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 答52、 经 济 发 展 如 何 促 进 政 治 民 主 化 ?答 : ( 1) 经 济 发 展 创 造 了 一 个 庞 大 的中 产 阶 级 , 这 是 民 主 的 基 础 之 一 ; ( 2)经 济 发 展 促 进 教 育 的 发 展 ; ( 3) 经 济 发展 使 人 们 逐 步 认 识 到 自 身 利 益 并 希 望 表达 出 来 。53、 为 什 么 说 中 产 阶 级 是 天 生 的 民 主 派 ?答 : 中 产 阶 级 是 天 生 的 民 主 派 , 是 因为 他 们 : (1)崇 尚 自 由 , 反 对 干 涉 。 (2)主张 合 作 双 赢 , 反 对 你 死 我 活 。
2、 (3)倾 向 中道 温 和 , 反 对 极 端 和 突 变 等 。 他 们 希 望改 革 权 威 主 义 政 治 , 而 不 是 革 命 推 翻 这种 政 治 。56、 全 球 化 对 国 家 政 治 产 生 了 哪 些 深 刻的 影 响 ? 答 : 全 球 化 对 国 家 政 治 产 生 的影 响 有 : ( 1) 全 球 化 使 国 家 主 权 受 到一 定 的 制 约 。 ( 2) 全 球 化 对 政 府 的 治 理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 3) 全 球 化 推 动 世界 范 围 内 的 民 主 化 。 ( 4) 全 球 化 对 后 发展 国 家 的 政 治 文 化 造
3、成 了 双 重 影 响 。44、 现 代 政 治 文 明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答 : 政 治 文 明 指 的 是 一 种 良 好 的 政 治 秩序 。 现 代 政 治 文 明 需 要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 秩 序 原 则 。 政 治 文 明 意 味 着 人 类合 作 的 稳 定 性 和 有 序 性 , 它 的 根 本 原 则就 是 秩 序 。 这 体 现 在 政 治 上 就 是 法 治 。它 包 含 着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 法 律 规 范 秩 序和 法 律 社 会 秩 序 。 ( 二 ) 自 由 原 则 。 自由 是 政 治 中 的 基 本 价 值 之 一
4、 , 它 体 现 在政 治 上 有 如 下 几 个 含 义 : ( 1) 个 人 的自 由 权 。 包 括 诸 如 人 身 自 由 、 言 论 自 由 、通 信 自 由 、 集 会 自 由 、 结 社 自 由 等 等 。( 2) 有 限 政 府 。 自 由 原 则 还 要 求 实 施有 限 政 府 。 ( 三 ) 平 等 原 则 。 平 等 也 是现 代 政 治 文 明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它 与 古代 社 会 的 等 级 形 成 尖 锐 的 对 立 。 平 等 原则 在 政 治 上 有 如 下 两 个 基 本 含 义 : ( 1)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 2) 民
5、主 。 ( 四 ) 宽容 和 理 性 精 神 。 宽 容 和 理 性 精 神 是 现 代政 治 文 明 的 精 神 实 质 。 它 包 含 如 下 内 容 :( 1) 尊 重 不 同 的 思 想 和 信 仰 。( 2) 妥 协精 神 。 ( 3) 每 个 人 在 行 动 与 言 论 时 应 当考 虑 其 后 果 , 并 承 担 自 己 就 有 的 责 任 。45、 宽 容 和 理 性 精 神 体 现 在 政 治 上 包 含哪 些 内 容 ? 答 : ( 1) 尊 重 不 同 的 思 想和 信 仰 , 不 过 宽 容 是 有 限 度 的 , 它 的 限度 在 于 要 求 对 方 必 须 尊 重
6、既 有 政 治 秩 序 ,在 政 治 上 取 得 政 治 共 识 ; ( 2) 妥 协 精神 ; ( 3) 每 个 人 在 行 动 与 言 论 时 应 当考 虑 其 后 果 , 并 承 担 自 己 应 有 的 责 任 。37、 保 守 主 义 如 何 看 待 财 产 私 人 所 有 问题 ? 答 : 保 守 主 义 把 财 产 私 人 所 有 看 得至 关 重 要 , 在 它 看 开 , 财 产 私 人 所 有 给人 产 以 安 全 和 掏 政 府 控 制 的 手 段 ; 同 时 ,它 也 鼓 励 人 们 尊 重 法 律 , 尊 重 他 人 财 产 。此 外 , 财 产 也 是 人 的 个 性
