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性结合法,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一 、婚姻的无效 二 、婚姻的撤销 三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一 、婚姻的无效,(一)婚姻无效概述 概念: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2001年婚姻法增设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二)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三)婚姻无效的宣告,1、宣告
2、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管的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单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另一类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的婚姻无效的案件。 2、请求权人和被申请人,请求权人,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3、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3.审判规则,第一,婚姻无效条件变化的法律后果。 第二,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许撤诉和上诉。 第三,第三人参与诉讼问题。,二 、婚姻的撤销,(一)概述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两性结合。,讨论案例:,1962年秋天,程某的父亲去世,其母李某带着程某(6岁)和两个姐姐改嫁到某县王家村,与王甲结婚,生育四个子女,王已最大。由于家庭困难,在1978年王已15岁时,母亲李某做主,将王已嫁给同母异父的程某为妻,尽管王已不愿意,但是其母态度坚决,王已只好含泪嫁给哥哥。登记后
4、,生育一男一女。王已由于背负思想负担,生活并不幸福,终于在2003年9月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程某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25年。并且生育了孩子,夫妻感情也不算坏,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属于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无效婚姻,故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讨论:,结合案例,说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念及其区别,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有道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违法的。但是无效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具有真实的结婚合意,是由于违反法律关于结婚的强制性规定的而构成违法的两性结合;而可撤销婚姻则是婚姻的
5、基础合意没有达成,在结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则没有违反而构成的违法两性结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构成两性违法结合的原因不同 2.两性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不同 3.请求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时限不同 4.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请求权人不同,(二)撤销的原因,受胁迫而结婚 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三)婚姻撤销的程序,1.主管机关 撤销婚姻的主管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
6、法院 2.申请人及时效 请求权人 当事人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宣告溯及既往 从有关国家的立法看,无效婚姻分为有溯及力、相对有溯及力和无溯及力三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丧失效力,但撤销以前是有效的。 但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身份 财产关系的处理: 除证明为一方
7、所有外。可视共同共有财产。 (三)父母子女关系,案例:,上海市的杨林和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方军结婚不久后,2004年4月方军在一次离家外出中坠楼身亡。杨林和婆婆王兰娣都认为此事应该由对方负责。而王兰娣随后又发现杨林生下的女孩竟然和方军没有血缘关系,因此王兰娣要求法院确认方军与杨林的婚姻关系无效。 主要法律问题:1.王兰娣是否有权申请杨林和方军的婚姻无效?2.杨林和方军的财产如何处理? 3.杨林和方军的女儿能否继承方军的遗产?,判决,2004年8月10日,法院根据死者方军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病,婚后不能治愈的这两个条件,判决方军和杨林的婚姻无效。,法律实务,如何判断胁迫 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诉求应
8、如何审理?,案例:105页,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诉求应如何审理 马某是齐某的姨表兄,2004年元旦登记结婚。,第五节 我国结婚制度的完善,一、结婚条件的不足与完善 二 、非婚同居问题与结婚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三 、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结婚条件的不足与完善,2001年婚姻法仅将1980年婚姻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改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他条款则保持未动。直系姻亲应禁婚,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立法并未涉及。,二 、非婚同居问题与结婚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关于结婚公告制度结婚公告制度,是指以公权力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即将结婚的事
9、实,使有关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在公告期间提出对婚姻的异议,以避免重婚及其他身份上的瑕疵,从而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实行。 国外大多数国家建立了结婚公告制度,以体现结婚的公示性。如瑞士民法典、德国婚姻法、法国民法典、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等均有结婚公告制度的规定。,(一)非婚同居之界定及构成要件,非婚同居之界定 :非婚同居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即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或现象。非婚同居之构成要件: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共同生活 ;公开承认;持续性和稳定性 ;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非婚同居关系的分类:非婚同居即包括事实婚姻、试婚、无婚意的同居三种形式。,(二)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0、1.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2.规范非婚同居现象对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3.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符合世界立法趋势,(三)我国有关非婚同居法律规定的缺陷,1.定性名称不统一 2.在立法重心问题上采用以善后问题为重心主义有失偏颇。 3.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比较模糊,不利于法院解决纠纷 。 4.在双方终止非法同居关系后一方是否有扶养对方的义务问题上采用了否认的立法主义,但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责令一方为对方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的作法既有优点也有缺点。 5.立法在非法同居的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是否承认对方的继承权问题上采用否决的立法主义,但在符合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扶助的具体情况处
11、理。 6 .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7.造成刑事、民事法律体系不统一,(四)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例,1.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例 (1)美国的非婚同居契约与非婚伴侣关系法令 (2)德国民法中的同居婚与生活伙伴法 (3)英国的普通法婚姻 (4)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关于同居的单行成文法 (5)南斯拉夫的自由同居 (6)埃塞俄比亚的民法典 (7)北欧法系国家的正式同居 (8)日本判例认可姘居配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内容比较,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例,2.内容比较 (1)立法的形式 (2)立法重心 (3)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与婚姻的效力的关系 (4)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共同财产权问题 (5)非
12、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权问题 (6)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 (7)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例,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研究状况以及同居现象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 同居会越来越发展成为与婚姻相并列的一种关系。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且现在在婚姻家庭领域“事实已经先行”。我国婚姻法应当参照非婚同居制度研究比较深入的国家的立法, 弥补我国的这一立法空白, 以保护同居当事人的利益及其子女的利益。当然, 对同居的研究和立法关注, 并不能使同居关系代替我们传统的婚姻。对同居关系的保护要把握一个度, 既不能等同于婚姻, 又不能完全不保护。,(五)非婚同居立法原则,1.区分对待原则
13、2.契约自由原则 3.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保护弱者利益原则,非婚同居问题,(六)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内容1、立法形式上应采用立足现有的立法主义2、非婚同居关系的缔结3、非婚同居伴侣人身关系的规制4、非婚同居伴侣财产关系的规制5、非婚同居者的子女问题6、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7、程序保障,三 、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及意义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取向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愈来愈趋同。2对弱势一方或无过错一方提供一定的救济手段。3对符合一定条件者予以补正。(三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1对无效婚姻
14、制度的基本构成上仍需探讨。 2对当事人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未登记婚的情形规定得模棱两可。 3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问题。4规定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自始无效不利于保护弱者和子女的利益。 5对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主要是对民事法律责任形式及适用的范围规定得不全面。,(四)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1采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 2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3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性问题。 4 建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的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制度。判决不应具有溯及力。5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于优选配偶问题,优选配偶也可称为科学择偶,其内容包括:年龄相当,心理相嵌,血
15、型相适。,思考题:,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2、婚约问题研究。 3、简述同居的种类及处理原则。 4、概念辨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5、我国现阶段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6、论述我国结婚制度的完善,案例分析:,李某与石某是同村村民,1985年2月二人建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当时二人均21岁。之后李某与石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们也公认他们是夫妻。李某于1988年生育一女孩。 1989年,石某在县城找到了一份工作,并在城里租了一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1992年,石某在城里认识了邵某,逐渐与之产生感情。自1992年底起,邵某以妻子身份与石某共同生活,周围的人也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后来李某知情后非常气愤,于1993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石某离婚,并追究石某与邵某的重婚罪。李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石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养费。 假设你是法官,请说明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参考书目:,、婚姻法 收养法等法律条文 、陶毅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年。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恩格斯 人民出版社。,谢谢大家!,