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货代案例分析,宁波大学商学院刘颖男,2,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撤销合同,3,不合适。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将卸货港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因此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 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
2、的原 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4,无单放货,船东A公司承运一批货物,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指示”,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根据某货代公司B公司为提货人C公司出具的“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擅自将货物放给C公司。后由于C公司没有支付货款,提单持有人(卖方)起诉船东A公司。A公司承担责任后,向海事法院以货代B公司以及提货人C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B公司及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货代B公司辩称保函是在接受C公司的提货委托(C曾委托B提货)后才出具的。因此,保函不是为他人担保,而是为自己提货所出具。但是货物又不是自己所提,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假如你是法官,将如何判
3、决?,6,最后法院判决,提货人C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力,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对提货人C公司的赔偿负连带责任。,7,倒签提单,国内某外贸公司A与英国某外商公司B签订出口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MTS , 价值约80,275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次年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外贸公司的请求下,船舶代理公司 “XXXX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 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A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A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
4、,证明提单日 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约20000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8,分析: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 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时间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9,交货,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
5、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吨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问题:这样交货有无问题?,10,分析:这题不仅仅存在提前装运的问题,也有没按合同要求每月分批装运及等量交货两个问题。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为6月30,一般是指装运港交货。进出口贸易中,卖方理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严格执行,很明显,这样交货存在很大的问题。,11,第一,既然合同规定交期为当年12年至次年月日6月,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如果有100吨大米,每批
6、应交14.3吨,最早一批装运是在当年12月,最后一批应该在次年6月,但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这说明最后一批装运的时间可以在6月1日到6月30日都可以,具体时间,可以根据信用证的有效期以及卖方的实际情况执行,因为装运后还需要时间准备成套单据与银行议付。这是对合同的理解。 第二,出口方这样做,其实有很大可能被客户拒付。但由于银行审单的时候,是按照信用证来审核,不受合同的约束,所以只要出口方所提交的整套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即需凭单认付。另外,在大米价格波动大而且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或者是客户自身出现问题,想违约的话,即可以此做借口,要求拒绝付款。,12,装船(1),有份CIF合同,
7、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买方的做法对吗?为什么?,13,分析: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
8、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14,装船(2),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15,回答:(1)银行有权拒
9、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而信用证条款未改变的情况下,银行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16,货代在出口代理中的责任分析,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
10、内异味浓重,经查明 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17,(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集装箱,由于集装箱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集装箱。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检查箱子的义务。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18,共同海损/单独海损(1),共同
11、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19,共同海损/单独海损(2),
12、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
13、公司造成很大损失。,20,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21,(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