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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744464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33.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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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安 徽 兴 鹏 科 技 学 校 办 学 章 程( 修 订 本 )举 办 者 : 王 宏 翠 、 吴 兴 鹏制 订 日 期 : 2013 年 1 月 16 日审 批 机 关 : 合 肥 市 教 育 局备 案 日 期 :章 程 编 号 :公 示 日 期 :合 肥 市 教 育 局 监 制2安 徽 兴 鹏 科 技 学 校 章 程( 编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举 办 本 学 校 的 目 的 宗 旨 制 定 本 章 程

2、 。第 二 条 本 校 是 学 校 举 办 者 自 愿 举 办 的 从 事 教 育 事 业 的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属 于 民 办 非 企 业 组 织 。第 三 条 本 校 以 培 养 中 职 专 业 人 才 为 办 学 目 的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遵循 教 育 基 本 规 律 , 面 向 全 体 学 生 ,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第 四 条 本 校 举 办 者 是 王 宏 翠 、 吴 兴 鹏等 。第 五 条 本 校 的 审 批 机 关 为 合 肥 市 教 育 局 。 本 校 依 法 接 受 审 批 机 关 及 其它 政 府 机 关 管 理 机 关

3、 的 业 务 指 导 与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学 校 的 名 称 与 地 址第 六 条 本 校 名 称 经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为 : 安 徽 兴 鹏 科 技 学 校 学 校 ( 中 心 、部 ) 。 第 七 条 本 校 地 址 : 合 肥 市 新 站 开 发 区 ( 县 )街 道 ( 乡 、 镇 ) 居 委 会 ( 村 )新 蚌 埠 路 与 东 方 大 道 交 口 处 西 南 角 路 号 。 邮 政 编 码 : 230041 ; 电 话 : 0551- 64285887 。第 三 章 办 学 内 容第 八 条 本 校 办 学 宗 旨 : 把 每 一 位 学 生 培 养 成 为

4、“ 品 德 高 尚 、 专 业 精 良 、 技能 娴 熟 、 体 魄 健 强 ”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第 九 条 本 校 的 办 学 层 次 、 办 学 范 围 和 办 学 形 式 等 ( 以 审 批 机 关 颁 发 的 许 可证 为 准 ) :( 一 ) 、 办 学 类 型 :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 二 ) 、 办 学 层 次 : 普 通 中 专 。( 三 ) 、 办 学 形 式 : 全 日 制 。( 四 ) 、 办 学 范 围 : 全 省 。3( 五 ) 、 招 生 对 象 : 应 、 历 届 初 、 高 毕 业 生 。第 十 条 本 校 计 划 办 学 规 模 :( 一 )

5、 、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 36 月 。( 二 ) 、 年 度 在 校 生 数 : 5000 人 。( 三 ) 、 年 度 班 级 数 : 100 个 班 。( 四 ) 、 班 级 学 额 : 每 班 50 人 。第 四 章 学 校 资 产 与 财 务 管 理第 十 一 条 本 校 兴 办 各 类 资 产 投 入 已 经 安 徽 中 安 会 计事 务 所 验 资 , 并 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码 151 号 的 验资 报 告 。 下 列 是 学 校 资 产 的 来 源 、 数 额 及 性 质 状 况 :( 一 ) 、 办 学 投 入 部 分

6、(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数 额(单 位 : 万 元 ) 出 资 形 式 占 总 资 产的 面 分 比 备 注王 宏 翠 、 吴 兴鹏 315 固 定 资 产 100%( 二 ) 、 国 家 资 助 部 分 (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数 额(单 位 : 万 元 ) 出 资 形 式 占 总 资 产的 面 分 比 备 注( 三 ) 、 社 会 捐 赠 部 分 (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数 额(单 位 : 万 元 ) 出 资 形 式 占 总 资 产的 面 分 比 备 注第 十 二 条 本 校 依 法 制