7、 的 外 化 , 人 们总 是 用 其 所 有 来 定 义 和 评 价 一 个 人 。 最后 , 财 产 私 人 所 有 会 增 进 人 们 的 权 利 和责 任 意 识 。38、 全 球 化 对 国 家 政 治 产 生 了 哪 些 深 刻的 影 响 ? 答 : ( 1) 全 球 化 使 国 家 主 权受 到 一 定 的 制 约 。 ( 2) 全 球 化 对 政 府 的治 理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3) 全 球 化 推动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主 民 化 。( 4) 全 球 化 对后 发 展 国 家 的 政 治 文 化 造 成 了 双 重 影 响 。42、 为 什 么 现 代
8、 化 容 易 出 现 政 治 不 稳 定呢 ? 答 : 原 因 大 致 有 如 下 几 方 面 : ( 1)现 代 化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冲 突 导 致 政 治 不 稳定 。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社 会 转 型 和 现 代 化 过程 中 , 通 过 两 种 途 径 产 生 经 济 上 的 分 配不 公 , 进 而 引 起 政 治 不 稳 定 。 其 一 , 从长 远 观 点 看 , 经 济 发 展 固 然 能 创 造 出 比传 统 社 会 更 为 平 等 的 分 配 方 式 , 但 在 短时 期 内 经 济 发 展 和 增 长 很 容 易 扩 大 贫 富之 间 的 差 距 。 其 二
9、 , 现 代 化 改 变 了 人 们的 分 配 观 念 。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们 开 始 怀 疑一 些 在 传 统 社 会 中 看 来 是 顺 乎 自 然 的 分配 方 式 的 公 正 性 , 并 且 期 望 能 有 一 种 新的 公 正 合 理 的 分 配 方 式 出 现 。( 2) 新 旧价 值 观 念 的 冲 突 导 致 政 治 不 稳 定 。 当 现代 化 加 速 体 制 转 轨 、 社 会 关 系 调 整 和 生活 改 善 的 步 伐 时 , 处 于 变 革 社 会 中 的 人们 的 价 值 观 念 也 在 潜 移 默 化 中 发 生 改 变 。( 3) 人 们 的 社 会 期
10、 望 以 及 参 与 的 提 高导 致 政 治 不 稳 定 。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社 会 转型 过 程 中 , 人 们 对 社 会 的 期 望 受 到 多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和 推 动 。 ( 4) 政 府 的 执 行 危机 导 致 政 治 不 稳 定 。 ( 5) 国 际 势 力 的 影响 造 成 的 政 治 不 稳 定 。 国 际 体 系 中 的 霸权 国 家 或 者 试 图 把 自 己 的 模 式 强 加 于 人 ,或 者 试 图 谋 求 势 力 范 围 , 从 而 干 预 后 期现 代 化 国 家 的 内 政 , 这 使 得 政 治 不 稳 定的 局 势 更 加 复 杂 。3
11、1、 政 治 选 举 的 意 义 是 什 么 ? 答 : 政 治选 举 的 意 义 有 以 下 几 方 面 : ( 1) 政 治 选举 为 公 民 选 择 自 己 依 赖 的 代 表 组 成 国 家机 构 , 从 而 为 实 现 国 家 权 力 的 转 移 提 供了 制 度 保 障 。 ( 2) 政 治 选 举 为 公 民 监 督权 力 行 使 者 , 并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更 换 权 力行 使 者 提 供 了 重 要 途 径 。( 3) 政 治 选 举是 促 进 民 意 的 形 成 、 表 达 , 并 使 公 民 民主 意 识 得 以 提 高 的 重 要 手 段 。( 4) 政 治选
