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 一八年十一月七日I云南省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目录1、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12、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23、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3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95、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146、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207、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278、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349、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4010、音像制作单
2、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4611、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5212、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611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7114、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921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051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1121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1318、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1611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17220、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18121、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1892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9723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09II2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1225、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21526、港口经营许可 2162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21728、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21829、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21930、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2203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2223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22533、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22834、拍卖业务许可 22935、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230
4、36、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23237、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23538、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23839、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24640、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504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5242、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25443、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2684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27745、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27846、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28147、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28348、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36749、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36950
5、、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3805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39152、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40153、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III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40354、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40455、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40456、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40657、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
6、批 42058、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42359、化妆品生产许可 .43460、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43961、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44562、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4586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4716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47965、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48366、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48667、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50068、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51569、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
7、批 53170、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53871、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54372、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5457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5497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55475、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55876、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56277、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57678、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57779、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57880、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581IV8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5838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5868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5
8、898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5928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5958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 59687、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5988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60089、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60290、医师执业注册 6089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61092、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61293、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61394、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61495、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61596、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61897、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
9、2298、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62899、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637100、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646101、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65510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66410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670104、药品进口备案 671105、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673106、小餐饮、小食杂、食
10、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6751第 1 项关于“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直接取消后的监管措施为指导全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按期按质完成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事项的相关工作和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措施:一、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申请,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 ,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清理经营许可证 。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至 11 月 30 日止,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11、门应将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收回并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存档,尚未签发的空白经营许可证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登记销毁。 三、清退备用金。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于 2018 年 11 月30 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清退工作。 四、履行监管职责。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后,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2第 2 项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改革举措对应的行政许可名称:在我省权责清单及行政许可事项中没有此事项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改革举措:此事项不在我省交
12、通运输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许可事项中,在直接取消审批后,要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及省厅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信息共享应用。配合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第 3 项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改革中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总局审批改为备案的管理要求,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工作目标通过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确保经营环节管理制度落实,产品
13、来源合法,安全风险可控,市场秩序规范,公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二、事中事后监管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卫生部令第 3 号)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13 号)3.国务院关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号)三、职责分工(一)职责分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监管方案;负责境内责任人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制定和跟踪落实;组织开展境内责任人调研、自查工作;组织信息的收集和建档工作;对境内责任的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负责监管总结和上报工作;对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制定的进口非特备案产品相关的抽样任务。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由境外生产企业或其在华子公司
14、直接设立的境内责任人以及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4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相关境内责任人的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及案件查办工作;负责对涉及投诉、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涉案的进口非特备案产品的相关抽检工作。按时完成检查情况分析、汇总、上报工作。县乡市场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对相关境内责任人的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及案件查办工作。按时完成检查情况分析、汇总、上报工作。对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对上一年度受到食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上一年度因为企业诚信问题被冻结用户名的以及上一年度备案产品超过一定数量的境内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管频次,填
15、写检查表并及时录入市场局综合监管系统。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中心加强与辖区内哨点医院联络,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设;负责对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企业不良反应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报告指导工作;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反馈和上报工作。四、监督检查重点依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监督检查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五、主要监管措施(一)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的境内责任人实行台账管理,建立一户一档,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资料,企业信用档案主要纳入下列信息: 1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
16、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授权的境外生产企业信息、授权范围等等信息。2备案产品信息:包括所有备案产品的相关信息。违反告知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备案的失信行为。 3产品抽样检测信息:我局抽样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产品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境内责任人违反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5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因违法被列入的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6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为有必要归集的其他信用信息。(二)推动社会诚信管理.将推进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现场核实,发现境内责任人实际信息与
