后,呼和浩特大公面粉厂、包头2 / 15市宏基食品公司、河北廊雪面粉公司等随之陆续推出这一新产品。由于“雪花粉”适应了当时餐饮业市场、速冻食品业市场的需求以及广大群众生活消费逐步高档化的趋势,内蒙古、河北、山东、辽宁、北京、天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河南等十余省、市、自治区的面粉企业也都开始经营销售“雪花粉” 。中国粮食行业

3、协会多次将“雪花粉”列入粮油食品评选。早期生产“雪花粉”的企业,殊荣连连内蒙古恒丰集团生产的河套牌“雪花粉”获得“绿色食品” 、 “国家免检产品” 、 “中国公认名牌产品” 、“国家重点新产品” 、“放心面” 、 “消协推荐产品”等称号,以其生产的“雪花粉”为原料做的拉面,曾打破吉尼斯纪录。河北廊雪面粉公司生产的廊雪牌“雪花粉”获得“河北省重点名牌产品” 、 “放心面” 、 “国家免检产品” 、 “卫生安全食品” ,其产品曾在第四届亚太博览会上获奖。此外,也有企业以“雪花粉”为原料,发展壮大起来,如天津的猫不闻成为了知名品牌。再看合肥面粉厂, “雪花”商标就要到期了。1994 年 9 月3 /

4、 1520 日,该厂申请该商标续展,经核准后有效期至 2017 年11 月 14 日,注册在第 30 类。然而,合肥面粉厂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却有些招架不住了,1996 年企业已面临停产状态。次年,合肥面粉厂与丰大集团联合重组,恢复生产, “雪花”牌面粉重返合肥市场,但企业后又改用“丰大”商标。2002 年 12 月 7 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从合肥面粉厂受让了第 236846 号“雪花”组合商标。自此,一场“雪花”牌与“雪花粉”的大战开始了。“雪花粉”系商品通用名称金穗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0 日。201 7 年 2 月 12 日,金穗公司向北京

5、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本乡玉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同年,金穗公司还分别向哈尔滨、长春、沈阳、内蒙古等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多家面粉生产厂家。对此,一批早期生产“雪花粉”的厂家认为, “雪花粉”的发展和“雪花”牌商标的发展是彼此独立的, “雪花粉”并非因“雪花”牌商标的存在而畅销,国内的众多面粉厂家4 / 15没有、也没有必要去刻意模仿、追逐“雪花”牌这样一个并不知名的商标去获得利益。同时,有人揭发金穗公司在受让商标前参加中国粮食协会组织的“放心粮油”产品评比活动,其报送的材料中明明白白地写着产品商标是“胡杨” ,产品名称是“雪花粉” 。因此众面粉厂家提出,金穗公司是利用“雪花”商标注册专用权封杀

6、“雪花粉” ,进行不正当竞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接到有关金穗公司利用“雪花”商标专用权封杀“雪花粉”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反映后,于2017 年 1 月 8 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建议确认“雪花粉”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函 。函中说,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面粉等级与质量指标已不能适应需要,部分面粉企业开始生产精度更高、档次更高的面粉。因这种面粉比国家标准规定的最高等级特制一等粉还要白,像雪花一样,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和欢迎。所以,这些企业约定俗成地称之为雪花粉。目前,生产雪花粉的企业较多,大都是各地生产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产品在全国各地

7、都有销售。鉴于这种情况,我会认为雪花粉应属商品通用名称。5 / 152017 年 9 月 3 日,河北省粮食局接到河北廊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反映金穗公司封杀“雪花粉”的情况后,也立即向国家粮食局发出关于确认“雪花粉”为商品通用名称的请示 ,请示中说, “雪花粉”与“面包粉” 、 “饺子粉”一样在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年,包括河北在内的多家面粉生产厂家都在生产不同商标的雪花粉,雪花粉已经得到了社会和市场的认可,在大众心目中成为一个高于特一粉质量等级的代名词。请求国家粮食局确认“雪花粉”是一个面粉的通用名称,从而保护河北乃至全国面粉加工行业的整体利益,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国家粮食局接到请示后,及时

8、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沟通,商标局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一般是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上形成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尤其应由行业管理的中介组织认定。2017 年 9 月 24 日,国家粮食局对河北省粮食局的请示进行了正式批复,即国粮政2 017149 号文件。批复中说,我们认为“雪花粉”作为一种与特定品质相联系的面粉,包括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公司在内的众多企业已生产、销售多年,获得了全行业和市场的认可,应当作为面粉的通用名称加以确认,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在国家或行业标准中予以规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6 / 15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议河北粮食局积极指导有关面粉加工企业依法运用“雪花粉”

9、这一市场标识进行面粉的生产和销售,以促进面粉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2017 年 11 月 1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正式对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作出办函字2017第 253 号关于申请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 。该函指出,1985 年 11 月5 日注册的第 236846 号“雪花”商标合法有效,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金穗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雪花粉” 、 “雪花面粉”文字。2017 年 12 月 1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金穗公司状告本乡玉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驳回了金穗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 年 1 月 10 日

10、,金穗公司以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雪花为商品通用名称侵害其权益为由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 / 152017 年 3 月 17 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召集 15 家生产雪花粉的企业召开“雪花粉问题协调会” ,金穗公司派员参加,并承诺对执行有关行业协议规定的企业不再提出其他要求,撤销已针对有关企业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诉讼请求。“雪花”商标折戟京城在外地,金穗公司无一例外地赢了其起诉的“商标侵权”官司,然而在北京的民事官司却首先彻底受挫。2017 年 6月 11 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金穗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法庭上,原告金穗公司诉称,其是雪花牌面

