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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主体之法人.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75004 上传时间:2019-03-11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1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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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人,法人及其构成要素,法人(legal person):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 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 构成要素: 1.按法定程序成立;2.有自己独立的财产;3.有一定 的组织机构;4.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国际私法研究法人问题的研究意义,1.法人国籍是法人享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依据; 2.法人国籍是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时的重 要依据; 3.法人国籍是法人在外国遭到损害而根据该外国 的国内司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请求本国通过外 交手段向该国寻求保护的唯一法律纽带; 4.法人国籍是决定法人属人法的基本标准之一。

2、,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法人登记地说、成立地说、准据法说:法人的国籍应 依成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 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 法人国籍应该依照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地是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住所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住所在外国的为外国 法人。,资本控制说(成员国籍说):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公民手中,然后 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复合标准说: 法人住所地+组成地 法人住所地+准据法 组成地+准据法我国立法规定,某企业的住所设在我国,其登记国则为甲国,因 民事纠纷,向中国法院起诉,按我国法律,该企 业的国

3、籍应为甲国的国籍,甲国法为其本国法。 而甲国法律中规定“企业的国籍依其住所地法。”,确定法人住所的标准,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成立地说,外国法人的认可(认许)制度,含义: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 事民事活动的认可。 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 问题;二: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 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 动。,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通过条约相互认可 一般认可 特别认可 概括认可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法人的涉外破产问题 (国际破产),国际私法上研究法人的涉外破产问题主要集中在 以下三个

4、问题: 第一,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是否在其他国家仍须再申请破产宣告。这就涉及到是实行单一破产制,还是实行复合破产制的问题; 第二,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是否具有普遍效力。这又涉及到是实行破产宣告的普遍破产主义,还是实行破产宣告的地域破产主义; 第三,法人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包括破产要件、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破产的管辖权:,1.主营业所所在地; 2.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 3.财产所在地,单一破产制,是指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时, 该宣告具有把破产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财 产一律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并依该破产宣告国 法律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

5、配的效力。 因此,债 务人无需就位于其他国家境内的财产再次向财产 所在地国家逐个申请破产宣告 。,复合破产制,是指当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 其效力仅及于位于该国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其 他财产所在地国有权重新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 并依据各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出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普遍破产主义,即主张一国对内外国法人作出的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该法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 属地破产主义,即主张破产宣告仅具有域内效力 而无域外效力。 兼采普遍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这种主张认 为,属地破产主义并不是绝对的,有关当事人在 外国获得破产宣告后,可以依照内国法律的规定 向内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6、,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规则,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破产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依破 产法的规定,强制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它公平 偿付给各债权人的一种法定程序。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破产财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财产(破产财团):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 结期间,依法由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 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范围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国法; 破产财产的动产与不动产识别: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物权:物质所在地法。,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 并被确认的,只能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财产 请求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其 一,破产宣告国法;其二,破产宣告时财产所在 地法。,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破产管理: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 式、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清查、变卖和分配等。 法律适用:破产管理地法(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 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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