17、用户名注册信息不符的,在予以冻结该用户名之外,通过信息化方式将有关企业信用信息建档立案。(三)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加加强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建设,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反馈和上报,开展数据利用和风险分析,对发现的重大群体性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妆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负责对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的企业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置相关业务培训,落实企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加强与哨点医院的联络,组织专家开展重大化妆品不良事件的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置,进一步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网络。(4)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18、.充分发挥监督抽检的支撑作用,加大抽检范围,依托基层监管部门严查严处非法生产销售行为,重点对违法生产、来路不明、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夸大宣传和投诉举报较多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努力净化市场秩序。加强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合理购买使用化妆品,增强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附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监督检查表6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监督检查表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检查地点: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查方式(序号):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陪同检查人: 身份证号: 与被检查单位关
19、系: 登记的实际办公地址仓库地址 1 库房面积仓库地址 2 库房面积与境外生产企业的关系(可多选)同一集团 境内委托境外 境内总代 其他: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结果01 企业实际办公地址应与系统注册信息是否一致。02 企业是否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是否能提供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03 企业是否为备案产品的实际境内总经销商。04 是否与境外生产企业签订相关的质量协议。05 是否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负责人。该部门是否具有对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一票否决权”。06 是否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07 是否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并按制度执行。08 是否制定档
20、案管理制度,能妥善保管备案产品相关资料及检验机构封样。09 经营的备案产品是否与备案资料相一致。10 是否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 ,并按制度执行。11 是否建立化妆品进销台账,并如实记录。712 是否建立完善的仓储制度,设有与经营的化妆品相适应的储存场所,并按要求储存。13 是否建立完善的物流制度,并按制度执行。14 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5 是否建立产品自查制度,制度是否包括自查方式、频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自查发现问题的处置及责任人处理等内容,并按制度执行。16 是否建立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并按制度执行。17 是否建立产品追溯制
21、度,能确保产品可追溯性。18 是否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19 是否建立完善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按制度执行。20 是否制订完善的化妆品风险分析和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制度是否包括问题产品召回的情形、召回时限等,并按制度执行。21 已备案产品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予以变更。22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是否及时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23 备案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产品是否能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24 是否能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检,并如实提供资料及样品。25 经营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经过许可或备案。26 是否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检查情况问题汇总(含其它违法违规行
22、为):处理意见:检查结果:检查方式( ) ,共( )项,检查( )项,不适用( )项,关键项不符合( )项,一般项不符合( )项;结论(划) 良好 一般 较差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被检查人意见:(以下部分由被检查人填写或必要时由见证人填写)被检查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年 月 日备注:8填表说明:1.检查方式:在检查方式栏填写相应序号方式 1境内责任人仅完成用户名注册但未开展相关产品备案的:检查内容为 01、14、2426 项;方式 2境内责任人已经开展相关产品备案但尚无备案产品上市销售的:检查内容为 01、0408、10、1221、2326 项,涉及制度的主要检查是否建立相关制度并具可操
23、作性;方式 3境内责任人备案的产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全项检查。2.评价标准:带项目为关键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符合() ,不符合( ) ,未检查( 0) ,不适用(N ) 。评价结论 关键项目不符合(项) 一般项目不符合(项)良好 0 30 4-6一般1 0-30 71 4评价标准较差2 任意项9第4项附件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_年第_号申请人:(自然人)姓 名:_证件类型:_ 编号:_联系方式:_(法人)单位名称:_法定代表人:_ 地址:_联系方式:_委托代理人:_证件类型:_ 编号:_联系方式:_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_联系方式:_10
24、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管理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 43号),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 号)。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有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设备包括数字电影放映机,售票系统)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电影放映许可证办理申请;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企业(公司)章程(电影院管理) ;4申请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5.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6. 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安全11审查意见书 ;7. 资信证明;8. 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材料;9卫生部门审核意见。(以上材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26、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_年_月_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
27、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 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12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
28、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13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14第5项附件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_年第_号申请人:(自然人)姓 名
29、:_证件类型:_ 编号:_联系方式:_(法人)单位名称:_法定代表人:_ 地址:_联系方式:_委托代理人:_证件类型:_ 编号:_联系方式:_行政审批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系人姓名:_联系方式:_15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管理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1号)第六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二、法定条件本 行 政 审 批 事
30、 项 获 得 审 批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放映场所,其中固定电影放映单 位的建筑结构和安全、消防、卫生、通风设施符合标准;3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放映设备;4 有 适 应 业 务 范 围 需 要 的 组 织 机 构 、 专 业 人 员 、 资 金 和 设 备 ;5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6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7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人民币;8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9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75%;10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
31、、合作或独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11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 30年;1612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云南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包括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等) ;2. 云南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6. 法人代表证件(分支机构需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8.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同意设立
32、该公司的批复;9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含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10.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11. 各影厅标明排号、座号的座位图;12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明细单;13施工单位对电影工程(声、光)质量的自检报告;14. 合作投资合同(协议) ;15. 公司章程(内容包括单位宗旨、注册资本金额和来源、公司组织及法定代表人职权、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其他应设事项等) ;16合营中方法人资格证明,影院土地使用权材料,银行资信证明;1717合营外方资格证明材料,银行信贷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
33、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第_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 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
34、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 请 人 逾 期 不 作 出 承 诺 的 , 行 政 审 批 机 关 将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关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 申 请 人 作 出 不 实 承 诺 的 , 行 政 审 批 机 关 将 依 法 作 出 处理 , 并 由 申 请 人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本 告 知 承 诺 书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应 补 充 的 材 料 。 未 提 交材 料 或 者 提 交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且 无 法 补 正 的 , 将 依 法 撤 销 行 政 审
35、批 决 定 。18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19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36、,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20第6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审批(不含文件、票据、保密印刷)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一、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加盖公章;无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 人签名) 二、申请报告(用 A4 纸打印;加盖公章;无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 签名)三、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五、
37、法定代表人的劳动手册(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六、法定代表人的简历(A4 打印) 七、公司章程(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八、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九、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仅限国有或集体企业) (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十、拟开设地点的房地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上有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房屋租赁合同(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十二、生产设备权属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十三、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十四、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审批(不含文件、票据、保密印刷) 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1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设立从事
38、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文件、票据、保密印刷)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22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管理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
39、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
40、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 2 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 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 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23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
41、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 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 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从
42、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具备 2 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续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 合格证书 ;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24交下列材料: 1、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加盖公章;无公章,由拟
43、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 2、申请报告(用 A4 纸打印;加盖公章;无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 签名) ; 3、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 ;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 5、法定代表人的劳动手册(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6、法定代表人的简历(A4 打印) ; 7、公司章程(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 8、股东会决议(仅限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 9、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仅限国有或集体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10、拟开设地点的房地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上有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 11、房屋租赁合同(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 12、生
44、产设备权属证明(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 13、承诺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一份(原件) 。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 25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
45、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 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