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内容回顾,导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及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反映法的存在与运作的现象 法学的产生条件:法律现象的积累、职业法学家集团的产生 法理学的定位:普适原理、范畴、原则、规律和价值,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规定行为规则、国家创制或认可、权利义务为内容、国家强制力保证 法律规范属性:确定性、概括性、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平等性 法律的定义: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的要素:规则 原则 概念 法律原则的意义:为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提供基础,消除法律的冲;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裁决疑难案;作为审判的依据,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行为
2、模式:可以 应该 不得;行为后果:肯定性(合法) 否定性(违法) 法律规范的分类:授权性与义务性、确定性与准用性、委托性、强行性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效力: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域内效力(属地)与域外效力(属人加保护) 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明示与默示)、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 对人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折衷(综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对事效力:事项法定、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第二章 法的作用与价值(不考核),法的规范作用: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对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对违法者行
3、为的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确认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实施社会管理。 法作用的局限性: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受制约性、法律的特性与调整对象发展的不同步性、法律适用的限制性、法律功能实现的非自足性,法价值的构成:目的价值、形式价值、 评价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正义、自由、平等、秩序 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法定价值优先原则、功利主义原则(苦乐、利害)、利益最大化原则、比例原则、补偿原则,第三章 法律关系,特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 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客体的种类:物、行为、智力成
4、果、人身利益 权利的关键词:自由、资格、能力、利益 权利的特点:自主性、寻利性、保障性、相对性 义务的关键词:约束、要求 权利义务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特征:基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产生的赔偿、补偿或惩罚的负担。 构成要件:客体(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后果、因果关系)、主体(自然人:责任能力、法人)、主观方面(过错:故意:直接与间接、过失: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违法 违约 法定 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违宪 免责条件:时效、不诉、协议、自首、立功、补救、履行不能、人道主义 法定无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
5、抗力,第五至七章 法的起源与发展,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国家同步产生、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化最终独立发展 法的形成标志:国家机构的产生、司法活动的产生(诉讼的出现)、权利义务的分离 法产生的一般模式:个别调整到一般性调整、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法具有继承性的依据: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法的相对独立性、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法律发展的实证 法移植的理由:加速落后国家发展、增强国家实力提高国际地位、实现法制现代化之捷径,法系的定义: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的类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
6、、社会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征:立法机构有绝对权威、法律规定抽象概括、法学理论影响大。 英美法系的特征:遵循前例、法官造法 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渊源不同、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法官地位不同、法律编纂方法不同、法律分类不同、一些概念术语不同、哲学倾向不同,第八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不考核),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 法律对经济的作用: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核心,法是加强党的领导的手段,贯彻政策能促进法的实现。 法与道德的一致性:内容相互渗透、
7、功能相辅相成。 法与道德的区别:形成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内容及结构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及对人的要求不同、时效性要求及主体构成条件不同。 法律与宗教的共性: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 宗教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宗教给法律一种精神与灵魂、法律给宗教以结构。,第九章 法的制定,意义:通过立、改、废法律配置社会资源。 特点:专属性、法定性、程序性。 立法体制:单一制国家一元制、联邦制国家二元制、中国一元二级多层次 原则:合宪性、民主性、科学性、稳定性、连续性 程序:议案提出(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军委、最高两院、代表团、30以上联名)、草案审议、法案表决、法律公布(国家主席),法律
8、渊源的概念:法的效力来源及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分类: 正式意义的渊源 (有约束力)、非正式意义的渊源(有说服力 )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 法律文件的层级关系(效力等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法律体系的概念:以宪法为统帅、以部门为法基础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第十章 法的遵守与法的执行,守法:谁守法(一切社会主体)、守什么法(所有规范性文件)、为什么守法、怎么守法 执法: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管理和服务社会。 执法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第十一章
9、 司法制度,司法的特征:专属性、被动性、中立性、权威性、程序性、终极(局)性 司法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司法原则:公正、平等、法治、独立 责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不考核),法律程序的构成要素 :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法定步骤和方式、程序法律后果。 法律程序的价值:人性尊严、社会正义、社会民主 法律程序的内容: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第十三章 法治原理(不考核),法治的概念: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依法办事的原则、良好的法律秩序、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生活方式。 现代法治的形式化标志: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