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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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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住房城乡建设部前 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以及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织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家,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要点。在本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反映,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前后)北

2、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中询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马国俊 王 峥 王乃震 王书文 王进民 王建国 龙安平 叶 嘉叶大华 田 静 曲际水 朱晓芸 刘 沙 孙明烨 孙贵华 李 艺李 雁 李 靖 李桂芬 杨永慧 杨箐轩 邴守启 何 辛 何纯提沈中治 宋玉梅 张 捷 张 鹏 张志军 陆景慧 陈 东 陈丽萍武 红 罗 威 郄燕秋 金丽萍 胡雪郁 郝庆斌 秦大航 贾新娜顾启英 徐 以 徐中豪 徐立昕 徐维红 黄 鸥 董 辉 蔡 晶魏燕玲审查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包琦玮 冯继蓓 乔 慧 刘旭楷 刘雨生 刘淑玲 齐立新 杨建国高士国 黄晓家 谢建

3、鹤II编 制 说 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以及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以下简称要点) ,该要点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及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3 部分组成。本要点编制工作于 2009 年 9 月启动,共组织了 17 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计 80 余名专家参与编写工作,其间召开编制组全体会议或分专业会议 30 余次,并广泛听取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4、。2011 年 12 月 2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包括 14 位勘察设计大师在内的31 位专家参会,经讨论,与会专家一致同意要点送审稿通过审查。会后根据审查意见完成了报批稿,于 2012 年 1 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之后,编制组根据2013 年 5 月前出台的新法规和新标准对本要点的审查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为使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了解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的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5、部令第 13 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本要点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容。经统计,目前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含地方标准)约650 本,其中与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约 3000 条。随着新版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强条的内容和数量也在逐渐变化,为适应这一情况,本要点未将强条列出,请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图审查。2. 除结构专业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未对其他专业的非强制性条文提出审查要求,实际审查中是否可不对非强条进行审查,也有不同的观点。编制组经过反复研讨,认为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是标准中的部分重要条款,且强条与非强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另外,工程建设标准一般性条文中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应” 、 “必须”执行的条款,此部分也应作为强条的补充和延伸列入审查内容。经过筛选、本要点共选择了非强制性条文约 1500 条,并将其逐条列出。3. 对于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与工程设计相关的规定列入本要

7、点总则中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审查内容。4. 地方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规定。二、审查机构依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时,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也可有所不同。如确有必要,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审查内容,但不应减少审查内容。需增加审查内容的,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实施。三、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如设计未执行要点中非强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通过,目前各地处理方式也不一致,本要点的表述是“ 如

8、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这一表述主要考虑既然不是强制性条文,原则上在审查时也不应作为强制要求来执行,可按规范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把握,允许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在不降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变通措施来解决问题,但应有充分依据。五、本要点主要依据 2013 年 5 月之前发布的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I目 录前 言编制说明一、总 则 1二、给水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3(一)给水工程工艺专业 3(二)给水工程建筑专业 12(三)给水工程结构专业 14(四)给水工程电气专业 24(五)给水工程仪

9、表自控专业 26(六)给水工程暖通专业 31三、排水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38(一)排水工程工艺专业 38(二)排水工程建筑专业(同给水工程) .42(三)排水工程结构专业(同给水工程) .42(四)排水工程电气专业(同给水工程) .42(五)排水工程仪表自控专业(同给水工程) .42(六)排水工程暖通专业(同给水工程) .42四、再生水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43(一)再生水工程工艺专业 43(二)再生水工程建筑专业(同给水工程) .45(三)再生水工程结构专业(同给水工程) .45(四)再生水工程电气专业(同给水工程) .45(五)再生水工程仪表自控专业(同给水工程) .45(六)再生水工程暖通专业

10、(同给水工程) .45五、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46(一)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工艺专业 46(二)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建筑专业 53(三)城市环境卫生工程结构专业(同给水工程) .54(四)城市环境卫生工程电气专业(同给水工程) .54(五)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建筑给排水、消防专业(同给水工程) .54(六)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仪表自控专业 54(七)城市环境卫生工程暖通专业(同给水工程) .58六、城市道路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59(一)城市道路工程 道路专业 .59七、城市桥隧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69II(一)城市桥隧工程 桥梁专业 .69(二)城市桥隧工程 隧道专业 .82(三)城市桥隧工程 照