12、举 还 是 缓 和 社 会 矛 盾 、 维 持 社 会 稳 定的 重 要 措 施 。21、 在 当 代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下 , 形 成 良 好社 会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答 : 当 代 社 会 经 济条 件 下 形 成 良 好 社 会 的 条 件 是 :(1)具 有普 遍 的 宽 容 与 理 性 妥 协 的 精 神 , 现 代 社会 是 一 个 利 益 多 元 化 的 社 会 , 因 而 也 必然 是 一 个 冲 突 频 度 大 为 啬 的 社 会 。 (2)实现 高 度 的 政 治 制 度 化 , 稳 定 性 是 良 好 社会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点 , 实 现 稳 定
13、性 就 需 要有 一 种 解 决 利 益 冲 突 的 稳 定 机 制 。 (3)存在 有 效 的 协 商 机 制 , 有 效 的 协 调 ( 或 者说 讨 价 还 价 ) 机 制 有 助 于 在 合 理 的 秩 序范 围 内 促 成 合 作 。 (4)具 有 一 个 高 效 、廉 洁 的 政 府 , 政 府 是 建 立 在 政 治 共 识 之上 的 执 行 国 家 意 志 的 组 织 , 一 个 高 效 而廉 洁 的 政 府 能 够 将 人 们 稳 定 的 政 治 共 识付 诸 实 现 。13、 如 何 理 解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 答 : 人 民主 权 原 则 是 现 代 宪 法 为
14、国 家 组 织 规 定 的第 一 个 基 本 原 则 , 它 主 要 阐 明 了 国 家 权力 的 来 源 和 归 属 的 问 题 。 它 的 内 容 包 括 :( 1)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明 确 指 出 , 国 家 机关 的 权 力 来 自 人 民 , 因 此 国 家 机 关 的 建立 应 该 经 人 民 的 同 意 , 一 切 政 治 权 力 应该 属 于 人 民 。 ( 2) 既 然 国 家 机 关 的 权 力来 自 人 民 , 人 民 就 有 权 要 求 国 家 机 关 为人 民 服 务 。 ( 3) 人 民 通 过 选 举 等 方 式 将主 权 委 托 给 国 家 机 关 ,
15、从 而 使 国 家 机 关拥 有 了 “治 权 ”, 但 人 民 始 终 掌 握 着 “最后 权 力 ”, 国 家 权 力 接 受 人 民 监 督 , 当国 家 机 关 违 背 人 民 的 整 体 利 益 和 意 志 时 ,人 民 可 以 起 来 更 换 它 。( 4) 宪 法 还 通 过规 定 公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来 体 现 人 民 主 权 ,一 方 面 通 过 规 定 委 托 与 被 委 托 的 关 系 ,保 证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 另 一 方 面 , 明确 规 定 公 民 享 有 政 治 、 经 济 和 文 化 生 活中 广 泛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使 人
16、 民 主 权 得 到法 律 保 障 。4、 儒 、 法 、 道 、 墨 政 治 学 说 的 主 要 内容 分 别 是 什 么 ? 答 : ( 1) 儒 家 政 治 学说 以 “礼 治 ”和 “德 治 ”为 主 要 内 容 ,其 核 心 是 “仁 政 ”, 主 张 为 政 以 德 , 修己 治 人 , 即 , 以 道 德 教 化 、 修 身 养 性 来实 行 统 治 , 反 对 以 苛 政 、 刑 律 治 天 下 ;( 2) 法 家 强 调 “法 ”、 “术 ”、 “势 ”为 核心 的 政 治 观 , 主 张 以 明 令 显 法 和 统 治 术来 驾 驭 人 民 ; ( 3) 道 家 的 政 治
17、 学 说 以“法 自 然 ”为 思 想 核 心 , 在 统 治 手 法 上强 调 “无 为 而 治 ”; ( 4) 墨 子 的 政 治 学说 则 以 “兼 爱 ”、 “非 攻 ”为 中 心 , 主 张以 缓 和 社 会 矛 盾 来 维 持 统 治 。14、 法 治 原 则 一 般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答 :法 治 原 则 一 般 以 下 内 容 : (1)宪 法 至 上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最 高 法 律 , 其 他 任 何 法 律 、法 令 不 得 与 之 相 抵 触 , 一 切 机 关 、 组 织和 个 人 都 必 须 以 之 为 根 本 的 活 动 原 则 。(2)法 律
