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知 识 产 权法整理.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99551 上传时间:2019-03-13 格式:PDF 页数:75 大小:422.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 识 产 权法整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5页
知 识 产 权法整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5页
知 识 产 权法整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5页
知 识 产 权法整理.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5页
知 识 产 权法整理.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知识产权法姓名:肖哲元班级:刑1105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是事物的特征与联系在人脑中的反映,是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表征,知识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础上,通过人脑的反映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学一般认为,产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或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从权利的角度而言,它是现代私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从性质和范畴来看,其属于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并列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一词的最早来源(两种说法):1、来源于法语,在17世纪由法国人卡普佐夫提出2、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中叶的德国“知识产权”一词在我

2、国的发展:1、我国将其译为“知识产权”始于1973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领导机构会议回国后给国家领导人所写的报告中,并一直沿用至今。2、“知识产权”一词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被正式确立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学理上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和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包括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权益。)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含义:1、知识产权的主体通常是从事创造性智力

3、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产生的非物质性成果,其表现为作品、发明创造、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3、知识产权的内容体现为对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即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依自己意志进行的归属性控制、使用与处分行为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对价。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或- 1 -称版权两大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六种,

4、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2、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3、对商号的规定,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民法通则加以规范。4、对商品装潢、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原产地标志等,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5、对商业秘密,则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条例规定。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8、我国对于其他来自工业、科学

5、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作为特殊知识产权的规定。(如“商业形象权”)三、知识产权与无体物、无形财产的关系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此乃罗马法的分类。我国在理论和和实务中通常对物采狭义的概念。因此,无体物如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专有技术、信息,均非民法上的物,只能依所涉及的问题类推适用民法诸规定。智力成果和动产、不动产并列,成为三大类财产之一。智力成果并非等同于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也并不等同于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仅为无形财产形态之一,知识产权也仅为无形财产权之一。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该种信息并不同于有体物或者无形财产。因为该种信息在内容上是一种精神财富,可永久存续;在形式上必须能

6、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在利用时必须是可以无限复制和重复使用;在流动性方面应当可广泛传播;在满足人们需要时可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在限制方面不能采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法进行控制。四、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二)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三)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 2 -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知识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并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根据这

7、一公约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管理着除世界版权公约以外的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1989年9月在埃斯特角发表的部长声明中将知识产权连同服务贸易和投资措施列入乌拉圭谈判议程。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该协议于1995年7月1日生效,代表着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水平。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我国先后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节知识

8、产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渊源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们在创造、利用、交易和保护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多数国家采取分别立法方式,制定单行法律,一般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通常调整以下社会关系:1、知识产权人因创造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事实行为)2、知识产权人因使用其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专用权、专有权)3、知识产权人因交易智力成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知识产权人因救济智力成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采用民事制裁手段,但也不排除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甚

9、至对那些构成犯罪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二、知识产权法的渊源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具有规范效力的知识产权法的实际存在形式。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宪法(二)民法通则(三)有关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四)全国性行政法规(五)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六)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 3 -(七)国际条约第二节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or归属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知识产权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法,它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等一样,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属于较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特

10、殊性主要是在智力成果与有形物的比较中呈现的,是相对而言的。二、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一)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创作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二)有利于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前提和保障)(三)有利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加速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和谐社会(四)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协作我国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1、因创造智慧成果2、因使用智慧成果3、因交易智慧成果4、因救济智慧成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1、激励制度2、调控制度3、限制制度4、流转制度5、救济制度- 4 -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一章

11、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是指特定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著作权是指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总称。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总称。(采狭义)二、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概念(一)著作权与制版权制版权,是指无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届满的作品,经过制版人整理排印继续发行并依法予以注册登记,由出版人享有制版的一种专有权利。制版权是著作权法所确认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二)著作权与出版权出版,是指按照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机械或者化学的

12、方法,将作者的作品复制而加以发行。出版权是作者自己或者授予他人使用一定的方法将其作品予以复制并发行出售的一种权利。出版权作为作者重要而基本的一项专有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权能。出版者对于其出版行为(通常认为是传播行为)而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范畴。出版权实质上是作者将著作权中的出版权能与原著作权加以分离后授权给出版单位的。因此,未经作者同意或者许可,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发行作者作品。(三)著作权与所有权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保护的作品是一种非物质财富,区别于一般财产的所有权。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但两者不同。如果著作权人将作品所有权予以转让,如无特别规定或者特别约定时,转让的仅为该作品的

