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婚姻家庭法08061.ppt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5750026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PPT 页数:68 大小:36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08061.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婚姻家庭法08061.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婚姻家庭法08061.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婚姻家庭法08061.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婚姻家庭法08061.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婚姻家庭法,一 婚姻家庭总论二 婚姻制度三 家庭制度四 救助与涉外,第一编 婚姻家庭总论,一、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三、婚姻家庭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四、亲属关系原理,1、婚姻:古代人们往往将婚姻称为“昏因”。说文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昏。“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 2、家庭:简称家,古人曰家为“居”、“室内”意思。“娶者,取也,”“嫁者,家也”。 法学领域:“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发展 1950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步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1980年婚姻法

2、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宪法49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民法通则103条“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 婚姻法2条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2、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 1、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的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

3、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婚第3条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借婚姻索取 财务; 二、一夫一妻制度 内涵: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禁止性规定:禁止重婚(第3条第2款) 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婚姻。 婚第十条将重婚规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 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

4、,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加强对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1、在婚姻关系方面 2、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 3、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含义 禁止性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

5、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基本要求: 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 六、对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的倡导性规定 内容:夫妻间相互忠于对方,并不得恶意遗弃配偶另一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方利益。,婚姻法32条规定: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人民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婚姻法46条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发言:“上海是全世界的上海,上海的房价应该和国际接轨,我觉得80后男孩子如果买不起房子,80后女孩子可以嫁给40岁的男人。 80后的男人如果有条件了,到40岁再娶20岁的女孩子也是不错的选择。”

6、2楼回复:我终于到40岁了,找到一个年轻貌美的20岁女友去她家见家长,开门的是当年读大学时相处了几年的初恋女友,新女友喊了一声:妈 3楼补充:她妈看到我,惊得倒吸一口冷气。没等我反应过来,然后把女儿拉进房间里,对女儿说“你不能和他在一起,他是你亲生父亲啊!” 4楼继续补充: 女儿:我已经有了他的骨肉 【5楼】 这时女孩的60多岁的父亲走出来看见了女孩的男友,小声的对他说:“你怎么来了,给你妈和你的生活费不是每月都按时打去的吗?【6楼】这时“叮咚“,女孩男友的妈来见亲家,见到女孩的父亲:“怎么是你.“【7楼】女孩男友的父亲停完车也上楼了,一见女孩的父亲马上内流满面:“你不就是我失散多年的弟弟吗?

7、“ 【8楼】女孩母亲见到男友母亲:“妈!“ 【9楼】女孩母亲见到男友他爸,叫了一声“爹!”,立刻晕厥过去 问: 1、你能理解到几楼?2、男友他妈的妈见到女友他妈的爸叫什么?,多年同居或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案例】刘某和陆某原系高中同学,毕业后两人又进入同一家单位工作,1986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1988年刘某和陆某计划结婚,但由于刘某父母的强烈反对,两人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遂开始同居,时年刘某25岁,陆某24岁。 1990年10月,刘某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陆某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11月,刘某和陆某的女儿出生。由于刘某未能办理出国

8、手续,1996年8月,刘某从原工作单位辞职,下海经商,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奋斗,公司不断的发展壮大,刘某的收入越来越多。,然而,刘某整日忙于公司业务,陆某终日操持家务,逐渐两人的交流越来越少,感情也慢慢开始发生了变化,夫妻二人的争吵也不断增多。期间,陆某曾多次想提出离婚,其父母多次劝阻,陆某还考虑到女儿的成长便一直未提。 2007年过年,因刘某不愿前去探望陆某父母,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陆某搬离双方居住的房屋,2009年5月,陆某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律师评述】 本案涉及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9、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与一般合法的婚姻相比较,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没有办理或者没有合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三)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

10、方均没有配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无禁止结婚的情形(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事实婚姻双方的婚生子女,双方互有配偶的继承权。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婚姻实质条件,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陆某自1988年同

11、居以来,从未办理过婚姻登记,但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鉴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2年,夫妻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判决双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概念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

12、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

13、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注意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分),成因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

14、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

15、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构成要件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

16、。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承认事实婚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限制承认时期:(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不承认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200

17、1年4月28日后) 司法解释,1994后2月1日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之说了,如果在此日期之前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符合结婚的各项实质要件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但之后的都属于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作出界定。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

18、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一些咨询的朋友认为自己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在老家办了酒席, 也共同生活十年了,就是事实婚姻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律师提醒您,为保护好您的感情和婚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书。,第二编 婚姻制度一、婚姻的成立 二、婚姻的效力 三、婚姻的终止,一、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本质要素有三: 1、主体要素:男女两性结合。

