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的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内阁一般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几个政党联盟的领袖人物组成,其首脑称总理或首相,阁员叫部长或大臣。内阁总理或首相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而非对总统负责;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签署才能生效。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参议院,从而操控着立法权。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这类政体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但又有包含总统制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