7、定 财 务 制 度 , 设 立 会 计 账 簿 和 各 类 财 务 账 目 , 由 王宏 翠 担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 设 置 主 办 会 计 一 人 , 配 备 相 应 的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第 十 三 条 本 校 办 学 经 费 主 要 来 源 有 以 下 第 ( 一 ) 、 ( 三 ) 、 ( 四 ) 项 所 列 途径 。 ( 一 ) 、 物 价 部 门 核 准 的 学 费 收 入 ;( 二 ) 、 社 会 捐 助 ;( 三 ) 、 学 校 经 费 存 款 利 息 ;( 四 ) 、 银 行 货 款 ;4( 五 ) 、 。第 十 四 条 本 校 经 费 支 出 的 主 要 项

8、 目 和 比 例 如 下 :开 支 范 围 与 项 目 比 例 简 要 说 明应 付 工 资 30% 学 校 教 职 工 工 资 占 核 准 收 费 的 30%职 工 福 利 费 5% 培 训 、 奖 励 、 过 节 费 等社 会 保 障 费 10% 为 教 职 工 办 理 社 保 及 其 它 保 险业 务 费 10% 招 生 宣 传 费 、 招 生 就 业 差 旅 费公 务 费 5% 办 公 费 等助 学 费 5% 扶 贫 助 学修 缮 费 5% 教 学 设 施 、 水 电 、 建 筑 维 修 等设 备 购 置 费 10% 购 置 教 学 实 训 设 备 、 实 训 材 料 等基 建 费 2

9、0% 兴 建 校 舍第 十 五 条 本 校 教 职 工 基 本 福 利 待 遇 的 标 准 如 下 , 并 逐 年 略 有 提 高 。( 一 ) 月 工 资 平 均 标 准 为 人 民 币 2600 元 , 最 低 月 工 资 为 人 民 币 1200元 , 最 高 月 工 资 为 人 民 币 5000 元 。( 二 ) 职 工 福 利 标 准 月 平 均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三 )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执 行 。( 四 ) 其 它 待 遇 标 准 :第 十 六 条 本 校 所 有 经 费 支 出 项 目 必 须 按 照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严 格

10、 执 行 , 所有 支 付 项 目 必 须 有 经 办 人 、 审 核 人 签 字 , 报 销 项 目 必 须 有 证 明 人 签 字 , 然 后 由 财务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支 付 。第 十 七 条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时 , 本 校 从 年 度 净 资 产 增 加 额 ( 年 度 净收 益 ) 提 取 的 百 分 之 30 作 为 学 校 的 发 展 基 金 , 用 于 学 校 建 设 、 维 护 和 设 备的 添 置 、 更 新 ; 提 取 的 百 分 之 5 作 为 学 校 的 公 益 金 , 用 于 教 职 工 的 集 体 福 利 。第 十 八 条 本

11、校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均 按 照 财 务 制 度 具 实 制 定 财 务 报 告 ,并 请 会 计 事 务 所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 同 时 学 校 按 照 财 务 公 示 制 度 公 示 学 校 主 要 财 务 收支 数 据 , 接 受 各 方 监 督 。 第 五 章 管 理 机 制第 十 九 条 本 校 设 立 董 ( 理 ) 事 会 作 为 学 校 的 决 策 机 构 , 建 立 董 ( 理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董 ( 理 ) 事 会 由 5 名 董 ( 理 ) 事 会 组 成 ( 其 中 5名 是 学 校 职 工 )

12、, 董 ( 理 ) 事 会 由 教 代 会 依 法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 报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 董 ( 理 ) 事 会 在 职 人 数 少 于 二 分 之 一 时 , 即 宣布 解 散 , 并 按 照 程 序 组 建 新 一 届 机 构 。 首 届 董 ( 理 ) 事 会 分 别 是 王 宏 翠 、 吴兴 鹏 、 吴 逵 、 吴 世 海 、 吴 俊 等 同 志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董 ( 理 )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 、 聘 任 和 解 聘 校 长 ;5( 二 ) 、 修 改 学 校 章 程 和 制 定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13、 ;( 三 ) 、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 批 准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四 ) 、 筹 集 办 学 经 费 , 审 核 预 算 、 决 算 ;( 五 ) 、 决 定 教 职 工 的 编 制 定 额 和 工 资 标 准 ;( 六 ) 、 决 定 学 校 的 分 立 、 合 并 、 终 止 ;( 七 ) 、 ;( 八 ) 、 决 定 学 校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董 ( 理 ) 事 会 会 设 董 ( 理 ) 事 长 一 名 , 主 持 董 ( 理 ) 事 会 日常 工 作 。 设 副 董 ( 理 ) 事 长 , 协 助 董 ( 理 ) 事 长 开 展