18、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这 就 要 求 国 家平 等 对 待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个 人 , 同 时 任何 政 治 主 体 ,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自 己 , 一 旦违 反 法 律 , 必 将 受 到 法 律 规 定 的 惩 罚 。(3)依 法 保 护 公 民 的 权 利 : 国 家 制 定 的法 律 必 须 是 良 法 , 也 即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的法 律 , 未 经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 不 得 剥 夺 任何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4)依 法 治 国 : 各国 家 机 关 的 权 力 必 须 由 宪 法 和 法 律 授 予 ,国 家 机 关 的 构
19、 建 、 改 组 和 解 散 , 都 必 须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范 和 程 序 。 同 时 , 权力 必 须 依 法 行 使 , 国 家 机 关 政 治 治 理 以及 自 身 的 运 作 均 应 依 照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5)司 法 独 立 : 要 求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在 整个 国 家 政 权 体 系 中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和 超 然的 地 位 , 以 作 为 对 法 律 权 威 和 法 律 效 力的 基 本 保 障 。1、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非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治 观有 哪 些 ? 答 :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非 马 克 思 主义 政
20、 治 观 有 以 下 几 种 : ( 1) 价 值 论 的解 释 : 认 为 政 治 是 一 种 社 会 价 值 追 求 ,是 一 种 规 范 性 的 道 德 。 这 种 政 治 观 被 称为 道 德 政 治 观 或 伦 理 政 治 观 。( 2) 神 学论 的 解 释 : 认 为 政 治 是 一 种 超 自 然 、 超社 会 力 量 的 体 现 和 外 化 。( 3) 权 力 认 解释 : 认 为 政 治 是 围 绕 着 权 力 展 开 的 活 动 ,包 括 对 于 权 力 的 追 求 、 运 用 和 维 护 , 对于 政 治 含 义 的 这 种 理 解 被 称 之 为 权 力 政治 观 。
21、 ( 4) 管 理 论 解 释 : 认 为 政 治 是 公共 管 理 活 动 , 这 种 看 法 被 称 之 为 管 理 政治 观 。 ( 5) 决 策 论 的 解 释 : 认 为 政 治 是对 于 社 会 价 值 的 权 威 性 分 配 的 决 策 活 动 。3、 什 么 是 政 治 ? 如 何 理 解 政 治 的 含 义 ?答 : 政 治 是 人 们 在 特 定 的 经 济 基 础 上 ,通 过 夺 取 或 者 运 用 公 共 权 力 而 实 现 和 维护 特 定 阶 级 和 社 会 利 益 要 求 , 处 理 和 协调 各 种 社 会 利 益 要 求 的 社 会 关 系 。 对 于政 治
22、 的 这 一 定 义 , 可 以 从 三 个 方 面 来 理解 : 一 是 它 强 调 政 治 是 一 种 社 会 关 系 ,并 且 指 明 这 种 社 会 关 系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定经 济 基 础 形 成 的 利 益 关 系 。 二 是 它 强 调一 切 借 助 于 社 会 公 共 权 力 来 维 护 、 实 现和 协 调 的 社 会 利 益 要 求 和 社 会 关 系 , 并因 此 才 具 有 政 治 性 , 这 就 区 分 了 政 治 现象 与 非 政 治 现 象 。 三 是 它 从 经 济 关 系 基础 上 形 成 的 利 益 关 系 这 一 社 会 联 系 的 本质 出 发