11、明与供电专业 .87(四)城市桥隧工程 通风专业 .90(五)城市桥隧工程 消防专业 .91八、燃气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93(一)燃气工程 工艺专业 .93(二)燃气工程 建筑专业 .105(三)燃气工程 结构专业 .112(四)燃气工程 通风专业 .119(五)燃气工程 给排水专业 .120(六)燃气工程 电气专业 .122(七)燃气工程 仪表自控专业 .125九、热力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127(一)热力工程 工艺专业 .127(二)热力工程 管网结构专业 .131(三)热力工程 厂站建筑专业 .137(四)热力工程 厂站结构专业 .140(五)热力工程 电气专业 .148(六)热力工程 仪表自

12、控专业 .149(七)热力工程 给水排水专业 .151(八)热力工程 通风专业 .152附录 A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53附录 B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561一、总 则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详见附录 A,以下简称 81 号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详见附录 B,以下简称 13 号令)规定,编制本要点。1.0.2 本要点适用于市政

13、公用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防洪工程、风景园林工程)中的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隧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1 与现行

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密切相关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3 版)的要求(如:施工图主体结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础结构、安全防护、安全监控相关设计图纸等) 。2 与结构安全相关的编制依据(如:规划、水力、铁路、消防、文物等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审批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对有环评、洪评、地质灾害性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工程,其评价要求及结论是否得到执行;对抗震设防区有抗震专项论证要求的工程,其抗震专项论证意见是否得到执行。3 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已审查且合格。设计所采用的地

15、基承载力等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水文地质资料(地表水、地下水的最高、最低水位及其腐蚀性等) 、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及建筑场地类别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24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应同时满足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5 施工图设计是否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已予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了指导意见。6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提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7 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使用限制使

16、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8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1.0.5 钢结构仅做设计图审查,钢结构设计图的深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图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和表示方法03G102 的要求。当报审图纸为设计图与施工详图合一的施工图时,审查也只对其中属于设计图的内容进行。1.0.6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厂站中各类建筑物的建筑专业、结构专业,除执行本要点外、还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建筑、结构专业的相应审查要求。此外,审查中遇到本要点未涵盖的建筑工程各专业的内容

17、(如建筑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1.0.7 遇人行通道中拓展商业区的情况,审查人员应同时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1.0.8 除按 81 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1.0.9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3二、给水工程审查内容要点(一)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序 号 审

18、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2 水 压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3.0.9 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 10m,二层为 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 4m。3 取 水3.1 水源选择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5.1.4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3.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3.2.1 一般规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5.2.3 地下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19、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2 在取水构筑物的周围,根据地下水开采影响范围设置水源保护区,并禁止建设各种对地下水有污染的设施。3.2.2 管 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5.2.6 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优质黏土或水泥浆等不透水材料封闭。其封闭厚度视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 5m。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5.2.7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备用井。3.2.3 大口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5.2.13 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1 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盖板顶高出地面不得小于 0.5m;2

20、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 1.5m;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 1.5m 的黏土层,或采用其他等效的防渗措施。4序 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3.2.4 渗渠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5.2.14 渗渠的规模和布置,应考虑在检修时仍能满足取水要求。5.2.19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5.2.20 渗渠的端部、转角和断面变换处应设置检查井。5.2.22 地面式检查井应安装封闭式井盖,井顶应高出地面 0.5m,并应有防冲措施。3.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5.3.5 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

21、,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5.3.9 岸边式取水泵房进口地坪的设计标高,应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1 当泵房在渠道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 0.5m;2 当泵房在江河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 0.5 m,必要时尚应增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3 泵房在湖泊、水库或海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 0.5 m,并应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5.3.10 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构筑物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分别遵守下列规定:1 侧面进水孔不得小于 0.5 m,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

22、至 0.3 m。2 顶面进水孔不得小于 1.0 m。5.3.12 取水构筑物淹没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深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并应分别遵守下列规定:1 顶面进水时,不得小于 0.5 m;2 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 0.3 m;5.3.14 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并符合本条规定。5.3.17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5.3.19 取水构筑物进水间平台上应设便于操作的闸阀启闭设备和格网起吊设备;必要时还应设清除泥沙的设施。5.3.23 缆车式取水构筑

