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题五 侵权责任抗辩,一:抗辩的一般原理 二 : 正当理由的抗辩 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一) 抗辩与抗辩事由,相关立法: 1、抗辩的概念 2、抗辩事由成立的条件,二) 抗辩事由的分类,1.一般抗辩事由与特别抗辩事由 2.两种抗辩事由的区别,一) 正当防卫,相关立法 1.正当防卫的概念: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2)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正当防卫的效果与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 ,二) 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概述 2、构成要件 1)必须有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紧急危险 2)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
2、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的责任 1)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 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 相关案例,三)受害人同意,1.受害人同意的概念与要件 2.受害人同意的效力 3.甘冒风险 (风险自负) 相关案例:,一)受害人过错,相关立法 1.过失相抵规则 1)过失相抵规则的概念和法理基础 2)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3)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相关案例: 2.受害人故意 相关立法,二)第三人过错,1.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1)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范围内-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视情况而定 2. 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一般情形:减
3、轻责任 例外情形:不能适用,三)不可抗力,相关法条 1.不可抗力的概念 2.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3.不可抗力的种类4.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例外情形:,民法通则关于抗辩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
4、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侵权责任法有关抗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1).对抗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4).适用范围的有限性,()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致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法律(主要是民事法律)所鼓励、允许,至少是不为其所禁止的,因而该行为具有合法性,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 ()法律对各种正当理由一般具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另一些正当理由,则可以从立法精神及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中
6、揭示出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法定权力或者其他合法权力;()受害人之同意。,民通第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是指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的人身或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A、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 B、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进行的。,(1)正当防卫的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也
7、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紧急时无法律”,如果险情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可以是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此外,动物、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过错致使其所有或管理的动物或物品引起险情发生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被视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自然原因是指与人的行为无关的外界客观原因,如果危险
8、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以适当补偿。,某县甲养殖公司专业从事欧洲鳗的养殖。同县乙水力发电站系丙水库的管理人。利用水库的水进行发电,原告在被告办公场所的大门口东北方向选址建造了养殖场。该养殖场距丙水库的行洪道约100米。根据市水利电力局文件的规定,水库历史最高水位是399.31米,梅汛期(梅雨季节)与台汛期(台风季节)的限制水位均为398米,该水库的洪水调度方式为:库水位398.77 米以下开一孔(闸),库水位399.77米以上开三孔。,甲养殖公司,丙水库,欧洲幔养殖场,398.77米,399.77,乙水电站,1997年8月18日夜,11号台风影响天台县,由于降雨量较大,水库
9、水位不断上升,被告在水位已超过限制水位后才开始泄洪,具体泄洪时的情况如下:8月18日夜23:00时水位已是396米;8月19日凌晨1:00时水位为398.30米,已超过限制水位0.3米;1:30时水位为398.70米;1:55时水位为398.90米,此时被告开中闸(一个孔)泄洪;2:00时水位为399.35米; 2:30时水位为399.80米;2:50时水位为400.00米,被告直接开三闸泄洪。由于被告直接开三闸泄洪没有通知下游,加上泄洪水量过大、过急,致水从行洪道满至电站办公场所并从其大门冲出,冲走了原告养殖场中的价值3442388.20元的鳗鱼。此外另查明,被告在台风前曾擅自在行洪道中加高
10、了二级电站小拱坝1米,导致行洪不畅。,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要件: ()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 ()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 1)受害人明知风险存在,风险具有现实性 2)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这种风险的活动,并非被人所迫 3)风险已经发生,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4)造成风险损害的行为人没有过错,既没有加害的故意,也没有疏忽和懈怠。,探险遇山洪 判决“驴
11、头”、“驴友”担责 案 梁某(驴头)(发帖召集,收取每人60元费用,并提供车辆,组织户外探险活动) “驴友”:骆某 等12人 探险地区突发山洪,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 骆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参与探险的其他12位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民通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12、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27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德国法称为“共同过错”或“与有过失”,日本法称为“过失相杀”,英美法称为“共同过失”、“助成过失”、“共同发挥作用的过失”。 台湾民法称为过失相抵 “旁氏规则” :“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遭受损害时不视为受害者,除非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 人只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对他人过失行为所生之损害,自不负赔偿责任。,A:客观要件损害的同一性:两层含义:其一是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
13、加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其二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B:主观要件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2000年2月16日下午,杨某在家宴请朋友,最后一道菜是草乌炖猪肉。杨某问客人叶某是否敢食用这道菜,叶某欣然同意,叶某食用一小碟后,出现中毒症状,经医院确诊为急性草乌中毒,叶某成植物人状态。,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
14、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3)侵权责任法72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侵权责任法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5)侵权责任法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
15、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水污染防治法85条第三款: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被告承担责任 B:由受害人选择责任承担人 C: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1)在法律规定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被告不能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2)在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中,被告不能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3)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被告不能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16、4)在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管理职责、监护职责的场合,被告不能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民通第10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3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29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帝的力量” “谁也不能对偶然事件负责”“偶然事件应由被击中者承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 2)不能克服 3)属于客观情况,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2)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思
17、考:政府命令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由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暴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者的责任。,2)根据本法71条和民用航空器法161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者的责任,根据邮政法第48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保价的给据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需要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