13、所有权,而不能理解为原作品的著作权连同所有权一起转让给了受让人。(四)著作权与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依法获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用权。同:著作权和专利权都是无体财产权,均以人类无形的智力成果作为 调整对象且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因此,两者在权利的性质上均为私权,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异:1、保护的对象和方式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和客观事物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和客观事物本身;专利权保护的是思想,且该思想必须新颖- 5 -且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必须未经他人发表或公开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必新颖,只要具有原创性,即不是抄袭的作品便可获

14、得著作权。2、专利权较著作权具有更严格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期间及范围内可以排除任何人的损害。而著作权则不同,如果作品不是抄袭、剽窃的,不管其思想内容是否相同、近似;也不论其与已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雷同,只要该作品具有原创性,同样可以取得著作权,且并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3、二者保护的期限不一。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较长,除作者人格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外,财产权保护期限一般明显长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4、从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来看,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作者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便可对自己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则无法自动产生,它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批准方能获得。

15、(五)著作权与商标权同:同为智力成果权,在权利性质和范畴归属上同于著作权与专利权。有时会发生交叉关系。异:1、在权利客体上,商标权的客体为具有显著性特点的标记,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2、在权利的取得方式上,商标权必须经过申请、注册、登记和公告或使用符合法定条件时方可获得。3、在权利的效力程度上,各国的商标法普遍规定,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能注册登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即不能产生商标权,而著作权则不同。第二节著作权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一、著作权法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始于1709年4月10日颁布和生效的安娜法令。著作权法是调整作者在创作、传播和使用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16、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著作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关系(二)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从性质上来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三)著作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限定在作品创作、传播或者使用的过程中(四)著作权法是有关保护作者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著作权法在立法体系中属于单行民事法规二、著作权法的性质(结合其所属法律体系和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分析)三、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 6 -著作权法是调整作者在创作、传播和使用其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调整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

17、关系,包括:(一)作者因创作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二)作者因传播其作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三)作者因他人使用而在使用者与作者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最重要、主要)(四)因救济作者权益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三节著作权法的作用和原则一、著作权法的作用(一)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二)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四)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高全人类的科学文化水平二、著作权法的原则著作权法的原则,是指制定、研究、解释和执行著作权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著作权法规范都必须体现和遵从的基本原则。(一)创作自由的原则(二)鼓励作品传播

18、的原则(三)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平衡的原则(四)遵从国际惯例原则第四节著作权法的历史演变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著作权保护的国家。当代意义上的著作权立法始于18世纪初,并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1709年英国颁布了英国最早也是世界工人是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只是创作而授予作者及其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令,后称为安娜法令。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1992年10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作品概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作品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

19、7 -智力成果。“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研究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所谓思想,是指故事、内容主题等;所谓表达,则是指借用一定当然方式,把思想表达出来的结果。能够充当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独创性(首要条件)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即作品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对其思想进行选择、取舍、安排、设计或者组合并通过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结果,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复制,更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剽窃和抄袭。英美法系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大陆法系对独创性的要求较高。判断独创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

20、关。2、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二、客观性作品的客观性是指充当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的作品必须能够以一定的客观形势表现出来或者固定下来,并能为第三人所感知,即第三人能够利用或者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看到、听到或者感触到。在理解客观性时应该注意一下两点:1、作品内容是特定的。2、作品的内容必须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三、合法性的思考修改后的 著作权法第4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法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虽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节作品的类型一、根据作品是否发表,可将作

21、品划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尚未发表的作品已发表的作品是指作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已公之于众;而未发表的作品则为作品虽已创作完成但尚未公之于众。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二、根据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不同,可将作品氛围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原创作品是指作者直接通过自己的首次创作行为所完成的作品。演绎作品一般也称为二次作品,是指在既存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再创作行为所完成的作品。演绎作品一般是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创作完成的作品。这种划分的意义和目的,就在于明确和掌握演绎作品本身具有独立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12、1

22、4条- 8 -三、根据作品的创作和所属工作单位的工作是否有关,可将作品划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非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不以履行所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务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作者所在单位无优先使用权和两年期限的专有使用权。四、根据创作作品作者人数多少不同,可将作品划分为单一作品和合作作品单一作品,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仅为一人。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共同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时,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