11、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本乡玉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雪花”作为产品名称,并在该公司产品包装及广告上使用“雪花”商标及“雪花”文字,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受让取得“雪花”商标的专用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而,雪花粉是面粉生产企业根据市8 / 15场需求开发出的面粉,在经过十余年发展的情况下,众多企业均在生产、销售雪花粉,并已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雪花粉字样的行为,系表明其产品的品质,这种使用方式并不会与原告的文字加图形的“雪花”牌组合商标产生混同,并导致误认的后果,应认定为正当使用。金穗公司不服,其上诉理由主要有, “雪花”

12、商标早在 1983年就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由于当时权利意识淡薄才一直没有追究侵权行为,现在众多企业生产销售雪花粉是连续性侵权行为。另外,其认为“雪花”系注册商标而非商品通用名称。国家粮食局、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无权认定“雪花”为商品通用名称。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又查明了 1997 年合肥面粉厂与丰大集团联合重组后,改用“丰大”商标;查明了 15 家企业协调会情况及金穗公司承诺;查明了自 1994 年国内多家企业已开始生产、销售雪花粉的事实;查明并注意到了金穗公司在外地状告有关企业“商标侵权 案”胜诉的情况。在肯定金穗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 236846 号“雪花”组合商9 / 15标合法有效、应

13、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在近十年的时间里,由于原商标注册人合肥面粉厂使用不当,特别是未主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不作为行为,造成“雪花粉”客观上已转变为面粉通用名称,金穗公司作为该商标的受让人和权利继受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确认通用名称属行政指导行为金穗的许诺归许诺,但已开始的两个行政官司还在进行。在与国家工商总局官司的一审中,金穗公司诉称,253 号复函限制和剥夺了其“雪花”商标的专用权,该复函没有通知原告,程序违法。 而且其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也无既定的行政职能,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个无法无据、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撤销 253 号复函。国家工商总局辩称

14、,由“雪花”文字、 “XH”以及图形组成的“雪花”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别不同产品来源的作用,其商标专用权应予保护。对于注册商标衍化成通用名称的,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行政部门的一般做法是撤销商标注册、不予续展10 / 15注册 ,或有限度的保护。253 号复函并没有直接作出确认雪花文字为面粉通用名称的行政行为,也没有撤销原告的“雪花”注册商标,或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作出不予续展决定。复函应国家粮食局请求,正确提出“雪花”商标管理工作指导原则,妥善、全面地处理“雪花”商标和“雪花粉”乃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的咨询意见,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国家

15、工商总局上述答辩意见,认为 253 号复函并无不当。但11 / 15认为,被告的办公厅作为职能部门对涉及商标管理行政工作问题的解释性意见超越了其工作职权。鉴于复函内容没有产生相应的后果,故原告撤销 253 号复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 年 6 月 1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穗公司诉讼请求。针对金穗公司“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必须依法撤销” 、“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等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具有对注册商

16、标管理的法定职权。对涉及商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采用函的形式,对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答复问题等,亦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亦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该复函并无不当。2017 年 12 月 8 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金穗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2 / 15在与国家粮食局的诉讼中,金穗公司几乎使用了与工商总局官司中使用的同样语言诉称,149 号批复限制和剥夺了其“雪花”商标的专用权,是一个无法无据、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撤销 149 号批复。国家粮食局辩称,149 号批复行为是应下级机关的请示,对“雪花粉”这一事项的一般处理,不针

17、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149 号批复行为涉及原告,直接指向原告在面粉类的“雪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符合行政指导行为的特征,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被告在没有取得国家工商总局答复的情况下,对涉及商标的专业问题自行进行评判属越权行为;同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注册商标中的中文“雪花”确认为面粉的通用名称的认定缺乏事实支持。 2017 年 6 月 1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一中行初第 245 号判决,撤销了国家粮食局 149 号关于对确认雪花粉为商品通用名称有关问题的批复。13 / 15国家粮食局以一审对

18、“事实性质有重大认识偏差” 、对 149号批复“认定是错误的”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意志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既有命令式,使其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也有仅具劝导、说服及建议作用,而无行政强制效力的指导性行为。149 号批复系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工作指导性意见,并非对金穗公司作出的具有强制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复表述以对粮食行业进行管理的建议作为行文内容,且未对金穗公司的雪花注册商标作出行政决定,亦未对该公司产生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

19、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7 年 12 月 8 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第 245 号行政判决;驳回金穗公司的起诉。“雪花”商标维权的思考14 / 15在外地,金穗公司“战果辉煌” ,外地法院大都认定:在确认金穗公司依法享有“雪花”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认为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销售包装上带有雪花字样的面粉,“混淆了商品的出处,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会淡化注册商标的识别作用,使注册商标衍化成为通用名称” 。然而,在北京金穗公司却接二连三败下阵来。

20、抛开两场行政官司不谈,单就民事官司而言,在同一事实、同一争议、各地法院都在适用国家统一法律的情况下,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呢?“雪花粉”异军突起,“雪花”牌商标淡化,责任并不在金穗公司,但是其作为商标继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却是无法改变的。北京高级法院的判决,令人警醒!有人还提出,作为企业该怎样及时有效地培育和保护自己的商标品牌?在受让商标时是否要仔细掂量一下,该商标的实际情况及法律状态呢?2017 年 4 月,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的出庭,有人大炒了一把行政案“高官出庭应诉” 。笔者认为,本案的意义绝不仅限于此,更为重要15 / 15的是我们的行政机关该如何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既要大胆指导好企业顺应市场规律,避免恶性竞争及社会资源的浪费,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又要谨慎行事,避免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中国普法网韩家文“雪花”维权官司折戟京城“雪花”之争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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