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 LOGO(适用范围:债权人提供给已代偿的保证人)代 偿 证 明(代偿证明编号,或留白)*公司/或自然人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20 年 月 日向我司/行/自然人申请贷款/借款人民币 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 。该笔贷款/借款由*公司/自然人提供担保。*公司/自然人与我司/行/自然人名称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 。该笔贷款 /借款已于 20 年 月 日到期,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 20 年 月 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元(其中,贷款本金 元,利息为 元) 。该笔贷款/借款现已由*公司/自然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于 20 年
2、 月 日偿还我司/行/自然人贷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元。 (或:上述款项现已经由 *公司/自然人于 年 月 日全部代偿,代偿后本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 )(*公司/自然人在该笔贷款/借款项目项下的代偿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公司/自然人可凭此证明向债务人及其反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抵押人等进行追偿。特此证明。公司/银行/自然人名称(盖章签字)20 年 月 日公司 LOGO示例 1代 偿 证 明2012代证字第 12号甲乙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2010年 11月 12日与我司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ZSJK2010013) ,申请借款人民币 1000万元。该笔借款
3、由丙乙甲有限公司、张三及李四提供担保。丙乙甲有限公司、张三及李四分别与我司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分别为:BZHQ2010003、BZHQ2010004、BZHQ2010005) 。该笔借款已于 2011年 11月 11日到期,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 2012年 01月 12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5,526,113.89元(其中,剩余借款本金为5,133,228.90元,利息为 392,884.99元) 。该笔借款张三根据合同编号为 BZHQ2010004的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于 2012年 01月13日偿还我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5,500
4、,000.00元。张三代偿后本笔借款的借款本金已结清,未偿还借款利息为人民币26,113.89元。张三可凭此证明向债务人及其反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抵押人等进行追偿。特此证明。甲乙丙丁信托公司(盖章签字)2012年 03月 29日公司 LOGO示例 2代 偿 证 明小明 (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2010年 11月 12日向我行申请贷款人民币捌佰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个贷20100133 号。ABC 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2010保证字第 233号。该笔借款已于 2011年 11月 11日到期,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 2012年 01月 12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5,133,228.90元,利息(拖欠本金利息,得利,罚息、罚息得利)合计 392,884.99元。上述款项现已经由 ABC有限公司于 2012年 01月 13日全部代偿,代偿后本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ABC有限公司在该笔贷款/借款项目项下的代偿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ABC 有限公司可凭此证明向债务人及其反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抵押人等进行追偿。特此证明。甲乙银行丙丁支行(盖章签字)2012年 03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