23、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五、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类型(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一、法律、法规等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三、时事新闻第三章著作权主体第一节著作权主体概述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依法对作品享有

24、权利的人,通常是创作作品的作者,或者以其他合法依据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主体不仅是权利的享受者、义务的承担者、行为的实施者,而且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决定者。著作权主体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著作权主体与作品的作者不是等同的概念,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题较作者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各国著作权立法就著作权

25、主体的确认的公认方法是,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一般来说,作品的署名人应当视为作者。二、著作权主体的资格我国从民法通则到著作权法,均承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主体资格。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也可以通过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无人继承著作权以及法人解散后无团体承受著作权而成为著作权主体。第二节著作权主体的确认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合作作品一般由数人分别就各部分进行创作,最后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

26、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依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之规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还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财产权无人继承而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一般认为,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不仅具有共同的创意,还应当具有共同的创作行为,且在客观上共同完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定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定依据应当是行为人是否参加了作品的创作活动,无论是否具有共同的创意,只要

27、客观上从事了作品的创作行为,就应当属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汇编作品也是由多数人共同创作完成的,通常也叫做结合作品、合成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0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往往须征得原作品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双重的同

28、意。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

29、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2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形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2年后,单位可以再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2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五、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委托作品是指受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特定要求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委

30、托作品中,对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依据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约定优先”。六、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七、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 11 -承人行使著作权。”八、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我

31、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三节著作权主体的分类一、根据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属性不同,可将其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二、根据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与作品的不同关系,可将其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既享有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也享有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原始作者为基础或者与原始作者形成一定关系而取得著作权的则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三、根据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国籍不同,可将其或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四、根据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状况不同,可将其划分为成年主体和未成年主

32、体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其行为能力规定的限制,依法称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未成年主体在行使或者转让其著作权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予以辅助。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一、著作权的取得时间著作权的产生,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法律事实”是指创作作品的事实行为。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者事先获得批准。二、著作权取得的方式(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意志为依据,而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自己的创作行为取得

33、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方式,也称为著作权的绝对发生。1、登记取得主义2、创作取得主义(自动保护原则、无手续主义)- 12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等方式从原始著作权所有者即作者本人那里获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也称为著作权的相对发生。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著作人身权,即作者的人身权利,亦称为精神权利,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以人格利益包括其名誉、声望及其他无形人身权益为主要内容的专有权利。(形成于19世纪初的德国)二、关于著作人身权的立法规定(一)国际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对作者的人身权利无明文规定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

34、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二)各主要国家的规定(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关于作者的人身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在第10条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四种。三、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一)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将其尚未发表的作品(包括未征得作者同意已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首要的基本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往往与作品的使用有关。作者可将其作品的各个或者一切用益权转让给他人,但在转让的时间、空间以及内容上有权加以限制。如果转让合同有约定则依合同加以确定;合同无

35、约定时,发表的方式以使用的目的加以确定。原则上可认为发表权是包含于可以移转的使用权中,发表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的相知,且处于作品财产权与作品人身权交错区域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者在移转作品的使用权时,明确表示作品的发表权将予以特别保留,在此情况下,受让人不得擅自发表或者出版作者的作品,否则即构成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侵害,加害人依法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发表权与发行权的区别(二)作者身份权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以及要求确认作者身份的权利。不论作者的财产权利是转让还是终止,作者的身份权都始终存在。署名权与确认作者身份权二者讲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

36、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署名权一般只能由作者行使,这与- 13 -发表权是相同的。(三)作品内容完整权作品内容完整权是指作者有保持其作品及作品标题同一性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或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作者的观点、作品的内容和行使,不得丑化、歪曲、篡改作品。可见,该权利是一项禁止权。(四)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的作品在出版前或者出版后,作者对自己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变更的权利。作者所享有的作品修改权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和文字进行增删或修饰;另一种则是他人对作品中的事实、引文和语法错误进行更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作者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修改必须是基于