23、, 揭 示 政 治 的 含 义 , 这 就 在 人 们的 基 本 需 求 意 义 上 保 证 了 政 治 定 义 的 深刻 性 。12、 宪 法 对 国 家 政 权 组 织 建 构 提 出 了 哪些 原 则 要 求 ? 答 : 宪 法 对 国 家 政 权 组 织建 构 提 出 了 如 下 原 则 要 求 : ( 1) 人 民 主权 原 则 。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是 现 代 宪 法 为 国家 组 织 规 定 的 第 一 个 基 本 原 则 , 它 主 要阐 明 了 国 家 权 力 的 来 源 和 归 属 的 问 题 。( 2) 权 力 制 约 原 则 。 权 力 制 约 原 则 是指 宪
24、法 规 定 了 国 家 权 力 的 各 部 分 之 间 相互 监 督 、 彼 此 牵 制 , 以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的原 则 。 ( 3) 法 治 原 则 。 法 治 也 称 “法 的统 治 ”, 是 指 按 照 民 主 要 求 把 国 家 事 务法 律 化 、 制 度 化 , 并 严 格 依 法 进 行 管 理的 一 种 国 家 组 织 原 则 。 三 大 原 则 构 成 了宪 法 精 神 的 统 一 体 , 成 为 现 代 国 家 政 权建 构 的 基 本 指 导 原 则 。 具 体 说 来 , 人 民主 权 是 国 家 产 生 的 逻 辑 起 点 , 权 力 制 约是 国 家 运
25、行 的 基 本 方 式 , 法 治 则 是 国 家治 理 的 根 本 保 障 。2、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治 观 的 基 本 内 容 是 什么 ? 答 :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治 观 的 基 本 内 容 ,其 主 要 是 : ( 1) 政 治 是 一 种 具 有 公 共性 的 社 会 关 系 。 ( 2) 政 治 是 经 济 的 集 中体 现 。 ( 3) 政 治 的 根 本 问 题 是 政 治 权 力 ,也 就 是 国 家 政 权 问 题 。( 4) 政 治 是 有 规律 的 社 会 现 象 , 是 科 学 , 也 是 艺 术 。16、 市 民 社 会 的 发 展 对 于 国 家 权
26、 力 体 系的 民 主 化 有 什 么 样 的 意 义 ? 答 : 市 民 社会 的 发 展 对 于 国 家 权 力 体 系 的 民 主 化 有着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 1) 多 元 的 市 民社 会 是 “多 元 民 主 ”的 社 会 载 体 。 现 代民 主 是 一 种 “多 元 民 主 ”, 这 种 多 元 的民 主 以 社 会 权 力 的 多 中 心 和 组 织 的 多 元化 为 特 征 。 ( 2) 健 康 的 市 民 社 会 是 国 家权 威 和 个 人 自 由 之 间 的 缓 冲 地 带 。( 3)自 治 社 会 是 民 主 力 量 生 成 发 展 的 良 好 基地
27、 。 ( 4) 多 重 组 织 的 社 会 是 民 主 发 展 的平 衡 砝 码 。 民 主 的 健 康 发 展 总 是 在 不 同的 社 会 力 量 和 利 益 阶 层 之 间 不 断 协 调 和妥 协 的 过 程 中 展 开 的 。论 述 3、 试 述 划 分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意义 。 答 : “公 权 ”与 “私 权 ”的 划 分 是对 “权 威 ”与 “自 由 ”关 系 的 界 定 和 确认 , 其 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如 下 : ( 1) 对“公 权 ”和 “私 权 ”进 行 划 分 是 公 共 权力 有 效 行 使 的 保 证 。 如 果 公 共 利 益 与
28、 公民 个 人 利 益 存 在 矛 盾 或 不 一 致 的 时 候 ,就 需 要 对 “公 权 ”和 “私 权 ”做 一 个 划分 , 从 理 论 上 提 供 理 论 依 据 , 从 法 律 上提 供 法 律 保 障 , 这 就 为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有效 行 使 权 力 提 供 了 理 论 依 据 和 法 律 准 绳 。使 权 力 得 到 有 效 行 使 和 利 用 。( 2) 对“公 权 ”和 “私 权 ”进 行 划 分 是 公 民 充分 实 现 的 保 障 。 在 公 共 利 益 和 个 人 利 益不 一 致 的 时 候 , 常 常 会 发 生 这 样 的 事 情 ,公 共 权 力