19、(前提) 2、意思要素: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形式要素: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以是否符合法定的婚姻要件为依据,婚姻分为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 以婚姻的成立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婚姻分为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 以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标准,婚姻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包括: 积极要件(必备要件)有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消极要件(禁止要件)有三: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西周创始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结婚程序,到了汉朝、唐朝还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20、 所谓“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六礼”具体为:1、纳采,男方求亲先委托媒人通言,女方家同意后,男方才能备礼赞见。2、问名,即男方遣媒问明女子的年庚姓名及其生母的身份。3、纳吉,即卜其吉凶,若得吉兆,即报之女家。,4、纳征,即由男方向女家交纳聘财并制作婚书,婚约即告成立,对双方均已具有人身约束力。5、请期,即男方择定婚期并商请女方家同意。6、亲迎,即男方到女方家迎亲。 简化结婚程序:确认民事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结婚程序。,(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1、必备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达到法定婚龄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配偶者不得结婚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遗传学、优生学)

21、 所有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等) (3)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对于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疾病: 1、精神方面疾病 2、身体方面的疾病,重大不治的传染性或遗传疾病。,(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1、仪式制 宗教仪式 世俗仪式 2、登记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 结婚登记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 申请: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持离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二、婚姻的效

22、力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指违反法定结婚要件而缔结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处理违法婚姻的法律手段之一) 2、可撤销婚姻 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缔结婚姻的合意,经由当事人申请而撤销的违法结合。,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法律规定的落定,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维护法律尊严 2、有利于减少和解决因两性违法结合引发的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3、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二者虽都是对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在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但二者所依据的法理却有所不同。 一、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引起

23、婚姻无效的事由: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十条确认了无效婚姻制度,引起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当事人对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违背。,当事人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引起婚姻无效情形的不同,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24、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合法配偶之间也属于近亲属关系。,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 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婚姻法中没有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情形:婚龄;疾病;重婚;,四、无效婚姻的确认机关及程序 在我国确认婚

25、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因为我国是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制度,作为行政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享有此项职权。,可撤销婚姻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一、撤销婚姻的事由 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只能是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三、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四、程序 1、婚姻撤销的行政程序-婚姻登记机关 2、婚姻撤销的诉讼程序-受诉人民法院,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溯及力 婚姻法12条:

26、无效婚姻或被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之间属同居关系,当事人不具有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在婚姻无效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三 婚姻的终止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制度一方面在于规范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与情形,并使离婚当事人预知离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于确保婚姻当事人离婚后的权益,以维护子女的利益。,1

27、、婚姻的终止又称婚姻的消灭,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 即配偶一方死亡和离婚;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死亡分配偶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婚姻关系终止的自然原因,无须经过法定程序,婚姻关系自配偶一方死亡之日起自然终止,是婚姻关系的绝对解除。 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世界上多数国家均以宣告死亡之日作为婚姻关系终止之日。,2、离婚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离婚与别居;

28、别居: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禁止离婚主义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它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从而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不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思考: 离婚与别居区别与联系?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与联系?离婚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与联系?,历史沿革: 离婚立法逐渐由严格走向宽松、宗教走向世俗。 我们封建社会的“七出”是典型表现形式。 出妻,亦称休妻,是依据“七出”离弃妻子的行为,是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 “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作为例外,古代的礼和法以“三不去”对“七出”

29、进行限制。即妻子如果具有“三不去”的情形之一,则丈夫不能将之休弃。 “三不去”是指“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取贵不去”“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和离:中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自唐律之后,各朝代律例皆沿此制。有时候妻犯七出之条,夫家不愿意“家丑”外扬,便采取和离的方式休妻,所以往往成了出妻的别名。 义绝: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项强制离婚制度。 情形夫妻情义断绝,相互谋害、殴杀等事件。 经官司处断后,法律即强制其解除婚姻关系。,4、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一、行政程序 1、登记离婚的条件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作了具体的规定: 双方须办理过结婚

30、登记,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 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确属自愿离婚; 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已达成协议。,2、登记离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3、不适宜登记离婚的情形 下列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思考; 1、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或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2、假离婚问题的处理? 虚假离婚包括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二、离婚的诉讼程序 1、概念: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

31、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夫妻间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适用: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的;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2、离婚的诉讼外调解 婚姻法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不同结果: 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女子抚养、财

32、产处理等问题仍有争议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3、离婚的诉讼程序 离婚诉讼、调解和判决; 诉讼 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重要方面。 判决 包括判决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集中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其他导

33、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1、诉讼离婚中对军人的特殊保护 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旦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诉讼离婚中对女方 的特殊保护 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编 家庭制度 一、父母子女关系 二、收养关系 三、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四、扶养 五、监护,第四编 救助与涉外,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二、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实践教学任务:感动于心,感恩于行 做一个知恩感恩记恩报恩的人,把自己得到的爱传递和延续,建构和谐人际,1.发送感恩短信:把埋藏心底的爱向父母表达出来 2.学唱感恩歌曲,如感恩的心,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3.制作感恩贺卡,给父母老师同学或自己最想感谢的人,带班里分享 4.书写感恩家书,充分反映对父母的爱 5.参加感恩行动,帮父母做家务或在社区学校做义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等教育 > 职业教育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