23、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3 缆车轨道的水下部分应避免挖槽。当坡面有泥沙淤积时,应考虑冲淤设施;4 缆车上的出水管与输水斜管间的连接管段,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橡胶软管或曲臂式连接管等;5 缆车应设安全可靠的制动装置。5.3.26 低坝位置应选择在稳定河床上。坝的设置不应影响原河床的稳5序 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定性。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3.0.1 取水口应位于含藻量较低、水深较大或水域开阔的位置,不应设在水华频发区域、高藻期间主导下风向的凹岸区。取水口应远离天然湖岸、泥沙淤积区。取水口的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的规定,一级保

24、护区域范围内不应有排水口和入湖河口。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2011 在高浊度河流中取水,取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相关条款的要求。4.1.5 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中对应设计规模应包括的水量;2 设计最大含沙量时净水厂的自用水量;3 预处理系统的排泥水量、蒸发水量、渗漏水量;4 原水输送管渠的漏损水量;5 调蓄水池的补充水量。4.3.2 取水泵房的进水口应防止推移质泥沙进入。进水口下缘与河床的高差不应小于 1.0m,在水深较浅的河段,高差不应小于 0.5m。进水口应设叠梁闸。4.3.12 水泵

25、的台数和容量的配置应考虑由于进水含沙量不同所引起取水量的变化,泵组的备用率应达到 50%100%,水泵扬程和流量应留有适当的余量。在设有调蓄水池的给水系统中,取水泵房内应设置调蓄水池补充水水泵。5.1.4 净水厂主要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满足后续处理单元的进水量要求,并应根据其在高浊度水处理流程中的位置确定;当构筑物下游设有调蓄水池时,还应包括调蓄水池的补充水流量。设计应考虑季节变化或原水水质变化所引起的产水量变化、整个处理流程及各处理构筑物的适应能力,应保证不同季节或原水水质变化时的安全供水。3.4 泵 房3.4.1 一般规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6.1.8 使

26、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1 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率区;2 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仍能安全、稳定运行;4 应有防止电缆碰撞、摩擦的措施;6.1.10 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排水设施,并有备用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6序 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9.1.1 主泵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3 由多泥沙水源取水时,水泵应考虑抗磨蚀措施;水源介质有腐蚀性时,水泵应考虑防腐措施;3.4.2 水泵吸水条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6.2.2 非自灌充水水泵应分别设置吸水管。6.2.5 水泵安装高度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气蚀余量的要求。6.2.6 湿式安装的潜水泵最低水位应

27、满足电机干运转的要求。干式安装的潜水泵必须配备电机降温装置。3.4.3 水泵机组布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6.5.2 卧式水泵及小叶轮立式水泵机组的布置应遵守本条文规定。6.5.3 叶轮直径较大的立式水泵机组净距不应小于 1.5m,并应满足进水流道的布置要求。3.4.4 泵房布置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6.6.1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6.6.2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6.6.3 泵房地面层的净高应遵守本条文相关规定。6.6.4 设计装有立式水泵的泵房时应考虑本条文规定的相关措施。6.6.5 管井泵房内

28、应设预润水供给装置。泵房屋盖上应设吊装孔。6.6.6 泵房至少应设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3.5 输配水3.5.1 一般规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7.1.3 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 70。7.1.4 输水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 ;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清水输送应选用管道。7.1.7 长距离输水工程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2 应进行必要的水锤分析计

29、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根据管道纵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型式、口径。3 应设测流、测压点,并根据需要设置遥测、遥讯、遥控系统。7.1.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 3 种工况和要求进行校核:1 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2 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7序 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3 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7.1.12 压力输水管应考虑水流速度急剧变化时产生的水锤,并采取削减水锤的措施。7.1.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mm,室外消火栓的

30、间距不应超过 120m。3.5.2 管道布置和敷设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7.3.1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7.3.5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7.3.6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 3m,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7.3.7

31、 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时,其设计应按铁路行业技术规定执行。7.3.8 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方式。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还应在其相应防洪标准(根据管道等级确定)的洪水冲刷深度以下,且至少应大于1m。管道埋设在通航河道时,应符合航运管理部门的技术规定,并应在河两岸设立标志,管道埋设深度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 2m 以下。3.5.3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7.4.2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在的地区时,为防止

32、发生电化学腐蚀,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 。7.4.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7.4.5 输水管(渠)道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7.4.7 输水管(渠)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 1000m 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