29、 机 构 或 者 出 于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目 的 , 或 者 出 于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的 私 利 目的 , 却 往 往 打 着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旗 号 ,对 公 民 个 人 权 力 进 行 侵 害 。 如 果 对 “公权 ”和 “私 权 ”进 行 明 确 划 分 , 就 能 从法 律 上 对 公 民 权 利 实 行 有 效 保 护 , 防 止公 共 权 力 机 构 对 公 民 权 利 的 损 害 。( 3)对 “公 权 ”和 “私 权 ”进 行 划 分 能 防 止“公 权 ”和 “私 权 ”的 侵 犯 。 从 理 论 上对 “公 权 ”和 “私 权 ”进 行 划
30、分 , 限 制公 共 权 力 ,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 并 从 法 律 上赋 予 公 共 权 力 效 力 范 围 , 规 定 公 民 权 利保 护 范 围 , 为 二 者 各 自 的 活 动 界 定 范 围 ,能 够 有 效 防 止 “公 权 ”超 越 其 界 限 而 产生 的 对 “私 权 ”的 侵 害 。 ( 4) 对 “公 权 ”和 “私 权 ”进 行 划 分 是 公 民 社 会 秩 序 稳定 的 基 础 。 对 “公 权 ”和 “私 权 ”进 行划 分 , 能 够 对 公 共 权 力 有 效 行 使 提 供 保障 , 对 公 民 权 利 实 行 有 效 保 护 。 权 力 的范
31、围 有 所 限 制 , 权 力 的 行 使 有 法 可 依 ,并 受 到 约 束 和 监 督 , 权 力 得 到 合 法 保 护 ,这 是 对 社 会 秩 序 的 基 本 确 认 。 经 验 事 实表 明 , 权 力 的 滥 用 是 社 会 动 荡 的 根 源 。划 分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界 限 , 使 权力 得 到 有 效 限 制 、 权 利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这 是 社 会 秩 序 稳 定 的 基 础 。4、 试 述 马 克 思 主 义 国 家 理 论 。 答 : 马 克思 主 义 认 为 , 国 家 是 分 工 和 私 有 制 的 产物 。 按 照 马 克 思 主
32、义 经 典 作 家 关 于 国 家的 有 关 论 述 , 国 家 是 阶 级 社 会 中 的 特 殊的 公 共 权 力 , 比 起 原 始 社 会 中 的 公 共 权力 来 , 这 种 特 殊 性 主 要 体 现 在 : ( 1) 国家 是 实 行 阶 级 统 治 的 社 会 公 共 权 力 组 织 ,它 的 本 质 在 于 阶 级 统 治 。5、 试 述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 答 : 人 民 主 权原 则 是 现 代 宪 法 为 国 家 组 织 规 定 的 第 一个 基 本 原 则 , 它 主 要 阐 明 了 国 家 权 力 的来 源 和 归 属 的 问 题 。 (1)人 民 主 权
33、原 则明 确 指 出 主 权 属 于 人 民 , 国 家 机 关 的 权力 来 自 人 民 , 因 此 国 家 的 建 立 应 该 经 人民 的 同 意 , 国 家 机 关 的 权 力 应 该 受 人 民的 监 督 , 一 切 政 治 权 力 应 该 属 于 人 民 。人 民 主 权 是 最 后 的 、 固 有 的 和 不 可 剥 夺的 , 它 表 现 为 一 种 人 民 对 主 权 的 所 有 权 ,在 国 家 机 关 与 人 民 的 关 系 中 , 人 民 是 主人 ,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由 公民 普 选 产 生 和 更 换 这 一 法 定 程 序 , 任
