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浅谈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安乐死(希腊语: ,英语:Euthanasia,eu 意“ 好”、thanatos 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 ”或“ 无痛苦的死亡” 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 ”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
2、生命过程。我们今天判断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合法化是基于我国国情,安乐死本身是否合理与是否具有可行性而提出的。首先,安乐死本身条件就极其严苛难以界定。安乐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已临近死期”,那么若是以后有能救治的新药,这是不是造成了生命的枉死?“必须是为了解除病人死前的痛苦,而不是为了家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在缺医少药,家庭观念强的中国选择安乐死大多是迫于金钱的负担;”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那么“植物人”“精神病人”又将何去何从?在处于弱势的患者和处于强势的亲属,医生之间,难以保证权力的平衡。其次,安乐死若合法化,这项本该最后实施的手段
3、却变成了一般性程序死亡,易导致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当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决定自身是否需要生存时,这项权力很可能被滥用。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以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记录。在“弃婴”频频出现的中国,若是安乐死合法化,恐怕许多婴儿难逃这一厄运。中国医疗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区域对于重病的诊断标准也不同,错判,误判的事情时有发生,由于中国本身医患关系就很紧张,这也增大了破坏社会和谐发展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的道德风尚。生命是宝贵的,是社会得以繁衍下去的基础认知,社会道德不可能允许个人的轻生观念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东西;帮助他人解除痛苦,这种帮助虽好,可是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当于结束自己亲人的生命,心里负担将会加剧,难以经受道德的考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结合我国国情,将需要考虑许多因素,才有实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