33、20044.1.4 聚乙烯埋地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当必须穿8序 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越时,应采取护套管等保护措施。4.1.6 管道敷设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底面标高以下时,不得在受压的扩散角范围内。扩散角一般取。4.2.5 管道穿越高等级路面、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市政管线设施,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钢管或球墨铸铁管等套管,套管内径不得小于穿越管外径加 100mm,且应与相关单位协调。4.2.8 管道系统应根据管径、水压、环境温度变化状况、连接形式、敷设及回填土条件等情况,在转弯、三通、变径及阀门处,采取防推脱的混凝土支墩或金属卡箍拉杆等技术措施;焊制的三通、弯管管件部位应采

34、取混凝土包覆措施;非锁紧型承插连接管道每根管段应有点以上的固定措施。4.2.9 敷设在市政管廊内管道,应根据水温和环境温度变化情况,进行纵向变形量计算,采取间断的卡箍式固定支墩或支架。5.1.2 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热熔连接(热熔对接、热熔承插连接、热熔鞍形连接)或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及机械连接(锁紧型和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渡连接) 。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的管道不得采用手工热熔承插连接,聚乙烯管材、管件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6.3.4 管道穿越重要道路、铁路等需设置金属或混凝土套管时,除应符合本规程 4.2.5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35、套管应伸出路边或路基 1.001.50;3 穿越的管道应采用电熔、热熔连接,经试压且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套管外管道连接;7.1.3 水压试验静水压力不应小于管道工作压力的 1.5 倍,且试验压力不应低于 0.80MPa,不得将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7:20006.1.1 饮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下面。6.1.3 PVC-U 管道基础埋深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底面时,管道不得敷设在建(构)筑物基础下地基扩散角受压区以内。6.1.6 PVC-U 管道在其他管道上部跨越时,管底与下面管道顶部的净距不得小于 0.2m。6.1.9 利用管材弹性进行

36、弯曲敷设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 300倍,管材长度不得小于 6m,公称外径 dn 不得大于 160mm。8.1.1 采用粘接连接的管道应设置伸缩节。8.2.1 管道在水平或垂直向转弯处、改变管径处、三通四通端头和阀门处,均应根据管内压力计算轴向推力并设置止推墩。8.2.15 管道和水平向混凝土止推墩、管箍等锚固件之间,应设置塑料或橡胶等弹性缓冲层。8.2.18 当管道坡度大于 1:6(纵 1 横 6)时,应浇筑防止管道下滑的混凝土防滑墩。防滑墩基础必须浇筑在管道基础下开挖的原状土内,9序 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并将管道锚固在防滑墩上。混凝土防滑墩宽度不得小于管外径加300mm;长度

37、不得小于 500mm。基础齿墙宽度不得小于 200mm;深度:黏性土层不得小于 300mm;岩石中不得小于 150mm。8.3.1 管道上设置阀门、消火栓、排气阀等附配件时,其重量不得由管道支承,必须设混凝土、砖砌等刚性支墩。8.3.9 混凝土水池的进出水管,不得采用 PVC-U 管直接浇筑在池壁内;必须采用钢制带止水肋穿墙套管预埋留洞。8.3.10 在管道伸出闸门井、水池池壁等构筑物外 0.30.5m 处,应设置柔性接头。8.4.8 入户管穿越建筑物地下墙体或基础时,必须在墙或基础内预留或开凿不小于管外径加 150mm 的洞。待管道敷设完毕后,将管外部空隙用黏性土封堵填实。10.1.2 水压

38、试验的静水压力不得小于按本规程第 5.1.4 条计算的设计内水压力(F wd) 。且不得小于 0.8MPa。10.4.1 管道试压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冲洗消毒。3.5.4 调蓄构筑物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7.5.3 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 2 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在有特殊措施能保证供水要求时,亦可修建 1 个。7.5.4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调节水池、水塔,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气等措施。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和调节水池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 2m 以内不得有污水管

39、道和污染物。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3.6 水厂总体设计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泵站供电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8.0.14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8.0.17 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3.7 水处理3.7.1 一般规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

40、GB50013-2006 )9.1.4 水厂设计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需求。9.1.5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施等。10序 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3.7.2 预处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2.6 预沉池应采用机械排泥。3.7.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3.3 聚丙烯酰胺的投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 的规定。9.3.9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

41、施。9.3.11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3.7.4 混凝、沉淀和澄清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4.2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3.7.5 过滤一般规定V 形滤池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5.3 滤池的分格数,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除无阀滤池和虹吸滤池外不得少于 4 格。9.5.27 滤层表面以上水深不应小于 1.2m。9.5.29 V 形滤池冲洗水的供应,宜用水泵。水泵的能力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设计,并设置备用机组。当水泵从滤后清水渠道取水时,为防止清水