14、 工 作 , 董 ( 理 ) 事 长 不 能 履行 职 权 时 , 由 董 ( 理 ) 事 长 指 定 的 副 ( 理 ) 事 长 代 其 行 使 职 权 。 首 届 董 ( 理 ) 事会 董 ( 理 ) 事 长 、 副 董 ( 理 ) 事 长 由 举 办 者 推 选 产 生 , 董 ( 理 ) 事 会 由 王 宏翠 担 任 , 副 董 ( 理 ) 事 长 由 吴 兴 鹏 担 任 。 今 后 各 届 董 ( 理 )事 长 、 副 董 ( 理 ) 事 长 均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第 二 十 三 条 董 ( 理 )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 召 集 和 主 持

15、 董 ( 理 ) 事 会 ;( 二 ) 、 检 查 董 ( 理 ) 事 会 议 决 议 的 实 施 情 况 ;( 三 ) 、 代 表 董 ( 理 ) 事 会 签 署 有 关 文 件 ;( 四 )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二 十 四 条 董 ( 理 )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2 次 会 议 。 在 董 ( 理 ) 事 长 认为 必 要 召 开 或 者 三 分 之 一 的 董 ( 理 ) 事 提 议 的 情 况 下 也 均 应 召 开 会 议 , 董 ( 理 )事 长 或 其 指 定 的 人 员 将 会 议 时 间 、 地 点 、 内 容 等 , 应 于

16、 会 议 召 开 十 日 前 书 面 通 知全 体 董 ( 理 ) 事 。 董 ( 理 ) 事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董 ( 理 ) 事代 为 出 席 表 决 , 委 托 必 须 载 明 授 权 范 围 。第 二 十 五 条 董 ( 理 ) 事 会 议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和 按 照 出 席 会 议董 ( 理 ) 事 人 数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进 行 会 议 表 决 。第 二 十 六 条 出 席 会 议 的 人 数 必 须 达 到 组 成 人 员 的 1/2 时 方 可 召 开 董 ( 理 ) 事会 议 , 会 议 决 定 必

17、 须 超 过 1/2 到 会 人 员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 但 学 校 董 ( 理 ) 事 会 讨 论下 列 重 大 事 项 , 应 当 经 2/3 以 上 组 成 人 员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 一 ) 、 聘 任 和 解 聘 校 长 ;( 二 ) 、 修 改 学 校 章 程 ;( 三 ) 、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 四 ) 、 审 核 预 算 、 决 算 ;( 五 ) 、 决 定 学 校 的 分 立 、 合 并 、 终 止 ;( 六 ) 、 。第 二 十 七 条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 理 ) 事 须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 并 对 会 议 决 议 承 担

18、责 任 。 会 议 记 录 由 专 人 存 档 保 管 。第 六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校 长第 二 十 八 条 本 校 首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王 宏 翠 担 任 , 依 法 履 行 法 定 代 表人 的 职 权 。 学 校 今 后 新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报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 法 定 代 表 人 离 任 前必 须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校 聘 请 王 宏 翠 担 任 首 任 校 长 , 任 期 三 年 , 报 经 审 批 机 关6核 准 后 上 岗 。 校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依 法 履 行 校 长 职 责 ;

19、( 一 ) 、 执 行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 二 ) 、 实 施 发 展 规 划 , 拟 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财 务 预 算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三 ) 、 聘 任 和 解 聘 学 校 工 作 人 员 , 实 施 奖 惩 ;( 四 ) 、 组 织 教 育 教 学 、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五 ) 、 负 责 学 校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六 ) 、 学 校 董 事 会 的 其 他 授 权 ;( 七 ) 、 ;( 八 ) 、 。第 七 章 合 理 回 报 问 题第 三 十 条 本 校 出 资 人 按 照

