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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 法模拟题答案.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731933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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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 12 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 4 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问: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 12 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 2 间房( 另 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

2、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 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 。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二、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

3、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 1999 年去世,留下遗产 4 万元。2000 年 1 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 12 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原因 继承法第10 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

4、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居,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孙甲看到钱己的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加固房屋。在加固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 400 元。春节钱乙回家,孙甲立即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钱乙,要求钱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 300 元和自己的医药费 400 元。钱乙则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房,大雨冲垮或大风吹倒我都愿意,我没请你,是你自己愿意干,钱也只能由你自己出。双方发生纠纷。 1. 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 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

5、药费应由谁负担? 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的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管理事务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孙甲为避免钱乙的房屋倒塌而为钱乙加固房屋,符合上述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所以,孙甲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 93 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32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孙甲加固房屋的 300 元钱是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400 元医药费是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都应由钱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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