34、 何非 经 公 民 普 选 而 产 生 的 国 家 机 关 的 更 换均 被 视 作 非 法 。 (2)既 然 国 家 机 关 的 权力 来 自 人 民 , 人 民 就 有 权 要 求 国 家 机 关为 人 民 服 务 。 只 有 通 过 人 民 全 体 的 默 契或 表 示 , 国 家 才 能 获 得 权 力 , 也 只 有 在为 了 全 体 人 民 的 利 益 时 , 权 力 才 能 给 予国 家 。 因 此 , 权 力 总 是 归 属 于 人 民 , 总是 服 务 于 人 民 。 (3)人 民 通 过 选 举 等 方式 将 主 权 委 托 给 国 家 机 关 , 从 而 使 国 家机 关
35、 拥 有 了 治 权 , 但 人 民 始 终 掌 握 着“最 后 权 力 ”, 当 国 家 机 关 违 背 人 民 的整 体 利 益 和 意 志 时 , 人 民 可 以 起 来 更 换它 。 (4)宪 法 还 通 过 规 定 公 民 的 权 利 和自 由 来 体 现 人 民 主 权 , 一 方 面 通 过 规 定人 民 的 委 托 表 现 为 国 家 机 关 的 权 力 , 有关 国 家 机 关 因 此 取 得 了 派 生 的 权 力 主 体地 位 , 另 一 方 面 , 则 规 定 公 民 享 有 政 治 、经 济 和 文 化 生 活 中 广 泛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这 是 宪 法 实
36、 现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的 重 要 途 径 。9、 试 述 “善 治 ”模 式 的 特 征 。 答 : 作为 当 代 的 治 理 模 式 , 善 治 模 式 与 传 统 的统 治 模 式 既 有 联 系 , 又 存 在 着 根 本 的 区别 。 总 的 来 说 , 善 治 模 式 具 有 如 下 特 征 :( 1) 善 治 模 式 的 主 体 未 必 是 政 府 , 也无 须 依 靠 国 家 的 强 制 力 量 来 实 现 。 公 共权 力 不 再 被 政 府 所 垄 断 , 使 得 政 府 与 其他 公 共 权 力 中 心 之 间 不 再 来 管 理 者 被 管理 者 的 关 系 ,
37、而 是 平 等 合 作 , 依 赖 互 动的 新 型 关 系 。 ( 2) 善 治 模 式 强 调 国 家 与社 会 的 合 作 , 并 且 更 加 强 调 国 家 与 社 会的 依 赖 关 系 。 作 为 政 府 管 理 模 式 的 善 治与 市 场 、 社 会 自 治 组 织 、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社 会 独 立 组 织 等 具 胡 许 多 联 系 。( 3) 善治 是 一 个 上 下 互 动 的 管 理 过 程 , 它 强 调管 理 对 象 的 参 与 。 它 主 要 通 过 合 作 、 协商 、 伙 伴 关 系 、 确 立 认 同 和 共 同 的 目 标等 方 式 实 施 对
38、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 。 善 治 的裨 在 于 建 立 在 市 场 原 则 , 公 共 利 益 和 认同 之 上 的 合 作 。 它 所 拥 有 的 管 理 机 制 主要 不 依 靠 政 府 的 权 威 , 而 是 合 作 网 络 的权 威 , 其 权 力 向 度 是 多 元 的 、 相 互 的 ,而 不 是 单 一 的 和 自 上 而 下 的 。( 4) 善 治还 意 味 着 管 理 方 式 和 管 理 手 段 的 多 元 化 。统 治 的 典 型 模 式 是 运 用 发 号 施 令 来 达 成目 标 。 而 善 治 模 式 则 认 为 办 好 事 情 的 能力 并 不 仅 限 于 政
39、 府 的 权 力 , 在 公 共 事 务的 管 理 , 还 存 在 着 其 他 的 管 理 方 法 和 技术 。17、 试 述 民 主 和 平 转 变 的 基 本 条 件 。 答 :民 主 和 平 转 变 需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经 济 市 场 化 。 在 一 个 温 饱 不 能 保障 的 国 家 , 在 一 个 政 府 对 社 会 主 要 资 源即 经 济 资 源 实 行 高 度 控 制 的 国 家 , 在 一个 连 经 济 自 由 都 无 从 谈 起 的 国 家 , 保 障政 治 自 由 的 民 主 宪 政 不 可 能 得 到 成 长 。( 2) 文 化 世 俗 化