20、 下 列 第 ( 一 ) 项 办 法 处 理 合 理 回 报 问 题 。( 一 ) 本 校 出 资 人 依 法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 并 按 照 有 关 合 理 回 报 的 规 定 , 依法 纳 税 ,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及 费 用 从 年 度 净 收 益 中 提 取 结 束 ,由 董 ( 理 ) 事 会 根 据 当 年 学 校 财 务 状 况 并 由 2/3 以 上 组 成 人 员 同 意 , 决 定 年 度 净收 益 中 给 予 出 资 人 的 回 报 比 例 , 并 依 法 将 该 决 定 及 相 关 内 容 公 告 社 会 ,

21、 报 审 批 机关 备 案 。 以 上 行 为 达 到 法 定 时 效 , 并 没 有 异 议 , 本 校 出 资 人 则 按 照 兴 办 学 校 时 所出 资 金 占 学 校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取 得 出 资 回 报 。 学 校 依 法 代 扣 有 关 税 金 。( 二 ) 本 校 履 行 捐 资 办 学 , 不 要 求 取 得 回 报 。( 三 ) 本 校 出 资 人 不 要 求 合 理 回 报 。( 四 ) 本 校 出 资 人 暂 不 要 求 合 理 回 报 。 需 要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时 必 须 经 全 体 董( 理 ) 事 召 开 会 议 , 2/3 组 成 人 员 同

22、 意 给 予 合 理 回 报 , 并 依 法 修 订 本 章 程 , 报 审批 机 关 核 准 , 并 由 其 向 社 会 公 示 后 , 方 可 按 照 章 程 修 正 案 规 定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第 八 章 学 校 变 更 与 终 止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的 各 类 变 更 事 项 依 法 办 理 。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举 办 者 的 学校 , 其 中 有 举 办 者 要 求 变 更 举 办 者 , 该 举 办 者 必 须 先 取 得 其 他 举 办 者 同 意 , 再 获得 学 校 董 ( 理 ) 事 会 同 意 , 并 优 先 将 举 办 权 变 更

23、给 已 有 的 举 办 者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校 如 董 事 会 解 散 、 按 会 议 决 定 自 行 终 止 办 学 , 并 依法 办 理 终 止 程 序 , 停 止 办 学 , 解 散 学 校 。第 九 章 章 程 修 改 程 序第 三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以 修 改 :( 一 ) 、 学 校 出 现 变 更 事 宜 ;( 二 ) 、 符 合 本 章 程 其 它 条 款 中 的 章 程 修 改 设 定 ;( 三 ) 、 国 家 法 规 调 整 涉 及 本 章 程 内 容 与 之 相 抵 触 ;( 四 ) 、 学 校 办 学 重 大 调 整 等 ;7

24、( 五 ) 、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修 改 必 须 履 行 严 格 的 修 改 程 序 , 由 全 体 董 ( 理 ) 事 会 召 开会 议 , 2/3 的 成 员 同 意 方 可 修 改 , 修 改 章 程 的 内 容 必 须 形 成 章 程 修 正 案 , 全 体 成员 签 字 , 在 会 议 通 过 后 15 天 内 报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 公 示 后 生 效 , 并 报 登 记 机 关 备案 。 第 十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举 办 者 于 2013 年 1 月 共 同 制 定 , 已 经 首 届 董( 理 ) 事 会 全 休 董 ( 理 ) 事 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 召 开 会 议 一 致 同 意 通 过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在 学 校 董 ( 理 ) 事 会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 送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 审 批 机 关 于是 年 月 日 向 社 会 公 示 本 章 程 , 并 于 年 月日 时 结 束 公 示 。 本 章 程 自 结 束 公 示 后 正 式 生 效 。举 办 者 签 字 ( 章 ) :学 校 董 ( 理 ) 事 会 成 员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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