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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美国诉加拿大期刊进口措施案.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84351 上传时间:2019-03-12 格式:PPT 页数:18 大小:519.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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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美国诉加拿大期刊进口措施案,WTO管理学班0703046 张培利,一 案件背景,美国为何要起诉加拿大 ? 本案所涉及的是加拿大实施的影响期刊进口的三项措施:1、加拿大第9958号关税令禁止外国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的进口,即只要进口到加拿大的不同版本期刊中有5%以上的广告内容是针对加拿大市场的,就不允许进口;2、1995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的货物税法对不同版本期刊征收货物税,不同版本期刊要按其所登载广告总价的80%缴纳货物税;3、从1996年3月4日起,加拿大邮政公司对期刊邮寄费作了新的规定,将期刊分为受加拿大政府资助的期刊、加拿大商业期刊和国际商业期刊,分别实行不同的邮寄费率。 美国认为,加拿

2、大以上措施不符合GATT相关规定,因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关键词,国民待遇 相同产品 管辖权,二 争端解决进程,1996年,美国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但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5月24日,美国要求成立专家组。 1996年7 月 25 日专家组组成如下: Lars Anell Victor Luis do Prado 和Michael Reitere 1997年3月17日专家组的报告分发, 裁定加拿大适用的措施违反了GATT规则。 1997年4月29日,加拿大向上诉机构(AB)提出上诉; 1997年6月30日,上诉庭举行了开庭审理并于当日作出了上诉报告 1997年7月30日,DSB

3、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三 专家组裁定:加拿大期刊进口部分措施违反GATT规定 (一)9958号关税令违反GATT规定 专家组认为,既然第9958号关税令完全禁止某种产品的进口,显然是违反了GATT第11条。GATT第11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其它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它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它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实施。”,(二)加拿大货物税法是否符合GATT相关规定,加拿大主张GATT不应适用于货物税法,其理由是该措施针对的是广告服务,应专属GATS管辖。由于加拿大并未在GA

4、TS项下就广告服务作出任何承诺,因此加拿大主张该措施应豁免于WTO义务。 专家组否定了加拿大的主张,认为该措施只针对广告服务的说法是不足信的。专家组认为,即使假设广告服务的性质成立,GATT的规则依然适用。 专家组接下来分析货物税法与GATT第3条第2款的关系。,GATT 第3条,GATT第3条第2款的内容是“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缔约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争议焦点,(1)进口的不同版本期刊与国内非不同版本期刊是否为“

5、同类”产品?(2)如果是,那么对进口的不同版本期刊所征收的国内税是否高于对国内非不同版本期刊所征收的国内税?,关于“同类”产品,专家组援引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的结论:“同类”产品的定义应根据具体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口味和习惯、产品的特征、性质和质量等进行解释。由于加拿大禁止不同版本期刊的进口,因而实际上没有该期刊的进口,只能以“假设的进口”进行比较。专家组以加拿大出版的美国版和加拿大版的乡村生活为例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两个版本的期刊具有相同的最终用途、非常相似的物理特征、性质和质量,针对相同品味的读者,因此认为它们属于“同类”产品。 专家组认为,由于该税收措施仅适用于进口的不同版本期刊而不适用

6、于国内非不同版本期刊,因此可认定对进口产品的税收超过了对国产品的税收。,(三)加拿大邮资费率的规定是否符合GATT规定 加拿大提出,加拿大邮政公司是一家私人机构,具有不同于政府的法律人格,其收取邮政资费的规定不属于GATT第3条第4款所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因此不受该条约束。第4款规定:“专家组不同意加拿大的观点。理由有二,其一,加拿大邮政公司一般是根据政府的指示运作的,这一点是很明显的;其二,如果加拿大政府认为邮政公司的定价不适当,政府可根据加拿大邮政公司法第22节的指示权指示其变更邮资费率。因此专家组认定,加拿大邮政公司的定价政策可视为GATT第3条第4款意义上的政府措施或要求。,GA

7、TT 第4款,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产品享受的待遇。,美国认为,GATT第3条第8款b项对本案不适用,因为政府资助的不是加拿大的出口商(生产者)而是加拿大邮政公司。专家组否定了美国的观点,因为专家组认为加拿大邮政公司并未从“受资助”的邮政费率政策中获得经济利益,事实上,补贴的支付不是针对加拿大邮政公司,而是专门针对合格的加拿大出版商的。因此,专家组裁定加拿大的邮政资助符合GATT第3条第8款b项。 GATT第8款规国民待遇问题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四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部分结论,(一)加拿大税法明显是

8、为了保护加拿大期刊 1.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用于确定“同类”产品的法律标准是正确的,即对“同类”产品应当通过审查相关的因素,根据具体案情严格解释(1)产品的性质、品种和质量;(2)产品的最终用途;(3)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4)产品的关税类别。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不充分、法律推理不当,必须综合考虑四项标准的客观证据以清楚地表明存在“相同产品”。然而,如果争议中的产品物理特性不同,可以根据GATT附件I对第3条第2款的解释断定该产品属于“直接竞争或替代性产品。” 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的结论是:进口不同版本与国产非不同版本期刊是直接竞争和可相互替代的产品。,2.在分析税收

9、的差别待遇是否“为了保护国内生产”时,上诉机构援引了在日本酒上诉案件中上诉法庭适用的分析方法,即全面、客观地分析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实行的措施,包括征税标准、税赋结构、实际实施情况。尽管起草法律的目的很难查清,但从其实施情况可以看出是否为了保护国内产品。 在本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不同的税收待遇差别之大,可以说实际上达到了禁止进口产品的效果,同样,有许多证据证明这一法律起草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国内期刊。,(二)加拿大邮政费率相关规措施不符合WTO 美国在上诉中称,加拿大邮政费率措施不适用GATT第3条第8款b项的规定,因为该项补贴支付不是针对国内生产者,而是从一个政府实体转移到另

10、一个政府实体。 上诉庭认为专家组报告中对本问题的解释是错误的。上诉庭推翻专家组关于加拿大“受资助”的邮政费率符合GATT第3条第8款(b)的结论。,五 评析,(一)上诉庭的管辖权:从程序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诉机构可对专家组的法律分析进行完善的原则 加拿大认为上诉庭没有权限对GATT1994 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进行审查, 因为上诉双方均没有提出这个问题。正如前文所示, 上诉庭认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与第二句的联系紧密, 在推翻了第一前提下, 如果不分析第二句将得不出正确的结论。 当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的一项法律裁定后,解决该法律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由上诉机构本身完善该法律分析。此外,在欧共体石棉案等许多其他案件中上诉机构均对专家组的分析进行过完善。可见,上诉机构的这种做法已经逐渐形成为一种程序性的惯例。,(二)主观“意图”因素本案表明,在分析一项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3条第2款第2句时,主观“意图”因素依然起作用。,Thank you very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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