42、渠道水位受清水池低水位的影响,应有保持清水渠道水位的措施。以避免清水渠道水位太低而水泵吸不上水,或水泵产生气蚀。9.5.33 V 形滤池的进水系统应设置进水总渠,每格滤池进水应设可调整高度的堰板。9.5.34 反冲洗空气总管的管底应高于滤池的最高水位。9.5.37 虹吸滤池的最少分格数,应按滤池在低负荷运行时,仍能满足一格滤池冲洗水量的要求确定。3.7.6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6.2 地下水除铁、除锰工艺流程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后水质要求、除铁、除锰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7.7 除氟 室外

43、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7.1 当原水氟化物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3.7.8 氯消毒和氯胺消毒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8.9 水与氯应充分混合,其有效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30min,氯胺消毒有效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2h。9.8.11 各类加氯机均应具备指示瞬间投加量的流量仪表和防止水倒灌11序 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氯瓶的措施。在线氯瓶下应至少有一个校核氯量的电子秤或磅秤。9.8.13 压力投加设备的出口压力应小于 0.1MPa;真空投加时,为防止投加口堵塞,水射器进水要用软化水或偏酸性

44、水,并应有定期对投加点和管路进行酸洗的措施。9.8.14 加氯间和氯库、加氨间和氨库的布置应设置在净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远离居住区、公共建筑、集会和游乐场所。9.8.22 液氯、液氨或漂白粉应分别堆放在单独的仓库内,且应与加氯(氨)间毗连。液氯(氨)库应设置起吊机械设备,起重量应大于瓶体(满)的重量,并留有余地。液氯(氨)仓库的固定储备量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3.7.9 二氧化氯消毒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8.23 二氧化氯宜采用化学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应采用包括原料调制供应、二氧化氯发生、投加的成套设备,并

45、必须有相应有效的各种安全设施。9.8.29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相关规范的防毒、防火、防爆要求。3.7.10 臭氧净水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9.5 所有与臭氧气体或溶解有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必须耐臭氧腐蚀。9.9.7 气源装置的供气量及供气压力应满足臭氧发生装置最大发生量时的要求9.9.9 供应空气的气源装置中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9.9.11 制氧机供氧装置应设有备用液氧储罐,其备用液氧的储存量应满足制氧设备停运维护或故障检修时的氧气供应量,不应少于 2d 的用量。9.9.14 供应氧气的气源装置应紧邻臭氧发生装置,其设置位置及输送氧气管道的敷设必须满足

46、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9.9.15 以空气或制氧机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应设在室内;以液氧贮罐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宜设置在露天,但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有降噪措施。9.9.17 臭氧发生装置的产量应满足最大臭氧加注量的要求,并应考虑备用能力。9.9.18 臭氧发生装置应尽可能设置在离臭氧接触池较近的位置。臭氧发生装置必须设置在室内。设备的布置应考虑有足够的维护空间。室内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满足臭氧发生装置对室内环境温度的要求。9.9.20 输送采用气体的管道直径应满足最大输气量的要求。管材应采用不锈钢。12序 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9.9.21 埋地的臭氧气

47、体输送管道应设置在专用的管沟内,管沟上应设活动盖板。9.9.24 臭氧接触池必须全密闭。池顶应设置尾气排放管和自动气压释放阀。9.9.266 预臭氧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余臭氧监测仪。9.9.27 7 后臭氧接触池出水端必须设置余臭氧监测仪。3.7.11 活性炭吸附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9.10.2 炭吸附池的进水浊度应小于 1NTU。9.10.6 炭吸附池的钢筋混凝土池壁与炭接触部位应采取防电化学腐蚀措施。3.8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10.1.2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后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

48、标准GB8978。10.5.10 机械脱水间应考虑通风和噪声消除设施。 10.6.3 当采用填埋方式处置时,渗滤液不得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造成污染。(二)给水工程建筑专业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2 总说明 1 规划、消防、环评、防洪等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或由工艺专业写在项目总说明中) 。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2 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前三项或由工艺专业写在项目总说明中) 、规划用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等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设

49、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3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4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5 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气密性、水密性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设计要求。6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节能、防火、安全、隔声构造等) 。13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7 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8 建筑防火设计说明。9 无障碍设计说明。10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11 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厂房或仓库对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使用或存放物质的要求、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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