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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爱心希望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741728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247.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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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 爱心希望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2、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合同内容变更 7.3 地址变更的通知 7.4 争议处理 7.5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8. 释义 8.1 周岁 8.2 医

3、院 8.3 专科医生 8.4 少儿特定疾病 8.5 白血病 8.6 连续投保 8.7 意外伤害事故 8.8 毒品 8.9 酒后驾驶 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1 无有效行驶证 8.12 机动车 8.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14 遗传性疾病 8.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16 现金价值 8.17 有效身份证件 8.18 永久不可逆 8.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8.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22 未到期保险费 第 2 页 共 11 页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希望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4、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心希望少儿特定疾病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

5、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60天)至17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

6、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含第90天,此90天称为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8.2)由专科医生(见8.3)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见8.4),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第 3 页 共 11 页 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见8.5),我们将在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的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我们将

7、无息返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连续投保(见8.6)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见8.7)所致的疾病无90天等待期的限制。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1)的机动车(见8.12);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3); 7.战争、军事冲突

8、、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8.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5)。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8.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与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9、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 4 页 共 11 页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与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若为连续投保,须同时提供上一年度保险合同; (2)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病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检查报告);其中因双耳失聪而申请保险金的还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

10、检查证据,因双眼失明而申请保险金的还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语言能力丧失的还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7);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11、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

12、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5. 合同解除 第 5 页 共 11 页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

13、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14、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 6 页 共 11 页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5、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

16、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该变更生效。 7.3 地址变更的通知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选择以下第_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5

17、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有权申请司法机构或者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8. 释义 8.1 周岁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第 7 页 共 11 页 8.2. 医院 本合同所称医院指我们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

18、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医院、民营医院、私人诊所)。 8.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 8.4 少儿特定疾病 指本合同所列的10种特定疾病。“疾病”指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本款 2)至 7)项特定疾病定义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19、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本款 1)、8)至10)项特定疾病定义为本公司自定义。 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a) 原位癌; b)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c)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d)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

20、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见8.18)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 眼球缺失或摘除; b)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c) 视野半径小于5度。 本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年龄满2周岁后的保障责任。 第 8 页 共 11 页 3)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本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年龄满2周岁后的保障责任。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

21、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严重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a)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19); b)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20); c) 自主生

22、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2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b)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网织红细胞1%;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8) 1型糖尿病: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并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并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

23、素治疗180天以上。 第 9 页 共 11 页 9) 严重幼年性类风湿关节炎:指一种少儿的结缔组织病,以慢性关节炎为其主要特点,并伴有全身多个系统的受累,包括关节、肌肉、肝、脾、淋巴结等。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已经实施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10) 川崎病:指一种原因未明的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180天; b)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8.5 白血病 指一种造血系统的

24、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大量克隆、异常增生,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官和组织。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出现相应临床表现。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生确诊。 8.6 连续投保 本合同所称连续投保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本合同与另一份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投保的险种相同、保险责任相同、基本保险金额未增加; 2) 本合同的生效日在上述另一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后且两者间隔不超过30天(含)。 8.7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5、8.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

26、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第 10 页 共 11 页 驾车。 8.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

27、14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1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扣除手续费后的未到期保险费(见8.22)。其中,手续费=35%未到期保险费。 8.17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

28、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18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8.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8.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第 11 页 共 11 页 8.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8.22 未到期保险费 未到期保险费=保险费(未经过天数/365)。 (保险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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