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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746449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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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兴宁市体育局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兴宁市体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三定规定 ”文号:兴 机编200217 号二、兴宁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8.13 反兴奋剂条例 国务院 2004.3.14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委 1994.6.105 经营性武术组织管理规定 国家体委 1995.12.8全国水

2、上体育经营活动6 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8.9.87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1999.2.4- 2 -8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 1999.11.189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3.1610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6.12.2011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10.112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7.1.113广东省贯彻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体委1996.6.14三、兴宁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行为(一)兴宁市体育局行政处罚(7 项

3、)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

4、文化体育设施的- 3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3、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

5、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4、健身气功辅导员违反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处罚种类:取消其资格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健康气功辅导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5、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 4 -假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和取消

6、该项体育竞赛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一 )申请、登 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体育竞赛的申办人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二 )从事与申请书中 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7、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

7、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三 )组织 的相关活 动 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二)兴宁市体育局行政许可(4 项)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

8、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2、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告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3、经营性武术组织(含武术学校)审核法律依据:经营性武术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成立经营性武术组织,向其所在市、县(区)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体育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天内完成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法律依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9、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兴宁市体育局行政检查(2 项)1、对各种体育经营活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市、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种体育经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2、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收支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四)行政强制(1 项)1、违反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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