40、 。 在 一 个 宗 教 观 念 主导 人 们 思 想 , 人 们 总 在 非 理 性 地 寻 求 和证 明 自 己 的 “正 统 ”, 而 把 其 他 持 有 不同 信 念 的 人 视 为 “异 教 狂 徒 ”的 地 方 ,民 主 不 能 得 到 成 长 。 ( 3) 政 治 文 明 化 。在 一 个 政 治 没 有 得 到 “驯 服 ”的 “自 然状 态 ”下 , 在 一 个 动 不 动 拔 刀 相 见 、 崇尚 武 力 的 国 度 , 民 主 也 不 能 得 到 成 长 ;在 一 个 没 有 “给 政 治 家 和 反 对 派 以 出 路 ”的 地 方 , 民 主 转 变 也 不 会 通
41、过 采 用 和 平手 段 得 到 实 现 。 ( 4) 政 治 领 导 人 和 执 政党 开 明 化 。 精 英 在 政 治 转 变 中 起 着 非 常重 要 的 作 用 。 具 有 现 代 化 和 民 主 意 识 的政 治 领 导 人 及 执 政 党 的 存 在 , 对 于 民 主的 和 平 转 变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16、 试 述 我 国 当 代 , 宪 政 建 设 的 内 容 。答 : 宪 政 建 设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 1) 扩大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保 障 范 围 , 并 且 通 过立 法 的 完 善 , 形 成 法 制 体 系 化 的 权 利 保障
42、网 络 ; 保 障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宪 政 建设 的 根 本 要 求 。 宪 政 建 设 不 能 仅 仅 停 留在 宪 法 阶 段 , 而 应 当 在 各 种 普 通 立 法 中体 现 基 本 权 力 。 ( 2) 完 善 我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制 度 , 使 之 真 正 体 现 人 民 民 主 的 宪政 政 治 理 念 , 成 为 社 会 中 各 种 利 益 集 团解 决 政 治 纷 争 的 主 要 渠 道 和 场 所 。 只 有民 主 权 利 得 以 真 正 确 立 , 公 民 的 自 由 才可 能 得 到 保 障 , 而 两 者 的 统 一 是 在 宪 政的 框
43、架 下 才 能 实 现 的 。( 3) 实 现 党 的 领导 与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依 法 治 国 的 统 一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的 基 础 就 是 党 的领 导 、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依 法 治 国 的 统 一性 , 而 宪 政 就 是 实 现 这 三 者 统 一 的 基 本路 径 。 ( 4) 坚 持 和 完 善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的 多 党 合 作 制 度 。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党 合 作 制 度 作 为 中 国 特 色 的 一 项 基 本 政治 制 度 , 是 在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革 命 与 社 会主 义 建
44、设 中 ,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和 各 民 主 党派 长 期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逐 渐 形 成 和 发 展 起来 的 。 各 民 主 党 派 逐 渐 成 为 拥 护 社 会 主义 的 劳 动 者 和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爱 国 者 的政 治 同 盟 , 并 且 同 中 国 共 产 党 建 立 了 良好 的 合 作 关 系 , 各 民 主 党 派 与 国 家 政 权的 组 成 , 参 与 重 大 国 策 的 协 商 , 参 与 国家 事 务 的 管 理 ,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建设 的 一 支 不 可 或 缺 的 政 治 力 量 , 也 是 宪政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