37、作者的自愿2、在内容上,原著作物的性质和特点不能改变3、修改权在客观上能够行使(五)收回权收回权是指作者有权因自己的观点的改变、作品内容有错误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通知使用者停止出版发行、表演、广播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自己的作品。收回权的行使在法律上是有条件的。有的以作者原意赔偿使用者由此受到的损失为前提,而有的则以作者提出申请为要件。收回某一已经发表的作品,并非把已经以出版、表演、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出去的作品的复制品通通收回,而仅仅是停止继续以出版、表演、广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一、著作财产权的理念著作财产权,亦称为经济权利,是指作者本人或者授权他人采取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获

38、得金钱和物质报酬的权利。关于作者财产权的种类,国际上通常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复制作品的权利;另一类则为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二、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立法规定(一)国际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第4条第2款、第5条第1款伯尔尼公约第8、9、11、12条(二)各主要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17项对此作了规定。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三、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 14 -(一)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作者及其

39、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全部或作品的部分依法所享有的包括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复制的方式使用并依此获得报酬的专有权利。(二)发行权发行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公开出售、赠与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与发行权相关的一条原则是“发行权穷竭”原则,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原件或合法复制件只能行使一次发行权。(三)出租权出租权是指以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一种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四)展览权展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将其绘画、雕刻品、美术摄影、模型及工艺美术品等类的作品及其图书、摄影模型等属于学术性及造型作品的原

40、件或者复制品,公开陈列供不特定人参观展览并获取经济报酬的一种专有权利。(五)表演权表演权是指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并以此获得报酬的专有权利。(六)放映权放映权是指利用器械或者其他方法将造型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或者科学技术性作品以影像再现于现场公众的权利。(七)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或其他方法将作品内容以影像或声音营利性公开播送与现场以外观众的一种专有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

41、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摄制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包括禁止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摄制的方式,将其作品首次固定在载体上并以此获得报酬的专有权利。(十)改编权改编权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包括禁止或者许可他人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并支付报酬的专有权利。(十一)翻译权翻译权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将其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并获得报酬的专有权利。(十二)汇编权汇编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包括禁止或者许可他人将原作品或者原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并支付报酬的专有权利

42、。(十三)其他著作财产权- 15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应当属于著作权的内容。第四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间著作权的保护期间,是指著作权的存续期间。在该存续期间之内,著作权存在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保护期间届满,著作权消灭,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间著作权法原则上并不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间,即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间不受限制。但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保护期间(50年)。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在立法主义方面,有以下几种:1、无限主义与有限主义2、固定主义与延长主义3、发表起算主义与死亡起算主义我国著作权法

43、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作了如下规定:(一)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44、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三)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四)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

45、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五)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 16 -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六)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第五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 著作权限制概述一、著作权限制的含义及

46、理由对作者专有权利的限制,主要是对作者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方面:1、权利的相对性2、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3、著作权限制是作者对社会应负有的义务二、国际公约和国外著作权立法规定三、著作权限制的范围(一)时间上的限制(二)地域上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著作权无域外效力,一国原则上没有保护国外作品的义务,除非著作权人本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著作权保护协议或者共同参加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三)使用上的限制1、合理使用限制2、法定许可限制3、强制许可限制第二节 合理使用制度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及特征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

47、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使用的主体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意外的人2、合理使用的对象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3、合理使用范围的法定性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4、合理使用目的非商业性- 17 -5、使用者不需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也不支付报酬6、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法律加以确认;法律加以保护二、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从使用作品的目的、使用的动机、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和内容、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及在整个作品中的地位、使用人付出脑力劳动的多寡以及对

48、原作品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考虑。三、合理使用的范围概括式列举式我国著作权法虽无合理使用之明文规定,但该法第22条实为作品的合理使用规定,且先决条件是: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用(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三)为报道时事新闻为目的而使用(四)媒体对时事性文章的刊登或者播放(五)媒体对公众集会上发表讲话的刊登或者播放(六)为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七)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八)为陈列或者馆藏目的而使用(九)因免费表演而使用(十)设置或者陈列室外艺术品的使用(十一) 翻译成少

49、数民族文字使用(十二) 改成盲文使用除上述规定外,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还就邻接权的限制规定为:“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三节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一、法定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支付规定的报酬,指出作品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而无需征得作者同意或许可,且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为以下几方面:(一)法定许可制度依法承认和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财产权(二)使用人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具有商业性(三)法定许可制度往往涉及邻接权人(四)作者有权事先声明其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18 -二、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我国著作权法就法定许可的范围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一)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二)出版者权的法定许可(三)表演者权的法定许可(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法定许可(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